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業領導力研究論文
保險業領導力研究論 通過,分析,了解更多好
B. 平安保險管理哲學論文有什麼
第一、研究課題的基礎工作——收集資料。考生可以從查閱圖書館、資料室的資料,做實地調查研究,實驗與觀察等三個方面來搜集資料。搜集資料越具體、越細致越好,最好把想要搜集資料的文獻目錄、詳細計劃都列出來。首先,查問資料時要熟悉、掌握圖書分類法,要善於利用書目、索引,要熟練地使用其他工具書,如年鑒、文摘、表冊、數字等。其次,做實地調查研究,調查研究能獲得最真實可靠、最豐富的第一手料,調查研究時要做到目的明確、對象明確、內容明確。調查的方法有: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型調查、抽樣調查。調查的方式有:開會、訪問、問卷。最後,關於實驗與觀察,實驗與觀察是搜集科學資料數據,獲得感性知識的基本途徑,是形成、產生、發展和檢驗科學理論的實踐基礎,本方法在理工科、醫類等專業研究中較為常用,運用本方法時要做認真的全面記錄。
第二、研究課題的重點工作——研究資料。考生要對所搜集到手的資料進行全面瀏覽,並對不同資料採用不同的閱讀方法,如通讀,選讀,研讀。通讀即對全書全文閱讀,選讀即對有用部分、有用內容閱讀,研讀即對與研究課題有關的內容進行全面、認真、細致、深入、反復的閱讀。在研讀過程中積極思考。要以書或論文中的論點、論據、論證方法與研究方法來觸發自己的思考,竭力產生創見,要眼、手、腦並用,要發揮想像力,開拓創造性思維,進行新的創造。
在研究資料時,還要做好資料的記錄。對新鮮論點,好的見解,要完完全全摘錄;對能說明問題,有說服力的論據、好材料,要不加改動地摘錄;對過長的資料,可加以簡明扼要的概括,對這些資料都要分類整理。
第三、研究課題的核心工作——明確論點和選定材料。在研究資料基礎上,考生提出自己的觀點和見解,根據選題,確立基本論點和分論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要突出新創見,創新是靈魂,切忌人雲亦雲。同時,還要防止貪大求全的傾向,生伯不完整,大段地復述已有的知識,那就體現不出自己研究的特色和成果了。
根據已確立的基本論點和分論點選定材料,這些材料是自己在對所搜集資料的加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組織材料要注意掌握科學的思維方法,注意前後材料的邏輯關系和主次關系。
第四、研究課題的關鍵工作——執筆撰寫。考生下筆時要對以下兩個方面加以注意:擬定提綱和基本格式。
擬定提綱包括題目、基本論點、內容綱要。內容綱要包括大項 目即大段段旨、中項目即段旨、小項目即段中材料或小段段旨。擬定提綱有助於安排好全文的邏輯結構,構建論文的基本框架。
C. 保險法論文
保險法是約束,規范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一種標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利益關系。這其中重要的原則就是誠信,所謂誠信就是誠實、守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保險法中的這種最大誠信原則,實際上就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之所以這樣強調誠信原則,因為保險合同具有很強的特殊性。第一,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第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 第三,保險的行業特性是資金流動性強。
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當事人具有說明告知義務。例如, 2000年4月,某公司40歲的王某因患胃癌(親屬因害怕其情緒波動,未將真實病情告訴本人)住院治療,手術後出院,並正常參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經同事推薦,與之一同到保險公司投保了人壽險。王某在填寫投保單時並沒有申報身患癌症的事實,也沒有對最近是否住過院及做過手術進行如實說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經醫治無效死亡。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保險公司在審查提交有關的證明時,發現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載明其曾患癌症並動過手術,於是拒絕給付保險金。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種病並未違反告知義務為由抗辯,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被保險人投保之前患有嚴重疾病並接受過住院及手術治療,但因家屬和醫師的善意隱瞞,被保險人並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種疾病,導致在投保時未予告知。仔細推敲這種特殊情況,保險人是有正當理由拒絕賠償的。因為根據保險法的一般理論,告知義務要求告知內容是對事實的陳述,而非准確地闡明觀點。它並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確無誤,只要在投保人認知范圍內他盡量大可能地履行了這項義務即可。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種疾病。就是說,在被保險人的確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種病的情況下,倘若他對病情做了感知性陳述,盡管這種陳述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屬等善意地告訴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請患過胃病)他在義務履行上是絕對無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隱瞞或虛假陳述了就醫或治療等方面的事實,則犯有未適當告知重要事實的過錯,應當承擔違反告知義務的不利後果。
保險誠信是威脅保險業生存乃至政府誠信和社會誠信的重要因素,誠信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重要原則,保險誠信首先要求保險人做到最大誠信,最大誠信是保險人的道德准則;同樣誠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法律准則和行事規范。要建立保險當事方的互信機制,促成良性互動。從我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在我國部分保險企業和員工的保險誠信問題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形象和健康發展。可以說,影響保險業的發展和壯大,重要的不是保險產品的創新,而是保險的不誠信。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現在保險行業的信譽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將保險營銷和傳銷等同起來,如果不提升保險業的誠信,整個行業的生存根基將會受到摧蝕,保險本身將不復存在。
誠信也不是絕對的,只要雙方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對的起自己,也對的起他人,為了社會,不再自私,其實很簡單做到的。因此,建立保險各方當事人的互信機制,促進雙方的良性互動顯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險供求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矛盾,讓保險相關信息在參與保險的各方間對稱地進行傳播,揭開保險神秘的面紗,讓他真實地走進平常百姓家。
D. 畢業論文: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中的問題及研究對策 要求一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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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方面的研究的論文的文獻綜述怎麼寫
