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學校基金項目如何建設急求!!!
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創新能力、深化教育教學改革、提高學科建設水平,努力使高校真正成為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搖籃、自主創新的基地、科技創新的源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支撐,為增強我市的自主創新能力,實現技術跨越和提高社會綜合實力做出更大貢獻,天津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決定設立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以下簡稱「高校基金計劃項目」)。
第二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資助的范圍主要為天津市市屬高等學校開展的自然科學研究。申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天津市科技發展的總體部署和規劃,並結合高等學校高層次人才培養的特點、學科布局以及發展的需要,項目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及開發研究三類。高校基金計劃項目設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
一般項目以提高原始創新能力、促進學科建設、培養優秀創新人才為目的,主要資助經過學校科研基金資助研究,具備一定前期研究成果的新思想、新發現、新概念、新理論、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重點項目主要資助以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為主要依託,以國家和本市科技發展重點和企業自主創新的需求為導向,在已有的研究結果的基礎上進行深入研究,組建創新團隊,培育重大創新和高新技術項目、催生重大成果。
第三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管理貫徹「科學、公正、高效」的原則。規范管理,擇優立項;集中申報,集中評審,集中公布結果;採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申 請
第四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申報工作由市教委統一布置。採取限額申報、專家評審、擇優支持的原則;項目每年受理一次,申報時間一般為每年的第二季度,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條 申報項目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選題符合經濟、社會及科技發展的需求,屬於學科的發展前沿,具有創新性、超前性,鼓勵學科交叉。
(二)研究思路明確,學術思想或技術路線具有創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三)項目申請人必須是市屬高校在崗的教師和科技人員,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重點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須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一般項目負責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須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學風端正,有較高的學術造詣和較強的組織能力。
(四)課題已具有較好的研究基礎並基本具備主要的研究條件(實驗室和基本設備等)。
(五)非市教委所屬學校在申請項目時,依託學校應簽署條件保障和配套經費的實質性意見並加蓋公章。
第六條 優先支持市級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基地申請項目,提倡跨學科、跨院校、跨部門聯合申報,發揮群體優勢,聯合攻關,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的重大科技問題。
第七條 已承擔本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負責人,在其課題結項以前不得申報。為避免重復立項,凡已受到其他與市教委同級及以上機構資助的項目,均不得申請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資助。
第八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申請者,須認真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申請書》(一式5份)。
第九條 項目申請者所在單位應按照本管理辦法要求,對申請項目嚴格篩選,並對項目的學術意義、應用前景、新穎性、研究方法、技術路線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礎及研究工作條件等進行審查,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簽署明確意見,加蓋學校公章,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市教委。
第三章 評 審
第十條 市教委科研處負責對申報課題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者,方可進入通訊評議及專家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項目評審貫徹「公平競爭、擇優資助」的原則。由市教委負責組織對申報項目的通訊評議和專家組評審工作。通訊評議採取匿名評議方式;專家組評審採取答辯與書面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二條 市教委根據同行專家評審組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後,擇優確定支持的項目及資助金額。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後,市教委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請者所在高校,研究經費於當年底撥到項目承擔學校。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經費由市教委財務處下撥,實行「項目一次審定,分年撥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經費的使用由學校科研處與財務處進行管理和監督,項目負責人按計劃自主使用資助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同時,要接受市教委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 高校基金資助項目經費必須用於所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開支范圍:
