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廣西重視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北部灣保險是廣西政府成立的保險公司,這種保險公司地方化,在全國其他地區基本沒有自己的網點。建議如果在廣西省內行駛,可以考慮投保。
經常跑省外的,建議投保全國性保險公司太平洋、人保、平安等公司,全國均有網點,查勘、理賠時效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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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建議
我國財政應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相應的補貼,將農業保險補貼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具體包括:
第一,提供保費補貼。對農業保險經營費用進行補貼,由政府按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比例給予全額補貼經營費用,保險公司不從農業保險的保費中提取任何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全部用於賠付。
第二,提供管理費補貼。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既可降低農業保險價格,又可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
第三,提供再保險補貼。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購買再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以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保險風險,增強賠付能力。 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減免制度有利於扶持各種農業保險基金的積累,增強農業保險的自我發展能力。因此,應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嚴格分開,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賬專人管理,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實行保險公司經營一定區域范圍內(縣以下的范圍)的其他險種相關稅目免稅,從而調動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的積極性。
第一,對農業保險進行單獨的保費收入管理,建立單獨的電子化信息系統。
第二,對資金結余的管理要明確規定,要求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對農業保險分險種核算,積累數據,為未來相關規定的制定提供依據。
第四,建立費用的分項管理系統。 建議相關部門對全國的農業信息進行統計、調查、研究,做好農業保險的基礎工作,掌握完整的產量及災害統計資料和各種作物的成本數據,使定損理賠有所依據,從而促進農業保險快速發展。
Ⅲ 2019年農業政策性保險有哪些好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農業政策性保險的好處:
農業保險可以使投保農戶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後及時得到經濟補償;因而農業保險在直接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健康穩定發展的同時,也間接保證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等等。
Ⅳ 如何提高農業保險保障水平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
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
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
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
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
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
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
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
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
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
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
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
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
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
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
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
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
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
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
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
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Ⅳ 加強農業保險的主要服務措施有哪些
