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產保險公司破產的我國保險公司破產的可能性及影響因素
我國《保險法》雖然規定人壽保險公司不能解散,卻並未限制財產保險公司的破產。雖然目前並無財產保險公司破產的先例,但隨著我國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加,保險市場的競爭日益加劇和我國入世以後保險市場的日益開放,加之我國保險公司本身存在的缺陷,我國財產保險公司面臨的破產風險正不斷增加。
目前來看,可能導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破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市場競爭的加劇。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公眾對保險的認同度越來越高,導致更多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競爭的一個結果就是導致一些財產保險公司的破產;
(2)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我國財產保險公司的利差損過大,准備金嚴重不足,導致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在面臨較多保險事故發生或巨災時無錢償付而破產;
(3)我國保險公司抗風險能力弱。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的保險公司多未形成科學的管理體系及風險機制,多是通過保險監管規避風險,使得我國財產保險公司應對風險是極易破產;
(4)市場全面開放的影響。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的保險市場提出了更高的開放要求,國外保險公司的加入使得我國組織形式單一,發展模式粗放的財產保險公司破產壓力驟增。長時間處於政府保護下的財產保險公司在競爭力上顯然不可與國外保險公司相提並論。
② 企業財產風險有哪些
企業資產重組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融資風險、運作風險和合並重組風險等。
一、企業資產重組的政策風險及防範
政策風險防範主要取決於市場參與者對國家宏觀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取決於投資者對市場趨勢的正確判斷。由於政策風險防範的主要對象是政府管理當局,因而有其特殊性。
二、企業資產重組的融資風險及防範
科學地預測融資風險、合理地規避融資風險,可以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謀取經濟利益。但只有確定最優的資金結構,才能有效地降低融資風險。企業的融資過程是充滿風險的過程,而確定最優資金結構、選擇最佳融資方案,合理防範風險,是一項重要任務。如何確定最優資金結構,主要應考慮以下幾方面:
(1)選擇最有利的融資方式。
企業融資方式包括內部融資方式和外部融資方式,其資金成本往往不同。在選擇融資方式時,首先應考慮內部積累,其次再考慮外部融資,通過各種數量分析方法,以資金成本為基礎,建立起接近最優資金結構的良好結構。
(2)改善經營機制,努力實現借入資金變為自有資金的置換。
企業要適應市場經濟的變化,改善自身經營機制,變獨資經營為股份制經營或集團經營。通過改制變借入資金為自有資金,既可以擴大企業規模又可以減少融資風險。
(3)充分考慮投資收益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
企業在確定最優資金結構和進行融資時,應充分考慮投資回報率不低於銀行存款利率這一點。能夠得到投資者長期穩定的支持,是融資成敗的關鍵因素。
三、企業資產重組的運作風險及防範
對於決策風險的防範,企業應在資產重組之前摸清家底,避免高估自身的資金實力;要充分認識企業在同行業競爭中的地位,關注影響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在進行資產評估時應選用適當的評估方法,以盡量減少偏差、降低風險。
對於運作過程中的風險防範,首先應加強對公關小組成員的培訓,增強他們的信息意識,調動公關小組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其次在談判過程中要注意談判技巧,講求方法,力求取得主動權;對簽訂合同中的風險,要充分利用「陳述與保證」條款進行防範,應要求被重組方作出承諾,對於虛假陳述所引起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合同中也應添加條款確保被重組方在重組方接管資產前還須承擔管理、維護資產,不得損害重組方的責任;對或有負債要充分預計,並通過協商界定雙方承擔責任的范圍。
四、企業資產合並重組風險及防範
企業資產合並重組是指企業為實現資源合理配置而與另一公司合並在一起的活動。無論是吸收合並還是新設合並,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都由合並後的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來承擔。企業在合並重組活動中,有時會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抗,即目標公司進行反收購,從而給合並重組帶來風險。合並重組風險主要分為杠桿收購風險、委託經營與代理風險和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
(1)杠桿收購風險
杠桿收購,是指收購方以目標企業的資產和將來的現金收入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或發行債券融資,買下目標企業並對其進行整頓的收購行為。杠桿收購有力地推動了企業間的資產重組,但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主要有為進行杠桿收購而發行垃圾債券,助長了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行為,加劇了證券市場震盪和為牟取差價、獲取暴利而進行杠桿收購,擾亂目標企業正常生產秩序,造成社會經濟不穩定。
(2)託管經營與代理風險
託管經營,是指企業所有者通過契約形式,將企業法人財產交由具有較強管理能力、並能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法人或自然人去有償經營,明晰企業所有者、經營者與生產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保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一種經營方式。代理風險,是指在資產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狀態下,由於委託人與代理人在目標、動機、利益、權利、責任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委託人具有因將資產的支配權和使用權轉讓給代理人後可能遭受利益損失的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代理人可能缺乏代理資格,即沒有足夠的自有資產作受託資產的抵押或代理人沒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導致代理風險的產生;二是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的目標不一致而產生的代理風險;三是委託人缺乏監督代理人行為的動力而產生的代理風險;四是代理人經營不規范所產生的風險。
