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正確看待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1、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影響
1)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穩定一國金融體系。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動盪加劇,頻頻發生金融風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機,1995年的英國巴林銀行倒閉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銀行倒閉事件,1997年席捲東南亞和日韓的亞洲金融風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險公司的頻頻破產等等,不僅嚴重影響了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轉和社會安定,還給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沖擊。這些國家為解決這些金融問題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我國目前雖然沒有發生大規模系統性的金融風波,但隨著金融市場化、國際化進程的加快,金融創新產品逐漸增多,中小型商業銀行的紛紛成立,在商業銀行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銀行自身風險在逐漸增加。要防範風險,穩定金融,只能「防患於未然」,國際經驗表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不失為防範金融風險的可行選擇之一。
2)有利於保護廣大存戶利益,總體上增強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的銀行,其基本特徵是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即銀行大部分資金是以負債的形式吸收的機構和個人存款,自有資金只佔全部資本的小部分,在經營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導致不能按時清償債務時,就易引起銀行信用危機。我國金融業目前的現狀是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禦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實行強制性存款保險實際上也是對銀行業發展的一種強制性保護。
3)有利於革新傳統觀念,提高了公眾風險意識。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模式下,我國的銀行儲蓄存款不僅沒有風險,而且收益可觀,一直是人們投資的首選渠道。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破產不僅在理論上已被公眾接受,而且在實踐中已實施,因此作為經營貨幣這一特殊商品的商業銀行所潛在的風險也應為公眾所接受。
4)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存款保險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況下,執行賠償的職責,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是為了保障整金融體系的穩定。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要對日常的銀行經營活動進行監督,而且要定期對銀行的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審查其上報的統計報表和賬目。當銀行管理不善或經營非法、風險較大的業務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幫助銀行渡過難關,或促成其它銀行的並購,從而實現中央銀行的監管意圖。
