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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基金管理協會章程

發布時間:2021-03-28 00:49:18

Ⅰ 哪位朋友給我一個成立農業方面的協會的章程和財務管理辦法

xxxx協會
關於經費收取及管理辦法
根據xxxx章程,市民政局[2001]年9號文件《關於重慶市社團收入和票據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特製定本協會經費收取及管理辦法
一、會費收取辦法。
(一)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 會費收取標准
會員全年會費50元、會員單位全年會費100元、理事會單位全年會費200元、常委理事單位350元、副會長單位全年會費400元、會長單位全年會費450元。
(三) 會費交納時間:
每年1-3月收取會員、會員單位當年的會費,新入會的會員、會員單位,在收到入會通知書之日起,一月內交納當年會費。
(四) 會費交納的方式:
交納會費的方式有二種:一是會員、會員單位通過銀行劃轉,款到協會帳戶後即寄回正式收據:二是會員、會員單位直接由行業協會工作人員上門收取。
(五) 拖欠會費的處理辦法:
每年1月初,由協會負責發出會費收取通知書、會員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積極主動向協會交納會費,超過6個月不交或拒交會費的會員、會員單位,依據協會章程,經協會理事會通過,取消其會員、會員單位資格。
二.財務管理辦法
1、嚴格執行各項財經紀律,建立符合規范要求的財務會計帳簿,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不準購置股票、各種國債卷,不準承擔任何形式的擔保。
2、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
3、對經費開支及預算管理,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經理事會對經費預算每年審批一次。在執行中加以調整和補充的預算項目,應由常務理事會審定,並在理事會會議上進行說明。要以勤儉辦會的精神,從嚴掌握經費開支。
4、按照有關規定,擬定經費開支標准,要嚴格審查審批制度,預算內法定代表人審批500元以下的各項開支,副會長審批200元以下的各項開支,凡一次性開支在500元以上的,由秘書長提交會長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後方可報銷。
5、對本會財產和借用財產由辦公室建立財產帳,負責財產的實物管理。
6、專人負責收取會員和會員單位當年的會費。

xxxx協會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Ⅱ 關於「農村經濟聯合合作社」組織的章程

以下是哈市的,以供參考之用,每個市的合作社,不一定所以章程不同,但大同小異的.

哈爾濱市農村經濟聯合合作社組織協會章程
(草 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哈爾濱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簡稱「農合會」(英文名稱「HARBIN RURAL COOPERATIVE ECONOMIC ORGANIZED ASSOCIATION」,簡稱「HRBPRCEO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我市有關涉農單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和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建設現代農業,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為宗旨,以聯合和合作為紐帶,積極興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引導組織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民經紀人隊伍規范運作,健康發展,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增強農業的市場競爭力和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權益,密切黨和政府與農民的聯系,為繁榮我市農村經濟,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哈爾濱市供銷合作社的業務指導和哈爾濱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場所在哈爾濱市道里區田地街2號,郵編:150010。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有關農業、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參與研究制訂我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
(二)在黨和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下,參與和推動我市有關農村經濟和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依法維護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會員的權益;
(三)指導會員單位的組織建設和運營機制的改善,實現「民辦、民管、民受益」,確保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四)對全市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的組織形式、發展、運營、管理等方面的情況開展調查研究,為市委、市政府制定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項決策提供參考;
(五)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組織開展對農民和農民經紀人的教育和培訓,為全市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科技和信息咨詢服務;
(七)組織區、縣(市)農合會與農村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商家開展聯合與合作,促進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不斷發展;
(八)總結和宣傳農合會成員的典型經驗,交流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研究成果;
(九)開展合作經濟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社團的聯系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凡我市農村各類合作經濟組織,農民經紀人,運銷大戶,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團體,市內支持發展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等均可入會;
(四)會員入會必須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正式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建議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參加本會活動,支持理事會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獎懲、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根據需要可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幹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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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農村經濟聯合合作社」和村委會的關系

由村委會牽頭,聯合當地或周邊農民,共同合作組建或投資,產業,工廠.項目等.

所得報酬由聯系的農民分得!

基本是這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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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想知道「農村經濟聯合合作社」到底是干什麼的跟銀行和信用社有什麼區別,謝謝!

