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是否可以申請破產和申請倒閉(如圖)
對保險公司破產倒閉這個問題,阿寶叔開門見山說三個點:
1.保險公司設立門檻高,運營監管嚴格,安全系數高
2.保險公司破產也是可能的
3.即便破產,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一
保險公司破產?難!
有人來問保險公司破產的問題,我一般都會先抬出一個事實:中國大陸自1980年恢復保險業務以來,還沒有保險公司破產的記錄。
為什麼?因為保險公司的設立、運營、破產退出,後面都有一套嚴格的監管機制。
先說設立。
《保險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這個條款的意思是:承接了一堆爛債的新公司,這只基金會給它補償,補償額度即以上面的90%、80%為限。
有了保險保障基金的幫助,承接了破產保險公司合同的公司,就不會受拖累,影響經營。
在這整個過程中,我們的人壽保險合同只是直接發生了轉讓。只要是保險合同規定的,不管到了哪家公司,都不會更改。
Ps:雖然保單在轉移之後效力不變,但是有些合同的投資收益還是會有變化,比如分紅型的分紅,本身就是波動的,它來自於保險公司自身的收益分配。這家保險公司都破產了,自然談不上分紅。
四
小結
寫到這里,阿寶叔可以直接說結論了:
保險公司不僅很難破產,概率太低,而且即便太作死破產了,我們的保單也基本不受影響。
B. 新時代保險公司發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本文已作為國際經濟學作業上交至導師處作者地址:河南工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2004級經濟學類郵編:450001摘要縱觀我國保險業20多年的發展,中國保險市場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就中國保險業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時提出加入WTO後應採取的對策。關鍵詞:保險業現狀發展趨勢挑戰潛力對策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保險業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一)中國保險業在開放中不斷發展壯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業務快速發展。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2003年保費總收入達到3880.4億元,比上年增長27.1%,相當於1999年的2.8倍;保險業總資產達到9122.8億元,比上年增長41.5%;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8739億元,比上年增長51.4%。2003年保險密度為287.44元(即每個公民的平均保費),保險深度為3.33%,中國保險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2、市場體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4家,外資保險公司37家。按業務性質分,財產保險公司25家,人身保險公司30家,再保險公司5家,政策性保險公司1家。此外還有6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2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中介機構705家,其中保險代理公司507家,保險經紀公司115家,保險公估公司83家,保險從業人員達到150萬人。3、體制改革進展順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等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突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分別設立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把保險資金實行了專業化管理和集中統一運用。在探索保險資金管理改革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規初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中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後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5、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中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加強了保險業監管的制度建設。(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企業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於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0%左右。而我國2000年的保險深度為1.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中國的107倍,日本是中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和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狀況,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1.保險市場體系化。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2.經營業務專業化。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3.市場競爭有序化。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代理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4.保險產品品格化。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佔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5.保險制度創新化。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製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6.經營管理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7.行業發展國際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8.從業人員專業化。在國內外同行競爭的背景下,客觀上對保險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業保險公司將更加重視人才的培養,既要培養適應國內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核保師、核賠師、精算師、專業人才,更要培養精通國際保險慣例、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中國保險業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1、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加強了保險市場競爭程度,導致保險企業保費利潤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費外流。盡管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第102條規定了「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地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實際操作時,難度比較大。目前保險監管部門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自留保費不低於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費可以由外資歷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3、與國內保險公司爭奪一定的市場份額。外資保險公司客觀上有著資金實力雄厚,管理先進,技術服務水平較高的優勢,目前盡管在業務經營范圍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發展勢頭還是比較好的。從全國的市場結構看,外資保險公司所佔比重年還不到百分之一,但在開放區域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接近10%,並有繼續擴大的趨勢。4、外資保險公司由於在待遇方面有著比國內保險公司優厚的條件,會造成國內保險企業一部分優秀人才流失。(二)從影響保險業的發展的諸因素看,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存在巨大的潛力1、隨著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爾系數的不斷降低,保險品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消費品必然會逐步伴隨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保險業必將隨著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提高不斷增加。在當代世界經濟活動中,保險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業在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將日益增加。保險機構應充分認識到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巨大市場潛力和生存空間,實現保險業從買方市場向賣方市場的轉化。3、在我國社會經濟發生重大變革轉型時期,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范圍呈日趨增長和擴大的趨勢。各種意外事故屢屢發生,天災人禍不期而至,這就為拓展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為保險人員推銷保險,開拓業務活動創造了有利的客觀條件,為保險業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三、中國加入WTO後保險業的對策面對中國保險業與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後面臨的挑戰,我們應考慮以下對策:(一)加快對內開放保險市場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險業的競爭力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有兩大特徵,一是封閉,二是壟斷。針對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加快對國內保險市場開放的步伐,盡快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保險機制,打破封閉壟斷的市場格局,放開內資保險市場,大膽的讓現有保險公司都加入競爭行列,實現保險市場的充分有序競爭,並充分發展。(二)國家對保險業應實行低稅政策,進一步壯大民族保險業實力。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稅收標準是按照保費收入每年上繳8%的營業稅、33%的所得稅和15%的調節稅。我國財政對保險公司實行攬底課稅,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責任准備金的積累,從而影響保險償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給予外資保險公司超過國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會使中外保險公司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以上都需要國家從政策上予以探討研究。