2、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1)存款保險制度其最根本的問題在於它可能誘發道德風險。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特別是在利率市場化實現以後,他們就可能不顧銀行經營風險,將錢存到願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銀行;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風險約束機制也會弱化,在經營活動中就可能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機。此外,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還有特殊問題:主要是四大國有銀行有政府為其做後盾,無償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險,為了節省運行成本,顯然不願加入存款保險體系。如果不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納入這一體系,那麼由於保險基金數額小、范圍狹窄,就很難保證銀行資金發生大量損失的時候對儲戶進行賠付。
2)鼓勵銀行鋌而走險。也就是說,存款保險制度刺激銀行承受更多的風險,鼓勵銀行的冒險行為。因為銀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煩,存款保險機構會挽救它們。特別是當一家銀行出現危機而又沒被關閉時,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險機構的錢孤注一擲,因為這時全部的風險由承保人承擔。這樣那些資金實力弱、風險程度高的金融機構會得到實際的好處,而經營穩健的銀行會在競爭中受到損害,從而給整個金融體系注入了不穩定因素並增大了銀行體系的經營風險。這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本來目的是背道而馳的。
② 請你從德,日,英選擇一個國家分析下其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金融危機背景下其選擇談談自己的看法
日本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側重於事前限制,從而形成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的監管機制,隨著金融監督廳的設立和運營,金融監管將轉變為注重事後監督,以國際統一會計標准和法律規范交易行為促進競爭的機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開、公正的金融市場。
目前世界各國的金融制度大體可分為兩類,即主要依賴銀行借款(bank-oriented system)和主要通過資本市場(market-oriented system)這兩種制度 .前者一般存在於資本市場相對欠發達的國家,日本是其典型代表。 與日本金融制度相適應的日本的金融監管制度,它涉及政府金融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經營的限制、管理、監督等各個方面,是政府行為與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相互聯系的中心環節,充分反映了日本式金融制度的特徵。
當然任何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的形成都是由其經濟發展的階段性和特殊性決定的,日本也不例外。包括金融監管制度在內的日本的金融制度是在戰後日本經濟高速發展時期形成的,當時的特殊背景是:投資資金嚴重不足;經濟持續增長;經濟處於相對封閉的狀態。因此,建立於資金匱乏時代的金融制度必須實現以下基本的歷史使命:一是保證將有限的資金投入經濟優先發展的部門,並使之得到有效利用;二是實行行業限制,防止過度競爭引起的金融機構破產。這樣,通過政府指導下對金融機構經營的限制、管理,使銀行承擔了企業應該承擔的風險,同時,又由日本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和日本政府承擔了銀行應該承擔的風險。即通過風險的轉移,才保證了銀行有積極性投資於一般情況下企業難以單獨承擔風險的新型產業領域和技術部門。 傳統的金融制度在當時的歷史時期發揮了巨大作用,為戰後日本迅速躋身於先進工業國家提供了制度保證。但80年代中期以來,特別是在金融自由化、國際化潮流沖擊下,即使依賴銀行借款為主要融資渠道的國家,金融領域的交易規則日趨與資本市場型國家相同,也就是說統一的國際金融市場要求在金融交易、金融服務甚至金融監管方面實行統一價格、統一規則和統一標准,這樣日本金融制度,首先是金融監管制度實現徹底變革就迫在眉睫了。
