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確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范圍和比例如下:(1)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A、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以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正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40%。B、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以及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債券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95%。C、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以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資連結保險產品(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者等於30%)的比例,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於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2)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調整。(3)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個萬能保險產品或者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或者該保險產品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經備案的符合第四十八條投資比例規定的單只養老金產品,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規定的限制。
B. 為什麼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注冊資本和凈資本作出要求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是特殊行業,為保證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運作和計劃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本辦法對不同類型投資管理人的注冊資本和凈資產分別進行嚴格的規定,特別是最低凈資產要求,更能反映投資管理人當前的財務狀況和資本實力。根據《證券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5億,考慮到證券公司其它業務的風險,所以本辦法規定綜合類證券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時,其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因此能夠擔當投資管理人的證券公司應該是大中型綜合類證券公司。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根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因此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大多符合本辦法關於注冊資本金的要求。但是考慮到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保值的重要性,所以本辦法對投資管理專業機構的凈資產作出的特別規定,即綜合類證券公司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綜合類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凈資產計算公式可根據相應監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的規定。此外,本款中任何時候是一個時點要求,指的是專業金融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在任何時點而不是在特定時點上都要達到本項所規定的凈資產要求。 【獨家稿件聲明】凡註明「中國養老金網」來源之作品(文字、圖片、圖表),未經中國養老金網授權,任何媒體和個人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轉載。如需轉載,請與[email protected]聯系;經許可後轉載務必請註明出處,並添加源鏈接,違者本網將依法追究責任。
C.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七章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
第四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
第四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託管人或其他投資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相互持有股份。
第四十六條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范圍,限於銀行存款、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包括短期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
第四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投資,按市場價計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短期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及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二)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及可轉換債、債券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50%。其中,投資國債的比例不低於基金凈資產的20%;
(三)投資股票等權益類產品及投資性保險產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30%。其中,投資股票的比例不高於基金凈資產的20%。
第四十八條根據金融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產品和比例進行調整。
第四十九條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證券或單只證券投資基金,按市場價計算,不得超過該企業所發行證券或該基金份額的5%;也不得超過其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總值的10%。
第五十條 投資管理人管理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須經受託人同意。
第五十一條 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用於信用交易,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
投資管理人不得從事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D.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四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具有受託投資管理、基金管理或資產管理資格的獨立法人;
(二)綜合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0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注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四)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一)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市場價值大幅度波動的;
(二)減資、合並、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被申請破產的;
(三)涉及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四)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變動的;
(五)可能使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六)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違反與受託人合同約定的;
(二)利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為其謀取利益,或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
(五)受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關監管部門有充分理由和依據認為更換投資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受託人應當在30日內確定新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資料,及時辦理投資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投資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九條 投資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投資管理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報受託人並報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禁止投資管理人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他人財產混同於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二)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三)挪用企業年金基金財產;
(四)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E. 企業年金如何選擇基金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
摘要:基金公司是我國具有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的主力機構,如何選擇基金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是企業年金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考慮到企業年金的風險特徵及不同行業企業在經營特徵和職工年齡結構上的差異,我們借鑒隨機占優思想和VaR思想提出企業年金選擇基金公司的新思路和方法。我們的研究表明,從企業年金角度看,除了個別例外,已獲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基金公司總體上優於未獲投資管理人資格的基金公司。進一步,我們以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為例,結合企業年金特點分析,發現養老支付和情形設定對基金公司的選擇有很大影響。這為企業年金在選擇基金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以及基金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的資格管理制度建設提供了參考。
F.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情況及影響因素
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運作涉及企業年金計劃的委託人及從事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受託管理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合同,賬戶管理合同是指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簽訂的合同,託管合同是指受託人與託管人簽訂的合同,投資管理合同是指受託人與投資管理人簽訂的合同。委託人應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受託人確認後提交賬戶管理人。委託人也可按受託管理合同規定,將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提交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賬戶管理人對提交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通知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應為企業年金基金建立獨立的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並及時記錄企業年金計劃信息、企業賬戶信息和個人賬戶信息。
G. 什麼是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
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指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不得為同一人,且與託管人不的相互出資,持有股份。
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要進行組合投資達到減少投資風險的目的;要堅持投資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嚴格分離的原則,明確雙方責任;要確保資金安全性,在確保風險保持在合理水平的前提下,實施積極的投資策略;其次,以市場競爭為基礎,委託投資運營機構代為運營企業年金基金;再次,加快企業年金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化投資要求的監管體制;最後,要拓寬投資渠道,必須為年金基金創造更多適宜的投資工具有效地實現保值增值。
投資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投資;
(二) 及時與託管人核對企業年金基金會計核算和估值結果;
(三) 建立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
(四) 定期向受託人和有關監管部門提交投資管理報告;
(五) 根據國家規定保存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投資記錄至少15年;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H.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提出比例是多少
按照現行的《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3號令第58條規定: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
I. 企業年金基金的各類管理人應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企業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託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3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60日內向委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2)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年度報告;(3)託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4)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並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5日內向受託人提交經託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年度報告。
J.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費用
第五十二條 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和凈值增長率,按周或按日足額記入企業年金基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
第五十三條 受託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受託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四條 賬戶管理人的管理費按每戶每月不超過5元人民幣的限額,由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另行繳納。
第五十五條 託管人提取的託管費不高於託管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0.2%。
第五十六條 投資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費不高於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2%。
第五十七條 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勞動保障部會同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適時對有關管理費或託管費進行調整。
第五十八條投資管理人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專項用於彌補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虧損。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准備金在託管銀行專戶存儲,余額達到投資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10%時可不再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