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方面的研究的論文的文獻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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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關於保險方面的畢業論文
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一、前言
保險投資在保險公司的經營中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國保險公司資金運作現狀並不盡如人意,保險公司作為一個商業企業,其根本目的在於追求利潤的最大化,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保險公司利潤已不能單純依靠收取的保險費與一定概率下的保險賠付差額,而是越來越倚重於保險投資的有效運營。因為保險與給付之差,其利潤率是一定的,而且還有減少的趨勢,而保險投資的運營,其預期的利潤率卻是無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進行各種投資運營才能使保險資金獲得長期穩定的增長,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可見有效的資本運營是現代保險業的支柱,是保險經營發展的生命線。
二、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和現狀
(一)我國保險投資的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我國保險企業的資金按規定只能存入銀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繳國家財政,無任何保險投資可言。經過20年的停辦以後,我國保險業隨著改革開放而獲得新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1980年開始恢復辦理國內保險業務,並積極發展國外保險業務。
1984年11月,國務院批轉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於加快發展我國保險事業的報告》中指出:「總、分公司收入的保險費扣除賠款、賠償准備金、費用開支和納稅金後,餘下的可以自己運用」。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的《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又從法規的角度明確了保險企業可以自主運用保險資金。這不僅是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強我國保險業活力的一項戰略性措施,對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國保險企業投資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初步發展階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取得投資權後,從1984年下半年開始,總公司在北京、江蘇等地嘗試性地開展投資(包括貸款)業務,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繼開展保險投資業務。
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企業的投資活動實行嚴格管理,一是對資金運用規模實行計劃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對人保下達2億元投資額度。二是對資金運用的方式與方向作了嚴格規定。1986年人保的資金運用被限定為投資地方自籌的固定資產項目。1987年批准試辦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和購買金融債券。這一階段的經營效益不大理想,資產運用率和投資收益水平都比較低。以1986年為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內業務匯總的資產運用率只有9.23%,投資收益率僅為0.83%。
2、調整整頓階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於面臨治理整頓的經濟環境和緊縮信貸規模的局面,加之保險業本身經營效益不佳,我國保險投資業務於1988年底進入調整整頓階段。其內容和措施有:總結前幾年資金運用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嚴格執行信貸計劃,嚴肅利率政策,把資金轉投到流動資金貸款方面,堅持「十不貸」和注意「重點傾斜」並採取了擔保和銀行承兌匯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資金運用的安全性與收益性。在這一階段,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工作除辦理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對原有投資貸款項目的清理的催收上。資金運用的范圍被限定為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技術改造貸款、購買金融債券和銀行同業拆借。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91年至1995年
經過兩年多的調整整頓,加之宏觀經濟形勢的好轉,保險投資業務於1991年開始進行新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保險投資在保險界得到了普遍認同和重視。兩家新成立的全國性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先後加入了保險資金運用的行列。保險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余額達109.46億元。保險投資的范圍有所拓寬,證券投資得到較大發展,保險投資收益得到提高。
4、規范發展階段:1995年至今
隨著1995年《保險法》的出台和實施,各保險公司遵照《保險法》調整業務,以符合《保險法》的要求。《保險法》的實施,為我國保險投資業務的規范與健康發展奠定的基礎。
(二)我國保險公司保險投資現狀
1、決策機制薄弱
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規范有效的決策機制,人保財險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專門的保險投資公司。決策的盲目性、被動性、隨意性十分突出,在僅能投資債券的時期,這類決策機制不會體現任何危機,對於資產規模迅速壯大的保險公司來說,更是掩蓋了其決策的弊端:決策機制落後,決策反饋機制尚未建立,在保險公司進入基金市場後會充分暴露出來。
2、保險投資渠道狹窄
1998年以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渠道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2000年3月1日起實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中央企業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而西方國家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法定渠道則較廣泛。如美國、日本就規定保險公司可進行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抵押貸款、不動產、保單放貸等業務。
3、保險資金利用率低
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有限的保險資金主要用於銀行存款。據統計,1998年人保、平保和太保三大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40%—60%局限於現金和銀行存款,保險資金基本上無「運用」可言。截止到1999年底,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率還不到20%。為了保證保險資金的安全,保險公司將大量資金存於銀行,由銀行進行專業的資金運用,而保險公司只能獲得固定的較低的存款利息,銀行存款的利息已經遠遠不能使保險資金保值、增值了,保險公司必須開拓出投資新領域來保證其資金的收益性、安全性。
4、保險投資缺乏相應人才
