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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理解的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分保業務由初保人為分保人代扣代繳營業稅。為了簡化手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明確,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繳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
B. 保險如何避稅
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是可以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應繳稅額的稅前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個人一個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2)保險也稅收管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C. 社會保險與稅收制度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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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區別: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並取決於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於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
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
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
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
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並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
二是政府財政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
三是有利於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准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D. 如何處理保險與稅法的關系,這些方法值得借鑒
美國富蘭克林曾經說過:「除了死亡和稅收以外,沒有可以肯定的事。」只要我們在這個世界上生存一天,就沒有辦法避免稅收。對於富人來說,需要承擔的賦稅壓力更大,他們對稅法的關心也應更多於普通人。
根據福布斯發布的《2015中國高凈值人群壽險市場白皮書》,2015年底,中國私人可投資資產總額在114.5萬億元左右,而可投資資產1千萬人民幣以上的高凈值人群規模超過110萬人,這其中95%左右是可投資資產在1000萬到1億的群體。中國人越來越有錢,但根據調查統計,受訪人群中已對資產做出妥善安排的僅佔7%。
如果事前沒有很好的財務安排,沒有規劃出足額的保險來應對,則公司資產和家庭財富越多所納稅的比例就越高,按照第十一條所附的《遺產稅五級超額累計稅率表》,資產達到1000萬時稅率可達到50%。最重要的是,在沒有合理的財務安排、資產配置不均衡的情況下傳承失誤的可能性極大,在現實社會中因遺產繼承而破產的事例大有人在。
台灣首富蔡萬霖因突發心肌梗塞辭世,留下了46億美元的遺產,若按台灣相關的法律需繳納高達23億美元的遺產稅。但其家族最終只交了5億新台幣(相當於不到2千萬美元)的遺產稅,還不到應繳稅額的1%。這是在台灣以壽險、信託為核心業務的蔡萬霖家族爆出的令世人稱奇的大手筆。
由此可見,藉助保險這一工具科學的妥善處理財產稅務問題,完全可以起到合理避稅、延稅的作用。具備稅法與保險法律知識,能妥善處理二者關系,幫助客戶科學的管理財富,是新一代合格壽險營銷人的基本要求。
目前,中國市場能為客戶做這樣專業理財規劃的保險人才比較稀缺,若你能先一步掌握多領域的相關法律知識,成為一名能通過科學的手段,合理為客戶規劃財富管理的新時代保險營銷員,那麼,你離成功還遠嗎?
專注於幫助保險人學習成長的天雁商學院本期邀請到游森然老師為大家開講保險與稅法之間的關系,為廣大保險人注入壽險相關的法律知識。
E. 我國保險業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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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於保險業的特殊情況和扶持部分特殊險種發展的需要,我國在保險業稅收政策制定時,給予了一些優惠政策。
一、保險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農牧保險免稅。依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對提供農牧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其范圍是指為種植業、養殖業、牧業種植和飼養的動物提供保險的業務。
(二)保險企業開辦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其中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到期返還本金和利息的人身保險,具體包括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健康保險等。免徵營業稅的具體險種,須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免徵營業稅的具體險種》所列范圍執行。共列有普通人壽險26種;養老年金保險18種;健康保險25種。此外,各地保險企業根據當地情況開辦的,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險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稅務局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批後,免徵營業稅。
(三)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不徵收營業稅。即其保險業務收入,可以不納營業稅。但境外保險機構以在中國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保險,應視為在中國境內提供保險,其保險業務收入應在中國繳納營業稅。
(四)對保險企業開辦的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免徵營業稅。個人投資分紅保險,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傷殘等高度保障的長期人壽保險業務。保險期滿後,保險人還應向被保險人提供投資收益分紅。
(五)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暫免徵印花稅。
(六)人壽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二、投保人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個人獲得的保險金收益中「保險賠款」一項可依《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免徵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投保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繳納的保險費,准予稅前扣除。
(三)企業為全體雇員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及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准予稅前據實扣除。
(四)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各地試點的企業年金稅收政策差異不大,企業繳費稅前列支比例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4%-8%。
(五)企業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可從成本中列支,准予稅前扣除。
目前,我國保險業尚處於初級階段,仍然需要更多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扶持。
F.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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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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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G. 為什麼說保險可以避稅
在滿足一定條件時,人壽保險能「避債」,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都屬於人壽保險的范疇。我們通過幾個案例來看。
一、壽險避債
1、指定未成年子女為受益人
A先生是個生意人,太太為全職主婦,有兩個幼子,均未成年。這幾年行情不錯,A准備擴大生產規模,於是向銀行借了500萬。此外,A比較注重個人風險,為自己買了一份300萬的終身壽險,指定受益人為自己的兩個幼子。
天有不測風雲,在一次意外中,A不幸離世。離世時,留下450萬欠銀行的債務。與此同時,根據保險合同,A的兩個幼子拿到300萬保險賠償金。
那麼,這300萬保險賠償金,要不要償還欠銀行的錢?父債要不要子還?
答案:不需要。
指定受益人為兩個幼子,幼子獲得的300萬保險賠償金,不屬於遺產,不需要償還A先生之前的債務。
2、指定妻子為受益人
還是剛才那個故事,如果指定妻子為受益人,結果就大相徑庭了。
A先生是婚後向銀行借的錢,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須由夫妻共同償還,妻子有連帶清償責任。妻子獲得300萬賠償金後,銀行可要求妻子承擔A先生所欠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所以說,在指定身故受益人時,應遵守身故受益人是不承擔連帶責任的人,如未成年子女、孫女等。
3、「法定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
繼續剛才的故事,如果受益人填寫的是「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根據保險法規定,300萬賠償金將作為遺產,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繼承人。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 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A先生的繼承人在繼承300萬保險賠償金的同時,還要償還欠銀行的債務。
一句話概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不屬於遺產,可以有效「避債」,但未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保險金屬於遺產,繼承遺產的同時也要償還債務。
二、刑事犯罪不可「避債」
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可以凍結、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險。例如:
1、購買保險的資金是違法所得,觸犯了刑法,那麼這筆錢基本上會被依法追繳;
2、在負債或公司財務惡化後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被判為無效的可能;
3、洗錢是不容許的,保險費來自非法途徑,法院可裁定保險公司強行退保。
三、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不可「避債」
想通過保險轉移資產當「老賴」的行為,是行不通的。
舉個例子:
B先生是個「老賴」,賴功實力強,欠錢不還,能拖就拖,托不過就躲,躲不過就轉移資產。
201X年,B先生欠某公司1000萬,還了50萬後就開始賴賬。不僅不還,還在兩年後還為自己的小孩買了700萬的保險。
對方忍無可忍,將B先生告上了法庭,法院強制執行B先生退保。
B先生認為:《保險法》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意思是「自己欠別人錢的時候,法院不能強制執行保單來還債。
法律不是用來鑽漏洞的,最終法院依法凍結了B先生投保的保單,並退保用以償還債務。不過具體的案件還需具體分析,想通過保險來惡意避債,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