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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B. 27.保險公司委託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要求具備的條件是()
保險業務員需具備的條件有:
1.從硬性要求方面講:需要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沒有刑事犯罪記錄、非金融監管機構宣布的違禁人員。
2.從個人從業能力職業規劃方面講:需要有廣泛的人脈或人脈開拓能力、良好的品德、優秀的口才、穩定的家庭關系和一定經濟基礎、良好的心理素質等等,當然你還要比絕大多數行業從業人員更加勤奮。
《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六條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七條《資格證書》是中國保監會對個人具有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資格的認定。
《資格證書》由中國保監會統一印製。
第八條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條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報名表》;
(二)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最近3個月正面免冠小兩寸彩色照片3張;
(五)親筆署名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聲明。
通過保險公司集體報名的,保險公司應當對報名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條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具備下列條件且無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人員,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20日內,由中國保監會頒發《資格證書》: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予頒發《資格證書》: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二)因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受行政處罰未逾3年的;
(三)被金融監管機構宣布在一定期限內為行業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屆滿的。
第十二條《資格證書》有效期3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持有人應當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換發。
第十三條申請換發《資格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每年接受後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36小時,其中接受保險法律知識、職業道德和誠信教育時間累計不少於12小時;
(二)前3年內未因欺詐和嚴重金融、保險違法違規行為受刑事或者行政處罰;
(三)無故意不履行數額較大個人債務的行為。
C. 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保險機構經紀業務,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等法律法規,法規及本辦法。
第二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制度;
(二)有合理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操作程序;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營業區域不限於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具備下列條件的互聯網交易網站上開展保險業務:
(一)取得互聯網業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向互聯網業主管部門辦理網站備案手續;
(二)場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三)具備適合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電子商務系統,可實現投保人所有保險信息與保險公司核心業務系統的實時對接;
(四)具有健全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具有防火牆、入侵檢測、加密、第三方電子認證、數據備份等功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的,總行應當自業務開展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提交報告,並報送下列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一)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情況報告,包括業務經營程序、經營模式、管理部門及其負責人名單、人員配備情況等內容;
(二)互聯網保險業務管理系統,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統、銷售及售後服務管理;
(三)從事經營活動的網站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網址、進入地點、合法經營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四)開展業務的互聯網站點電子商務體系建設,包括基礎架構、運行基礎設施、安全技術和保障措施;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同時向注冊地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副本一份。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自收到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報送的互聯網保險業務報告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情形進行處理:
(一)報告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補正;
(二)報告材料齊全或者經更正的,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備案報告上蓋章,存檔一份,交回保險代理人或者經紀公司。
第六條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經營保險業務的互聯網站點名稱或者網站發生變更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和保險業務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在互聯網上終止保險業務,應當自終止業務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和登記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實行集中經營管理。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在互聯網網站銷售保險產品。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中國保監會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營業執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營業執照電子鏈接標志;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和業務電話;
(四)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和內容。
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設立網站的,還應當披露網站名稱、網站地址等與其在網站上合作的信息。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在有關互聯網網站頁面顯著位置將保險產品、服務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內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承保、銷售保險產品的主體;
(二)保險合同的所有條款和費率表,應當重點註明保險公司的遲延期限、免除責任、扣減費用、退保以及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等事項;
(三)保險費的支付方式;
(四)採用電子保險單形式的保險合同格式應當明確;
(五)紙質保險單據、保險費發票的交付方式、郵寄時間;
(六)查詢投保人的保險單及咨詢投訴渠道;
(七)保險合同項下的賠付、保全、退保、理賠程序和退保資金、保險金的支付辦法;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險交易情況和保險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關情況;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經紀公司,應當由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資格並取得中國保監會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從事保險產品銷售和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應該在相關網頁以確保過程點擊確認鏈接,在投保人通過投保人確認以下內容:「是否有閱讀條款的全部內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險公司責任條款,猶豫期,費用扣除,貸款,保險現金價值的重要的事情。」
第十二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通過櫃台、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網路等方式,及時、全面、准確的回答互聯網公共保險業務咨詢,主動提示投保人保險信息,有需要提供紙質保險證書,通知申請人支付發票文件。
第十三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當妥善保管保險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聯網保險業務賬簿、相關原始憑證和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不得少於10年。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與互聯網保險業務有關的交易數據和信息的安全、真實、完整。
第十四條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遵守《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保險代理、經紀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止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其互聯網站上建立信息披露專欄,及時對符合本辦法要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經紀公司名稱及相關互聯網站名稱、網址等信息進行披露,便於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3)保險公司代理人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中介的主體形式多樣,主要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專業領域的單位或個人也可以從事某些特定的保險中介服務,如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事故調查機構和律師等。
