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審批和執行
第八條 項目申請人在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時,參考全國社科規劃辦公布的經費資助額度,根據研究的需要編制項目概算;對評審後的擬立項項目,學科評審組審核概算,提出建議資助金額;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建議資助金額進行復核,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審批。第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在評審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發出《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立項通知書》。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書後,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項目預算,並根據要求填寫回執,於一個月內將列有預算的回執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凡無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執者,視為自動放棄資助,不再辦理撥款手續。第十條 項目預算編制要求:(一)項目預算的編制應當根據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應根據項目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編制項目預算,並對主要用途和理由進行詳細說明。(三)編制項目預算應接受本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的指導和審核。第十一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對列有項目預算的回執進行審核,批准後將項目啟動經費撥付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統一管理,一般不能轉撥其它單位。如確需轉撥協作單位,應書面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協作單位不能在轉撥經費中提取管理費。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根據項目類別和完成期限,分期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3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書面報告和《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5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80%,其餘20%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後期資助項目立項後撥付30-50%繼續研究經費,其餘經費待驗收合格後撥付給有關出版社資助出版。未通過驗收結項的項目,不予撥付剩餘經費。第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執行批准後的項目預算,一般不能調整。確因項目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核批:(一)項目預算總額調整,應當按照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調整金額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按程序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未超過項目預算總額10%的,應報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批准並報財務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范圍和標准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項目決算表,並附上財務部門列印的項目經費開支明細賬。項目負責人和所在單位應實事求是地填寫項目決算表。第十七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名稱、成果形式改變;項目研究內容重大調整;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管理單位變更;未能按計劃完成研究任務,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項變更的,須由項目負責人或所在單位提交書面請示,經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檢查發現有重大事項變更未予報告者,暫停撥款,待報告並經審批後,再恢復撥款。第四章 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通知後,填寫回執,按批準的資助金額編制開支計劃,在一個月內寄回全國社科規劃辦,無特殊情況,逾期視為自動放棄,不再辦理撥款手續。
全國社科規劃辦接到列有開支計劃的回執後,將項目經費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帳戶,由所在單位統一管理。項目經費不分撥給項目研究成員個人。
第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特別委託項目、重點項目一般撥款三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40%,次年以檢查合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年度檢查表》為憑撥付30%,其餘30%為預留經費。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一般撥款二次,立項當年以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70%,其餘30%為預留經費。預留經費在項目驗收結項後撥付,未通過驗收結項的,不予撥付。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按計劃自主支配項目經費。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 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管理費(特別委託項目和重點項目每項2000元,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每項15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分配管理費的比例可為3:2。
2. 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資料收集、 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購置費等。
3. 調研差旅費:指為完成項目研究工作而進行的國內調研活動開支的差旅費,其標准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港、澳、台的調研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與課題有直接關系,確需赴國外調研的差旅費,須經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4. 小型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舉行的小型研討會的經費開支。
5. 計算機及其輔助設備購置和使用費:因項目研究確需使用計算機,而項目負責人又確無計算機或其所在單位沒有配置或無法提供計算機的,經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批准後,可以購買一台計算機,其所有權歸所在單位。計算機使用費指上機費、錄入費以及用於項目研究的資料查詢、信息交流等上網費和軟體費用等。
6. 咨詢費:指為開展項目研究而進行的問卷、專家咨詢等支出的費用,提取額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8%。
7. 印刷費:指項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費、列印費和謄寫費等。
第二十條 成果鑒定費(包括鑒定專家勞務費、鑒定材料郵寄費等)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撥付。根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分級鑒定辦法,重點項目最終成果的鑒定專家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一般項目、青年項目的成果鑒定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社科規劃辦、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形式和字數掌握在300—800元。
第二十一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其資助經費結余(包括預留經費)可用於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部分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會科學研究工作。在同等條件下,原項目負責人有優先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項目進行過程中,凡有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項目重要事項變更者,暫停撥款。審批同意後,恢復撥款。
第二十三條 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等原因更換科研管理部門及財務管理部門,須經調出、調入單位和省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同意並簽署意見,報全國社科規劃辦審批。
第二十四條 對因項目負責人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按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予以撤銷的項目,追回已撥經費。