農村經濟聯合合作社:主要由政府扶持或由農村組織發起的.主要是用來解決當地,老百姓,當然農民的經濟,項目,發展為主.更多帶有經濟色彩.
一句話,就是為了發展農民經濟.

而銀行,信用社.他們更多的成份是跟錢有關系的.如農民存款.代款.匯款等.

與經濟聯合作社,是兩個不同的個體.不要混在一起.
經濟聯合合作社,更多是在經濟上,也不是在錢上.一切為了發展經濟.

Ⅲ 中國鄉村經濟發展促進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鄉村經濟發展促進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 性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建立的一個非營利性的民間組織。
第三條 宗旨:旨在以科技為中心,以提高人的能力為目的,以科技開發項目為重點,運用參與式方式,通過組織的、技術的、資金的、項目的綜合措施的持續支持,幫助和促進貧困社區的人們互助團結,最終實現社區及自我發展、共同致富的雙重目標。
第四條 任務:
1、 傳組織貧困戶積極參與扶貧和經濟社會持續發展事業,自力更生脫貧致富。
2、 承擔國內外在貧困鄉村的發展項目,提供項目實施和各種服務。
3、 向協會成員及其他農戶(特別是貧困戶)提供資金、技術和市場信息及其它各方面的綜合服務。
4、 積極開展同國際民間組織聯系,利用各種渠道爭取國際組織更多地對我縣貧困鄉村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建設的理解和支持。
5、 牽線搭橋,為貧困戶及鄉村經濟開發和社會事業建設引進各種國際資助項目、資金、技術和人才,以推動鄉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6、 接受國際民間組織提供的經濟技術援助,指導用好援助資金,組織協會項目實施,並按照援助組織的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
7、 接受政府委託交辦的任務,向政府反映鄉村經濟開發政策、規劃、法規等方面建議和意見。
8、 組織信息溝通、經驗交流、人員培訓等活動。
9、 與國際扶貧機構、民間組織緊密配合,藉助國際扶貧經驗,積極探索適合中國貧困鄉村經濟發展的扶貧新路,為緩解貧困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做出貢獻。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自願遵守協會章程,參與項目活動,且本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凡鄉村成立的從事社會經濟發展的協會,通過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 協會成員必須承擔會員應盡的義務,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經濟和社會活動,團結互助,遵章守法,勤奮開拓。
第七條 協會成員必須努力學習文化知識,積極開展家庭經營活動,不斷改善貧困狀況,不斷提高自身發展能力。
第八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1、 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2、 在協會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 享受協會提供的信息、資金、技術報務;
4、 對本協會各項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第九條 會員有以下義務:
1、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共同利益和信譽;
2、 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協會委託辦理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協會的領導機關是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由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可聘請名譽理事長或理事。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最高權力機關,每三年召開一次會議,其任務是:
1、 選舉理事會組成人員;
2、 制訂或修改協會章程;
3、 審議批准年度工作報告和發展規劃。
第十條 理事會負責制定協會的工作計劃,規章制度和對人事、財務等重大問題的決定。
第十一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協會常設機構,負責日常業務工作和綜合協調,由秘書長主持。
第十二條 秘書處設農戶循環資金部、技術推廣部、項目規劃部、綜合部四個職能部,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各部需聘用的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出,理事會批准配備。
第十三條 各職能部工作職責由秘書處擬定,理事會審查批准。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四條 經費來源
1、 引進的國際上對貧困地區鄉村經濟開發和社會事業建設的資助;
2、 受援單位繳納的項目管理費;
3、 國際民間組織的捐贈;
4、 政府及其他機構提供的資金或資助;
5、 各項創收性服務活動收入;
6、 收取協會會員的會費。
第十五條 日常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1、 協會日常經費主要用於援助項目的引進、執行、管理以及日常辦公經費和參加各種會議和活動。
2、 協會綜合處管理本會財務,單立帳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收支情況。
第五章 終止程序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終止,須事先召開協會理事會,經理事會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後,報請主管部門和核准登記機關批准,其善後工作由協會綜合處負責。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Ⅳ 協會章程怎麼寫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木蘭縣松江村老年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社區(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務、自我保護、自我教育的老年群眾自願組合的組織,協會在社區(村)黨政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在憲法和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答應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協會的宗旨是: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開展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適合老年人特點的活動。發揮老年人的作用,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呼聲,團結本社區(村)老年人,努力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為,老有民樂」的奮斗目標,使老年人與全社會成員共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成果。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一法一例」,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2、及時向社區(村)和上級老齡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協助社區(村)解決老年人的實際困難,開展為老年人服務活動。
3、組織老年人開展適合老年人特點,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娛樂活動,引導老年人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社區(村)做好老年群體的各項工作,發揮老齡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梁和紐帶作用。
5、完成社區(村)和上級老齡主管部門交辦的老齡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居住在本社區(村),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承認本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七條:會員權利:
1、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2、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對協會工作及活動有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監督,要求答復和解決所提出的問題;
4、提出退會
第八條:會員義務: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公德,自覺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遵守協會章程和有關制度,執行協會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宣傳協會章程及宗旨,發展會員;『
5、向協會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九條:協會最高領導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遇有非凡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其職責是報告工作,修改章程,選舉協會委員會。
第十條:協會委員會設委員五——七人,其中會長一人,副會長兩人。會長、副會長、委員構成要有廣泛代表性,非凡是婦女代表。協會可根據居住條件再劃分出若干小組,組長由委員會任命。
第十一條:協會委員因變故需增補時,由全體委員討論決定,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
1、可從社區經費(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劃撥一部分。
2、會員會費。
3、社會各方面的資助和捐贈。
4、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5、老年人自願捐獻。
第十三條:經費必須用於協會開展各項事業活動的支出。
第十四條:經費要有專人治理,專款專用,定期公布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的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

