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最新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
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
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Ⅱ 2016年北京市社保繳費新規定,北京市社保繳費基數以及比例怎麼算
一、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7086元。
二、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834元。
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關於統一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通知
京社保發〔2016〕14號
各區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統計局關於公布2015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京人社規發[2016]102號)文件,2015年度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5038元,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按照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現就統一2016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7086元。
二、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1258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96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4252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834元。
六、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確定;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七、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1.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417.2元、失業保險費85.03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850.4元、失業保險費51.02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566.8元、失業保險費34.01元。
4.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月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170.04元、失業保險費5.67元。
(二)醫療保險
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347.2元;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個人月繳費為49.6元。
Ⅲ 2019北京市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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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社保的一些規定你自己看看吧
三險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
三險屬於社會保險,現在通常說的是"五險一金",具體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一金即:住房公積金。
繳納三險是國家社保政策規定的,任何用人單位都應該為員工投保。只要你與所在單位簽署了正是勞動合同,它就應該為你投保。
但是這三險並不是完全由你的單位繳納,而是由你本人和單位共同繳納。按照職工工資,單位和個人的承擔比例一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2%,個人1%。
養老保險主要是未來退休之後領取養老金的,以防晚年生活慘淡。
醫療保險主要是你生病住院時,單位可以報銷50%左右的費用,也很重要。工傷保險就更明白了。
還有五險一金,企業如何給員工上保險
關於五險一金:
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險一金」的繳費比例是什麼?
目前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單位20%(其中17%劃入統籌基金,3%劃入個人帳戶),個人8%(全部劃入個人帳戶);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0%,個人2%+3元;
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單位1.5%,個人0.5%;工傷保險根據單位被劃分的行業范圍來確定它的工傷費率;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單位0.8%,個人不交錢。
公積金繳費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但原則上最高繳費額不得超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10%。
(統籌基金即:在養老保險制度從國家—單位制逐漸向國家—社會制轉變的過程中需要國家統籌,以解決經濟發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齡化等問題。
(1)以企業繳費為主建立社會統籌基金;(2)由職工和企業繳費為主建立個人帳戶;(3)政府負擔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費用。這種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半基金制有利於應付中國人口老齡化危機,逐漸分散舊制度到新制度的轉軌成本,逐步實現由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到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
四險一金的繳納額度每個地區的規定都不同,基數是以工資總額為基數。有的企業在發放時有基本工資,有相關一些補貼,但有的企業在繳納時,只是基本工資,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具體比例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去咨詢。
關於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領取,是由設保登記部門來發放,比如「養老保險,要達到法定的年齡才可以,失業保險金的領取也是要具備條件,比如你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證明,同時又辦了求職證,就是指你失業以後還必須有求職的意願,這樣的條件才可以領取。
如果失業之後你不想工作,那麼就不能給你發保險金。另外,養老金和失業金是不能同時享受的。
"試用期內是否享有保險?