保險投資涉及到存款、國債、證券等多個領域,因此保險投資人才必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遠見,對各行業發展有底數,才能有膽略,有靈活性,善於捕獲商機,在資本市場上獲得豐厚的回報。而我國保險公司由於歷史原因,現有員工基本上由軍轉幹部、金融機構及政府部門調入和正規大學畢業生三部分組成,且前兩部分約占公司員工的70%,年齡大都在40周歲以上。這樣的人力資源結構,呈現出明顯的弊端,即知識結構老化,缺乏創造力。保險公司要想從保險投資中獲益,就必須引進相應人才,同時注重公司內部年輕人才的培養。 免費公文網版權所有
5、保險公司管理水平落後,影響保險投資收益
由於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體制落後,投資缺乏科學決策,許多公司在科學決策、內部約束機制方面比較薄弱。由此出現了許多領導項目貸款、人情貸款等。這些項目貸款很多無法收回投資本息,甚至成為呆賬、壞賬。管理水平的落後,影響了投資收益。
中國的保險公司要生存,保險事業要發展,客觀上要求保險資金實現有效運用,但是這並不是說中國馬上就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限制,還有一些地方需要去完善,還有一些制度需要制定,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三、建立我國保險投資體制的構想
(一)保險投資客觀上需要建立有效投資體制
所謂保險投資體制是指保險投資活動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的總稱。保險投資機制建立的目的在於提高保險投資的收益,降低投資風險。
保險公司的承保業務與投資業務是現代保險業的兩個重要特徵,其中保險投資業務已經成為現代保險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手段。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將擴大保險公司的盈利,增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經營和穩定性。同時,保險公司收入的增加,將使保險公司有能力降低保險費率,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提高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我國保險業如果沒有投資收益作為基礎,加入WTO後,在承保業務上很難與國外保險公司進行價格(費率)競爭。另一方面,保險投資業務的發展和獲利可以彌補業務上虧損,維持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如1987年英國兩大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虧損分別為0.64億英鎊和1.08億英鎊,而投資利潤為2.04億英鎊和2.49英鎊,盈虧相抵後,還有不小的綜合盈利。從近期國際保險業的發展特點來看,保險公司的主要收益已經從傳統的承保收益逐步轉移為投資收益,如美國產險業務自1978年以來連續21年出現承保虧損,主要收益來自於投資收益。
由於保險經營是一種負債經營,因而保險資金的運用除了考慮投資的收益外,還必須保證投資的安全性。因此,市場的開放,投資工具的增加和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客觀上需要保險公司進一步加強投資機制的建設,提高化解風險的能力,保證保險資金實現安全性和投資收益的協調。
(二)保險業應盡快建立、健全保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
建立和完善中國保險投資體制是一個系統工程。只有保險公司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加強經營管理,才可能為高水平、高效益的保險投資提供根本制度保證。如何加強經營管理,我個人認為可以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加大公司運作的透明度和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運用法律武器,嚴懲那些損害股東權益的行為,有效地維護股東的權益。
第二、建立和完善對經理層的約束和激勵機制,徹底改變舊的用人機制,讓市場和競爭來決定經理的選拔,使經理的報酬與公司的業績直接掛鉤。
第三、加強管理創新,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摒棄舊的、傳統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管理方工和方法,創建新的管理模式及其相應的方式和方法。
(三)進一步拓寬資金運用渠道
保險資金運用是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的基礎,是關繫到保險公司經營狀況的重要因素。
由於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加之其它種種原因,目前我國保險資金運用存在的問題是證券投資基金規模太小;保險公司無法控制入市資金的風險;在目前封閉式基金占據主流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能被動的分紅,其變現很難實現;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過窄;保險資金中短期性行為嚴重。
針對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拓寬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加快資金入市步伐,使我國保險業能夠持續快速發展。
1、保險資金入市
(1)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如果運用得當,還可有效解決保險公司所面臨的「利差損」問題。在《保險法》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投資,僅每年的利差損就有3至6個百分點,這為保險公司的長期發展埋下了巨大隱患。在銀行存款的利率為2.25%,國債的買賣收益最多不過6%-7%,在同業拆借市場上,因資金量有限,所以收益率微乎其微。而在2000年保險公司投資證券基金的平均收益達12%。因此,保險資金入市,從長遠來看,對保險公司增加盈利能力、解決「利差損」具有重要的意義。
(2)保險資金入市可以有效改善保險公司資產結構。如果允許保險資金按嚴格的比例進入證券市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閑置的壓力。因為保險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是進行股權的交易,在證券市場機製作用下,根據保險資金運用原則,保險公司必然將資金投入到效益好、有成長性的企業中去,這樣客觀上就使保險資產得到了相應的改善。
(3)從長期來看,保險資金入市對於啟動保險消費將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保險資金入市無疑使國家找到一種對資金更有效的配置方法,從而使部分社會資金與證券市場之間形成紐帶。在這個紐帶的連接過程中,不但可以改變整個社
資金的結構,還可以使經濟發展得到更大的保障,以便使國家、企業、個人以及保險公司更好的發展。
(4)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力。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業面臨著更大的沖擊,承受著更大的壓力。保險公司除了用提高服務質量來爭取保單,擴大客戶群外,其所得到的保費收入如何獲取最大的安全收益是關鍵問題。在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較我國暢通的多,除了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外,還可涉足證券市場甚至房地產業。所以,保險資金入市,可以增強我國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實力,更好地奠定加入WTO後的經濟基礎。
(5)保險資金入市可有效緩解證券市場中資金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有助於穩定證券市場。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可入市的保險資金的規模將越來越大,必將會改善證券市場的資金結構,它對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所起的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2、保險資金進入短期拆借市場。