第一、貫徹落實好《農業保險條例》。《條例》強化了農業保險頂層設計,確立了農業保險經營基本規則,但相對還比較「粗放」,許多方面需要制訂相應的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來完善和細化。市場主體管理方面。剛開始做農業保險時,保險機構普遍感覺很難做,不願參與進來。近年來中央財政進行保費補貼,也沒有出現大面積的自然災害,農業保險經營情況比較好,財務可持續性也比較強,許多保險機構開始要求加入農業保險經營。為促進農業保險的長遠健康發展,我們將制定農業保險經營的基本要求,不僅要考慮資本實力,還要考慮專業化服務水平和管理能力,如理賠的快慢、防災防損能力、農業數據積累和信息處理能力等。監管部門定期公布符合條件的公司目錄,供投保農戶選擇。農業保險政策性很強,我們要研究引導市場主體實現高層次、適度競爭的新途徑、新方式。產品管理方面。很多專家學者認為盡管農業保險不是完全的公共產品,但財政補貼佔到保費的60%到80%,也可視為准公共產品,況且農業保險還承擔著鞏固農業地位的重要任務。所以相對於其他保險產品而言,農業保險產品需要更加嚴格的監管,做到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以往談到保險時,大家都知道被保險人可能會有道德風險和逆選擇的問題,如某一部分客戶因為知道自身健康狀況下降或者財產更容易受損,從而比正常客戶更加積極向保險公司投保以轉移風險。保險機構同樣可能存在這樣的問題,比如在開展農業保險時選擇利潤較好或容易經營的產品,使得農民真正迫切需要的農業保險產品缺位或發展不足,或是故意將產品條款設計得很復雜,搞一些陷阱在裡面,這種行為如果出現,將對中央惠農政策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對此我們必須高度關注,堅持「零容忍」的監管標准。我們正在考慮制定示範性條款,保險責任要廣,保障程度要高,理賠條件要簡,費率水平要低,這樣才會對農戶有吸引力。我們將定期將已審批備案的產品向社會公布,方便各方監督。服務體系方面。保險服務特別是理賠服務的好壞直接影響到農戶和各方對農業保險的評價。監管部門正在研究制定農業保險理賠標准和理賠服務評價體系,譬如賠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到農戶手中等,要通過高效優質的理賠服務使中央的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我們正在研究制定鼓勵保險機構加大投入,特別是對基層服務體系投入的長效激勵機制。通過多種形式完善農村基層服務體系,將保險服務推進到田間地頭,推進到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的第一線。推動保險公司除了災後及時便捷的支付賠款外,還要給農戶提供諸如風險預警、風險防範等方面的專業增值服務。如有的公司在台風來臨前,出資協助農戶將設施大棚的薄膜割掉,幫助農戶降低災害損失。
第二、強化農業保險監管。農業保險經營中有大量的財政補貼,對保險公司真正做到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檢查中我們發現,地方一些基層政府部門和經辦機構不引導農民進行真實投保,而是通過虛假投保、虛假理賠等方式套取財政資金,使得中央的惠農政策難以落到實處。針對這一現象,2014年保監會將完善相關監管規定,以合規性為重點組織對農業保險的專項檢查,加大對農業保險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堅決將這種苗頭打擊下去,務必使中央惠農政策不在中間環節被截留。
第三、切實防範風險。農業保險風險的特點是頻率高、年度間分布不均衡、與天氣等自然因素高度相關。2012年北京「7·21」暴雨,北京市農業總量並不大,結果也賠了7000萬元左右。今年東北洪澇災害,農業保險僅黑龍江一省賠付就超過27億元。因此必須通過完善制度,引導保險公司做好農業保險的再保險安排,不能令其存有僥幸心理,覺得連續幾年都沒發生大災就不去做再保險安排。另外,相關部門制定的大災風險准備金管理辦法將於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保監會將每年對大災風險准備金計提、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各公司及時足額提取。
第四、鼓勵支持創新。農業保險的經營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真正做得成功的國家地區不多,而美國、日本、法國等比較成功的國家都給予了大量政府補貼,這是因為農業是特殊的弱質產業,農業保險的風險難以控制,包括自然風險、道德風險、市場風險等。我國除以上風險外,還有一個特點,即我國農業大多數還是分散的、小規模的生產方式,不像美國等國家是集約化、規模化經營,這使得我國農業保險在承保、查勘、定損、理賠和風險管控等方面都存在較大困難。下一步,還是要通過創新的方式和思路,做到既能降低風險和成本,又能提高理賠服務的質量。例如,通過新技術的應用,使農業保險得到可持續發展。有的保險公司建立自己的高炮隊,實施人工降雨防雹工作。有的保險公司配備了無人駕駛飛機,除了便於查勘理賠之外,還協助政府統計災情作出預判。所以要鼓勵和支持農業保險機構進行創新,監管部門要以最大的寬容度來對待創新和創新可能帶來的問題
Ⅵ 什麼是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民辦保險怎樣去做
我國目前推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發動組織的,旨在保護和扶持我國農業的一個公益性保險產品[2]。它與商業性農業保險相比具有如下幾點不同:
經營主體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由政府直接組織並參與經營,或指派並扶持其他保險公司經營,不具有盈利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范圍只由商業性保險公司承擔,是以盈利為目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其產品由政府給與一定比例的補貼,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擔費額。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由政府組織推動,而商業性農業保險是由市場機制調節運作的。
政策性農業保險是政府推動的,必須執行的。政府通過有關的法律規定對參與農業保險的農戶既可享受到國家保險補貼,又可以享受到其它的優惠政策。如果不參加保險,災後政府就不給於救濟,農產品不能得到政府價格補貼等。
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一般保險責任范圍囊括范圍廣,保險對形象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成本損失率高,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責任范圍窄,保險對象損失概率較小,成本損失可能性小。
原則和目標
編輯
基本原則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原則是: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
主要目標
主要目標是: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長效機制,提高農戶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賠兌現率,實現「盡可能減輕農民保費負擔」、「盡可能減少農民因災損失」的目標要求,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又好又快發展。[3]
存在的問題
編輯
隨著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逐步展開,一些問題也逐漸顯現。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認識不夠明確