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養老保險的享受待遇
累計繳納養老保險15年以上,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1、按月領取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個人賬戶本息和÷120+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4%。
2、死亡待遇。(1)喪葬費(2)一次性撫恤費(3)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按月發放,直至供養直系親屬死亡。
注意:養老保險應盡量連續繳納,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凡企業或被保險人間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按有關規定不繳費的人員除外),被保險人符合國家規定的養老條件,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其基礎性養老金的計算基數,按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逐年前推至相應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累計間斷的繳費時間,按每滿12個月為一個間斷繳費年度計算,不滿12個月不計算)
舉例來說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礎養老金是2019年的社會平均工資×20%,但是如果你在退休之前養老保險中斷了30個月,就是中斷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礎養老金就是2017年社會平均工資×20%
醫療保險的享受待遇
1、門、急診醫療費用
在職職工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
2、結算比例:
合同期內派遣人員2000元以上部分報銷50%,個人自付50%;
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派遣人員門、急診報銷最高數額為2萬元。
3、參保人員要妥善保管好在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單據(含大額以下部分的收據、處方底方等),作為醫療費用報銷憑證;
4、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需在門診就醫時,由參保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院開據"疾病診斷證明",並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表》,報區醫保中心審批備案。這三種特殊病的門診就醫及取葯僅限在批准就診的定點醫院,不能到定點零售葯店購買。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門診特殊病規定范圍的,參照住院進行結算;
5、住院醫療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條件的參保人員,在收入住院時,醫院收取參保人員部分押金,押金數額由醫院根據病情按比例確定。如被派遣人員單位和參保人員未能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員個人全額墊付;
●結算周期: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每9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不超過90天的,每次住院為一個結算周期;
●惡性腫瘤患者門診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患有精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每36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
●參保人員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每90天為一個結算周期;
●參保人員出院或階段治療結束時,需由派遣人員個人先與醫院結清應由派遣人員個人自費和自付的費用,應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院向醫保中心申報審核、結算;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醫療費的結算,設定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支付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額;
●起付線第一次住院為1300元,以後住院為650元,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超過最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標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員個人負擔部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
資金支付70%,派遣人員個人負擔30%。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10萬元。住院費用的結算標准,在一個結算周期內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
(各項比例有調整時,按新的標准執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醫保是免責的!
失業保險享受待遇
失業保險連續繳納一年以上,檔案退回街道後。可以在街道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它是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北京市相關文件執行;
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的補助。根據北京市有關政策法規執行;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按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內不幸發生意外,需向企業索取情況說明,並加蓋企業公章,盡快(最好在三個工作日內)申請工傷認定並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療診斷書或住院病歷;
2、職業病診斷證明(原件、復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隊的事故裁決書或交通部門的交通事故證明;
4、身份證復印件;
5、有效期內的勞動合同原件
生育保險享受待遇
可以報銷與生育有關費用
報銷范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與生育有關的費用。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女職工因懷孕、生育發生的醫療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葯品費。
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職工因計劃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現在要求,醫保繳夠20年,養老交夠15年才有資格領養老金和享受退休後的醫保報銷.
首先,如果去非戶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戶口在北京,而去深圳工作.無論戶口是否轉過去深圳,萬一將來不在深圳工作了,那麼在深圳交的五險一金能否轉出來,就很成問題!因為現在全國五險一金這個東西沒有聯網,只有北京市內的聯網了.就是說,如果你本來在北京的一家單位工作,幾年後跳到另外的一個北京單位工作.這樣五險一金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從其他省市跳的話,轉的時候會很麻煩能不能轉還成問題.
關於前面提到的五險中的三險是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意思是這樣,比如對於養老保險.比如你的工資是2000,那麼你個人要交納8%,單位給交納15%(以上數據都是假設).這些錢都存到你的一個帳戶里,等到你滿足了可以享受養老保險的時候才可以支取(具體條件見前面).然後考慮到上面一段寫的內容,萬一要是轉不了的話,那麼你的錢就白交了,還取不出來.
所有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部分都是這樣的,住房公積金也是這樣.比如按照工資乘以比例:假如你每個月要交500單位給你交1000如果你跳槽了,這些錢又不能轉,那麼你每個月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來——因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只有到買房子的時候才能取出來.
那麼有人可能會問了,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剛開始工作的城市發展一輩子,為了防止將來轉不出來五險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納?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險那部分是國家強制必須上的.所以比較無奈另外關於五險一金上繳的基數,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資乘以那個百分比的問題.是這樣的,首先來看一下工資的構成,基本工資+各項福利+獎金很多企業,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資上五險一金的.因為如果按照三部分來算的話,你個人上的多一些但是單位給你上的更多(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五險一金,都是個人交小頭單位交大頭.)所以很多企業為了給自己省錢,基數都是能少則少另外對於福利部分.有很大貓膩,這個大家將來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問!