(三)改革我國國內資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營體制和管理體制,盡快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保險業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現在內資保險公司在人事、財務等的管理上基本是舊的管理體制。由於體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員工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還不能與外資公司相比。因此要通過改革,克服內資保險體制上的種種弊端,引進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使內資公司盡快提高企業活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與此同時,要盡快健全和發展有利於內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拓寬國內保險業經營渠道,壯大內資公司資本實力,在積極穩妥地推進內資保險公司改革的同時,使之在公司結構和保險業務運作上盡快的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競爭。(四)在競爭日益國際化的保險市場上,我國保險業要想立於不敗之地,必須建立全新的保險經營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實力和國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險公司,內資保險公司必須轉變經營觀念,樹立效益成本的經營思想,建立適應未來保險市場的內控機制,特別對承保質量、管理效率、防範風險能力、規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實行嚴格管理。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苦練內功,提高風險管理及技術水平。要轉變單一的經營模式為多種形式的營銷模式,以勇於開拓,敢於創新的精神,創造性地探索多種形式的營銷手段。要學習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辦慣例,側重培育中介機構和利用中介機構展業。以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為手段,使自身立於不敗之地。此外,國家應從政策上對民族保險公司進行扶持,在來源配置上實行傾斜政策,增強其綜合實力。(五)積極開展保險科技創新活動,全面快速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保險技術創新是就保險業的業務經營上,所進行的種種富於開拓性、創造性的變革。主要包括險種創新、營銷方式創新、服務項目創新等多方面。保險技術創新有利於縮小民族保險業與國際保險市場的差距,帶動保險業迅速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使我們在未來的保險市場中居於相對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險種創新而言,我們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全力開拓新險種。如分紅保險、變額保險、單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險。其次,就營銷方式而言,可以學習借鑒外國保險業的經營經驗,結合我們自身情況,大力發展新的營銷手段和方式,盡早為開展網路保險做好鋪墊。將發展網上保險作為21世紀的戰略舉措,為佔領網上市場做好積極鋪墊。(六)加快培育高素質的人才未來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民族保險業除了要注意築巢引鳳,通過尊重、優待政策來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現有人才的教育和培養。與此同時,要注意培育企業文化的氛圍,創造和諧寬松、團結向上的環境,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險法規,強化市場監督保證保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做到監督的全程化、動態化、持續化。同時,要加快制定入前後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對內外保險公司應實行統一監督,在監督目標、指標、手段上應避免雙重標准,切實有發揮國家保險監督的職能作用。參考文獻:1.喬桂明:《中國保險業發展戰略研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3-12-012.3.魏華林、俞自由、郭楊:中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及其監管。《保險研究》,1998(7)、(8)、(9)作者地址:河南工業大學經濟貿易學院2004級經濟學類郵編:450001
C. 未來保險業失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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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的中國保險業28年前從零開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保險業經歷了近30年的高速增長,在補償災害損失、維護社會安定、支持中國的經濟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首先,整個行業發展突飛猛進。其表現主要有三:一是保險機構增長迅速。1980年,中國只有1家保險公司,1998年為28家;截至2007年底,全國共有保險機構110家,是十年前的4倍。此外,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代理人、經紀人、公估人)從2000年的幾家,到2007年底的2331家,幾年間增長近500倍。二是保費收入增長迅速。1980年全國保費收入為4.6億元,2007年,全國實現保費收入為7035.8億元,28年間,年均增長達31.2%。三是保險資產增長迅速。從1980年恢復國內業務到2007年,保險業積累第一個1萬億資產用了24年,積累第二個1萬億資產用了3年,第三個1萬億僅有1年時間。截至2007年,中國的保險業資產總額達到2.9萬億元,是五年前的5倍。1978年到2007年,中國經濟年均增長9.88%,同一時期保險機構總資產卻增長了7000多倍,年均增長37.5%,遠遠超過經濟增長速度。中國保險業突飛猛進的發展令全球業界震驚。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中國保險業現狀與發展前景的分析縱觀我國保險業20多年的發展,中國保險市場雖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難得的機遇和前所未有的挑戰。本文就中國保險業的現狀、發展趨勢和前景作出分析,同時提出加入WTO後應採取的對策。關鍵詞:保險業現狀發展趨勢挑戰潛力對策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狀況及發展趨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一個以國有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外保險公司並存,外資保險公司爭相入市,多家保險公司竟爭發展的保險市場新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保險業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一)中國保險業在開放中不斷發展壯大,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業務快速發展。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中國的保險業保持了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良好勢頭。2003年保費總收入達到3880.4億元,比上年增長27.1%,相當於1999年的2.8倍;保險業總資產達到9122.8億元,比上年增長41.5%;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8739億元,比上年增長51.4%。2003年保險密度為287.44元(即每個公民的平均保費),保險深度為3.33%,中國保險業呈現出蓬勃發展的良好局面。2、市場體系逐步健全。截至2003年底,全國共有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中資保險公司24家,外資保險公司37家。按業務性質分,財產保險公司25家,人身保險公司30家,再保險公司5家,政策性保險公司1家。此外還有6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2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專業保險中介機構705家,其中保險代理公司507家,保險經紀公司115家,保險公估公司83家,保險從業人員達到150萬人。3、體制改革進展順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等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了重大進展。部分股份制保險公司通過吸收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股權結構得到優化,治理結構逐步完善,經營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突破。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分別設立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把保險資金實行了專業化管理和集中統一運用。在探索保險資金管理改革方面邁出了重要步伐。4、法律法規初步完善。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保險業進入了有法可依、依法管理階段。為適應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2001年國務院頒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國保監會積極清理了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法律法規和規章。2002年頒布實施了新的保險法,與此同時中國保監會依據新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先後制定、修改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配套的規章和制度。一個適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已經逐步形成。5、保險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償付能力監管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頒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建立了償付能力預警指標體系,符合中國國情的償付能力監督制度框架初步建立。與此同時,實施了《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監管指標》、《財產保險公司分險種監管報表》以及《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精算規定》等一系列監管規章。加強了保險業監管的制度建設。(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保險業就以下幾個方面與之存在著巨大的差距1、從保險業發展的規模上看,我國保險公司的數量、保費總收入和資產總量都相對很少。規模是行業和企業發展水平的基本標志,從各方面的統計數據應該看到,我國保險業還處在起步階段。2、從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上看,我國在這兩方面都處於相當低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距甚遠。保險深度是一個國家和地區年保費收入與同期國內生產總值之比。