金融監督廳的職能作用
日本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中,大藏省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集金融計劃立案與監督檢查職能於一身,是造成金融領域不正當交易的根源,也是不良債權問題得不到徹底解決的原因,因此遭到了國際社會和國內企業界的強烈批評。為了根本扭轉不良債權的發展趨勢,解決權力過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決定將大藏省的金融監督檢查職能獨立出來,組建專門的金融監管機構,完善金融監管制度。這樣,1998年6月22日日本金融監督廳作為日本總理府外局,一個完全脫離大藏省的組織機構正式投入運營,這標志著日本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的結束。以往側重於事前限制,從而形成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的監管機制,將轉變為注重事後監督,以國際統一會計標准和法律規范交易行為促進競爭的機制,真正建立起透明、公開、公正的金融市場。
金融監督廳將強化對市場負責的金融檢查,重視會計監督的公益性。進入21世紀,企業價值評判標準是什麼?它不再是企業實物資產的合計額,而是企業信用。日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交易,例如大和銀行紐約分行違法事件以及山一證券公司進行帳外交易等,使國際金融市場失去了對日本的信任,日本金融機構融資利率的風險加價不斷上升,同時導致了資本外流。
為恢復金融機構的市場信譽,首先要根據更加先進的會計方式完善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只有實現了這一前提條件,才能確定統一、公開的標准檢查各個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真實狀況,決定應該處理的金融機構的排序。其中要特別針對市場反映不佳的金融機構予以充分注意,這類金融機構的表現一般為:①股價純資產倍率較低;②必須支付較高的風險加價才能籌集到資金;③信用評級較低。對此類金融機構甚至連其集團內相關公司都應列為重點審查對象。 在檢查確定金融機構貸款資產時,核算不良債權的會計方式,應該採用更加嚴格、先進的美國會計標准(會計標准書第114號和第118號)。美國標准可迅速准確地判斷貸款債權的風險,即當減免利息或預計回收有困難的貸款債權,其帳面價值降低到以貸款時(減免利息以前)的利率貼現預計流動性後的現值的水平時,可以馬上掌握減免利息造成的損失或呆帳風險上升形成的損失,以便及時採用有效措施。
通過徹底檢查金融機構的資產內容,可以杜絕偽造損益(為實現帳面上需要的一定損失、收益而降低自有資本或發放補交利息的貸款等)塗改帳目的現象,准確無誤地查出應該破產的金融機構。被查出的金融機構則必須執行嚴格的機構重組,徹底分離股東資本和次等信用債券,並撤換負責人、裁減員工、降低留用人員的工資和補貼等。 根據對資產的檢查認為可以繼續經營的金融機構,如果自有資本不足,也應實行及早完善自有資本的措施,防止問題的發生。當然對破產的處理,一方面要對沒有繼續經營希望的金融機構進行清算,另一方面還應救助有可能恢復經營的金融機構順利實現重組。這一過程中必須注意避免金融機構交易對象企業的連鎖倒閉。
為確立長期有效的金融監管體制,新建的金融監督廳應該發揮下述職能: 1、恢復市場對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的信賴,採用美國會計標准,有義務向監督主管部門通報監管法人的違法行為。 對非上市金融機構(例如相互生命保險公司、信用合作社等組合金融機構)必須履行與上市公司相同的義務:進行同等程度的信息披露(公開財務情報等)以及實行會計監查。特別重要的是,必須公開人壽保險公司債務的時價評價額,因為人壽保險公司一般持有巨額的高風險高回報債務。
2、以徹底的信息披露為基礎將市場信息積極用於金融監督過程中。金融監督廳有義務要求金融機構用有市場性的一些次等信用債券籌集一部分自有資本,當其利息上升超過國債利率的一定程度時,可提高存款保險費率或縮短檢查周期。但這些次等信用債券只能由該金融機構持有,禁止轉移給與該金融機構有業務關系的其他公司和其他接受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使這部分次等信用債券作為一面鏡子,用市場對這些債券的評價反映該金融機構的信用狀況。
3、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公開金融機構的檢查結果和申請資料中不涉及顧客隱私的一切信息。還必須公開接受行政處理的問題金融機構其違法違規的事實真相。
