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的介紹
一、社會保險補貼的范圍、對象
社會保險補貼是指對新增崗位新招用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並與其簽定3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包括商貿、餐飲、服務業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以及開發公益性崗位安排原屬國有企業大齡就業困難對象的單位,為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給予的補貼。社會保險補貼不包括下崗失業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對未參加社會保險或未按規定履行社會保險費繳納義務的企業(單位)不給予補貼。
二、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的來源
社會保險補貼的資金來源是各級財政籌集的再就業資金。
三、社會保險引、貼的申請與撥付
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的辦法。企業(單位)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為招用、安排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要在企業繳費時將企業(單位)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交費情況單獨出具繳費明細憑證。企業(單位)於季度終了前7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向同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申請時,企業(單位)提交的《社會保險補貼資金申請報告》需附上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名單及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和復印件、經人事勞動保障部門鑒證的勞動合同副本、社會保險費徵收機關出具的上季度企業為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材料。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辦完審核匯總並轉送同級財政部門的手續;財政部門15個工作日內辦完審核手續,並將補貼資金直接撥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大齡下崗失業人員,凡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用人單位或各級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轉入用人單位的,按照上述申請程序辦理。轉入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的,應在其開設的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繳費手續;並按月繳納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後,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按照上述申請程序為其代辦社會保險補貼申請手續。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由代辦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代繳。
四、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
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從2003年1月1日開始,執行到2005年12月31日止。經職工個人申訴和人事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繼續為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補貼期滿。
五、管理與監督
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部門要加強對社會保險補貼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擅自擴大社會保險補貼范圍。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再就業資金補貼的社會保險費全部由直接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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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07年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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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目前的管理辦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級財政。
你問的地方財政應該是指省級財政。可以在各省財政部門網站的信息公開資料中可以查詢的到。通常在「農林水事務」支出項下「普惠金融發展支出「中有一項」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可以查詢到相關數據。
有時候,區分數據內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額。如果查全國各省的總和,可以到財政部的網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區分是否扣除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如果無法區分,細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辦法,看中央和省財政的出資比例是什麼,因為省級財政是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補助經費進行配套的。
Ⅲ 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政策建議
我國財政應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給予相應的補貼,將農業保險補貼列入中央財政預算。具體包括:
第一,提供保費補貼。對農業保險經營費用進行補貼,由政府按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比例給予全額補貼經營費用,保險公司不從農業保險的保費中提取任何費用,農業保險保費全部用於賠付。
第二,提供管理費補貼。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既可降低農業保險價格,又可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的積極性。
第三,提供再保險補貼。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購買再保險給予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以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保險風險,增強賠付能力。 政策性農業保險稅收減免制度有利於扶持各種農業保險基金的積累,增強農業保險的自我發展能力。因此,應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業務嚴格分開,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專賬專人管理,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實行保險公司經營一定區域范圍內(縣以下的范圍)的其他險種相關稅目免稅,從而調動保險公司從事農業保險的積極性。
第一,對農業保險進行單獨的保費收入管理,建立單獨的電子化信息系統。
第二,對資金結余的管理要明確規定,要求專款專用,不得任意拆借。
第三,要對農業保險分險種核算,積累數據,為未來相關規定的制定提供依據。
第四,建立費用的分項管理系統。 建議相關部門對全國的農業信息進行統計、調查、研究,做好農業保險的基礎工作,掌握完整的產量及災害統計資料和各種作物的成本數據,使定損理賠有所依據,從而促進農業保險快速發展。
Ⅳ 求對財政部2007年4月13日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評價
2018年7月30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共同印發《關於將三大糧食作物制種納入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目錄有關事項的通知》,支持種業發展。財政部稱,下一步,將繼續積極支持農業保險發展,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推動農業保險「擴面、提標、增品」,逐步構建市場化的農業生產風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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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如何回答對農業保險的看法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我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
Ⅵ 湖北省"三農"保險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按目前的管理辦法,農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來源主要是中央和省級財政。
你問的地方財政應該是指省級財政。可以在各省財政部門網站的信息公開資料中可以查詢的到。通常在「農林水事務」支出項下「普惠金融發展支出「中有一項」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可以查詢到相關數據。
有時候,區分數據內容,有可能是中央和省共同支出的金額。如果查全國各省的總和,可以到財政部的網站上按上面的科目去找,注意區分是否扣除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如果無法區分,細分析,可以找一下管理辦法,看中央和省財政的出資比例是什麼,因為省級財政是根據中央財政下達的補助經費進行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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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如何加快發展農業保險的幾點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中央一號文件精神,建議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健全長效機制,充分發揮保險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一)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建議盡快頒布實施《農業保險條例》,使農業保險發展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頒布《農業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明確農業保險在國家農業保護支持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確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參與主體、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及政府在開展農業保險中應承擔的責任和發揮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農業保險的隨意性,或因財政困難而忽視對農業保險的支持,為農業保險發展提供系統穩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農業保險的管理體系。農業保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重、責任大。在全國層面,在國務院的統一協調下,明確各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范圍。適時建立統一領導的農業風險管理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發展。加強對農業保險風險的研究,整合我國的氣象、水文、農業生產數據,為農業保險和農業再保險產品定價提供統一的數據平台。在地方層面,建立以政府牽頭,農技部門、保險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戶等多方聯動作合作平台,將風險補償機制與科技服務機制、農業保險與產業化經營有機結合在一起,建立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三)完善農業保險經營管理行為。引導保險公司增強農業保險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和風險防範機制。保險監管部門加強監管,對保險機構經營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處理。參與農業保險業務的基層政府和農業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關費用。建立紀檢監察、審計和保險監管等部門合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綜合治理農業保險業務領域違法違規、弄虛作假問題。
(四)進一步改進財政補貼辦法。完善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繼續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級政府的財政補貼分擔比例,盡量取消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實行適度差異化的補貼方式,中央財政應加大對糧食主產區和生豬等畜禽生產和調出大省的財政補貼力度;對農業保險承辦機構提供一定的費用補貼,改進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方式,將部分種植業、養殖業的財政補貼資金轉化為農業保險保費補貼。
(五)健全農業保險經營模式。我國農業保險需求巨大,業務不斷拓展,應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經營主體。積極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探索由政府成立非營利性的專業農業保險公司,通過政府推動、政策支持、商業化運作的經營模式,
不斷提高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水平。對重點農產品進行統保,以避免逆向選擇,更好地分散風險,降低參保農戶負擔。例如,全國范圍內探索對小麥、水稻、棉花、生豬、奶牛等戰略性農產品資源進行統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原則,建立國家大災保險基金,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大災風險分擔機制。充分調動國內外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積極利用再保險機制,分散農業保險經營風險。條件成熟情況下,可考慮成立專門的農業再保險公司。同時在設立大災基金、再保險安排、資源配置與投入、稅收優惠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農業保險是國家政策性的農業保險,是為了扶持和保證農業的安全生產而制定的,主要是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和保險公司的能動作用綜合發揮作用才能加快農業保險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