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淺議如何加強稽查與征管內部業務的銜接
這種以「稅源管理、徵收管理、稽查管理」三分離為基礎的稅收徵收管理體系,體現了我國稅收管理的發展方向。實踐證明,新的稅收徵收管理方式適應了現階段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但是,在新舊稅收徵收管理體制的轉換過程中,難免存在一些問題,例如作為事前、事中的稅收徵收管理,與事後的稅務稽查管理之間如何協調、內部業務如何銜接?這已成為擺在大家面前不可迴避的問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作粗淺探討。 一、稽查與征管內部業務銜接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稽查的整體管理效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稅收管理主要側重對稅收徵收工作進行管理,而忽視了稽查對稅收管理的促進作用。自取消專管員管戶制度以來,由於稅收科技化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多元化申報、集中徵收、分類管理等手段充分運用,有效地促進了稅務內部的規范化管理。但社會上納稅秩序還未得到根本好轉,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沒有得到充分的提高。稅收管理過於強調申報率、入庫率及一些形式上的規范,而忽略了對納稅人的基礎管理、精細化管理,致使諸如鐵本案件、通州「4.29」、漣水「2.26」等大要案頻頻發生。這些問題恰恰又只能通過稅務稽查才能發現和處理,而稽查與征管缺乏一定的銜接與制約,使得這類問題得不到根本治理,當然其中的原因也與現行稅制有關。 (二)稅務稽查信息來源少,反饋渠道不暢。稅務稽查只負責對納稅人的前期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目前從稅收管理運行機制上看,還達不到信息共享程度,又沒有建立有效的信息傳遞渠道,稽查信息除有限的納稅申報資料、注銷信息、協查信息外,從徵收管理中取得實施稅務稽查的案源信息很少。 (三)稅務稽查與徵收管理不能完全協調。目前,稽查建議書制度不完善,沒有規定征管部門反饋建議書整改情況,稽查部門查出了問題,也向征管部門發出了稽查建議,但管理部門對存在的具體問題是否「對症下葯」,卻並不知情。對逾期未交納查補稅款的納稅人,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送達了控票(停票)通知,但雙方未建立有效的反饋渠道,對納稅人是否真正實施了執行措施無從了解,從而削弱了稽查執行力度,使管理和稽查工作處於各管一段的局面。 三、稽查與征管內部業務銜接的幾點建議 如何理順稽查與征管的關系?如何加強兩者之間內部業務的銜接?筆者建議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正確理解兩者的職責與聯系 稅務稽查、徵收管理都是稅收管理的內容,屬於稅收管理的不同環節,一旦脫節,勢必影響整個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兩者是稅務機關內部對業務的分工,既是相對獨立的管理環節或部門,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 他們的職責既各有重點,又有所交叉,稅務稽查與徵收管理都具有組織稅收收入、進行稅法宣傳的職能,稽查的職能側重於檢查,打擊稅收違法行為;征管側重於稅務管理,加強稅源監控。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稅源監控效果、合理使用人力資源、依法打擊偷稅行為、維護稅收秩序方面,兩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以協作聯動點為抓手,加強內部業務的銜接 1.加強金稅協查聯系 在金稅協查工作中,必須明確稽查、征管各自的職責。征管部門應負責對技術性錯誤,如錄入錯誤,已經申報但漏採集、錯報為失控或作廢發票等以及涉及發票一般性違規行為的審核檢查;稽查部門應負責對涉嫌偷騙稅,需要立案查處的協查發票的檢查。每月定期向征管部門清分協查系統中需要檢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發票,將征管部門移送的需立案的發票及委託協查的結果反饋給征管部門。 無論稽查部門還是征管部門都應加強交接程序上的密切配合,雙方均應確保協查按時回復,同時,征管部門應建立協查台帳,記錄發函、回函時間、協查結果等內容,並按照有關規定將協查取證的資料裝訂成冊歸檔。 2.逐步建立納稅評估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機制稅收評估作為一種新型稅收管理方式,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稅務檢查和稅務稽查,它的主要功能在於輔導納稅人依法准確申報納稅,應當從程序上淡化「查」的概念,主動為稅務稽查輸送案源。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納稅評估工作規程》規定:納稅評估業務管理部門在確定納稅評估對象時,應與本級稽查部門進行信息交換,對已納入稽查對象或擬列入稽查對象的納稅人不作為納稅評估對象,但必須將有關疑點告知稽查部門。同時規定了應由征管部門製作《納稅評估擬辦意見書》、《納稅評估轉辦單》轉稽查部門進一步檢查的五種情形。因此,征管部門要及時依法移送納稅評估中發現的案件,稽查部門也要盡量優先安排查處,及時反饋檢查情況。只有逐步建立起評估為稽查提供案源的工作機制,才能消除以往稽查選案漫無目的、無法把握重點的缺陷,評估和稽查二者相互促動,互為制約,評估發現偷稅線索,移送稽查,會使稽查案源倍增,有的放矢;而稽查查處的震懾作用,又會使納稅人在評估過程中主動配合,端正納稅態度,如實申報,從而增強征管部門申報准確率和征管質量。 3.明確稅務稽查與日常檢查的職能 稅務檢查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工作職能,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同屬稅務機關的內部業務機構,若不劃分兩者的職責,勢必回造成分工不明,職責不清,管理鏈條脫節,稅源監控不力。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日常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清理漏管戶、核查發票、催報催繳、評估問詢,了解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不涉及立案核查與系統審計的日常管理行為,是征管部門的基本工作職能和管理手段之一。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因此,稅務機關要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檢查管理辦法,從檢查的對象、范圍、性質、時間、金額等方面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明確日常檢查移送案件的標准,以發揮已管帶查的作用。 4.規范稅務文書的交接,加強信息資源的共享 規范稅務文書的交接,加強信息資源的共享,是解決稽查與征管部門之間協作、聯系的有力手段。稽查部門一方面要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征管薄弱環節提出的《稅務稽查建議書》要在第一時間內及時傳遞給征管部門,並做好交接手續。另一方面,將查結案件的信息,形成「電子文檔」,在稅務系統區域網公布,或製作公告材料,在征管部門辦稅大廳張貼,與征管部門實時共享,加強對轄區納稅人的日常管理、檢查。 5.齊心協力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執行環節是稅務稽查的最後一道環節,也是整個稽查工作中最難的環節。查補稅款的入庫,不僅體現了稽查工作的質量,而且也反映了征管工作的效率。征管人員經常與納稅人接觸,也會了解到納稅人的資金運行情況,他們應該利用這方面的優勢,密切配合稽查部門加強查補稅款的清繳入庫。同時,對一些不能按期入庫的納稅人,稽查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扣繳銀行存款、停止供應發票、停止出口退稅等,征管部門應鼎力協助,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6.以查促管、以查促收,推動征管質量的提高 稽查部門要注重每項檢查成果的總結和分析,檢查結束後要及時向相關征管部門移送檢查建議書,對各類檢查中發現的行業性或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進行反饋,對如何加強日常稅源監控和稅收征管,堵塞漏洞,提出了行之有效的且可操作性的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稅務稽查對稅款徵收和稅源管理的監督與促進作用。 稽查建議應採用書面形式,分為二類:一類是涉及個別企業的,發現問題後由稽查部門提出,向管理部門傳遞稽查信息情況;另一類是帶有普遍性的或涉及較多企業的,由稽查部門起草建議內容,在稅務系統內公布。管理部門針對稽查建議的問題,要加強整改,按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並報送稽查部門備案,以便稽查人員了解納稅人整改情況。 (作者單位:如皋市國家稅務局)
