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Ⅱ 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費用是指項目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能源材料費、試驗外協費、技術引進費、差旅費、會議費、知識產權保護費、管理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人員費,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項目組成員所在單位有人員事業費撥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從人員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並按規定在項目經費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示,不得在財政資助的項目經費中重復列支。
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樣品、樣機購置費及設備試制費。
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託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技術引進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購買專有技術、技術成果等費用。
差旅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會議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組織召開的與項目研究有關的專題技術、學術會議的費用。
知識產權保護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申請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所發生的費用。
管理費,指項目承擔單位為組織管理項目而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現有儀器設備和房屋使用費或折舊、直接管理人員費用和其他相關管理支出。管理費占項目經費總預算的比例原則不超過5%,特殊情況根據項目實施內容及承擔單位的性質核定。
拓展資料
管理原則
縱向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執行國家相關經費管理辦法,嚴格按照項目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范圍和開支比例規范使用科研經費。
橫向科研經費實行合同管理,必須按照項目合同書中約定的經費使用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執行國家和學校相關辦法,合理、規范使用科研經費。科研經費預算經批准後一般不作調整。支出預算中的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經科研財務管理科審核確認,可以根據項目研究需要調整執行。確因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而必須對項目經費預算進行調整,超過上述控制范圍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調整意見,經科研財務管理科審核後,按程序報主管部門批准。
Ⅲ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文件號財教[2002] 65號,,是2002發布的。
Ⅳ 2016國家社科基金申請經費填寫多少錢
申請書的填寫
1、申請書(包括活頁)一律用A3紙雙面列印或復印,中間裝訂。
2、申請書封面:登記號、項目編號欄空白處不填;
3、項目類別:根據《數據代碼表》的項目類別填寫相應的文字內容,不要填寫代碼;
4、封面處的學科分類:按課題指南的學科名稱(一級學科名稱)選擇其一填寫,後面不要加註任何內容;
5、負責人所在單位:不需要填至具體部門,只需填寫「黑龍江工程學院」;
6、第2頁申請者簽章:請親筆簽名,不得空白;
7、前兩頁的填表日期要一致。
8、申請書內的學科分類:要填至2級學科(一、二級學科均要填寫),前一空格填代碼,後一空格填寫文字;
9、重點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曾經主持而不是參加、並且已經完成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相關課題要在「完成項目的條件和保證」一欄得到明確反映;
10、聯系電話:要提供帶區號的電話:家庭或辦公電話;
11、主要參加者欄中主持人不要填進去,出生年月欄要填出生年月日;
12、立項時間從200X年7月1日算起,應用對策研究一般要在一至兩年內完成,基礎研究一般要在兩至三年內完成;
13、申請經費額度請按照項目類別確定(每年額度不一定,詳見當年項目指南);
14、表格第十一頁:
(1)、「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意見」欄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可以適當闡述項目研究的意義及前景,但字數不宜太多,且至少要包括如下內容:申請書所填寫的內容屬實,該課題負責人和參加者的政治業務素質適合承擔本課題的研究工作,本單位能提供完成本課題所需的時間和條件,並同意承擔本項目的管理任務和信譽保證。
(2)、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公章、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簽章均由科研處統一辦理,表格上交我處時此處應空白。
15、成果形式。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論文為項目的最終成果形式。
16、活頁。
活頁內容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填寫:活頁上方2個代碼框申請人不填;活頁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露課題負責人及成員的相關背景材料,否則將被取消參評資格;課題負責人的前期相關成果只填成果名稱、成果形式和發表時間,不能填寫作者姓名、單位、發表刊物等;課題負責人的相關著作不列入參考文獻。
17、經費預算
(1)各項經費預算按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2)各項經費預算須與《回執》中的《項目預算表》內容一致。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Ⅳ 國家社科基金申請經費預算如何填寫
申請書的填寫
1、申請書(包括活頁)一律用A3紙雙面列印或復印,中間裝訂。
2、申請書封面:登記號、項目編號欄空白處不填;
3、項目類別:根據《數據代碼表》的項目類別填寫相應的文字內容,不要填寫代碼;
4、封面處的學科分類:按課題指南的學科名稱(一級學科名稱)選擇其一填寫,後面不要加註任何內容;
5、負責人所在單位:不需要填至具體部門,只需填寫「黑龍江工程學院」;
6、第2頁申請者簽章:請親筆簽名,不得空白;
7、前兩頁的填表日期要一致。
8、申請書內的學科分類:要填至2級學科(一、二級學科均要填寫),前一空格填代碼,後一空格填寫文字;
9、重點項目負責人必須是曾經主持而不是參加、並且已經完成省部級以上社科研究項目,相關課題要在「完成項目的條件和保證」一欄得到明確反映;
10、聯系電話:要提供帶區號的電話:家庭或辦公電話;
11、主要參加者欄中主持人不要填進去,出生年月欄要填出生年月日;
12、立項時間從200X年7月1日算起,應用對策研究一般要在一至兩年內完成,基礎研究一般要在兩至三年內完成;
13、申請經費額度請按照項目類別確定(每年額度不一定,詳見當年項目指南);
14、表格第十一頁:
(1)、「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意見」欄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可以適當闡述項目研究的意義及前景,但字數不宜太多,且至少要包括如下內容:申請書所填寫的內容屬實,該課題負責人和參加者的政治業務素質適合承擔本課題的研究工作,本單位能提供完成本課題所需的時間和條件,並同意承擔本項目的管理任務和信譽保證。