前面說過,住房公積金也是企業和個人共同交納的.但是企業給你交的那部分,早晚也是你的(只要你將來買房的話是可以一次性取出來的).比如說你每個月按照比例交500,單位可能給你貼1000,雖然在你買房子之前,這1500是取不出來的.但理論上說那1000也是給你的.那麼有的企業就會把那1000算做給你的福利.其實不應該算的!!!!因為那1000是虛的,是你在不買房子的時候,就取不出來的.所以大家在簽的時候,要問清楚這福利裡面有沒有包括住房公積金,小心啊小心!
社會保險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准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
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並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
附報資料:新參保職工身分證復印件(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還需提供戶口或者暫住證復印件)
以上證件同時需要原件及復印件,到所在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二、表格填報說明:
1、社會保險登記表
「稅號」:稅務登記證中「稅字如420103748300492號」欄號碼。
「工商登記執照信息」:需經工商登記、領取工商執照的單位(如各類企業)填寫此欄,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欄。
「批准成立信息」:不經工商登記設立的單位(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填寫此欄,不填「工商登記執照信息」欄。
「繳費單位專管員」:填寫參加社會保險單位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聯系人,其所在部門及聯系電話。
「單位類型」、「隸屬關系」:根據參保單位的單位類型及隸屬關系,對照表下方「說明」中所對應的代碼填報。
「開戶銀行」:須填報開戶銀行清算行號。
2、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個人帳戶(身份證號)」:均要嚴格按身份證中信息填寫。
「個人編號」:「續保」、「轉入」人員需提供其原參保的個人編號,填報此欄。「新增」人員在申報時暫不填報此欄,其個人編號待錄入微機產生。
(1)「新增」:原未參保人員,屬新增類型,已參保人員不可按新增辦理。
(2)「續保」:原參加過社保,已停保或轉到流動窗口投保,現續接到新單位投保的,屬續保。在流動窗口投保的人員需在申報此表前將欠費繳清並辦理其在流動窗口的停保手續。
(3)「轉入」:此處特指已參保的在徵人員在本市參保單位之間的轉移。
(4)「市外轉入」:此類人員需在單位開戶手續辦理完畢後,由單位到市基金結算中心辦理其轉入基金結算及「市外轉入」異動業務。
「月繳費工資」:應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填表報。本年度新招人員,按實際發放的月工資總額填報(但不得低於586元)
企業和個人繳費比例表:
險種國有、集體企業三資、私營企業外來務工人員
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單位繳納個人繳納
養老保險22%7%20%7%13%7%
註:每月20日之前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住房公積金辦理如下:
一、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如下:
(1)到當地財政局資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填報《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資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對申報單位進行審核並指定住房公積金經辦銀行。
(2)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須附的相關證件: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它機構批准設立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2、法人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3、國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武漢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記表後留存二份;單位送交指定的公積金辦理銀行一份,憑此表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帳戶和職工個人帳戶;公積金帳戶建立後將每月交一份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錶及匯補表交附給公積金辦理銀行。
二、單位為新錄用或者新調入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手續如下:
新的正式錄用職工或者新調入及調出職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內到受託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手續,並同時為已設立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職工辦理帳戶轉移。
三、核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10%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5%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5%計繳。)
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名稱、地址發生變理的,原單位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經「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變更登記表》到受託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辦理手續如下:
單位撤銷、破產或者解散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並自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二十日內持「市房改委資金管理中心」審核的《單位住房公積金帳戶注銷登記表》,到受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續。
失業保險相關手續如下:
新參保失業保險的公司應在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如做異動的單位需在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開出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再拿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保險管理辦公室登記辦理手續,並蓋上現管轄失業辦的章,然後,再拿到原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蓋章;最後,在拿到現單位所管轄的失業辦辦理此事。
一、需填報的表格及附報資料:
1、在失業辦領取:失業保險登記表、繳費單位月度繳費基數申報(異動)表及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一式四份)。
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復印件;
(3)地稅登記證及復印件;
(4)財務報表及工資表;
(5)軟盤一張拷貝(做一份失業保險繳費職工花名冊)拷貝到失業辦作記錄;
二、失業保險繳存比例如下:
按職工月均工資總額的3%計繳。(其中單位部分按2%計繳,職工個人部分按1%計繳。)
Ⅳ 北京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知道的看看!