目前,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保險深度已達10%左右。而我國2000年的保險深度為1.8%。保險密度指標是指人均保費。發達國家已達2000---3000美元,日本高達4600美元。而我國人均保費只有127.7元,約15美元,美國1600美元,人均保費是中國的107倍,日本是中國的307倍。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是衡量保險業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3、從我國民眾對保險業認識的程度上看,保險觀念還較差。人們對保險在穩定社會經濟,維護個人切身利益上的作用認識不夠。主動買保險的個人寥寥無幾,整個保險業,特別是人身保險是個買方市場,迫使百萬保險推銷大軍四處奔波,推銷保險產品。保險作為市場經濟的產物,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必須讓人們從切身利益上認識其作用。(三)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和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狀況,預計在未來一個較長時期內,我國保險業將出現以下發展趨勢:1.保險市場體系化。從1995年《保險法》頒布實施特別是1998年11月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的情況來看,建設和完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的步伐正在加快,一個體系完整、門類齊全、法規健全的中國保險市場體系正在建立。2.經營業務專業化。隨著我國保險體制改革的深化,出口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將從商業保險公司中分離出來,由國家成立專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與此同時,在未來幾年也會成立專營諸如火險或機動車險業務的專營保險公司。3.市場競爭有序化。從1997年開始,人民銀行從整頓代理人入手調整了航意險、機動車險的退費、手續費,大力整頓保險市場,許多違規行為被制止,中國保監會成立後,進一步強調要逐漸規范市場秩序,加大對違規機構和違規行為的打擊處罰力度,取得顯著成效。4.保險產品品格化。在逐漸成熟的市場里,產品要佔領市場只能靠品牌+價格+服務,這就是品格化。就保險產品的品格化而言,它所包含的不僅是利益保障功能或投資功能、儲蓄功能或產品的組合功能,更主要的是它的價格水平與服務水平。5.保險制度創新化。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我國的保險創新內容主要包括產品開發、營銷方式、業務管理、組織機構、電子技術、服務內容以及用工制度、分配製度、激勵機制等方面的創新。通過上述內容的創新,促進我國民族保險業的發展,使國內保險公司在與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6.經營管理集約化。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國內各保險公司都已意識到原來只注重擴大規模、搶占市場的弊端,而紛紛尋求走效益型道路,向內涵式集約化發展,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7.行業發展國際化。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我國保險業與國際接軌是必由之路。中資保險公司也會到國外設立分支機構,加強與國際保險(再保險)市場的技術合作和業務合作,積極開展國際保險業務。8.從業人員專業化。在國內外同行競爭的背景下,客觀上對保險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商業保險公司將更加重視人才的培養,既要培養適應國內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核保師、核賠師、精算師、專業人才,更要培養精通國際保險慣例、參與國際保險市場競爭的外向型的人才。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加入WTO後,中國保險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同時中國保險業自身又存在巨大的潛力。(一)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1、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加強了保險市場競爭程度,導致保險企業保費利潤率的迅速下滑。2、造成一部分保費外流。盡管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第102條規定了"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地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實際操作時,難度比較大。目前保險監管部門要求外資保險公司自留保費不低於30%,加上法定分保20%部分,仍有50%的保費可以由外資歷保險公司安排再保險。3、與國內保險公司爭奪一定的市場份額。外資保險公司客觀上有著資金實力雄厚,管理先進,技術服務水平較高的優勢,目前盡管在業務經營范圍上還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發展勢頭還是比較好的。從全國的市場結構看,外資保險公司所佔比重年還不到百分之一,但在開放區域內的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已接近10%,並有繼續擴大的趨勢。4、外資保險公司由於在待遇方面有著比國內保險公司優厚的條件,會造成國內保險企業一部分優秀人才流失。(二)從影響保險業的發展的諸因素看,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存在巨大的潛力1、隨著我國城鄉居民收入的增加,恩格爾系數的不斷降低,保險品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消費品必然會逐步伴隨收入的增加而日益提高。2、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保險業必將隨著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提高不斷增加。在當代世界經濟活動中,保險業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保險業在經濟結構中所佔的比重將日益增加。保險機構應充分認識到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巨大市場潛力和生存空間,實現保險業從買方市場向賣方市場的轉化。3、在我國社會經濟發生重大變革轉型時期,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范圍呈日趨增長和擴大的趨勢。各種意外事故屢屢發生,天災人禍不期而至,這就為拓展保險業的發展提供了充分的依據,為保險人員推銷保險,開拓業務活動創造了有利的客觀條件,為保險業進一步的發展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三、中國加入WTO後保險業的對策面對中國保險業與發達國家的巨大差距及加入WTO後面臨的挑戰,我們應考慮以下對策:(一)加快對內開放保險市場的步伐,提高民族保險業的競爭力現階段我國保險市場有兩大特徵,一是封閉,二是壟斷。針對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狀況,加快對國內保險市場開放的步伐,盡快建立一套適應市場經濟的保險機制,打破封閉壟斷的市場格局,放開內資保險市場,大膽的讓現有保險公司都加入競爭行列,實現保險市場的充分有序競爭,並充分發展。(二)國家對保險業應實行低稅政策,進一步壯大民族保險業實力。我國現行的保險公司稅收標準是按照保費收入每年上繳8%的營業稅、33%的所得稅和15%的調節稅。我國財政對保險公司實行攬底課稅,一定程度上影響保險公司責任准備金的積累,從而影響保險償付能力的提高。此外,政策給予外資保險公司超過國民待遇的某些政策,也會使中外保險公司處於不平等的競爭地位。以上都需要國家從政策上予以探討研究。(三)改革我國國內資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營體制和管理體制,盡快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我國保險業產生於計劃經濟時代,現在內資保險公司在人事、財務等的管理上基本是舊的管理體制。由於體制僵化、待遇低,人才的使用,員工的工資收入和福利待遇還不能與外資公司相比。因此要通過改革,克服內資保險體制上的種種弊端,引進先進的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使內資公司盡快提高企業活力,增強市場競爭力。與此同時,要盡快健全和發展有利於內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資本市場和證券市場,拓寬國內保險業經營渠道,壯大內資公司資本實力,在積極穩妥地推進內資保險公司改革的同時,使之在公司結構和保險業務運作上盡快的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競爭。(四)在競爭日益國際化的保險市場上,我國保險業要想立於不敗之地,必須建立全新的保險經營理念。要真正培育出具有雄厚實力和國家知名度的民族保險公司,內資保險公司必須轉變經營觀念,樹立效益成本的經營思想,建立適應未來保險市場的內控機制,特別對承保質量、管理效率、防範風險能力、規范操作的程序等,都要實行嚴格管理。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苦練內功,提高風險管理及技術水平。要轉變單一的經營模式為多種形式的營銷模式,以勇於開拓,敢於創新的精神,創造性地探索多種形式的營銷手段。要學習和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辦慣例,側重培育中介機構和利用中介機構展業。以提高保險服務質量為手段,使自身立於不敗之地。此外,國家應從政策上對民族保險公司進行扶持,在來源配置上實行傾斜政策,增強其綜合實力。(五)積極開展保險科技創新活動,全面快速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保險技術創新是就保險業的業務經營上,所進行的種種富於開拓性、創造性的變革。主要包括險種創新、營銷方式創新、服務項目創新等多方面。保險技術創新有利於縮小民族保險業與國際保險市場的差距,帶動保險業迅速發展,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的保險需求,使我們在未來的保險市場中居於相對有利的地位。目前,就險種創新而言,我們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醫療保險等險種,全力開拓新險種。如分紅保險、變額保險、單一疾病和特定疾病保險。其次,就營銷方式而言,可以學習借鑒外國保險業的經營經驗,結合我們自身情況,大力發展新的營銷手段和方式,盡早為開展網路保險做好鋪墊。將發展網上保險作為21世紀的戰略舉措,為佔領網上市場做好積極鋪墊。(六)加快培育高素質的人才未來的競爭,歸根到底是人才的競爭。民族保險業除了要注意築巢引鳳,通過尊重、優待政策來吸引人才外,更需要全方位加快現有人才的教育和培養。與此同時,要注意培育企業文化的氛圍,創造和諧寬松、團結向上的環境,以增強企業的凝聚力,防止人才流失。(七)完善保險法規,強化市場監督保證保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做到監督的全程化、動態化、持續化。同時,要加快制定入前後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修改和完善《保險法》,對內外保險公司應實行統一監督,在監督目標、指標、手段上應避免雙重標准,切實有發揮國家保險監督的職能作用。回答時間:2011-10-242:42:49
D. 保險理論和法律法規
初級:
1、訴訟時效:指權利人於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即喪失的法律制度。
2、責任保險:是一種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道德危險:指被保險人及其關系人圖謀保險合同上的利益而製造的人為的危險。
4、人身保險: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
5、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6、專業代理人: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