盡管保險公司都有較高的信譽,但上前還不能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而須有抵押。如果能直接以信用方式進入短期拆借市場,可以為保險公司提高資金運用效率提供方便。
3、擴大可投資的企業債券范圍。
目前保險資金只可購買鐵路債券、電力債券和三峽債券,應擴大到其他的企業債券。盡管企業債券質地有好有壞,或者說存在風險,但應相信保險公司有一定的鑒別能力。
4、進行資產委託管理。 免費公文網版權所有
資產委託就是保險公司以合同的形式把資金委託給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運作。它的最大好處是保險公司省心省力,不必事事躬親,同時由專業公司進行操作,也可確保較高回報。
(四)培育專門資金運用人才
我國加入WTO將使保險業面臨更加嚴峻的考驗,保險公司如何作好准備,採取措施,搞好投資收益,上面已經從體制和機制創新、拓寬資金運用渠道等多方面進行了探討,但要確保這些對策措施具有現實的針對性、決策的參考性和實施的可操作性,關鍵在人,關鍵取決於目前保險公司幹部職工隊伍的素質。因此,首先要改變幹部隊伍年齡老化問題,採取買斷工齡、提前內退等方式,分流一批年齡老化的人員,以保證隊伍的生機與活力;其次,要從管理入手,通過秘訣革,建設與國際接軌的一流現代化商業保險公司的高效精簡的機關管理體制,盡快與國際經濟接軌;再次,要注重人才的引進和使用,以及後備幹部和後備人才的儲備。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圍繞加快效率的長遠目標,建立結構合理高素質的幹部隊伍;以及培養選拔一批優秀的中青年幹部,建立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的後備幹部隊伍,構建既有長期培養對象,又有近期可以上崗的人才儲備庫《保險行政管理畢業論文:論保險公司保險投資 (1)》來源於免費範文網
G.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論文!2000字
社會保險基金被老百姓稱為「養老錢」、「救命錢」,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至關重要。近年來,各種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征繳社會保險基金數量逐年增加,給基金監管帶來一定難度。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是各級社保基金監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包括管理與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管理是指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過程的行政、資產負債的管理,監督是對社會保險基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尤其指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一)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需要改革。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制度設計,政府既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制定者,又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執行者,政府承攬了社會保險的一切管理事務,社會保險體制運行的一切後果也完全由國家承擔。如「上海、廣州市挪用社保基金」案,最後的責任都由政府來承擔。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06年底全國累計挪用社保基金71億元人民幣。如此龐大的專用資金被擠占挪用,給國家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帶來隱患,隨著社保基金規模持續擴大,迫切需要改變目前國家在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承擔具體責任的現狀,轉向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只負責制定宏觀政策,而社保基金監督則由社保機構主管部門、社會專業中介機構負責的格局。
2.國家社會保險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較低,沒有充分發揮基金的調劑作用。目前,我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不統一,經辦機構名稱不一,給人民群眾造成社會保險不規范、不嚴肅的表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過20年的改革實踐,已實現基本保險制度全國統一,養老基金省級統籌,但從地區差別來講,西部、中部地區的養老基金積累較低,社會保障支撐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有限。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1996年開始探索改革,目前仍處於改革試點階段,基本養老金還是縣級統籌,並且各地征繳基數、徵收比例、發放形式、待遇標准也都不一致。失業保險仍停留在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處於起步階段,女工生育保險仍處於探索試點階段。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各地啟動時間不一,覆蓋范圍不一,嚴重影響不同性質單位職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動,不利於職工跨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容易挫傷參保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3.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沒有形成合力。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財政、審計及行政監察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徵集、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社會保險擴面工作主要靠勞動保障部門;審計部門雖然經常安排社保基金審計項目,但基本上只對社保經辦機構在基金的財務管理方面實施審計,由於審計手段、時間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蹤審計,各地社會保險參保稽核面不足40%;財政部門僅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監察機關很少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4.稽核檢查手段缺乏剛性、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嚴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缺乏具體的法規支持。如企業職工徵收養老保險費按實發工資為基數,事業單位按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社保經辦機構在稽核徵收過程中,缺乏對參保單位有效的制約手段。《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在實際中,有的企業欠費嚴重,對於上千萬元的欠費來說,加收的滯納金微不足道,有的企業把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擠占挪用了。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對其處以任何經濟處罰都不起作用。據統計,我市欠費企業占參保企業總量的40%以上,拖欠養老保險費百萬元以上的企業17戶,欠費企業數量多,拖欠數額大,給社保事業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憂。各險種各自征費,各自稽查,造成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和人力、財力浪費,還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一些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參保人數降低,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也很嚴重。
