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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發布時間:2021-03-28 11:56:53

❶ 請問為什麼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用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戶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盟、設區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按規定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❷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的商轉公咨詢,有關轉貸形式和抵押物

根據我國公積金相關政策規定,市民想要辦理商轉公貸款,應具備以下6個條件。
1.在當地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
2.轉貸業務只接受原住房貸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請。
3.申請人需向銀行確定,其購房貸款尚未結清,同時向銀行提出提前結清貸款的申請。一旦銀行同意,就能辦理接下來的業務。
4.申請人要保證原商業性購房貸款還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記錄良好並無逾期行為。
5.申請商轉公時,確保所購房產已取得當地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且之前申請人沒有申請過住房公積金貸款。
6.申請的商轉公貸款額度應在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貸款額度和原商業性購房貸款余額內,才能被受理。而商轉公的貸款利率則是按我市住房公積金的現行貸款利率來執行的。
在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之前,要先做好相關資料的准備工作,包括與原來貸款銀行之間簽訂的商業性購房貸款《借款合同》原件;當地房地產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貸款余額證明或原貸款還款清單,此證明需要原貸款銀行蓋章方可生效。材料齊備後,即可到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出商轉公貸款的申請。

❸ 內蒙古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與額度是多少

一、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包括房價額度、車庫(地下車位)額度、裝修額度,最高貸款額度為80萬。

1.房價額度計算方法:購買房屋自付價款的80%;

2.車庫(地下車位)額度計算方法:購買所購住房同一小區的車庫(地下車位)可一並納入貸款額計算范圍,按車庫(車位)總價的80%核定,最高不超過20萬;

3.裝修額度計算方法:按1000元/平方米(建築面積)的標准核定;

4.若選擇抵押擔保方式時,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值的80%(住宅)或50%(非住宅)。

註: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月本息還款總額不得高於夫妻雙方月實發工資的60%。

二、貸款期限

借款申請期限政策規定為借款申請人剩餘法定工作年限,最長不超過30年,信用良好的借款申請人貸款期限可延長至退休後5年。

以上內容來自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1)

引用資料

  1.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指南.

❹ 8月起內蒙古購買第三套房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7月15日訊 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消息,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內蒙古近日發布《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提出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家庭房屋交易備案、產權登記等信息進行核查,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從2020年8月1日起執行。
以下為原文:
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據住建部《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等文件和規范要求,我中心梳理業務規范,調整了部分貸款政策並精簡貸款流程,經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自治區住建廳公積金監管處備案,現就相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1、嚴格執行《關於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文件中「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用於繳存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規定。取消借款人「同戶籍」家庭成員購房也可使用公積金貸款的政策。
2、嚴格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文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我中心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家庭房屋交易備案、產權登記等信息進行核查,停止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精簡貸款流程和材料。
關於共同借款人收入的認定:共同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按照繳存基數確認收入,共同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按照共同借款人社保繳存基數確認收入(職工可下載如蒙速辦、內蒙古12333等手機APP查詢個人社保繳存信息後在我中心截屏列印),不再需要職工另行提供工資流水、工資表、工資證明等資料。
三、以上政策從2020年8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3日