(一)科研業務費:測試、分析費;國內調研和學術交流活動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研究成果評議、鑒定費等。
(二)實驗材料、儀器設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必需的小型專用儀器設備的購置費等。
(三)協作研究費:協作單位在該項目研究工作中所需開支的科研經費。
第十六條 對中止或撤消的高校基金計劃項目,受資助單位應督促項目負責人及時清理帳目,並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經費決算表》,報送市教委科研處,由市教委科研處視具體情況確定需返還的經費額度。
第十七條 項目完成後,要認真如實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經費決算表》,報市教委科研處結算審核。凡確認已完成研究計劃的,其結余經費可按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的有關管理辦法安排使用。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十八條 凡列入高校基金資助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按照申請書填寫《天津市高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任務書》(簡稱《任務書》)一式3份,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送市教委科研處。《任務書》由市教委科研處、學校科研管理部門以及項目負責人各執一份,作為撥款和結題驗收的依據。如項目負責人提出無法落實《任務書》確定的條款,則撤銷該項目。
第十九條 重點項目負責人接到立項批准通知後,應盡快確定具體的項目實施方案,在二個月內組織開題論證,並及時將實施方案和開題情況報市教委科研處。
第二十條 受資助單位應將已被批准立項的高校基金計劃項目列入本單位的科研計劃,根據本辦法進行管理。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2至3年。高校基金計劃項目負責人應積極組織計劃實施,於每年4月10日前進行總結工作,並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年度工作進展報告表》。該報告表經所在學校檢查、考核並簽署意見後,於每年4月底前報送市教委科研處。
第二十一條 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以取得研究成果的項目,所在單位可建議予以撤消或終止,並報市教委科研處審批。被批准撤消或終止的項目,應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總結報告》,並按本辦法規定清理財務。
第二十二條 高校基金計劃項目一經立項,不得任意調換項目主持人及主要成員,不得任意改變原定研究方向和研究計劃。如確有特殊需要,項目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應提出專門報告,報市教委科研處審批。
第二十三條 對擅自變更研究方向和內容、無故不執行研究計劃、如期不能完成研究任務、不按時遞交中期檢查報告者,將由市教委科研處視其具體情況,分別做出警告停止撥款、撤消項目、追回經費、通報批評、取消項目負責人申報市教委任何研究項目資格等處理決定。
第六章 結題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結題一般採取驗收的形式。申請結題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驗收申請,提交有關工作報告、技術(研究)報告、知識產權清單及其他相關材料並由學校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結算報告,申請鑒定的項目還需按照天津市科學技術研究管理的有關規定,提供查新報告和必需的相關材料,經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後,報市教委科研處審批,由市教委組織或委託驗收。重點項目由市教委組織驗收,一般項目委託所在高校組織驗收。
第二十五條 為提高高校基金使用效率,項目研究達到下列標准之一者,方可申請進行結題驗收或鑒定。
(一)基礎理論研究項目:
發表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且與研究項目相吻合的學術論文2篇及以上;或發表在國外學術刊物上的學術論文1篇及以上;或發表在市教委科研處2001年度編印的「中文重要核心刊物」1篇及以上。
(二)應用研究項目:
按立項時所確定的研究目標結題時,應提供設計方案、樣機、樣品或專利等成果,以及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國外學術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1篇以上學術論文。
成果形式為咨詢報告的一般項目,其研究報告中應提供咨詢單位的採納報告並含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國外學術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
(三)開發性研究項目:
按立項時所確定的研究目標與任務,由應用單位提供實驗或應用報告以及效益證明,並有1篇以上在同期北大圖書館編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或國外學術期刊、中文重要核心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
第二十六條 項目驗收應由不少於5名同行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進行項目驗收工作。成果鑒定應由不少於7名同行專家組成鑒定專家組進行項目的鑒定工作。
專家組成員一般應為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來自同一單位的人員不能超過2人。
屬於應用或開發性研究項目在驗收或鑒定時,專家組成員應有一名同學科的省市級行業學會理事或理事以上人員參加;項目合同或計劃任務書中對知識產權進行約定的,專家組成員應有不少於一名知識產權專家參加。
第二十七條 高校基金資助項目研究計劃經驗收或鑒定後一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認真填寫《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總結報告》和完整的成果資料(包括:科學論文或專著、同行專家評審意見或成果鑒定證書及有關文件)。經所在單位審查、驗收並簽署意見後,報市教委科研處存檔。