(2)、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公章、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簽章均由科研處統一辦理,表格上交我處時此處應空白。
15、成果形式。除重要的基礎研究外,鼓勵以研究報告、論文為項目的最終成果形式。
16、活頁。
活頁內容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填寫:活頁上方2個代碼框申請人不填;活頁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間接透露課題負責人及成員的相關背景材料,否則將被取消參評資格;課題負責人的前期相關成果只填成果名稱、成果形式和發表時間,不能填寫作者姓名、單位、發表刊物等;課題負責人的相關著作不列入參考文獻。
17、經費預算
(1)各項經費預算按照《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編制。
(2)各項經費預算須與《回執》中的《項目預算表》內容一致。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Ⅵ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管理
由於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目前地勘工作撥款主要有:一是原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地勘費撥款下劃給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撥付,實行包干使用,主要用於地勘單位經常性經費用支出和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少量安排地質項目支出,即所謂的地勘包干經費;二是主要用於特定地質項目的預算撥款。這類預算撥款主要來源於中央地質大調查專項資金、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項目在資金使用上通常要求專款專用,在會計核算上要求實行項目管理、單獨核算。其管理有以下特點:①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②相關部門有專門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其資金的使用過程如資金的職責分工、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進行規定,對費用列支范圍有明確的限定,明確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③專項資金項目結束後一般要求進行項目成果驗收,辦理項目竣工決算,並獨立提交成果報告;④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要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資金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加強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制的管理
專項資金項目的預算編制須以國家財經法規為依據,確保預算編制的准確、科學和可行。項目負責人、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各負其責,共同協作,緊扣項目實施方案,確保與技術工作方案銜接一致,每一項預算支出依據充分、內容齊全、盡量細化,確保編制的預算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二、嚴格項目過程管理,提高專項資金預算的執行力
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項目的整體質量負責,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管理體系,規范項目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嚴格實行項目合同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項目責任人制度。
對涉及到的委託(外包)業務及相關設備、物資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限額標准等相關規定。
三、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1)按照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規定,規范報賬流程,嚴格執行資金授權審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額等規定。
(2)經費報銷和結算必須以真實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相關報銷票據須符合財務管理規定。
(3)嚴格按預算和國家財政法規支出項目費用,不得報銷與專項目項目無關的費用,不得超范圍使用,確保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四、強化信息傳遞,增強部門間的溝通合作
在項目開展的過程中應加強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的溝通和合作,財務部門須及時了解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安排項目資金,及時將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通報業務部門,督促業務人員及時進行項目經費報銷。確保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與項目實施進度相匹配,避免出現因兩者的脫節導致項目結轉或結余經費過大、突擊花錢等現象的出現。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相關財經制度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爭取得到業務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五、強化內部審計對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力度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具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內部審計等多種形式不定期地對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持「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
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首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Ⅷ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條 (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
(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
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
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
(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
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 (區、市) 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