❺ 內蒙公務員公積金哪年開始交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從你入職當月開始。
給你分享一個公務員考試(http://gz.offcn.com?wt.mc_id=bd11588)復習備考方法。希望對你有用。
1、重做真題,把握規律
吃透真題是復習備考的必備之選,真題是一切趨勢變化的源泉,掌握了真題就掌握了公務員考試的命脈。因此,建議考生在後一階段的復習中,可以通過重做真題,發現和總結自身不足,進一步把握省考出題規律和考試重點,為最後的沖刺復習做好准備。考生在重做真題時要注意:
(1)重新購買或列印真題,以免受到上次做題的干擾;
(2)作答完畢後要認真對照答案,與第一次做真題的情況比較,尤其是對一錯再錯的題目要重點分析,發現自己的不足所在;
(3)對所做真題的材料和試題特點進行研究,明確省考出題規律,尤其是對常考題型進行總結,記誦一些常用公式,實現在考場上快速解題。
2、專項復習,查漏補缺
經過前期的復習,水平已經有了一個較大的提升,但是考生要真正成為「考試達人」,還必須在短板上下工夫,針對自己的不足進行專項突破,比如有的考生數學運算較差,一直難以提高,這個時候千萬不能放棄,考生可以通過專項復習,攻克短板,實現解題能力的提高。
(1)考生要對專項中每一種題型做全面、細致的掌握,尤其對試題特點與答題規律和方法認真地學習,這是一個重要步驟。
(2)通過做練習來鞏固自己掌握的題型和解題技巧,通過不斷的練習實踐來總結出自己的答題經驗,保證自己的答題方法既省時間又有正確率。
(3)對易錯題、難題進行標注,下次著重復習。
3、模擬練習,最後沖刺越是臨近考試,考生越是不能放鬆模擬練習,以免考試時因生疏而造成的緊張、答題速度下降的情況發生。在考前一個月在按部就班實行日常復習計劃的同時,中.公教育專家建議考生可採用實戰模考模式進行復習,即將自己的作答時間調整到與公務員行測考試的時間(上午9:00—11:00)一致,以培養思維的敏感度,快速適應真考環境。
嚴格按照考試的時間安排進行實戰模考,可以提前適應考場氣氛和考試節奏,有利於掌握答題時間,既消除了考生在考場中由於時間控制不好造成的緊張情緒,也可以讓考生及時發現自己在實戰中可能會失利的地方,及早做好應對。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❻ 內蒙古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注意的是什麼

1.公積金支取人本人無法前來窗口辦理業務時,可委託公積金繳存單位的專管員代為辦理相關支取業務。專管員需持有我中心辦理發放的管員證為員工代辦各項支取業務。

2.公積金支取人本人無法前來窗口辦理業務時,可委託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代為辦理相關支取業務。代辦時需提供與公積金支取人相應的關系證明。

3.公積金支取人本人無法前來窗口辦理業務時,可委託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具有相應公證資質的公證處均可辦理。被委託人持《公證書》和身份證明即可為公積金支取人代為辦理相關支取業務。

★償還本中心住房公積金貸款簽訂對沖協議不可代辦,本著「誰簽訂,誰來辦」的原則辦理此類業務。

以上內容來自於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網站。(1)

引用資料

  1. 關於代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❼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的·利率是多少錢

申請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需要具備的條件:
交存了住房公積金的,即便是農村戶口,也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人及所在單位在本市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有購買自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協議,並有所需規定比例自籌資金;
有《擔保法》規定的資產為貸款抵押或質押;
同意辦理置業擔保或抵押物財產保險
同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的別的條件。

❽ 為什麼內蒙古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用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戶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戶口遷出所在的盟、設區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戶內的存儲余額。第二十五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按規定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❾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第四條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受同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住房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住房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人民政府或者盟行政公署及盟行政公署所在地政府負責人,建設、財政、計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工會代表,專家。
第八條住房委員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三)確定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精減、效能的原則,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
盟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旗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轄區,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其他旗縣(市)原則上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確需設立的,應當經盟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自治區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自治區直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並對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業務指導;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不設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的旗縣(市),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進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運用;根據需要也可以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委員會批准,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當地採取委託等方式,辦理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等業務。
第十二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
住房公積金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直接歸集,統一存儲到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必須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設立個人帳戶,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必須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設立手續。
單位合並、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並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並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總額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月繳存額為職工當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百分之六。有條件的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旗縣(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或者財政部門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由單位直接發放工資的,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單位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存入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內,並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由財政部門發放工資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據單位提供的職工個人繳存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代扣,由單位工資開戶銀行在三日內代繳至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專戶內。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依據財政部門和工資開戶銀行提供的代繳額,記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並經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准後,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手冊、查詢卡、對帳單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後,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足額核定企業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戶口遷出所在的盟、設區的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二十五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按規定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六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在保證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委員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並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託銀行及時辦理委託合同約定的業務。
第二十九條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住房委員會申請重新復核。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情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不得拒絕。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拒絕查詢或者未按規定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有效憑證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予以處罰:
(一)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拒不辦理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逾期不繳存或者少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存;逾期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封存手續的,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積金或者貸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住房公積金;造成住房公積金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積金的;
(二)用住房公積金為單位或者他人提供擔保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❿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怎麼提取的 以前聽說沒新房有購房合同就能提取 最近變成必須房產證出

建意到有關部門咨詢 。專業人員會教你。因為他們有服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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