4、修改存款保險法等有關法律,當金融機構董事長、財務總監等高級管理人員有偽造財務報表等帳目,而沒有接受嚴格的會計監查,對金融機構的財產危害影響儲戶利益時,存款保險機構必須作為儲戶的代理人追究上述人員的法律責任。
5、設立完全由外部人員組建的監查委員會等機構,並義務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律教育。 另外,目前金融監督廳定編人員403人,其中從大藏省調入370多人,其他人員來自法務省、通產省等。由於金融技術日益提高要求金融檢查監督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因此金融監督廳今後可能向社會募集精通企業財務的公認會計師和民間法律界人士。戰後積極參與金融管理監督的大藏省銀行局和證券局已於1998年6月19日停止了工作。但金融企劃局仍然留在大藏省內。大藏省主要負責金融計劃、立案,並負責加強與向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的日本中央銀行的聯系。 總之,改革中的金融監督廳將變行政指導式的保護監管為市場條件下的制度監督,所以必須強調這種金融監管的中立性原則,即不僅要對作為一般企業的金融機構負責,更要對市場(投資者)負責,因此作為監管基礎的會計監查程序、監查報告是一種公益性極高的行為,也是市場對參加者的要求。唯此才能統一資產質量的衡量標准,使市場競爭更加公平透明,也才能根本擺脫日本傳統體制中「人為裁度、隨機變化」 監管方式,提高量化裁決標準的監管方式的科學性。
過渡銀行
1998年6月30日日本政府出台了組建「過渡銀行」分階段處理破產銀行的設想(見表1)。根據日本目前的法律制度,從維護股東和債權者權利出發,破產銀行不能馬上歸入國有銀行,因此組建「國家管理銀行」,破產銀行以法人資格可繼續存在。「國家管理銀行」在保護借款者的同時協助破產銀行尋找合並、出售的對象,最終維持金融機構的重組。破產銀行在國家管理之下可延續2年的經營,2年內如果仍然沒有找到合並者或購買者,則將貸款債權和存款債務轉移到「國有銀行」。在處理破產的第二階段,法律上消除被國家管理銀行接管的破產銀行。
日本政府推出的「過渡銀行」設想,最大特點是金融監督廳確定破產銀行並不直接轉化為國有銀行,而是作為「國家管理銀行」繼續其業務。由金融監督廳選擇任命的管理人掌握經營權,但只要金融機構的債務沒有超過債權,股東和債權者權利就可以得到保護。金融監督廳負責檢查管理銀行的資產內容,並接受存款保險機構的資金援助,將不良債權移交整理回收銀行管理。特別是必須精確檢查需注意回收的第二分類債權(灰色債權),嚴格區分應該移交整理回收銀行的債權和可以繼續融資的債權。 這樣將有助於防止管理銀行自查質量的惡化,此外由於提高了資產內容的透明度,便於與其他銀行交涉合並或賣出等問題。如果2年內仍不能合並或出售,可以將管理銀行轉變為國有銀行,這時可以要求股東承擔損失,同時處理賣出資產。
日本的設想是以美國的「過渡銀行」為藍本制定的。美國的過渡銀行是接受銀行的一種形式。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管理破產的金融機構,並利用破產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營業所和從業人員繼續進行融資活動。美國的過渡銀行表面是以接受破產金融機構的形式出現的,但實際很多情況下是將債權和債務移交給由存款保險公司出資組建的新的金融機構。在美國原則上以在2年內賣出債權為目標,「渡橋」作用很強,因此稱之為過渡銀行或橋梁銀行。美國的過渡銀行制度下,管理人擁有極大許可權,可以不經過股東代表大會,強制性地將破產銀行的資產、負債轉移到新銀行。甚至就連債權和擔保不動產的固定抵押權也可以在不召開債權者大會的條件下直接交新銀行接管。
相比之下,日本為保證過渡銀行作用的發揮,還必須完善有關法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如何負擔新融資的損失 研究30萬億財政投資的應用范圍→ 修改存款保險法、是否還包括預算措施? ●如何籌集新的融資 研究30萬億財政投資的應用范圍→ 修改存款保險法 研究採用有政府擔保的日本銀行借款→ 變更預算總則 ●債權。固定抵押權的移交管理 研究在沒有債權者同意的條件下如何進行迅速處理的問題→採取民法上的特例措施 ●破產銀行股東大會的事後承認 研究在沒有股東代表大會手續的情況下如何轉讓經營→採取商法。破產法上的特例措施 由於日本有關法律制度有待進一步修改完善,因此,日本過渡銀行能否確實發揮類似美國過渡銀行強製作用,積極轉移債權和固定抵押權,在2年期間內迅速消除破產銀行的債務負擔,使金融體系保持透明、高效的競爭秩序仍有很大困難。