5.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工作薄弱。一是內部控制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備,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台賬及相關單位的繳費記錄等基礎性工作還不能完全應用計算機化管理;二是編制緊缺,人少事多,現有的編制已不能適應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影響了養老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三是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因經辦機構人員少,經費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於形式,未能落到實處。
(二)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缺少制衡式監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強調的是在監管職能的履行方面各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即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共同監督基金運行的全過程,以及五者之間相互制約。目前我國現有社會養老基金監督體制是將社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督僅是對存入財政專戶社保基金的管理,而對社保部門在基金徵收、支付環節的監督不到位。參保單位少繳、漏繳、未報現象缺少外部監督,另外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如何購買國債等項目,安全增值又缺少國家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2.勞動保障部門內部缺少建立相應的審計監督。缺乏對基金的徵收、發放、管理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和科學規范,沒有起到積極的內部控制、監督作用。
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缺少應有的監督手段。如:(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監管最基本的組成部分;(2)基金外部管理人,是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機會的謹慎措施;(3)外部審計,能夠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估,可以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監管成本控制,可限制基金管理人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基金項目上。
4.社保經辦人員自我約束意識淡薄。基金管理法制意識不強,缺少養成在監督環境下工作的習慣,應建立社保經辦機構定期的輪崗和培訓機制,增強社保基金管理職業道德意識。
二、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幾點建議
中國養老社會保險模式選擇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下稱「統賬制度」)。這一制度,從產權結構看,是公共社保金和私人社保金的混合,從財務制度看,是隨收即付制度和積累制度的混合。這種制度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它要求採用不同於單一產權結構和單一財務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監督制度。建議:探索建立與此復雜性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基金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
(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建議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於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社保部門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時又是基金運營的主體,所以應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一方面基金管理局依據養老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將統籌賬戶基金投資於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的對象和國家重點開發項目。另一方面在給付時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門的指令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社保部門建立臨時性賬戶,從財政專戶劃出給付資金並按時足額進賬職工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個人養老金賬戶。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部門對社會統籌部分的給付負有最後責任。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以稽核為重點,建立擴面征繳工作的長效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積極會同財政、審計、工商部門,加大對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的工作力度。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主動向政府報告,建立健全擴面征繳工作的長效機制,形成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合力;要積極爭取審計部門在審計社會保險時,向繳費單位延伸審計,督促參保單位繳費;同時要加大社會保險宣傳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政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3.調整國家在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的職能。一是立法職能,負責制定確保養老金系統健康順利運行的法律法規。二是對養老金事務的動作實施監督,確保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規范化。三是接受有關個人和機構就養老金事務提起的申訴、舉報、批評、建議,調解有關養老金事務的糾紛,受理有關養老金事務的訴訟。
4.加強社保部門經辦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完善管理制度,簡化辦事程序,增強社保部門依法遵章辦事的透明度,提高計算機管理應用能力和經辦服務能力。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方面的建議