㈡ 淺談基金問題
要學投資理財就必須知道什麼是基金:基金的定義
基金是證券投資基金的簡稱,集中眾多投資者的資金統一交由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投資管理,是一種投資收益憑證。
基金的基本分類
一、 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以增加或贖回,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單位的總數不固定,可根據發展要求追加發行,而投資者也可以贖回,贖回價格等於現期凈資產價值扣除手續費。大多數的投資基金都屬於開放式的。
封閉式基金發行總額有限制,一旦完成發行計劃,就不再追加發行。投資者也不可以進行贖回,但基金單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或者櫃台市場公開轉讓,其轉讓價格由市場供求決定。 二、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公司型投資基金和契約型投資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資目標的投資者依據公司法組成以盈利為目的、投資於特定對象(如有價證券,貨幣)的股份制投資公司。這種基金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籌集資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基金持有人既是基金投資者又是公司股東。公司型基金成立後,通常委託特定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投資顧問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
契約型基金是基於一定的信託契約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受託人)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託投資契約而建立。契約型基金的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這樣一種關系:委託人依照契約運用信託財產進行投資,受託人依照契約負責保管信託財產,投資者依照契約享受投資收益。契約型基金籌集資金的方式一般是發行基金受益券或者基金單位,這是一種有價證券,表明投資人對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憑其所有權參與投資權益分配。 三、根據證券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投資基金、收入成長型投資基金(平衡型投資基金)和收入型投資基金。
成長型投資基金是以資本長期增值作為投資目標的基金,其投資對象主要是市場中有較大升值潛力的小公司股票和一些新興行業的股票。這類基金一般很少分紅,經常將投資所得的股息、紅利和盈利進行再投資,以實現資本增值。
收入型投資基金是以追求基金當期收入為投資目標的基金,其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績優股、債券、可轉讓大額定期存單等收入比較穩定的有價證券。收入型基金一般把所得的利息、紅利都分配給投資者。
平衡型基金是既追求長期資本增值,又追求當期收入的基金,這類基金主要投資於債券、優先股和部分普通股,這些有價證券在投資組合中有比較穩定的組合比例,一般是把資產總額的25%-50%用於優先股和債券,其餘的用於普通股投資。其風險和收益狀況介於成長型基金和收入型基金之間。 四、根據投資對象不同,投資基金可劃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和認股權證基金等。
股票基金是最主要的基金品種,以股票作為投資對象,包括優先股票和普通股票。股票基金的主要功能是將大眾投資者的小額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不同的股票組合。股票基金可以按照股票種類的不同分為優先股基金和普通股基金。優先股基金是一種可以獲得穩定收益、風險較小的股票基金,其投資對象以各公司發行的優先股為主,收益主要來自於股利收入。而普通股基金以追求資本利得和長期資本增值為投資目標,風險要較優先股基金高。
債券基金是一種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其規模稍小於股票基金。由於債券是一種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的有價證券,因此,債券基金適合於想獲得穩定收入的投資者。債券基金基本上屬於收益型投資基金,一般會定期派息,具有低風險且收益穩定的特點。
期貨基金是一種以期貨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是一種合約,只需一定的保證金(一般為5%-10%)即可買進合約。期貨可以用來套期保值,也可以以小博大,如果預測准確,短期能夠獲得很高的投資回報;如果預測不準,遭受的損失也很大,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因此,期貨基金也是一種高風險的基金。
期權基金是以期權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也是一種合約,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某種投資標的的權利。如果市場價格變動對他履約有利,他就會行使這種買入和賣出的權利,即行使期權;反之,他亦可放棄期權而聽任合同過期作廢。作為對這種權利佔有的代價,期權購買者需要向期權出售者支付一筆期權費(期權的價格)。期權基金的風險較小,適合於收入穩定的投資者。其投資目的是為了獲取最大的當期收入。 買賣基金是有風險的,新手最好是帶身份證到證券公司開滬深交易賬戶,辦理銀行轉託管手續,開通網上交易,費用有優惠,新基金申購費用有返還,銀行是全額收取不劃算,存錢進賬戶就可以買賣任何品種無局限啦,最好是買場內交易型的基金,主要是資金進出方便,避免贖回的4-7天等待。目前大盤進入加速趕頂階段,要買基金最好是等合適的時機,平時可以到東方財富網站多多學習一下,還可以下載大智慧新一代免費軟體進行模仿操作,熟練啦才開始找尋時機進行買賣操作!
㈢ 政府性基金的關於支出管理
(二)關於支出管理
基金的支出本著「先收後支」的原則辦理。財政部門辦理各項基金支出的撥付,應根據核定的支出預算及基金收入入庫的進度辦理,並應保證用款單位的用款需要。部門和單位使用基金時,應嚴格按資金渠道,在規定的開支范圍與開支標准內使用,不得與單位其他資金和正常經費混淆,也不得擅自改變支出用途。
各級財政、各部門、各單位應加強對基金支出的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會計核算程序,確保基金按規定的用途合理使用。
(三)各基金徵收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與單位應按同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送有關基金收入、支出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
財政部駐各地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監督檢查基金收入的徵收繳庫情況及使用管理情況。各基金收入部門和基金使用部門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對查出的違紀問題,專員辦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就地處理,對檢查發現的混庫問題,應就地及時予以調庫,個別因特殊情況無法就地更正的問題,按財政部《關於改進中央預算收入對帳辦法的通知》(財監字[1995]87號)文件中有關規定上報,由財政部通過財政結算扣回。
㈣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申請和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含直屬機構,下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徵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徵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二)國務院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徵收除本條第一款(一)以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項目,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後,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或者省級政府報財政部審批。