Ⅳ 誰告訴我農村村務理事會章程的製作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章程(樣式)
[日期:2007-07-19] 來源: 作者: [字體:大 中 小]

理事會章程(樣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在新農村建設工作中,自始至終體現村民的主體地位,發揮其主體作用,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目標,有效推動新農村建設「五新一好」進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按照「兩委組織領導、自然村為單元、堅持因事而立、村民選舉產生、自願義務擔任、遵守法律法規、民主管理事務」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以自然村為單位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名,理事3—5人。
第三章 選舉辦法
第四條 理事會由農村老黨員、村民代表、離退休幹部、德高望重的宗族前輩、社會能人等人員組成,以「五老」和青年能人為主體。
第五條 理事會成員的具體條件和要求
(1)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較高;
(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有一定的文化素養;
(3)公道正派,樂於奉獻,熱心公益事業;
(4)在群眾中有威信、有群眾工作經驗。
第六條 新農村建設理事會由本村(自然村)有選舉資格的村民通過選舉產生。
第七條 選舉
1、選舉在村黨支部、村委會的主持下進行。
2、選舉程序:
(1)提名候選人。由本村(自然村)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黨員、「五老」人員、社會能人出席的會議提名產生。提名候選人差額2—3名,提名候選人名單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2)審查確定正式候選人。將提名候選人交本村(自然村)戶長會投票初選確定,正式候選人差額1名,正式候選人名單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3)選舉產生正式理事。候選人交全村(自然村)村民無記名投票,按「雙過半」原則選舉產生正式理事,通過理事成員會議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在全村(自然村)榜示。
(4)理事在任期內改選,可按本程序進行。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八條 組織搞好新村鎮規劃建設工作。
1、組織搞好本村(自然村)「三清六改」工作。
2、建立健全本村(自然村)農戶住宅情況檔案,並實行動態管理。
3、搞好本村(自然村)村莊建設長遠規劃。
4、搞好新村規劃點土地、老宅基地的有序流轉和拆舊建新,組織清理和杜絕一戶多宅現象。
5、組織實施新村規劃點建設,包括配套的路面硬化、環境美化、畜禽圈養區規劃建設,公廁、垃圾池建設等。
第九條 創建社區服務中心。
1、每個村(自然村)建好1個功能齊全的社區服務中心,逐步完善社區服務中心商店、醫療所、幼兒園等活動場所建設;
2、建立健全各項活動制度,把社區建成群眾活動、娛樂、聚會的中心。
第十條 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1、建立本村(自然村)農戶輪值制度,搞好社區內的日常衛生管理;
2、籌措資金定期清掃公廁和垃圾池、道路等公共場所;
3、制定並宣傳本村(自然村)衛生文明公約。
第十一條 組織農戶開展創評活動。
1、組織開展本村(自然村)「文明信用農戶」、「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新風「四進農家」等創評活動;
2、組建「禁賭協會」、「糾紛調處協會」、「紅白理事會」等,並制訂專門章程,發揮積極作用;
3、制定本村(自然村)村規民約,檢查並督促村民遵照執行。
第十二條 開展農民知識化工程培訓工作。
積極開展宣傳發動工作,配合各級政府落實農業實用技術、職業技能培訓任務。
第十三條 培育、組建、規劃新經濟組織。
根據本村(自然村)的實際情況,立足培育新產業、壯大支柱產業組建和規劃新經濟組織。
第十四條 監督、評議村班子
1、參與村委會公共事務的管理;
2、配合村民代表監督執行村務公開制度;
3、參與配合民主評議村幹部活動。
第五章 財務管理和資金籌集
第十五條 財務管理。理事會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管理。本村(自然村)新村規劃、「空心村」改造等新農村建設事務由理事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財務收支向全村(自然村)村民公開。理事會的日常財務管理由理事長一支筆審批,設會計和出納。
第十六條 理事會可以開展村(自然村)內外的募捐活動等方式籌備資金,用於完善和建設公共設施,創辦經濟實體或引進龍頭企業培育、帶動新產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管理
為確保章程的實施,成立由村黨支部、村委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和村民代表組成的監督檢查小組,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兼任組長,具體負責檢查、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帳目實行定期公開,並接受監督檢查小組、全體村民的監督。
第十九條 本章程自村民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Ⅵ 協會章程的具體作用 謝謝