1.建立制衡式監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是指在整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監管體系中,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充足性監督權交給社保部門,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合法性監督權交給基金監管委員會,外部監管機構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實現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以及實現交叉監管的目的。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於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於限制代理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
3.加強行政監督。建立有效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機構,建立社會養老基金在徵收、支付、待遇、核定增值運用全過程全社會監督和適度監督制度。在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同時加快中介機構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培養精算、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和各種風險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的目的是向各機構和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使他們能夠獲得並准確理解有關基金運營的信息,從而加強對基金監管,減少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今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操作就像酒店、餐廳的開放式廚房一樣當眾操作,讓客人監督。
4.加強對社保部門隊伍建設的監督和素質提高的監督。培養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養成在監督下工作的習慣。對組織機構內部建立控制機制,包括道德風險、運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預防、矯正和有效處理,以及投資范圍的適度管制,減少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
H. 保險專業的學年論文題目有些什麼
1)論我國人身保險發展的市場前景
2)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比較
3)商業保險在我國的發展趨勢
4)中國加入WTO後保險業的發展前景
5)如何改善我國保險監管的不足、
6)論中外保險競爭與合作
7)交強險的運用與改革
8)論述我國創新型保險產品的發展現狀及發展前景
9)年金保險在我國的發展前景
10)比較責任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
11)比較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的異同
12)農業保險在我國今後的發展趨勢
13)我國保險代理人體制的改革
14)保險理賠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與特殊原則
15)分析影響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6)我國再保險業的發展趨勢
17)重慶保險市場分析
18)保險企業提高經營效益的根本途徑
19)分析幾種典型的保險公司組織形式
20)理解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
21)保險業在混業經營中的意義
22)保險營銷環境對保險營銷策略的影響
23)理解保險經營資產具有負債性的意義
24)為什麼保險人在經營中要遵守風險大量原則
25)論述人身保險的特殊性
26)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主要問題
27)論保險人公估人在我國保險市場的作用
28)論《保險法》修改的要點
29)保險學大學生在中國保險市場的作為
30)保險的「助動器」與「穩定器」作用
31)論保險條款「通俗化」的必要
32)分析目前國家允許保險資金海外投資和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
33)分析我國保險經紀人市場的發展前景
34)分析我國保險業的人才需求狀況
35)淺談保險代理人
36)分析保險營銷新渠道的拓展
37)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互動
38)分析我國目前投資型保險
39)論我國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
40)分析我國企業年金保險市場
41)論中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所帶來的影響
42)淺談保險合同的訂立與生效
43)保險資金的有效管理運用
44)如何改善我國保險監管的不足
45)論我國保險營銷策略與發展
46)淺談保險客戶服務中心管理
47)如何改善我國保險監管的不足
48)淺談我國補充養老保險發展現狀極其發展意義
49)論意外傷害保險的可保危險
50)如何發展我國農村醫療健康保險市場
51)我國財產保險發展趨勢
52)論述財產保險的主要特徵
53)訂立財產保險合同應遵守的原則
54)簡述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
55)再保險對財產保險公司的意義
56)家庭財產保險在中國的發展前景
57)分析目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現狀
I. 關於有關保險法的論文
論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
摘要:誠信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從我國保險業經營的現狀來看,眾多現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保險業健康發展。本文擬從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和保險法將其規定為基本原則的原因、內容、在保險法中的體現、誠信缺失現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進行一些探討:
關鍵詞:保險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保證說明棄權與禁止反言體現保險監管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和保險法將其規定為基本原則的原因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現代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最早起源於海上保險。在早期的海上保險中,投保人投保時作為保險標的的船舶或者貨物經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實情況如何,在當時的條件下,只能依賴於投保人的告知;保險人根據投保人的告知決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險風險、確定保險費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的真實性對保險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要求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體,即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該原則在《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中首先得到確定,該法第17條規定:「海上保險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契約,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誠信原則,他方可以宣告契約無效。」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內涵