根據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
1、專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在保險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用設備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3、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並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的個人。
D. 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向已經由其他機構辦理執業登記的人員發放
應該是已經在一個單位登記了的銷售人員,除非在原單位注銷,否則新單位無法登記。
至於沒收違法所得,呵呵,看文件。
E.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銷售中存在違法行為不予
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該人員及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對相關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給予警告, 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5)保險公司代理人員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的相關要求規定:
1、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並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
2、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
3、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證書的條件。
F. 汽車保險代理管理辦法
很多客源的前提條件,是截止到目前,你們的產品和公司的品牌在市場有一定的影響力但是,如果您做為經營者的話,沒有自己的規劃,是很可怕的。第二點我想談您的格局,如果是只求為某保險公司開票,賺個零花錢,那麼做好稅務工作即可如果你想在當地市場佔有一定份額,那麼一定要考慮銷售定位最後,祝你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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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 銷售前培訓不少與 多少個小時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H. 最新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保險兼業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自身的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兼業代理人不得提取代理手續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財產險業務中,對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代理客戶投保,是否應視為投保自身的財產,涉及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否向被代理的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甚至能否開展此項代理業務的重大問題。現筆者就上述問題及《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理解與適用一並進行簡要探討。一、問題提出的背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保險代理的業務,屬於保險業監管部門依法核準的兼業代理業務,是銀行業金融機構中間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該項業務作為一項行政許可,由《保險法》第127條賦予中國保監會行使。銀行兼業代理自己的客戶投保財產保險,不僅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方便客戶並加中間業務收入,同時更有利於各保險公司方便客戶投保,拓展財產保險普及面,增加保險業務收入,促進保險業發展。但最近,筆者在律師業務中發現,有些地方的保險業監管部門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為由,對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的財產險業務採取限制監管措施,取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部分財產險代理業務,如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等。監管部門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對擔保物的投保,因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身即享有對擔保物的抵押權或質權,對投保的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所以應視為為自身財產投保,因而違反了《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上述財產保險的兼業代理業務不符合代理的原則,並且,容易導致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自身作為貸款人提供資金的地位強制客戶必須投保財產險,將相應保險和貸款一起以捆綁銷售方式搭售給客戶,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二、筆者的觀點(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兼業代理抵押人、出質人投保自身享有擔保權利的擔保物的財產險,不應視為其投保自身財產險《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的立法精神到底是什麼,是一個很有爭議的問題。對此問題,作為出台上述規章的中國保監會並沒有相應明確的解釋作為權威的依據。《保險法》中有關財產險的保險利益是一個在財產所有權財產性責任基礎上又廣泛擴大的概念。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的設置,會產生多個主體對標的物的財產關系,如抵押權人對標的物的抵押權,質權人對標的物的質權,留置權人的留置權,佔有權人的佔有權等;對於不動產,除可產生擔保物權,還可能存在用益物權,從而一個標的物上產生了上述多個權利主體的多種財產性權利,為此一個標的物會有多個主體享有保險利益。但上述對標的物享有保險利益的諸多主體,對標的物派生的多種財產性權利是各自享有的。擁有保險利益,並不意味著其擁有全部財產權利或財產權屬,即擁有擔保物權或用益物權不能視為擁有所有權,擁有抵押權不能將質權或佔有權視為自身財產。將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視為自身財產是十分偏頗的。上述23條中說的是自身的財產,應作狹義的解釋,即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利本身(財產的所有權或所有權基礎上衍生的抵押權權利、質權利等本身),而非自身具有保險利益的財產。該23條,也只適用於兼業代理機構投保自身享有的財產性權利保險的情形。地方監管機構不能隨意作擴大解釋。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應與對《保險法》的保險標的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標的應指保險法律關系所指向的民事權利或賠償責任,即向保險公司投保的權利或責任,而非保險標的物。(二)上述兼業代理行為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未就自身享有的財產權即抵押權或質權投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於保險標的物享有的是抵押權或質押權,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財產權是無疑義的。但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為自身的抵押權或質押權這一財產權投保;保險公司開展的更不是抵押權或質押權保險,為抵押權或質押權的無效或喪失承擔保險責任。(三)上述保險代理業務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造成上述觀念混淆的原因,還與對《保險法》的保險利益概念理解錯誤有關。《保險法》中的保險利益,應是指保險合同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自身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自身享有的民事權利(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對保險標的發生的損失,或由保險公司代償從而減輕、免除自身賠償責任的利益,或向保險公司求償以減少、彌補損失的利益。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抵押權、質押權,按擔保法規定,是及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的賠償金、保險金的,該賠償金或保險金相當於抵押物、質押物毀損滅失後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提供的補充擔保物。抵押人、出質人具有的對保險人的保險金求償權,抵押權人、質押權人並不直接享有。所以,從嚴格意義上講,銀行業金融機構盡管享有保險標的物的擔保權並及於保險金,但不是兼業代理的財產保險合同當事人。並且,根據《保險法》,財產險的當事人,只有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未設受益人。在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既不是投保人、又不是被保險人,更不可能是受益人。同時,由於《擔保法》禁止約定債權屆滿後擔保物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同文本中,也不能約定擔保物的保險金直接歸債權人所有,只是約定就賠償金、保險金仍享有優先受償權或約定抵押權人、質權人所得賠償金、保險金『優先清償』貸款債權。綜上,財產險兼業代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提供擔保物的自身客戶作為保險公司客戶投保,不能視為投保自身財產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是這種業務中保險合同當事人。所以,筆者認為,以《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第23條規定為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企業財產險、建築工程險、安裝工程險、貨運險等財產險兼業代理業務予以取消,是沒有道理的。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是為了促進業務的開展和保險市場發展,對業務的監管和規范存在於業務開展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財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上述限制監管措施,不是保險市場監管和促進保險市場發展的根本所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以較多的和多元化市場主體的存在為基礎,同時,保險市場的建設也應以給予客戶更多的便利為目標追求。而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上述業務,不利於銀行和保險公司兩方面主體方便客戶的需要,不符合保險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客戶各方面的現實要求和根本利益。蘇躍龍,律師。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副主任,金融、證券業務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