第二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歷年收支帳目,如實編制《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結項審批書》(下稱《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接受管理部門檢查。
第二十六條 自籌經費項目的經費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及本管理辦法的規定。自籌經費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省社科規劃辦和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的預算、決算和開支情況進行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資助經費帳目和單據,以備上級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審計。
對於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地方和部門可給予配套資金予以支持。
Ⅱ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青年項目年齡限制
申請青年項目者(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以申報截止日期為准),不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Ⅲ 急急急 有誰知道哪裡可以找到《北京市社會保險基金業務檔案管理實施細則》(京社保發【2010】56號)
樓上說的是關於印發《北京市<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人社保發〔2010〕109號
http://www.bjld.gov.cn/xwzx/zxfbfg/201004/t20100428_23065.html
Ⅳ 如何申請北京市社科基金
關於2014年北京社科基金年度項目的申報工作安排如下:
一、選題要求:在北京社科規劃網站中下載《2014年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研究選題》選題主要確定研究范圍、研究方向和研究重點,申請人可據此確定申報選題,也可另行設計具體題目。依據《選題》條目申報的選題,應選擇不同的研究角度、方法和側重點,題目的文字表述可做修改。同時,鼓勵申請人根據自身的研究興趣和學術積累申報自選課題,自選課題與按《選題》設計的課題在評審程序、評審標准、立項指標等方面同等對待。
二、申報條件:課題申請人須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或副局級以上領導職務。不具備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青年項目,但必須有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同行專家推薦。青年項目申請人(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9周歲(1975年4月25日以後出生)。作為項目負責人同年度只能申報一個基金項目,且必須從事實際研究工作並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項目實施;課題參加者或推薦人須徵得本人同意並簽字確認,否則視為違規申報。有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項目負責人(以結項證書標注日期為准)不能申報新的年度項目。申請的研究課題已獲得其他資助的,須在《申請書》中註明所申請項目與已承擔項目的聯系和區別,不得以內容基本相同的同一成果申請多家基金項目。以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後出站報告為基礎申報的北京社科基金項目,須在《申請書》中註明所申請項目與學位論文或出站報告的聯系和區別。
三、申報辦法:各二級管理單位(特指統一認定的43個北京市社會科學「十二五」基金項目二級管理單位)可申報20項,其中被評為2013年度優秀二級管理單位的可申報25項;其他單位限報5項。各單位申報青年項目不得少於1/3;不受理個人申報;中央在京單位申報的課題必須是研究北京問題的,其他不予受理。此次申報的項目資助額度為重點項目12萬元,一般項目8萬元,青年項目5萬元,申請自籌資金項目可不佔單位申報指標,但須註明資金來源,確保項目研究任務按計劃完成。
Ⅳ 2016年北京市社科基金什麼時候出來
根據北京市社科規劃辦《關於組織申報2016年度北京市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CBD發展研究基地和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基地組織了2016年度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項目的申報工作,並於5月3日召開了研究基地學術委員會評審會議,會議採用匿名評審方式,到會的全體學術委員認真審閱了全部申報項目的論證活頁並進行討論、推薦,經會議投票表決,產生了推薦上報項目CBD發展研究基地4項,北京經濟社會政策發展研究基地5項,現予以公布(詳細清單見附件: 2016年度北京市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項目推薦上報一覽表)。
Ⅵ 北京市科委基金項目算國家級嗎
很顯然,北京市科委的基金項目屬於省級(含直轄市)。當然日後可能有機會上升到國家級立項。
Ⅶ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學、藝術學、軍事學三個單列學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頒發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1]142號)同時廢止。以前發布的相關辦法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Ⅷ 北京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保基金」)的財務管理行為,加強農保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京政辦發〔2005〕62號)和《關於實施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的具體辦法》(京勞社農發〔2006〕75號)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轄區內負責管理農保基金的財政部門和負責農保基金收繳、支付工作的勞動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進行農保基金財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由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願參加,以個人賬戶為主,建立待遇調整機制,採取積累式的養老保險制度。本辦法所稱農保基金是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利息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參加保險人員年老後的基本生活。 第四條 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按規定籌集和使用農保基金;建立分會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農保基金安全。 第五條 農保基金納入區縣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 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二章 農保基金預算 第六條 農保基金預算(以下簡稱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農保工作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七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繳計劃和支付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八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加強基金監控,發現問題應立即採取措施解決。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一條 農保基金按規定、按時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 第十二條 農保基金收入包括:養老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其他收入等。 養老保險費收入是指參加保險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集體補助等。 利息收入是指用農保基金購買國家憑證式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財政部門給予農保基金的補貼。 其他收入是指收繳的養老保險資金以外的收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設立農保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收繳的養老保險費收入,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支出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要定期將收繳的農保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在繳存基金時要將收入戶產生的利息和支出戶轉交的利息一並上繳財政專戶。繳存時,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賬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賬。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應將市級財政按照市與區縣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對當年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實行補貼,建立待遇調整儲備金等,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制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條 農保基金支出是指養老保險金支出。 養老保險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加保險人員的支出等。 ..............
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