保險合同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誠實信用是評價保險合同效力的基礎,對保險合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內涵我國學者有著不同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有:
第一,「語義說」。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對民事活動的參加者不進行任何欺詐、恪守信用的要求;①
第二,「一般條款說」。其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外延不十分確定,但是具有強制性效力的一般條款;②
第三,「立法者意志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及當事人利益、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
第四,「雙重功能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由於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④
第五,「層次構成說」。其主張誠實信用原則應從立法目的、規范內容和司法意義三個層面來進行分析;⑤
第六,我國台灣學者史尚寬先生認為,誠實信用原則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關系的一面,顧及他方利益,衡量對方對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並使其正當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誠的因素」,「誠」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務;三是,遵從交易習慣之意,但不包括不利於當事人正當期待之保護的交易習慣。⑥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及履行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以最大的誠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互不欺騙和隱瞞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情況,嚴格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承諾。
(二)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基本原則的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由保險合同的特殊性決定的,保險活動之所以強調最大誠信原則,其原因有:
第一,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所謂射幸合同,即當事人全體或其中的一人取決於不確定的事件,對財產取得利益或遭受損失的一種相互的協議。⑦對於射幸合同,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確定保險費率,全依賴於對保險標的的客觀判斷,只有當合同約定的風險事故發生時,作為保險合同一方的保險人才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然而作為保險風險的大小發生與否與當事人密切相關,對保險人而言,如果風險不發生,則無需支付保險金。因此,保險合同與一般的經濟合同中風險由當事人自己承擔有著本質的區別。現代保險的經營是依據「大數法則」為基礎開展的,在「大數法則」下,保險人所繳納的保險費構成用於承擔保險風險的保險基金;這個保險基金是每個被保險人所共有的,每個被保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這個基金如同公共財產一樣,雖然利益是全體社會成員的,但是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隨意去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也不允許任何人隨意的破壞;同樣,任何一個被保險人的惡意行為所導致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損害,其實質不是損害保險人的利益,而是通過破壞保險基金的穩定,直接影響了每一個被保險人的利益。故保險合同雙方都必須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第二,保險合同與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信息不對稱性。一方面,保險合同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標的或者人身將來可能發生的危險,屬於不確定的狀態,保險人之所以能夠承保處於不確定的危險,是基於其對危險發生程度的估計和計算。由於投保前後,保險標的均在被保險人控制之下,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危險狀況最為清楚,而保險人作為危險的承擔者卻很難全面了解保險標的的具體狀況;另一方面,由於保險合同條款是專業人士擬定的,其內容往往很復雜並包括諸多保險專業術語,一般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特別是涉及專業性和技術性問題的條款很難准確理解,因此,如果沒有對投保人和保險人最大誠信的要求,保險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因受利益的驅動而可能發生的逆選擇將大大增加,從而危及到保險行業的正常發展。
第三,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看,保險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在國民經濟中佔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徵表現為:其一,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通過向保險人繳納一定的保險費從而形成一定的保險基金,由保險人來承擔被保險人可能出現的風險;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大,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也就越合理,從而保險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這些要求保險人堅持最大誠信原則,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險經營的安全性。穩健經營是對保險行業的特別要求,我國對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也有明確的限制,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於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只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因此保險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最大誠信原則。
綜上所述,保險行業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礎;保險合同及行業特點決定了保險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
二、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
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未完!!!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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