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和標准等內容的,其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三條 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目的和依據、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資金用途、使用票據、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等,並說明有關理由。同時,還應當提交有關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以及國務院或財政部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數據和資料。
第十四條 財政部收到徵收政府性基金的申請文件後,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經初步審查確認申請文件的形式和內容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單位對申請文件作出相應修改或者補充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財政部正式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等內容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徵收對象和其他相關部門或者單位的意見。其中,涉及農民負擔的政府性基金,應當聽取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財政部原則上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或者提出是否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由於客觀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的,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財政部關於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徵收政府性基金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布。
批准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審批政府性基金的依據、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其中,政府性基金徵收標准根據有關事業發展需要,兼顧經濟發展和社會承受能力確定。
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說明依據和理由。
第十八條 財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徵收政府性基金的審核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上報國務院。其內容包括:申請徵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依據,是否同意徵收及主要理由;對經審核同意徵收的政府性基金,還應當提出對政府性基金項目名稱、徵收機構、徵收對象、徵收范圍、徵收標准、徵收方式、使用票據、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執行期限、監督檢查等內容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報經批准徵收的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項目名稱,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支出范圍及期限或減征、免徵、緩征、停徵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或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條 政府性基金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徵收政府性基金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中共中央、國務院出台新的規定,應當按照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新的規定執行。
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對不宜再繼續徵收的政府性基金,由財政部按照規定程序報請國務院予以撤銷,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序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設立或者徵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變徵收對象、調整徵收范圍、標准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徵、緩征、停徵或者撤銷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業性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
第三章 徵收和繳庫
第二十二條 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可以自行徵收政府性基金,也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
委託其他機構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其代征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予以安排。
第二十三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的項目、范圍、標准和期限徵收政府性基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拒絕繳納符合本辦法規定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十四條 除財政部另有規定外,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在徵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
第二十五條政府性基金收入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解繳入庫。
第四章 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報體系,不斷提高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精細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逐級匯總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管理,按照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預算和政府性基金徵收繳庫進度,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的相關制度規定及時支付資金,確保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均衡。
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要強化預算執行,嚴格遵守財政部制定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政府性基金預算使用政府性基金,確保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
政府性基金預算調整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
第三十條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根據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編制政府性基金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後,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准,自行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者改變政府性基金徵收對象、范圍、標准和期限的,財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予以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繳納並向財政部舉報。