繳納基數參考:下線1490,上線9966
農戶就是失業保險個人不繳費
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的相關規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於調整本市部分社會保險繳費問題的通知》(京勞社保發〔2008〕237號)和市統計局公布的2008年北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44715元),現就統一2009繳費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和繳費金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3726元。
二、凡是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收入超過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1178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608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2236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1490元。
六、本市和外埠農民工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准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費的,其繳費工資基數為800元。
七、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應根據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2008年月平均工資收入,核定參保單位與職工2009年度實際繳費工資基數。
八、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金額:
(一)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
1.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745.2元、失業保險費44.7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447.2元、失業保險費26.83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作為繳費基數的,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298元、失業保險費17.88元。
(二)醫療保險
1.不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
個人月繳費為182.56元,其中基本統籌169.52元、大額互助13.04元。
2.享受醫療保險補貼人員:
個人月繳費為26.08元,其中基本統籌13.04元、大額互助13.04元。
繳納比例一樣:
養老,單位交20%,個人交8%
醫保,單位交10%,個人交2%+3塊
失業,單位交1%,個人交0.2%
工傷,單位交1%左右,看單位屬性,個人不交
生育,單位交0.8%,個人不交,本地戶口才可以參加,外地城鎮戶口必須有居住證才能參加
住房公積金:個人交:社保繳納基數12%,單位交:社保繳納基數12%
1、扣除標準是2000元,同時在減除三險一金
2、公式:
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但要注意的是:
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失業保險-2000
3、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過500元的 5 0
2 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過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過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過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過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過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過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
Ⅳ 2019年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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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繳納的是五險,而不是五金。"五險"指的是五種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三種險是由企業和個人共同繳納的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是由企業承擔的。個人不需要繳納。這里要注意的是"五險"是法定的。養老保險:在退休時,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退休金。醫療保險:在生病治療時,可以報銷部分醫療費用。失業保險:在失業時,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在發生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時候,可以保險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生育保險:在生育的時候,可以領取生育津貼。法律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Ⅵ 北京社保繳納時間規定 北京社保有什麼規定
2016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的公告2015-08-27依據《關於做好2016年度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2015]31號)文件精神,現就201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參保繳費時間2016年度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繳費時間為2015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二、個人繳費標准城鎮老年人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60元;學生兒童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殘疾的無業居民個人繳費金額為每人每年360元。三、繳費方式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凡是採取銀行代扣繳費方式的,應在2015年9月20日前或10月20日前以及11月20日前按上述標准存入足夠金額(備註:應在保證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基礎上多存10元錢);凡是採取現金繳費方式的,應按照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和學校與托幼機構(以下簡稱:參保單位)規定的時間一次性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四、個人免交費資格驗審凡符合個人免交費條件且繼續參保的各類人員(退養人員、退離居委會老積極分子、去世離休幹部無工作配偶除外),持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或確認的書面說明(原件與復印件)到參保單位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對於無行為能力或行動能力的,則由民政部門或監護人代為新年度財政補助資格驗審手續。城鎮居民須持有效期限內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居民困難補助金領取證》、《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員供養證》、《北京市低收入救助證》中的一種進行免交費資格審驗,其中無業居民中的殘疾人員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重度殘疾人員還需提交《低保證》、《生活困難補助金領取證》以及《北京市無固定性收入重殘無業人員生活補助金審核發放證》等證件中的一種。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Ⅶ 社會保險費的征繳暫行條例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 征繳管理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 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帳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 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 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本條例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徵收、繳納。
第三十條 稅務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Ⅷ 社保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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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
(199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1999年1月22日國務院令第259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僱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納入失業保險的范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本條例施行前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本條例施行後成立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不得偽造、變造。
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樣式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繳費申報的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不同險種的統籌范圍,分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分別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匯總,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並應當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單。
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照第十三條的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追迴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個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會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Ⅸ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