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增值稅免徵增值稅和不徵收增值稅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概念不同
1、不徵收增值稅
指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的項目。
2、免徵增值稅
屬於原本需要征稅的而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給予某些項目取得收入免予繳納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二、適用時間不同
1、不徵收增值稅
沒有硬性的適用時間段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免徵增值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三、開具發票的許可權不同
1、不徵收增值稅
不征稅除特殊情形外,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征增值稅項目本身並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所以納稅人發生不征增值稅項目,取得收入時不能開具增值稅發票。
2、免徵增值稅
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二十一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五十三條,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免徵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特殊情形: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9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儲備大豆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8號)。
❷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有哪些
常見的增值稅免稅項目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避孕葯品和用具
古舊圖書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糧食
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不含罐頭)
血站供應給醫療機構的臨床用血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制劑
營利性醫療機構3年內自產自用的制劑
鐵路系統內部單位為本系統修理貨車的業務
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採暖費
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❸ 增值稅免稅項目跟免徵增值稅一樣嗎
增值零稅率與免徵增值費稅是不同的。
免徵增值稅是指對某種課稅對象和某種納稅人,免除其本身負擔的應納稅額,而外購的貨物或勞務仍然是含稅的。稅率為零不僅納稅人本環節課稅對象不納稅,而且以前各環節轉移過來的稅款亦須退還,才能實現稅率為零。但在實際工作中,稅率為零的含義在不同稅種上的使用,並不嚴格。
如所得稅往往對應納稅所得額的免稅金額部分以零稅率表示,當然所得稅並無轉移稅額的問題。再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規定稅率為零的投資項目僅指免掉投資項目本身應納稅額,其外購各種商品和勞務,實際上都是含稅的,並不退還其已納增值稅稅額。
❹ 免徵增值稅項目是否也免徵附加稅
附加稅,「正稅」的對稱。指隨正稅按照一定比例徵收的稅。其納稅義務人與獨立稅相同,但是稅率另有規定。附加稅以正稅的存在和徵收為前提和依據。
增值稅免徵,附加稅一般也是免徵的。附加稅是在正稅的基礎上徵收的,沒有正稅,自然沒有附加稅。
❺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哪些
免稅項目:
1.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徵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發生的下列服務:
①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②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③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④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⑤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⑥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⑦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播映服務;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遊服務。
(2)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服務、收派服務、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3)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
①電信服務;
②知識產權服務;
③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
④鑒證咨詢服務;
⑤專業技術服務;
⑥商務輔助服務;
⑦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⑧無形資產。
(4)以無運輸工具承運方式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
(5)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6)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相關鏈接】下列情形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不徵收增值稅:(1)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2)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3)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2.納稅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間接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
3.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4.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5.個人轉讓著作權。
6.個人銷售自建自用住房。
7.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8.涉及家庭財產分割的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9.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10.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1.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12.婚姻介紹服務。
13.殯葬服務。
14.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15.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
16.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17.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8.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
19.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20.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一道門票收入。
21.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
23.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出租公共租賃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6.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
27.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讓、轉讓或者收回自然資源使用權(不含土地使用權)。
28.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
29.隨軍家屬就業。
30.軍隊轉業幹部就業。
31.保險公司開辦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32.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稅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稅
(1)合格境外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❻ 免稅項目、非增值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定義、包括的內容
一、免稅是指屬於征稅范圍但給予免稅的優惠。以營業稅為例,
營業稅的減免稅項目包括: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第七條規定: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指學歷教育),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這里所稱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二、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指的就是不交增值稅的項目,如不動產,無形資產。
三、免徵增值稅項目就是在增值稅的范圍內不予徵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見教材第168頁。
四、非應稅項目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對於增值稅來說,非應稅項目指的是不交增值稅而交營業稅的項目,對於營業稅來說,非應稅項目指的是不交營業稅交增值稅的項目。
(6)地勘項目基金是否免增值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徵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葯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❼ 基金怎麼都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❽ 非應稅項目和免徵增值稅項目有區別嗎具體是怎樣的
非應稅項目就是說你購入的固定資產不是服務於生產經營范圍; 免稅就是說你們本身生產銷售的產品是免稅銷售的產品當然也就不存在進項抵扣啦,所以固定資產的購進的進項稅只能進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非應稅項目:是只不應征增值稅的業務,即不屬於應征增值稅,而應征其他稅種的范圍; 免稅項目,是指應征增值稅不應征其他稅種,但是可以優惠不征增值稅。 2、比如:提供服務性業務,屬於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但是它屬於營業稅的應稅項目;而銷售苗木,屬於應征增值稅范圍,不應征其他稅,但是可以享受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郵品調撥主要是指郵局內部不同單位之間進行分配的過程。
記得採納啊
❾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