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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教材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22 20:18:39

『壹』 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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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第八十八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准備金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九十七條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中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本辦法所稱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根據《保險法》,由保險公司繳納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統籌使用的原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認定的情形下,用於向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等提供救濟的法定基金。
本辦法所稱保單持有人,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對保單利益享有請求權的保險合同當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保單受讓公司,是指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轉讓的人壽保險合同的人壽保險公司。
第三條保險保障基金分為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
財產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人壽保險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繳納形成。
第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合理、有效的原則。
第五條保險保障基金由中國保監會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二章繳納
第六條對於納入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下列比例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1%繳納;
(二)有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和長期健康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15%繳納;
(三)無保證利率的長期人壽保險,按照自留保費的0.05%繳納;
(四)保險公司其他保險業務的繳納比例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條中國保監會設立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保險公司分戶核算。
第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及時、足額將保險保障基金繳納到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停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一)財產保險公司、綜合再保險公司和財產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
(二)人壽保險公司、健康保險公司和人壽再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減少或者總資產增加,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占總資產比例不能滿足前款要求的,應當自動恢復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等於該公司累計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金額加上分攤的投資收益,減去各種使用額。
第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不足以支付應當給予保單持有人或者保單受讓公司的救濟的,不足部分的金額按照其餘公司上一年度以自留保費計算的市場份額扣減其保險保障基金余額。
第十條保險公司繳納保險保障基金,實行按年計算,按季預繳。
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預繳保險保障基金,在每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
第十一條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保險行業發展和風險的實際情況,調整保險保障基金的繳納比例、規模上限、繳納方式等規定。
第三章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在確保資產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保險保障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保障基金不得運用於股權投資、房地產投資和其他各類實業投資。
中國保監會可以委託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運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十三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對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由保險公司、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組成。
保險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工作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中國保監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完成經審計的保險保障基金財務報告,並向理事會及其成員單位和各保險公司公布。
第四章使用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十七條人壽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必須轉讓給其他人壽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人壽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中國保監會指定人壽保險公司接收。
第十八條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險公司的清算資產不足以償付人壽保險合同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規則向保單受讓公司提供救濟:
(一)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90%為限;
(二)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救濟金額以轉讓後保單利益不超過轉讓前保單利益的80%為限。
保單受讓公司應當根據前款標准核算轉讓後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並據此與保單持有人修訂人壽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的,保單持有人在清算結束前可以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由保險保障基金向保單持有人支付救濟款,保單持有人將其對保險公司的債權讓渡給保險保障基金。
清算結束後,保險保障基金獲得的清償金額多於支付的救濟款的,保險保障基金應當將差額部分返還給保單持有人。
第二十條在保險業面臨重大危機,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下,中國保監會可以動用保險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的下列業務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范圍:
(一)保險公司在境外直接承保的業務和從境外分入的業務;
(二)保險公司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不屬於保險保障基金救濟范圍的其他保險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國保監會可以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警告,責令撤換,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將已提存保險保障基金的50%繳納到中國保監會設立的保險保障基金專門賬戶,剩餘部分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繳清。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貳』 關於保險的教材

先看大學的保險學教材還有保險原理。這個你要是都能明白了才能繼續學習。重要的還是基礎!

『叄』 財產保險公司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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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肆』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介紹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於2009年9月25日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1號發布,根據2015年10月1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5年第3號《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設立境外保險類機構管理辦法>等八部規章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分總則,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解散與撤銷,分支機構管理,保險經營,監督管理,附則8章80條,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3日中國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4〕3號)予以廢止。

『伍』 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規定

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陸』 財產保險公司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九十五條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二)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
(三)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與保險有關的其他業務。
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可以經營短期健康保險業務和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應當在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第九十六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保險業務的下列再保險業務:
(一)分出保險;
(二)分入保險。
第九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其注冊資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證金,存入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除公司清算時用於清償債務外,不得動用。
第九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九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提取公積金。
第一百條保險公司應當繳納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並在下列情形下統籌使用:
(一)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濟;
(二)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保險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一百零一條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風險程度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認可資產減去認可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採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數額。
第一百零二條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
第一百零三條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超過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保險公司對危險單位的劃分方法和巨災風險安排方案,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五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再保險,並審慎選擇再保險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條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
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製定。
第一百零七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證券投資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一百零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百零九條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保險產品經營情況等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一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保險銷售人員的行為規范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險代理人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不得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使用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出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一百一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本法規定,及時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柒』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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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指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繳納的財產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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