首先,日本政府至今也沒有一個基本表態,到底打算破產多少包括大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政府已發行過兩次空頭支票。1995年表示不向信用組合以外的金融機構投入財政資金,1996年表示大銀行一家也不破產。其次,在過度銀行設想中可能需要投入巨額的財政資金,這在「保護借款者」名義下的財政投資很可能再次導致經營倫理風險,即姑息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行為。財政資金救助的30萬億日元中有17萬億是為了保護破產金融機構儲戶存款的。 在過渡銀行的第一階段,破產的金融機構將移至國家管理之下繼續與以往相同的業務。這就意味著將實現徹底的「保存現狀」。本來破產金融機構正是由於缺乏審查能力才不能維持經營的,它們轉移到國家名義下就有能力直接進行公共資金的融資和審查了嗎?唯一的期望只能是金融管理者具有超人的能力。解決不良債權問題,歸根到底必須要採取一種與形成透明、競爭的市場並不矛盾的形式,目前就如何確定破產金融機構,政府應該有一個明確的表示。
不良債權的分類處理
對不良債權分類處理實際上是美國80年代後期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處理破產的S&L 的經驗總結。即根據債權的質量標准判斷金融機構是否破產或重組的監管程序。其順序是,首先各金融機構根據自身標准對資產內容進行自查,將債權劃分為4類:Ⅰ。正常債權;Ⅱ。確保債權回收的各項條件尚未得到滿足,或信用上仍存在懷疑的、很有可能不能回收的債權 (slow);Ⅲ。對最終能否回收和能否得到債權的全部價值抱有重大懷疑,預計可能出現損失,但又無法確定損失額度的債權 (doubtful) ;Ⅳ。已經不可能回收或判斷已無價值的債權 (loss)。其次,針對分類實施適當的償還、抵押。再次,作出正確的財務報表,計算自有資本率。最後首先外部監查、並向主管
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決定是否執行「及早糾正措施」。
日本金融監督廳借用美國的做法對債權進行分類,主要為了明確統一標准核實資產內容,以便進行處理。目前在處理不良債權問題中難度最大的是處理"必須注意回收的第二分類債權"即灰色債權。一般情況下接管銀行均強調"只接收正常債權",這樣第二分類債權就找不到出路了。因此,金融界呼籲為了健全銀行的財務內容,必須公開銀行的債權狀況並增加呆帳准備金,所以灰色債權問題對金融結構的調整與重組形成了巨大沖擊。 日本北海道拓殖銀行破產後,存款保險機構贈與接管其業務的北洋銀行一筆財政資金。北洋銀行用這筆資金作為灰色債權的呆帳抵押金,填補北海道銀行呆帳虧空。日本長期信用銀行由日本住友信託銀行救援合並,預計存款保險機構將以購買優先股的形式向住友信託銀行注資。這樣,住友信託銀行即使與「長銀」(「長銀」是用自有資本作灰色債權的准備金的)合並,也不至於降低自有資本比率。 日本的企業對銀行債權分類十分關心,但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分類債權的標准只有企業的信用度一項。實際上基本分類標准有兩項:對貸出債權一是根據企業信用度決定的「企業分類」;二是根據擔保進行的"擔保分類".即在各銀行獨自對其貸款企業信用按照五級標准對債權進行分類的基礎上,再根據對借款企業貸出總額的擔保情況進行再次的分類擔保情況進行再次的分類擔保情況進行再次的分類擔保情況進行再次的分類。
例如申請公司更生法的破產企業其貸款余額為20億日元,假設確實能夠收回的擔保;;存款、國債等有1億日元,這1億屬於第一分類債權。假設不動產擔保的有5億日元,其中70-80%是第二分類債權,因為認為它收回的可能性比較大。而成為問題焦點的就是需要注意的灰色債權。被市場認為經營不穩定的綜合建築公司、流通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絕大部分被劃分為需要注意的對象,因此對這些企業的貸款中沒有存款擔保的全部債權都是第二分類債權。 1998年1月大藏省公布了城市銀行等大銀行對債權質量進行自查(1997年度)的統計結果。在431.7萬億日元的貸款中,第二分類債權佔45.3萬億,「而45.3萬億中不動產擔保不能彌補損失的部分超過30萬億日元」。 另據金融監督廳1998年7月17日公布的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自查的問題債權(第二分類和第三分類債權合計)達87萬億日元,約為各個金融機構已公布不良債權(包括貸款對象企業破產和本利延期支付形成的不良債權)的2.5倍。就對經營存款業務的全部959家金融機構(包括農協和信用金庫、信用組合在內)統計,信用供給總額為795萬億日元,其中第三分類債權69萬億日元、第二分類債權80萬億日元,兩者合計占信用供給總額的11%.