第二十八條 根據結題情況,市教委每年組織有關專家對驗收的項目進行總體評議,提出綜合評議意見,對項目完成情況按優秀、合格、較差評定等級。評議結果將與各學校計劃項目的申請和安排直接掛鉤。對評定等級為較差的項目負責人將停止兩年計劃項目的申請;對沒有正當理由中止項目的負責人將不再受理其新計劃項目的申請;對評定等級為優秀的項目負責人將在以後的高校基金計劃項目立項評審時優先立項。
第二十九條 高校基金資助項目所取得的各種形式的科研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專利以及鑒定證書、成果報道等,均應標注「天津市高等學校科技發展基金計劃項目」及項目批准號,未標注的不得作為驗收材料。成果的推廣應用、轉讓和申報專利都必須經市教委科研處審核備案。
第三十條 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在實施過程中做好產學研結合工作;面向市場,做好項目跟蹤管理和轉化工作。
㈡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㈢ 關於印發《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中地大京發〔2012〕74號)
各單位、各部門:
現將《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並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2012年10月8日
附件: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由中國地質大學原校長朱訓先生捐資設立,用於獎勵中國地質大學(北京)為發展地質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青年教師,激勵廣大青年教師教書育人、刻苦鑽研、勇於創新,努力建設地球科學領域世界一流大學。
第二條 朱訓先生1930年5月出生,江蘇阜寧人,新中國地礦事業的領導人,找礦哲學學科的創始人,為中國地質工作和地質教育事業做出重大貢獻。他曾任地質礦產部部長、黨組書記兼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主任,全國政協秘書長兼政協機關黨組書記,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主任;是中國共產黨第十二屆至十四屆中央委員,第八屆全國政協委員,第九屆全國政協常委;曾先後兼任中國礦業聯合會會長,中國地質學會理事長,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理事長,全國地學哲學委員會理事長,中國地質災害研究會理事長,中國地質大學校長,歐美同學會副會長兼留蘇分會會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國際歐亞科學院院士,俄羅斯自然科學院榮譽院士,烏克蘭國立礦業大學名譽教授,俄羅斯南俄理工大學名譽博士,俄羅斯總統勛章和烏克蘭國家勛章獲得者。
第二章 基金來源
第三條 本基金共計人民幣50萬元。
第四條 本基金為動本基金,每年評選一次,進行獨立核算。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學校成立朱訓青年教師教育獎勵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學科建設辦公室、教育基金會等部門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人事處。
第四章 獎勵范圍與評選條件
第六條 本基金獎勵范圍為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40歲以下的青年教師,每年評選出5至10名,每人獎勵6000元。
第七條 本基金評選條件為:
1.學校在編在崗青年教師並在教師崗工作滿三年,愛國愛校,熱愛地質教育事業,關心學校發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團隊精神。
2.主講本科生課程,本年度教學質量評價為良好或優秀。
3.重視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改革和教材建設,或指導學生開展課外學術活動、科技創新,並取得突出成績。
4.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勇於創新、學術成果顯著。
第八條 學校授予本基金獲獎教師「朱訓青年教師獎」榮譽稱號。
第五章 評選程序
第九條 本基金評選程序為:
1.個人申報,學院推薦。每年上半年發布評獎通知,符合條件的教師提出申請,各學院根據評選條件擇優推薦並提交相應推薦材料。
2.組織評審。人事處匯總各學院推薦材料,會同教務處、研究生院、科技處進行初審,基金管理委員會就初審材料組織評審。
3.結果公示。基金管理委員會就評審結果在學校范圍內進行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以文件形式正式公布,並呈送朱訓先生備案。
4.頒發獎勵。每年校慶前,學校為獲獎教師頒發「朱訓青年教師獎」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其他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㈣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㈤ 西南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確保科研項目資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調動廣大教師和科研人員開展科學研究的積極性,促進學校科研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科研及財務管理的有關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科研經費來源
第二條 科研經費來源:
(一)校外各級各類縱向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
(二)學校及各學院(所、中心等)劃撥的科研經費。
(三)科研成果轉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經費來源。 科研經費支出范圍
第三條 科研經費的支出范圍:
(一)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會議發生的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課題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事先報經項目組織單位審核同意。