7、兼業代理人: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8、個人代理人: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的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9、保險市場:是由保險市場機制系統、保險市場要素系統和保險市場種類系統構成的
有機整體。
10、被保險人: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1、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
12、定值保險:凡是在保單中記載有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叫定值保險。
13、不定值保險:只載明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14、保險理賠: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後,根據保險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規定,對遭受物質上的損失或人身傷害所進行的一系列調查核實並予以賠付的行為。
15、手續費:保險人付給經紀人或代理人的酬金
16、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17、保險受益人: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18、保險條款:保險單列明的反映保險合同內容的文件,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責任的依據。
19、保險要素:構成保險關系的主要因素
20、折舊:固定資產的使用有一定期限,在該期限內其取得時的成本分次攤銷,計入各期費用。
21、絕對免賠額:指在個保險人作出賠付之前,被保險人要承擔一定的損失金額。
22、動車機輛險:以機動車輛本身及機動車輛的第三者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運輸工具保險
2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4、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25、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26、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26、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車證。
27、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28、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29、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30、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31、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32、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3、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34、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35、機動車的駕駛培訓班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36、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37、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38、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39、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4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記積分制度。
41、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
42、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43、交通信號燈的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4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設,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45、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46、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47、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採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48、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49、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由權拒絕繳納罰款。
50、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數。
51、執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限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52、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53、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54、《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繼續有效。
55、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56、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
57、機動車在高速公路發生故障時,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並且迅速報警。
58、在(B)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59、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應當配備故障車(C)標志牌
A指示
B指路
C警告。
60、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而事故損失是由
非機動車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C)
A承擔部分責任。
B承擔一半責任。
C不承擔責任。
61、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
的可以處警告或者(B)罰款。
A10元以上100元以下。
B20元以上200元以下。
C30元以上300元以下。
62、一年內有兩次醉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吊銷機動車駕
駛證(C)之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A2年。
B3年。
C5年。
63、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
間駕駛機動車的,最高可處(B)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
五日以下拘留。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6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最高可處(C)以
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駕駛證。
A300元。
B800元。
C2000元。
65、《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ABCD)。
A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
B保護人身安全
C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
D提高通行效率
66、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ABCD)。
A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來歷證明
B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C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D法律、行政法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ABCD)。
A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B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C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D機動車報廢的
68、報廢下列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ABC)。
A大型客車
B大型貨車
C營遠車輛
D進口汽車
69、可以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車輛包括(ABCD)。
A警車
B消防車
C救護車
D工程救險車
70、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BCD)。
A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B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C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D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71、道路交通信號包括(ABCD)。
A交通信號燈
B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C交通警察的指揮
D有關交通安全的標語、橫幅
72、交通信號燈由(ABC)組成。
A紅燈
B綠燈
C黃燈
73、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ABC)
A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
B妨礙安全視距
C影響通行
D影響清潔工人保持市容整潔
7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ABC)等措施。
A疏導
B限制通行
C禁止通行
75、不得超車的情形包括(ABCD)。
A前車正在轉變、掉頭、超車的
B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C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D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76、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不得(ABC)。
A借道超車
B佔用對面車道
C穿插等候的車輛
D掉頭
77、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BD)。
A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B扒車、強行攔車
C路邊招呼計程車