以上銀行中,城市銀行等主要19家大銀行、地方銀行和第二地方銀行第二、三類債權為71萬億日元。據大藏省1998年1月的統計,包括第四類債權的76萬億問題債權中第二、三類債權達74萬億日元。僅就第二、三類債權比較,半年來只減少了3萬億日元,這是因為即使能大量償還不良債權,但新的第二、三類債權卻不斷出現。 另外,從上次的決算開始採用了與美國同等嚴格的審查標准,根據該標准查出並公布的日本全國銀行的不良債權(風險管理債權)達29萬億日元,比以往標准統計的不良債權額增加4萬億日元。
風險管理債權一般包括全額的第四分類債權、大部分第三分類債權和一部分第二分類債權。雖然第二分類債權並不等於不良債權,但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必須有抵押擔保的貸款。金融監督廳將對大銀行一律進行審查,核實各銀行以第二類債權為主的自查結果,如果判斷擔保不充分或有形成呆帳的可能,則督促金融機構增加呆帳抵押金 . 但目前金融機構對第二類債權即灰色債權的抵押率各不相同。一些城市銀行根據過去10年交易對象企業的破產概率(實際破產率)計算抵押率,但也有一些銀行則根據經濟環境的惡化程度計算抵押率。不同的抵押率標准大致包括下述幾種:大銀行抵押率:1-5%(未公布只是一種推算)。日本銀行調查的呆帳率:16.7%(標志1993-94年日本銀行調查的第二分類債權經過了3年時間轉變為呆帳債權的部分所佔比率)。尾山構想:20%(目標抵押率)。美國聯邦理事會:15%(將相當於聯邦銀行第二分類債權的這部分債權劃分為兩種債權,15%的抵押率用於不能回收的可能性更大的那種)。而一般在決定抵押率時需要考慮的方麵包括:過去的實際呆帳率;今後的經濟環境;國家風險的程度;對貸款對象或特定業種信用供給的集中狀況;呆帳的償還、不周轉債權的情況等。 因為灰色債權的性質比較特殊,既接近不良債權也接近正常債權,而且圍繞如何公布和處理這部分債權的問題銀行界與日本銀行的觀點並不統一。為了正確地掌握灰色債權的真實情況,金融監督廳要求金融機構提交的報告中必須對灰色債權再劃分為4部分進行詳細分析,並從7月份開始對大銀行進行這方面的檢查。①沒有擔保,歸類為須公布的不良債權;②雖然沒有擔保,但尚未達到歸類於須公布的不良債權的嚴重程度;③有擔保但仍歸類於須公布的不良債權;④有擔保可以不作為須公布的不良債權。
總之,為了盡快處理不良債權問題,明確債權分類是判斷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或破產或合並的前提條件。特別對第二分類債權的劃分與消化更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只要貸款對象企業的正常經營得以維持,景氣有希望恢復,第二分類債權就可能轉化為「寶藏」,最近一些外國公司大舉購買日本的第二分類債權便是一種證明。 日本金融監管制度改革對解決不良債權問題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相信在逐步統一標准,嚴格事後監督與處罰這一新的監督管理機制下,日本金融體系能夠迅速恢復活力,從而為日本經濟的復甦創造良好環境。
③ 存款保險制度,真的保障存款安全嗎
存款保險制度來了,哪些銀行存錢最安全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1.存款保險是什麼?我要交保費嗎?
首先,你不要擔心,保費都是銀行交的。儲戶的存款可以免費享有保險保障。
所謂存款保險呢,就是銀行買保險,保護你的存款。萬一某天銀行出現問題,無法第一時間賠付你的存款,還有存款保險給你保障。
2.存款保險的出台是不是意味著國家允許銀行破產了?存銀行變得不安全了?
「國家不再兜底」這個說法讓很多人覺得很沒有安全感。其實大可不必這么想。有了存款保險,是通過立法對存款增加了一道保障,改用市場化的保險機制來替代政府的隱性擔保與救助。美國、英國、德國、加拿大等國家早已使用這種方式來保護儲戶利益。
3.據說最多隻賠50萬?
據央行調查顯示,存款額在50萬元以下的客戶佔比高達99.63%,換言之,目前的償付能力,可以為99.63%的存款人提供100%的全額保護。所以在草案中,賠付上限被初步擬定在50萬元。那麼土豪可就擔心了,高於50萬的部分就沒人管了嗎?對此央媽說了: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所有存款賬戶的本金和利息加起來在50萬元以內的,銀行出了問題會由存款保險及時全額賠付;超過50萬元的部分,也會由承接問題銀行的機構來保障賠付。
就是說,如果你的存款在50萬元以內,萬一銀行破產了,沒關系,保險公司會給你全額賠付。50萬元以上的部分,就看銀行的清算情況了,運氣好還能有點,運氣不好分文沒有。
4.我買的理財產品受保護嗎?