(3)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
目標公司在投資銀行的協助下,對潛在的和現實的購買進行積極的或消極的防禦行為,稱為目標公司的反收購或反兼並。如果一個企業在資產重組時遭到目標公司的反擊,就會增加資產重組工作的難度和風險,稱為反收購風險。這種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對收購方進行控告,從法律上挫敗收購方的兼並意圖,同時也增加收購方的收購費用,使收購方遭受較大的損失;二是採取多種手段抬高股票價格,加大收購者的收購成本,增加收購難度;三是通過保障企業管理層乃至普通員工利益來提高收購成本。
對於杠桿收購風險的防範,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對杠桿收購的管理,使杠桿收購規范化。要嚴格控制垃圾債券發行量,限制金融導向收購,鼓勵經營導向型收購。
對於託管經營中代理風險的防範,一是要建立委託人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二是要建立共同經營風險機制;三是要建立代理人經營行為約束機制;四是要建立代理人市場選擇機制;五是要完善法律體系。
對於目標公司反收購風險的防範,收購方要盡量取得目標公司的信任與合作,特別是要打消目標公司把自己的善意收購行業視為惡意收購行為的顧慮,收購方應主動與目標公司進行協商,尊重目標公司的利益,爭取目標公司的理解和支持。
③ 財產保險公司承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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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險法從自留保險費、承保責任、再保險等方面對保險公司規定了風險管理的規則。
1自留保險費的限制
限制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承擔過大風險的一個基本方法就是限制其自留保險費的數額。因為保險費不是保險公司的資本,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自留保險費額越高,就表明保險公司債務越多,所承擔的風險就越大。這並不是說保險公司所自留的保險費不可超過公司的資本,只不過是對其超出額進行一定限制,以防範風險過大。
(1)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2)經營人身保險業的保險公司,其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受此限制。財產保險的保險事故發生不規則,缺乏穩定性,經營風險大於人身保險業務,因而保險准備金的數額的要求也大。
2承保責任的限制
保險公司的經濟實力決定著它的承保能力,實力強承保能力則大;實力弱承保能力則小。但保險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就易使保險公司為增加利潤而追求業務量的擴大。從理論上講,適當地擴大業務量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盈利,不至於影響正常的保險經營;但是,如果保險公司承保的一個危險單位的保險標的巨大或者經營超出其承保能力,就會損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經濟利益。因此,現代保險法為了更好地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促使保險企業的穩健,避免保險人因承保某危險單位的業務量過大而出現一次支付過多保險金並陷入困境,進而損害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都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承保責任的限制。
我國《保險法》第一百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危險單位」,專指一次保險事故發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它直接關繫到保險金支付的數額和再保險業務的進行。如果任由保險公司自己來計算危險單位,易發生故意縮小危險單位、盲目擴大業務、過量收取保險費等現象。為此,《保險法》第一百○一條規定:「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計算辦法和巨災風險安排計劃,應當報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否則其計算辦法和結果無效。
3再保險的強制
再保險,是分散原保險公司風險,控制其承保責任的有效途徑。因此許多國家通過強制辦理再保險來對保險企業的風險加以管理。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二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再保險。」
此外,《保險法》第一百○三條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條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許可權制或者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④ 目前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的風險是什麼
專業分析:目前國內對於經營壽險的保險公司,法律規定不允許直接宣布破產,可以被兼並
⑤ 保險公司風險隱患有哪些應採取哪些措施
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風險也在不斷累積。保險與風險相生相伴,警惕風險、發現風險、管好風險是保險的職責。要履行好職責,保險業應回歸保險保障主業,種好自己的責任田,在行業發展和防範風險之間找到平衡點。
保監會近日發出警示,當前保險業存在償付能力不足風險、流動性風險、公司管控不到位風險和外部傳遞風險等四大突出風險,防範形勢復雜而嚴峻。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表示,保險業正處於退保和滿期給付高峰期,將持續面臨較大的現金流出壓力,少數經營激進的公司存在較大的流動性風險隱患。而個別公司治理失效、管控無力,極易成為風險爆發點。
風險起於亂象。去年以來,個別保險機構片面追求規模和利潤,出現非理性舉牌、與一致行動人非友好投資、激進經營等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長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是其缺乏對金融規律、保險規律和保險資金運用規律的正確認識。
陳文輝認為,一些機構忘記本源、偏離主業,盲目搞多元化、全牌照,熱衷於跑馬圈地掙快錢,導致主業不主、副業不副,有的甚至種了別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還有的甚至通過多種方式規避監管,如果把握不好就會出現大的風險。
從行業發展規律來看,致力於發展保障業務,在市場上精耕細作的保險機構,雖然保費增速不快,但「含金量」更高,後勁兒更足;而個別成立不久的保險機構企圖通過銷售大量高風險高收益理財型產品迅速做大規模,實現「彎道超車」,從風險管理者變成風險製造者,遭到監管重擊,「翻車」在所難免。