D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78、(AB)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A學齡前兒童
B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
C盲人
D小學低年級兒童
79、乘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BD)。
A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B向車外拋灑物品
C攜帶動物上車
D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80、(ABCD)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A行人
B非機動車
C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
D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
81、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ABC),並送達當事人。
A基本事實
B形成原因
C當事人的責任
D直接經濟損失
82、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
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BC)。
A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賠償
B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C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8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
理,應當(ABC)。
A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
B簡化辦事手續
C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84、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ABCD)。
A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
B持有人民警察證件
C保持警容嚴整,舉上端莊
D指揮規范
85、交通警察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ABC)。
A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B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C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以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
D受行政處分未滿一年的民警
86、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ABCD)。
A警告
B罰款
C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D拘留
87、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
規定的,可以(ABC)。
A指出違法行為
B予以口頭警告
C令其立即駛離
88、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ABC)的,公安機關交通
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
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A未懸掛機動車號牌
B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C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
D未隨車攜帶身份證
89、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
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
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
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ABCD)。
A予以收繳
B扣留該機動車
C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D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0、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ABCD)。
A約束至酒醒
B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C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D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91、非法安裝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ABCD)。
A強制拆除
B予以收繳
C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罰款
D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
92、(AB)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
車駕駛的行為。
A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B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93、(ABC)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
下拘留的行為。
A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B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C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94、(ABC)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
下拘留的行為。
A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B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C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95、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ABCD)。
A予以收繳
B強制報廢
C對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D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96、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ABCD),並由執法人員簽各或者
蓋章。
A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B行政處罰的依據
C處罰內容、時間、地點
D處罰機關名稱
97、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可以採取的措施是(AB)
A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B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98、交通警察有(ABCD)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A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校或者駕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
B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C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D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99、交通警察有(ABCD)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A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B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
C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D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中級:
1、分保手續費:接受公司根據分保費付給分出公司的一定費用,用以分擔分出公司為招攬業務及業務經營管理等所產生的費用開支。
2、賠款准備金:保險公司根據已經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的要求所提取的一種准備金。
3、凈保費:保費中用於賠付損失和支付理賠費用的部分。
4、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5、保險費率:是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又稱保險價格。
6、保證金:保險公司成立後依照注冊資本的20%提取的存於金融管理部門指定的銀行用於清算時清償債務的資金。
7、自然人:指民事權力中基於自然狀態而生存的人
8、超額保險: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值的保險。
9、償付力: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在發生金額賠償時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
10、優惠費率:在承保時對特定對象規定的含有一定優待性質的保險費率。
11、市場價值:根據當時市場行情,通過估價所定的資產的價值
12、自願保險:由單位和個人自由決定是否參加保險,保險雙方按照自願方式簽定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承保,被保險人也可以中途退保。
13、凈值: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歷年累計折舊數額為固定資產凈值。
14、重置價值保險:在確定損失時不扣除折舊,而是按重置價值(成本)賠償。
15、委託:把自己的財物交給他人照顧或保管
16、告知;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締結前和締結時以及合同有效期內就重要事實向對方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17、保險契約: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力義務關系的協議
18、共保:同一標的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風險責任承擔者的保險。
19、承諾:保險人在得到投保人要約後,表示同意與其締結合同。
20、可保危險:就當前保險技術條件下可以用保險方式管理的危險。
21、風險管理:指經濟單位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識別,估計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有效地控制和處理風險,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活動。
