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能同時報銷嗎
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是可以同時報銷的。兩者並不沖突,只要參保人員符合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理賠條件,二者就可以同時報銷。但若是被保險人並沒有達到意外險的理賠條件的話,那是無法通過意外險獲得賠償的。
如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發生了意外事故,導致身故或者傷殘了,那就可以一邊申請進行工傷認定,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賠償;同時一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獲得意外險的賠償。
意外險的投保門檻也不高,意外險並不像醫療險和重疾險那樣,它對投保人的身體健康狀況沒有什麼要求;而且它的保費通常也很低廉,所以還是很值得投保的。
B. 工傷意外險指的是什麼
一、區別如下:
1、保險性質不同: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保險方與被保險方之間完全是一種自願的契約關系;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為員工參保,否則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2、存在的法律關系不同:意外險的法律基礎是一般的民事合同關系;工傷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國家管理職能的實現。
3、實施目的不同:意外險是通過順應人們規避風險的要求而獲取利潤的一種經營行為;工傷保險則不以營利為目的,出發點是為了確保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4、保費繳納方式不同:意外險的保費是由投保者個人承擔的,當保險公司收支不平衡時,國家財政不給予任何補貼;工傷保險的保費則是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無需繳納。當企業收支不平衡時,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
5、保障范圍不同:意外險的保障是不分時間地點以及受傷原因的,主要針對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的醫療費用予以報銷。同時,如果被保者因意外傷害導致殘疾,還可以按比例賠償殘疾津貼;工傷保險只對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用進行報銷。
二、向人保局申請仲裁,在工作的時候因工作內容受傷的,必然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因此,完全符合工傷的設定,可以申請仲裁。
(2)工傷意外險國家補助保險項目擴展閱讀:
工傷事故的處理流程:
1、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必須在1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勞動者要提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
勞動者提出工傷申請後,勞動部門可以根據情況依法決定是否受理。
勞動者對勞動部門不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勞動部門受理其工傷認定的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程序。
勞動部門認定職工的受傷屬於工傷後,如果勞動者認為其傷害有可能構成殘疾的,在病情穩定的情況下,職工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在60日內(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作出鑒定結論。
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工傷賠償勞動仲裁程序。
最終認定為工傷了,如果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那麼職工必須在收到工傷認定或者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C. 工傷報銷後,單位給員工買的意外的保險還可以報銷嗎
意外險屬於商業保險范疇,理賠與否關鍵要看保單類型以及是否符合理賠條件。工傷保險與意外險兩者之間並不沖突,如果都達到理賠條件,都應該進行理賠。
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給職工購買了商業保險就可以免除繳納工傷保險的責任。
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購買了商業保險,一旦職工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都應按工傷待遇支付工傷職工的相關賠償。
(3)工傷意外險國家補助保險項目擴展閱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如受傷被認定為工傷,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葯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准發放;
(5)如經勞動能力鑒定為1-10級傷殘的,還可以享受傷殘津貼(1-6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10級傷殘解除合同後領取)等待遇。
D. 工傷保險和意外險可以同時報銷嗎
工傷保險和意外險是可以同時報銷的,兩者並不沖突,只要在工傷保險和意外保險的報銷范圍內即可。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工傷意外險國家補助保險項目擴展閱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E. 工傷意外險怎麼賠償
員工工傷意外險主要是保障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遇到意外傷害或者是患職業病導致或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意外險賠償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步驟:
工傷認定程序。一般來說,用人單位需要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所需的相關資料。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所在單位。
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程序。當職工發生了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通常情況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在日內作出鑒定結論,並且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索賠程序工傷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後,相應工傷待遇一般可以協商賠償。如果雙方協商之後有歧義,可以到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仲裁還是解決不了問題的話,雙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總之,我們想要獲得工傷意外險的賠償,必須按照工傷認定程序、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程序、索賠程序等步驟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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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受了工傷,意外險和工傷保險報銷多少錢
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意外傷害險是指人的身體和生命受到外來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傷害後,根據投保對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投保額,從保險公司獲取相應的賠償,二者並不相同。
首先,工傷保險是一種政府行為,而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一種商業行為。工傷保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僅滿足於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於社會貧困線,低於勞動期間的工資標准;人身意外傷害險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投保人交費的多少而決定,投保人只要有繳費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投保金額不論多少都是可以的。
其次,從性質上說,工傷保險屬於法定的社會保險,由政府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將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工傷保險具有社會強制性而意外傷害保險則屬於商業保險,其規范調整屬於商法部門,不具有強制性,保險的賠償金額可根據投保金額大小而不同,體現締約自由性。
再次,從繳費標准看,工傷保險待遇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由政府制定統一的繳費標准。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時,要考慮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人身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金額則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約定的,當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合同規定的金額一次性賠付保險金,其保障水平是依據合同和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最後,從承擔責任的主體看,建立工傷保險的目的是為了分散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的風險,調動社會力量以保證用人單位損失減少,因此,用人單位在繳納一定數額保險金後,最後由國家統一管理的社會基金支付賠償金。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賠償是由保險公司從收取的保費中支付。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參加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後是否還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強制實施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無論是否參加了商業保險中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能代替工傷保險。企業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同時,可以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職工辦理人身意外傷害險。用人單位的投保行為純粹屬於給員工的額外福利,無法起到替代工傷保險的功能。
綜上所述,答案是可以的。職工在獲得人身意外傷害險賠償後,仍可以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用人單位不能以職工已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職工可以同時得到該兩種賠償。
G. 建築工程工傷保險、工程意外傷害保險是企業交的還是項目交
屬於企業,計入人工費中。在建設部的工程項目招投標規範文件中規定: 工程業主和施工單位必須聯名投保建築工程一切險,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責任保險。
施工人員意外傷害責任保險或稱僱主責任險:根據《建築法》和《勞動法》的規定,被僱人員在施工工地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員的傷殘、死亡,不管僱主有無過失,都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為確保施工安全,減少施工企業法人的經濟負擔,施工企業法人可以通過投保僱主責任險,將施工人員在施工過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傷殘、死亡而產生的依法應由僱主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也就是將施工企業的經濟損失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以減少施工企業的經濟損失,便於事故的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