銀行信息港:很遺憾,存款保險只針對銀行存款(人民幣存款、外幣存款),銀行理財產品不在存款保險賠付范圍中!也就是說如果銀行破產,你在這家銀行的理財產品,不管多少,都不會有全額賠付的。能收回多少,全看該銀行清算結果了。
5、我還是不放心,以後錢存哪家銀行最安全?
錢存哪家都是安全的,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覆蓋所有的銀行,對存款的保護力度都是一樣的。如果您還是不放心的話,以下信息給您做個參考:
存款大戶一定將安全性放到第一位,除了分散存款,也會將主要存款放在「系統重要性銀行」。國際金融監督和咨詢機構金融穩定理事會,在2011年11月4日發布了包括中國銀行在內的全球29家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經過幾次調整,目前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三家進入全球重要銀行名單。
中國銀監會也發布了《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按照《指引》要求,信息披露銀行擴大至13家,包括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平安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等8家股份制商業銀行。
這13家銀行即可視為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這些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更為嚴格,風險管理水平更高,因而具有更強吸收存款能力。。。。
④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將產生哪些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第四,外部監管和內部風險管控面臨挑戰。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監管當局容易放鬆對銀行的監管,不易察覺到銀行過度投機的行為,或者對銀行的激進行為採取放縱的態度,由此可能延誤解決危機的時機,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健。目前,中國銀行業監管覆蓋面整體上較為廣泛、監管壓強也相對較高,如若當局出現懸崖式監管放鬆,將可能對銀行體系造成重大影響。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銀行內部風險管控的要求也將更高。例如,由於經濟體不再對各類銀行債務提供兜底保護,在同業交易市場上,銀行可能會因交易對手的破產而遭受損失。因此,銀行必須提高自身風險管控水平,積極關注同業風險狀況,及時採取風險應對措施,以最大程度規避損失。
⑤ 存款保險風險有什麼關系
存款和保險都是風險管理的方式。
不同之處在於,存款是風險自留的管理方式。既用自己的能力抵禦風險。長處是具有靈活性;短處是抗重大損失能力差。保險是風險集中的管理方式,長處是集中大量的資源彌補風險造成的重大損失。
⑥ 以日本信託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信託業有何啟示或借鑒
日本引入信託制度之初,也面臨信任基礎構築以及投資者保護難題,為此日本對於貸款信託等部分金錢信託採取了附加保障本金補充合同的法律制度,要求信託機構從信託收益中提取相應的准備金,同時還適用於存款准備金制度以及存款保險制度。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此類信託產品的風險監管約束,也可達到保障投資者利益的目的。不過日本並不是所有信託產品都適用於上述規定,除了特定金錢信託產品,其他信託產品是不適用於本金保障的規定。這樣投資者就可以根據自身偏好選擇信託產品,信託公司也可以根據不同信託產品制定投資策略。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剛性兌付作為一個信託公司經營策略,容易導致忽視自身責任承擔以及相關監管舉措缺位的問題,因而一旦風險問題暴露集中化,信託公司能夠使用的應對之策就非常少,損耗投資者信心。就解決信託產品剛性兌付問題而言,信託公司可以採取差異化產品設計,發行保本和非保本信託產品,適應不同投資偏好,而監管部門對於保本信託產品則可以安排更加嚴格風險監管制度,保障投資者本金安全;而對於非保本信託產品則需要進一步明確受託人職責,安排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以及受益人利益補償機制,以此實現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普及信託文化和理念,使投資者能夠更加充分認識信託產品投資本質。