22、無形資產: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
23、滿期保費:=[(已滿期數×2+1)/24]×凈保費
24、國內鐵路貨物運輸險:以國內通過火車運輸的貨物為承保標的的保險。
高級:
1、 分保純益手續費:分保接受人在合同有盈餘時,將其所得利潤給予分出人以純益分紅,即將盈餘的一部分返還給分出人作為報酬。
2、 責任准備金:是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
3、 要約:投保人提出訂立保險合同建議的法律行為。
4、 毛費率:由凈費率和附加費率構成。
5、 風險單位:一次風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害范圍,簡稱「險位」,實務中以一個投保單位或一個保險標的為一個風險單位。
6、 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公司根據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險賠償或給付金額的要求所提取的一種准備金。
7、 風險管理:指個人、家庭或組織對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識別、估計和評價,並在此基礎上有效地控制和處置風險,以最低的成本實現最大安全保障的活動。
8、 暫保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其作用是證明保險人已同意投保。
9、 逆選擇:投保人進行的不利於保險人的選擇
10、 純費率:純保費占保險金額的比率。
11、 最大預期損失:某一風險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由單一事故所引起的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
12、 定期保險單:保險人承保一定運輸期限內風險的保險單。
13、 保證: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對某種事項的作為或不作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諾。
14、 明示保證:以保證條款形式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證,即以條款形式附加在保單上的保證。
15、 默示保證:指雖然未載明於保險合同,但按照法律和慣例投保人應保證的事項。
16、 資本金:投資者按照投資合同、章程、協議投入企業的資本總額。
17、 承保控制:指在保險承保時,依據保險人的條件、能力、控制保險人自己的責任,並避免道德風險、心理風險等。
18、 凈費率:是純保費占保險金額的比率,用於補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金額。
19、 無賠款退費: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得保費的10%。
20、 原保險市場:亦稱直接業務市場,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通過訂立保險合同而直接建立保險關系的市場。
21、 可保價值:指損失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22、 開口保單:適用於貨物運輸方面的保險單。它是保險人在承保被保險人在一定時期內分批發運的,以到岸價格(CIF)或成本加保險(C&F)條件成交的進口貨物所使用的保險單
23、 未滿期責任:指保險期限內某個時點到保險止期的時間段內的責任。它是相對於滿期責任而言的。
24、 內在缺陷:貨物或物資本身固有的某種容易引起損壞的自然特性,使它在正常情況下也會發生質的變化而損壞
25、 半成品:已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但尚未製造完成仍須繼續加工的中間產品。
26、 保險成本:保險企業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主要包括各項利息支出、賠款支出、各種准備金及其他有關支出等。
27、 產品責任保險:承保製造商或銷售商因生產或銷售有缺陷的商品致使消費者或用戶遭受損害的賠償責任。
28、 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在固定場所(或地點)進行生產、營業或其他各項活動中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9、 律師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作為律師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在職業服務中發生的一切疏忽行為,錯誤或遺漏過失行為,而造成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0、 僱主責任保險:承保僱主根據法律或僱用合同對僱用人員人身傷亡等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31、 機器損壞險:承保各類已安裝完畢並投入運行的機器因人為的、意外的或物理性原因造成的物質損失。
32、 利潤損失險:承保物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致使生產或營業中斷所造成的被保險人的預期利潤損失。
33、 工程一切險:承保建築項目在施工期間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和對第三者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
34、 建築安裝工程險:承保新建或擴建的工礦企業的機器設備或鋼構造建築物在安裝期間因災害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費用和第三者損害的賠償責任。
35、 平安險:屬於海洋運輸貨物保險責任范圍最小,只負責全部損失和特定意外事故的部分損失的一種險別
36、 水漬險:承保的責任范圍除包括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以及暴力盜竊、投棄、船長船員的惡意行為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損失。
37、 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所有責任外,還包括保險貨物在海、陸、空運輸中,由於各種外來原因所造成的保險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8、 房屋按揭險:承保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抵押貸款購買的自用住房。
E. 保險企業會計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准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匯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八、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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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資
4 │1111│ 拆出資金
5 │1112│ 保戶質押貸款
6 │1121│ 應收利息
7 │1122│ 應收保費
8 │1123│ 分保業務往來
9 │1124│ 壞賬准備
10│1131│ 預付賠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備金
12│1142│ 存出保證金
13│1191│ 其他應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攤費用
17│1402│ 長期債券投資
18│1601│ 固定資產
19│1602│ 累計折舊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資產清理
22│1701│ 無形資產
23│1711│ 長期待攤費用
24│1801│ 存出資本保證金
25│1811│ 抵債物資
26│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資金
29│2111│ 應付手續費
30│2112│ 應付傭金
31│2121│ 預收保費
32│2122│ 預收分保賠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備金
34│2132│ 存入保證金
35│2141│ 應付工資
36│2142│ 應付福利費
37│2143│ 應付保戶利差
38│2145│ 應付利潤
39│2146│ 應交稅金
40│2149│ 其他應付款
41│2151│ 預提費用
42│2161│ 未決賠款准備金
43│2162│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44│2171│ 保戶儲金
45│2201│ 長期責任准備金
46│2202│ 壽險責任准備金
47│2203│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48│2211│ 保險保障基金
49│2221│ 長期借款
50│2231│ 長期應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轉金
│ │三、所有者權益類
52│3101│ 實收資本
53│3111│ 資本公積
54│3121│ 盈餘公積
55│3131│ 總准備金
56│3141│ 本年利潤
57│3151│ 利潤分配
│ │四、損益類
58│4101│ 保費收入
59││ 分保費收入
60│4103│ 追償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攤回分保賠款
63│4203│ 攤回分保費用
64│4211│ 轉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65│4212│ 轉回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6│4221│ 轉回長期責任准備金
67│4222│ 轉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68│4223│ 轉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資收益
71│4303│ 匯兌損益
72│4311│ 營業外收入
73│4401│ 賠款支出
74│4402│ 死傷醫療給付
75│4403│ 滿期給付
76│4404│ 年金給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費
79│4422│ 分保賠款支出
80│4424│ 分保費用支出
81│4431│ 手續費支出
82│4432│ 傭金支出
83│4441│ 營業稅金及附加
84│4451│ 營業費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戶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決賠款准備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90│4511│ 提存長期責任准備金
91│4512│ 提存壽險責任准備金
92│4513│ 提存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93│4521│ 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94│4601│ 營業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稅
96│48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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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
1.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1401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公司如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提取投資風險准備,可以增設「1403投資風險准備」科目。