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它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基本作用。

1.保證組織的思想統一
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個組織都有自己的性質、宗旨、指導思想、基本任務,它的成員必須就這些內容達成共識,才能保證這個組織的思想統一性。

2.建立組織的管理機制
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以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

3.保障成員權利
參加任何一個組織、團體,都要承擔這個組織交給的工作和義務,但同時也都享有這個組織所規定的權力。章程必須明確其成員的權力和義務,並對其成員的權力起到保障作用。

4.規定組織紀律
章程還要對成員的行為提出種種規范,凡違背章程中規定的組織紀律,都應受到處理或制裁 。

Ⅶ 中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簡稱中國農技協),英文譯名為China Rural Special Techniqu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RS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基層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及全國從事農業、農村專業技術研究、科學普及、技術推廣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科普社團,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業、農村專業技術研究、科學普及、技術推廣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國農業和農村科普事業,推進農村科技進步,促進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增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和動員各地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及科研教育機構、科技企業、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民主辦會,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廣泛開展農村科普活動,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發展現代農業;推進基層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發展,為會員和農民依靠科技致富做好服務,為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服務,發揮社會組織在農村管理和穩定中的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新農村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民族園路2號豐寶恆大廈4047室。郵政編碼 100029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普及現代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推廣農村實用技術,引導會員和農民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產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
(二)開展教育培訓活動,提高會員的科學文化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能致富的新型農民,營造講文明、講誠信、講道德的良好氛圍。
(三)推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與農技協以及會員之間的科技合作,組織專家對農技協的技術指導,增進會員、農技協之間的交流合作。
(四)開展社會化服務,舉辦各類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展覽和營銷活動。
(五)指導基層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建設。開展工作交流、理論研討、表彰獎勵工作,推動各級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民主管理、規范行為提高自律性。
(六)發展同港、澳、台地區及國外有關團體的友好聯系。開展民間國際交流,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
(七)編輯出版有關刊物、書籍和資料,建設相關網站,組織製作音像作品,加強科技成果的宣傳和科技信息的交流。
(八)興辦符合中國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九)開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工作。
(十)承擔政府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自願申請並履行批准手續,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具備一定條件的地方農村專業技術協會、農村專業技術經濟合作組織可被接納為本會會員;從事農業、農村專業技術研究和科普工作的科研、教育、生產、經營及管理的企事業單位,也可被接納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與本會開展業務工作有關部門、單位的代表;從事與農技協工作相關的有社會影響的代表人物;從事農業和農村專業技術研究和科學普及的科技工作者、科技致富帶頭人、農業企業家;熱心農村專業技術協會和農村產業化工作的領導幹部。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在下一年內仍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授予名譽理事長和榮譽理事等榮譽稱號;
(四)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五)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籌集協會活動經費;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所屬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常設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辦理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委派或授權的事宜;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國科協撥款;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員會費管理辦法》並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章程經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四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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