第三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加強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及相關財政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政府性基金的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政府性基金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新批准徵收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等相關信息。
政府性基金徵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在徵收場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文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立、徵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所屬部門代擬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凡涉及新設立政府性基金項目或調整政府性基金相關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財政部意見。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設立的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願捐贈、贊助設立的基金,各類基金會接受社會自願捐贈設立的基金,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建立的專用基金,以及社會保險基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 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政府性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㈤ 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包括哪些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進一步規范審批、徵收、使用、監管等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中發[1990]16號)、《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 政府性基金實行中央一級審批制度,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財政部門)以及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分別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職能部門。
財政部負責制定全國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審批、管理和監督全國政府性基金,編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匯總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依照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和監督,編制本級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
第七條 政府性基金徵收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徵收機構)負責政府性基金的具體徵收工作。
第八條 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負責編制涉及本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政府性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
第九條財政部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國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於每年4月30日前編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實施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使用、管理等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㈥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征地管理費 國土部門
土地登記費 國土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建設部門
工程定額測定費 建設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部門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設費 人防部門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水利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費 技術監督部門
㈦ 行政性收費與政府性基金有什麼區別
行政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都是政府為提供特定社會公共產品和服務,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政府籌集資金的一種手段,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主要區別:
(1) 收取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一般不與被徵收主體發生直接管理或服務關系;而行政性收費與提供具體服務或行使管理職責相聯系。
(2)
收入特性不同。政府性基金屬於非補償性的,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強制地、無償地徵收,與具有特定目的的稅收性質相同,是比較典型的「准稅收」;而行政性收費除專項收費外,一般具有補償性特點。
(3)
收入來源不同。政府性基金的徵收渠道和形式較多,既有以稅收、價格為載體徵收,也有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工資或政府非稅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而行政性收費收入一般只能來源於被管理或服務對象。
(4)
資金規模和使用方式不同。政府性基金徵收數額一般都比較大,具有專門用途,嚴格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行政性收費數額一般較小,用於相關管理或服務中的開支。
㈧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什麼意思
政府性基金收入是國家通過向社會徵收以及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取得收入。
政府性基金徵收制度主要包括徵收主體和徵收程序兩個方面。使用制度是財政支出層面的制度,應當重點關注使用原則、使用范圍和使用主體問題。
會計制度和國庫制度是實現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輔助性制度,可以納入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制度的范疇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應當主要指向與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行政過程。
(8)淺議性基金的徵收與管理擴展閱讀:
政府性基金設立程序的本質是立法程序,實現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時依據合法性原則對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並規范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請審批程序。
政府性基金的設立範圍在形式層面上應當體現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等其他財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實質層面上則應當體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的必要分工,現行政府性基金設立範圍有待予以相應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