政策性農業保險在我國已經展開了幾年,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於政府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地方政府及參保農戶沒有產生足夠的重視。這體現在:一是地方政府對於為什麼要進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於它的方向發展、最終的目標,說法不一,存在諸多疑問。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把徵收農業保險費看成是亂收費,因此對其缺乏積極性。二是,「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方式不夠明確。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主要是「政策性保險」和「商業化經營」相結合的的運營模式。商業性保險公司也參與農業保險的經營,但是如何判斷保險公司的盈虧是由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所致還是由經營商業性敬業保險業務所至以及政府的補貼力度如何,難以確定。這都將成為影響「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進一步發展的原因。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政策性農業保險」對我國農業的發展將起到促進和保護的作用。它應該成為一種制度而保留下來,這必須要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作為支撐。而我國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到目前還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規出台[2]。相關的農業保險的法律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簡單的提到:「農業保險必須自願加入,任何人不得強制」,而經過改版後的現行的《保險法》也主要是針對商業性保險,對農業保險沒做具體規定,只是提到「國家支持為農業生產服務的保險事業,農業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我國至今專門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還是一個空白,現在諸多問題的解決措施一直無法可依。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2]。
3.低收入和高保費率的沖突
我國目前農業種植主要是人工耕作,生產力低下,人均耕種面積小,年收入很低。一年除去必要生活開支,生產成本幾乎沒有剩餘。而農業保險,由於其本身的特點,其成本較高,這就決定了高保險費率。據統計,一般農作物的保險費率在2%— 15%之間,與其他保險相比,保險費率要高出十幾倍。這樣「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費率即使能高達50%,廣大農民仍交不起保費,這結果造成投保需求不足,影響了「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發展空間。
4.缺乏農業巨災保險項目近幾年來我國多地遭受了大范圍的洪澇、乾旱等自然災害,農民幾近顆粒無收,損失慘重。而我國政府並沒有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各級政府在財政上也沒有專項補貼。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的賠付金額往往要超出當年收繳的農業保險費十幾倍。這樣就大大的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甚至保險合同難以履行。因此如何分散風險,以確保農業保險繼續發展下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5.監督管理問題
我國目前的農業保險的監管主要是由保監會來執行的,而從歷史上來看,保監會主要是從事商業性保險的監管,而政策性農業保險是非盈利的,具有公益性質,而商業性保險和前者正相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政策性農業保險和商業性保險二者的目的不同,經營理念亦不同。對於商業性保險,監管部門要考慮保險公司的盈益,也要確保被保險人的權益,力求二者的利益兼顧,而對於「政策性農業保險」,監管部門主要任務是將其作為一種政策進行推動,以達到最終政策想要達到的目標。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目標理念不同,由同一部門監管,你然要產生多方面的矛盾沖突。這樣,必然要影響到「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
Ⅶ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要點
一、經營目的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政策目標或服從特定的政策規劃建立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制度是依據市場或商業目標建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經營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的經營則是以盈利為目的。
二、發展動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組織經營,或由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經營,或在政府財政政策支持下,由保險社(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營,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產品要部分由政府財政補貼保費,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產品則完全由投保人自己交納保費。
三、盈利能力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廣泛且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大,從而賠付率較高,難以盈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經營的項目或出售的保險產品其保險責任較窄,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較小,正常情況下盈利能力較強。
四、外部性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外部性,可以增進社會福利;而商業性農業保險外部性不明顯。
五、強製程度不同。政策性農業保險通常需要事實上的或者有條件的強制,往往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將參與農業保險與其他農業優惠政策相聯系,從而使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具有了某種強制性;而商業性農業保險一般是自願投保,不具有任何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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