(八)資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九)數據採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十)印刷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一)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二)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三)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計劃項目和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四)管理費:是指從事科研管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十五)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科研經費管理
第四條 學校所有科研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文件和《教育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以及地方各級部門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文件規定。
第五條 學校年度科研經費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預算方案,經財務部門審核,納入學校總體財務預算。
第六條 各類科研項目必須以學校名義簽訂科研項目合同,其經費必須全額劃入學校銀行賬戶,按項目管理。
第七條 科研經費實行責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並配合財務部門做好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許可權范圍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按規定審批、使用經費,並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接受學校科研管理、財務、審計等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 縱向項目經費按項目來源單位相關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橫向項目在保證按合同(協議)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可從項目經費中提取不超過35%的科研勞務費(有明文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向校外合作單位轉撥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科研項目批復、轉撥科研項目合同和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條 除經費劃撥單位有明文規定外,管理費按實際到校經費的5%提取(學校立項資助的科研經費不提取管理費),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為:學校提取10%,用於補充學校科研基金;科研管理部門提取業務費40%,主要用於辦公用品、差旅費、科研項目申報、檢查評審、結題驗收、成果申報鑒定、宣傳、贊助、扶貧等支出;有關管理部門提取事業基金50%,主要用於接待費、對外支付的勞務費、咨詢費以及管理人員值班加班、獎勵等支出。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結題和結余經費的管理:
(一)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後,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根據項目經費明細賬編制項目決算表,到財務部門辦理結題手續。
(二)對已結題縱向項目的結余經費,按科技部國科發字[2005]462號文件、重慶市科委渝科委發[2006]1號文件、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財教[2007]30號文件、教育部社科[2006]2號文件以及相關部門的文件執行,結余經費超過相關部門的規定額度,超額部分將按原渠道上繳。對結題不結賬的橫向項目經費結余,由財務部門根據科研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清單將其經費余額劃轉學校並注銷其項目。
第十二條 科研成果轉化經費的分配:
(一)技術轉讓的科研經費,按項目單獨管理,其經費在扣除中介費後,分配按表1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表1 技術轉讓經費分配表 項目組65% 學校35% 事業基金 項目組科研基金 學校科研基金 學院基金 風險基金 管理費 30% 35% 15% 10% 5% 5% (二)如果學校成果以技術入股形式進行轉化,或技術效益分紅,其經費分配按表2執行(管理費的分配比例及其用途按本辦法的第十條執行)。
表2 技術入股收益分配表 項目組60% 學校40% 事業基金 項目組科研基金 學校科研基金 風險基金 管理費 30% 30% 20% 15% 5% (三)以股份分配方式進行的成果轉化收益,項目組必須與學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學校與科研人員各自的權利和職責,以保證轉化成果產業化的有效實施。
(四)學校無形資產的使用費:以「先收費後使用」的原則,按每年0.5~5萬元/項的標准收取使用方費用。
第十三條 凡使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屬於學校的國有資產,必須納入學校資產統一管理。
㈥ 校園基金會 管理辦法
引入多方管理的制度,互相制衡,才能運營得當。
大學生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由武漢東湖新技術創業中心特別設立、旨在支持在校大學生或應屆畢業生進行創業活動的專項基金。武漢眾和創業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管理工作。
一、創業基金支持的對象
1、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的科技項目
(2)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和較強的市場競爭力,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項目應具備一定的成熟性,以研發階段項目為主。
項目處於研發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研製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方法、新裝置或對現有工藝、產品、生產過程進行技術上的實質性改進而進行的一系列技術工作;其成果應為一種具有新產品或新技術基本特點的原型(樣品、樣機)。