3.公司撥付所屬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可以增設「1404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分公司收到公司撥入的營運資金,相應增設「3103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發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增設「1501貸款」科目,並相應增設「1502貸款呆賬准備」科目。
5.公司與所屬分公司之間、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業務,可以增設「內部往來」科目。
6.公司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1193備用金」科目。
7.採用外幣分賬制核算外幣業務的公司,可以增設「2251貨幣兌換」科目。
F.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工商、稅務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競爭原則
最新的《保險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09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的。
保險法具體可分為以下四種:
1、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叫保險業監督法[1],是調整國家和保險機構的關系的法律規范。凡規范保險機構設立、經營、管理和解散等的有關法律均屬於保險業法。
2、保險合同法
保險合同法又叫保險契約法,是調整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的法律規范。保險方積投保方的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確定的小凡有關保險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以及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均屬保險合同法。
3、保險特別法
保險特別法,是專門規范特定的保險種類的保險關系的法律規范。對某些有特別要求或對國計民生具有特別意義的保險,國家專門為之制定法律實施。如英國的海上保險法,日本的人身保險法。在這種保險持別法中,往往既調整該險種的保險合同關系,也調整國家對該險種的管理監督關系。
4、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法是國家就社會保障所頒發的法令總稱。
G.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H. 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規章制度或管理辦法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企業勞動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規范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5條企業建立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職工各項福利待遇,改善職工食宿條件和工作條件。
第二章企業勞動用工制度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周歲(必須年滿16周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7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8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招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9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10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1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企業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12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3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
第14條企業對新招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定試用期;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企業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企業與職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16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並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0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的,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職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業。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對提前通知期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2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職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企業決定提前解散的;企業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24條企業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
第25條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職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職工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26條經濟補償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職工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職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27條企業實行8小時工作制,對特殊崗位的職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28條職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第29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30條其他休息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31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基本工資是職工完成法定工作時間應享有的工資報酬。
第32條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此外包括加班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以勞動合同約定或單價協議書為准。
第33條安排職工加班的,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職工加班,企業可以安排職工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
第34條企業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或委託銀行代發工資,企業在支付工資時向職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一式二份),職工領取工資時應在工資清單上簽名。
第35條企業以貨幣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本月工資於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5日內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
第36條非員工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歇業,時間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停工、停產、歇業時間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生活費標准支付工資;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第37條因職工原因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要求職工賠償或依企業規章制度對職工經濟處罰的,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經濟處罰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總額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後余額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
第38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企業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於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企業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企業的經濟處罰;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39條企業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企業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三章職工勞動紀律制度
第一節勞動紀律與職工守則
第40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必須自己打卡,不得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錯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須由本部門經理或主管簽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5)請假必須事先填寫《請假單》報部門經理或主管審批,並附上相關證明(病假應有醫生證明),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應提早電話、電報或委託他人請假,上班後及早補辦請假手續;
(6)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鍾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7)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8)職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9)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第41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工作守則和職業道德:
(1)進入或逗留廠區,必須按規定佩戴廠牌和穿著工作服;