還有一些保險機構本末倒置,重投資、輕保障,在人才、制度及運作機制上仍處於基礎建設階段,還難以充分應對不同投資領域中激烈競爭的情況下,只看重收益率,什麼都想投,什麼都敢保,成為風險的最後接棒者。
有專家表示,保險業走得太快,已到了謹慎防範風險的時候,忽視風險管理能力建設的發展是沒有意義的。
對保險業來說,風險保障功能始終是「立業之本」,是其他行業不可代替的重要功能,也是行業價值靈魂所在。保險業的發展不能走捷徑,更不能「跑偏」,種好自己的田就是要回歸保障主業。
⑥ 財產保險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哪些
保險企業面臨的主要風險有:
一是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償付能力不足,不僅會影響整個中國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從而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沖擊,也會影響中國目前正在進行的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產險和壽險業務必須分業經營,一家公司不得同時經營產壽險業務。這項規定有效防止了該風險的發生。
二是內控管理薄弱的風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印鑒管理、單證管理、信息技術等,是保險公司風險防範的重要關口,是極易產生風險和違法違規現象的地方。這些重要的風險控制點必須作為內控檢查的重要內容。
三是定價不合理的風險。定價風險包括產品的價格定得較低的低價風險;保險企業將產品價格定得較高的高價風險以及價格變動引發的風險,例如,降價行為會引發競爭對手的惡性價格戰,提價會使消費者轉向買競爭對手產品進而導致顧客流失等。
⑦ 保險業當前面臨哪些風險
我國保險業的特點及面臨的特殊風險
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僅二十多年,尚處於不成熟階段,各類基礎性的制度正處於不斷改進完善的過程中,因而除了面臨上述風險之外,有必要結合我國保險業的法規建設、保險機構的業務流程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特殊情況分析我國保險業面臨的洗錢風險。
(一)保險業法規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各保險公司根據《反洗錢法》的要求,已經開始相應地制訂框架性的反洗錢制度,指導分支機構逐步開展反洗錢工作,但是由於保險法規是以保險業最大誠信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作為控制風險的准則,即各保險公司主要從控制經營成本和風險角度出發,圍繞保險風險標的,按照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標的、理賠案件等方面的不同風險,由相關部門控制業務風險。[2]而反洗錢風險的控制重點在於客戶身份識別和資金交易監測,以防止客戶身份和資金異常,這與保險公司控制業務風險有明顯不同,因此開展反洗錢內部控制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險公司在業務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主要包括保險展業、業務承保和理賠等。由於我國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市場發展的不健全,保險公司在一些業務流程上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給洗錢分子留下不小的空間。
1.保險展業階段。保險展業就是保險公司進行市場營銷的過程,即向客戶提供保險商品和服務。保險展業的方式包括直接展業、保險代理人展業和保險經紀人展業。我國還處於經濟轉型期,且年輕的保險市場在局部和個別地方由於信用和市場規則的缺失,在展業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惡性競爭等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一些新成立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為搶占市場,克服其本身無品牌和實力的缺陷,主動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即高手續費、高返還、低費率、擴大保險責任)的手段拉攏客戶;面對這些分支機構的惡性行為,成立較久的保險公司為了保持業務規模以抑制過快的市場份額下降,以免影響公司的市場地位和形象,同時為完成上級公司下達的保費收入必成指標,不得不非理性的被迫參與市場的惡性競爭,也採取「二高一低一擴大」的手段,甚至有的業務人員為了拉攏客戶公開聲明可以幫助客戶洗錢,這種惡性競爭的環境導致保險公司在展業方面的管理較混亂,也極大地方便了洗錢分子將其「黑錢」放置到保險系統,完成洗錢過程的處置階段。[3]
2.業務承保和理賠階段。業務承保是指保險人對投保人提出的保險申請經審核同意接受的行為。理賠是保險業務流程的最後一個階段。保險公司應該在核保、合同變更和理賠環節對投保財產價值、投保財產風險狀況等信息,以及合同關系人之間的利益方面加以專業控制,進行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但是由於我國保險市場規則的缺失,一些保險中介機構為了拿到傭金和手續費,甚至指導那些達不到資格的投保人如何提供虛假資料以順利通過審查,這與反洗錢相關規定中要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相差甚遠;理賠時,保險公司為了穩定自己的市場份額,對投保人提出的無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為洗錢分子「甩干」進入洗錢過程的「黑錢」創造了機會。
(三)保險公司的組織架構、治理結構不完善
從組織架構看,我國保險公司多數實行總、分、支公司管理模式,總分支機構之間通過授權而開展經營活動,這種組織架構本來應該會強化高層管理人員對組織的控制能力,但由於公司治理結構和體制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公司內部現代化管控手段的不到位,還沒有形成規范明晰的責、權、利的體系和機制,更沒有預警機制和現代化的手段約束基層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司內部上下級機構以及他們的負責人之間存在嚴重的博弈。[4]從治理結構來看,2006年1月,中國保監會發布《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為我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由於影響公司治理結構的因素非常多,既包括資本、職業經理人、監管機構,又包括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設現狀和與保險公司治理機構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等,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優化進程相對緩慢,部分保險公司還是存在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和關鍵人模式。[5]在這種情況下,建立並有效實施反洗錢內控體系面臨著很大的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