項目處於中試階段:指項目以生產為目的,利用研發階段得到的原型(樣品、樣機)、工藝、技術等成果進行產品的定型設計、獲取生產所需的技術參數等一系列技術開發工作;這一階段包括產品試制與設計、工業性試驗以及小批量試生產。
項目處於批量(規模化)階段:指項目利用中試階段的技術開發成果進行較大規模的生產活動。
2、申請創業基金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在校大學生(含碩士、博士)。
(2)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3)申請人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和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並有持續創新的意識。
(4)在校期間品學兼優,無不良在校記錄。
二、創業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據大學生創業的實際情況,申請創業基金的大學生基本為首次創業,為了便於管理及增強大學生的創業責任感,投資公司擬採取資本金(股本金)投入並對其財務進行監管的方式支持在校大學生的創業行動。
資本金投入:資本金投入以投資公司自有資金投入為主,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或申請人准備投入的50%且投入一般不超過3萬元。
同時投資公司還會從公司注冊手續的辦理、企業稅務的代理、經營中的管理培訓及相關政策的把握等各個方面給予申請人新設的企業以支持。
三、創業基金的申請
創業基金對同一個大學生只支持一個項目。
申請人應根據申請支持的項目所處的階段和個人的具體情況,明確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1.申請時間
創業基金不設開始及截止時間,有創業夢想的在校大學生隨時可以提出申報
2.申請程序
符合創業基金申請條件的項目,申請人可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1)到投資公司網站下載《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並認真閱讀有關文件。
(2)按統一要求准備申請材料(申請書、可行性報告以及附件等)。
(3)將准備好的申報材料郵寄或E-MAIL到投資公司
投資公司的通訊地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光谷創業街SBI7號樓一樓 高先生收(信封正面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E-mail:[email protected] (郵件主題請註明:申請大學生創業基金)
網址:http://www.whibi.com/ www.cnasdaq.com
3.申請材料
申請創業基金支持的大學生,應提交以下材料:
(1)《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在《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材料匯總》中提供。申請人按填寫說明規定錄入相關內容,並列印出完整的《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
(2)《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按通用項目報告的要求及格式進行編制。該報告可以由申請人自行編制,也可以委託有關中介機構編制,報告中所涉及的有關數據須與《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申請書》一致。
(3)申請材料附件
申請材料主要附件包括:
①申請人身份證及學生證或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②已經經營一定時間的企業,需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兩年度的會計報表(復印件)和相應的審計報告(復印件),以及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註等。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應加蓋審計單位印章。
當年注冊的新辦企業,須報送企業注冊時的驗資報告(復印件)和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復印件)。
擬新設立企業的個人需提交在校期間學費已繳清的相關證明文件。
③可以說明項目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復印件)。
④能說明項目知識產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產權使用授權書,產權使用認可書、技術合同等的復印件)。
⑤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它參考材料 (如獎勵證明、用戶定單等的復印件及產品照片)。
⑥個人的品行證明及所在院系的推薦意見書
企業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投資公司將不再受理該大學生的申請。
四、申請受理
1.受理單位
投資公司負責受理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2.受理處理
投資公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對審查不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申請人電話告之。
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投資公司將組織有關專家和機構對其進行立項審查。立項審查未通過的項目,投資公司一般自對該項目進行受理審查之日起四個月內,電話通知。
申請材料一律不退還。申請人可根據需要備份申請材料。
五、立項及監理
通過立項審查並報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投資公司將於立項之日起20日內以申請人可以獲知的方式通知申請人,並與其簽訂〈大學生創業基金項目合同》。
投資公司對創業基金項目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內容和要求:
1、 創業基金支持的項目必須入駐SBI創業街孵化,否則將不於考慮對其給予支持。
2、 創業基金支持的額度不超過申請人自有投入的50%
3、 申請人入駐後自主經營,投資公司對其公司財務狀況定期核查。如發現有違反法律規定及轉移公司資產的情況則投資公司可以採取法律手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