(2)敬業樂業,勤奮工作,服從企業合法合理的正常調動和工作安排;
(3)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
(4)工作期間,忠於職守,不消極怠工,不幹私活,不串崗,不吃零食,不打鬧嬉戲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5)平時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煙頭雜物,保持企業環境衛生清潔;
(6)愛護公物,小心使用企業機器設備、工具、物料,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
(7)提倡增收節支,開源節流,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嚴禁浪費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企業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無理取鬧、打架斗毆、造謠生事;
(9)關心企業,維護企業形象,敢於同有損企業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10)上班時間一到即刻開始工作,下班之後無特別事務不得逗留;
(11)遵守企業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42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安全守則和操作規程:
(1)生產主管和領班要做好機器設備的保養、維修和用前檢查工作,在確保機器設備可安全使用後,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機器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保證產品質量,維護設備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設備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異常情況,操作工應及時告知車間主任和相關技術人員處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4)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將情況向領班、部門主管或部門經理報告;
(5)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必須經常保持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對消防設備、衛生設備及其他危險防止設備,不得有隨意移動、撤走及減損其效力的行為;
(7)維修機器、電器、電線必須關閉電源或關機,並由相關技術人員或電工負責作業;
(8)非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不得隨意操作機械設備;
(9)危險物品必須按規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隨意亂放;
(10)車間和倉庫嚴禁吸煙,吸煙要在指定場所,並充分注意煙火。
(11)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企業;
(12)收工時要整理機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好門窗、上好門鎖。
第二節獎勵與經濟處罰
第43條為增強職工責任感,調動職工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企業對表現優秀、成績突出的職工實行獎勵制度。
獎勵分為表揚、晉升、獎金三種。
第44條職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於職守,遵規守紀,關心企業,服從安排,成為職工楷模者,給予通報表揚。
第45條對有下列事跡之一的職工,除給予通報表揚外,另給予晉升、獎金的獎勵:
(1)對於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2)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對企業貢獻較大的;
(3)遇有災情,勇於負責,奮不顧身,處置得當,極力搶救,使企業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敢於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舉報損害企業利益行為,使企業避免重大損失的;
(5)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46條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嚴肅廠規廠紀,企業對違規違紀、表現較差的職工實行懲罰制度。
懲罰分為:口頭批評教育、書面告誡、賠償經濟損失、解除勞動合同四種。
第47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5至20元:
(1)委託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或早退(每次10分鍾以上)的;
(3)擅離職守或串崗的
(4)消極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機械設備的操作者,隨意操作機械設備的;
(6)擅帶外人到生產車間逗留的;
(7)攜帶危險物品入廠的;
(8)在禁煙區吸煙的;
(9)違反企業規定攜帶物品進出廠區的;
(10)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8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口頭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的,第二次以後每次書面告誡1次,並經濟處罰20至50元;一個月內違規3次以上或一年內違規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影響企業生產秩序和職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職務便利,收受賄賂而使企業利益受損的;
(3)上班時間打牌、下棋的;
(4)將企業內部的文件、帳本給企業外的人閱讀的;
(5)在宿舍私接電源或使用電爐、煤氣灶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4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批評教育無效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日,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日的;
(2)提供與錄用有關的虛假證書或勞動關系狀況證明,騙取企業錄用的;
(3)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4)盜竊、貪污、侵佔或故意損壞企業財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5)違反企業保密制度,泄露企業商業秘密,造成企業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與上述情形情節相當的情形的。
第50條職工違規違紀對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除按規定處罰外,還應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第51條對職工的違紀處理,由違紀職工所在的車間主任根據本規章制度相關條款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並提交人事部門,再由人事部門提交總經理室審批。經批准後,由人事部門向違紀職工送達處理決定書,處理決定必須包括職工違紀事實、違紀證據、處理原因、處理依據、處理結果等五項內容。整個處理過程不得超過30日。
第52條職工對企業處理不服的,職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章保密制度與競業限制
第53條為了維護企業利益,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特製訂本保密制度,企業全體職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54條本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以及企業依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第55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實驗數據、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型、模具、技術文檔、操作手冊等等。
第56條可能成為企業商業秘密的經營信息包括客戶名單、客戶訂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經營目標、經營項目、管理訣竅、貨源情報、內部文件、會議紀要、經濟合同、合作協議等等。
第57條嚴格遵守企業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登記、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應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櫃中,借用秘密文件、資料、檔案須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企業秘密事項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58條秘密文件、資料、檔案不得私自復印、摘錄和外傳。因工作需要復印時,應按有關規定經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批准。
第59條職工調職或離職時,必須將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檔案或其他東西,按規定移交給企業總經理或辦公室主任,不得隨意移交給其他人員。
第60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保密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保密的內容、范圍、權利、義務、期限、保密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61條未經企業同意,職工在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企業同類的營業。
第62條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與知悉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職工另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職工從離開企業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其他企業內任職,企業按月向職工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生產同類且有競爭關系產品企業的具體范圍、競業限制期、競業限制補償費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競業限制補償費按年計算為職工離開企業前一年從企業獲得報酬總額的1/2按月支付,職工違約金為補償金的2倍。
第五章附則
第63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64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准。
第65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66條本制度已由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並與工會協商後確定,並向全體職工公布。
本企業向每位職工發放本手冊,職工簽收以此作為已向職工公示的證明。
第67條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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