日本信託業務發展之初,信託業務主要也是發揮融資功能,尤其是以貸款信託為主的信託產品佔比非常高。不過,與我國現階段信託業的狀況不同,自40、50年代開始,日本信託業開始執行長期金融功能,這就避免與銀行業務同質化以及惡性競爭,同時日本貸款信託法也對貸款信託資金的投向有著明確的規定,起初要求投向鋼鐵、礦產等重要國民經濟部門,而日本經濟結構的變化,貸款信託資金則被要求投向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作用的部門。日本上世紀五十年代還進一步制定了《貸款信託法》,實現了貸款信託商品化,加之門檻不高,獲得大量委託人的青睞,也間接起到了普及信託文化的作用,為發掘更大的信託需求起到了重要作用。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以貸款信託為代表的融資類信託產品逐步減少,目前貸款信託基本絕跡,逐步被土地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所取代,信託制度的財富管理功能、投資功能得到進一步發揮。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業務融資化與國家經濟增長階段有很大關系,經濟增長處於高速發展階段,融資需求強烈,信託業務融資化特徵相對顯著,這本身是信託制度適應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表現。但是,我國信託業務融資化主要在於很多業務都是通道業務,而且很多信託資金投向了國家宏觀調控限制的房地產、過剩產能以及地方融資平台,應該更多發揮信託制度融資優勢去支持新興戰略產業,以此促進我國經濟轉型;信託融資化問題還在於信託與銀行的經營模式近似,同質化嚴重,雖然信託公司基本選擇風險更高的項目運作,但是盈利模式基本也是靠利差,而且各家信託產品同質化嚴重。目前,我國依然處於相對增長較快的階段,融資需求依然較為強烈,因為信託業需要進一步優化信託融資功能發揮的路徑,實現差異化經營目標。同時,我國還需要加強信託文化的普及,進一步發掘其他信託業務需求,從而有利於提高信託業收入來源以及未來融資信託業務收縮可能帶來的沖擊。
面對資管市場開放挑戰的日本經驗:專業化及規模化
我國信託公司曾經是我國唯一能夠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以及實體進行資產配置的金融機構,然而隨著我國金融監管的放鬆以及資產管理市場逐步的開放,這種優勢已經盪然無存。目前,券商、基金子公司、保險公司都可以跨市場進行資產配置,信託業制度紅利嚴重削弱,信託公司經營發展所面臨的競爭挑戰更大。目前,我國信託公司在通道業務、上市股權質押、房地產、地方融資平台等業務市場已經被分割。
日本信託業也面臨著信託市場逐步開放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日本信託機構應對之策在於,一方面明確了自身所具有的從事信託業務的專業性,通過聘請或者邀請該領域專家,來提高公司整體專業運營能力。同時,密切跟蹤社會經濟發展所蘊含的業務機會,及時創新產品服務;綜合化服務增強客戶粘性,日本信託銀行兼營存款業務、證券過戶代理、不動產買賣等業務。另一方面,加大規模化經營步伐,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信託業加快了並購步伐,如1999年排名第三的三井信託與排名第六的中央信託合並,2000年4月三菱信託、日本信託和東京三菱銀行決定實行聯合經營。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公司發展根本還在於專業化經營,因而我國信託業仍需要加強業務專業性,培育和招聘更多專業人才,深化信託制度的應用空間和范圍,加快信託業務創新,提高市場競爭力。信託公司仍需要加強渠道建設,細化客戶管理,通過客戶管理系統,細化客戶管理策略,分析客戶金融服務需求和投資偏好,為客戶指定個性化產品推薦和財富管理方案。信託公司需要加強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加強各種風險管理工具的應用,諸如評級體系、預警體系等,提高風險管理量化水平,形成良好的風險文化和報告體系。信託公司需要進一步加強品牌建設和宣傳,向社會和市場傳遞企業經營理念、發展願景等,增強經營透明性,強化客戶的認同感和信任度。同時,信託業也需要通過橫向兼並收購和縱向兼並收購,實現綜合化、規模化經營,提升綜合經營實力。
信託業發展政策扶持的日本經驗:制度供給與精心培育
我國政府在引進和促進信託業發展方面起著主導作用。然而,面對如何培育和發展信託業,自2001年《信託法》之後才有了明確的思路,不過從當前看,信託業轉型發展的相關制度供給和政策依然不充足,而且隨著資管市場的加速開放,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解決行業發展方向以及分業監管下的制度協調問題。
日本政府在信託業發展過程中的主導作用更加明顯,對於培育信託業非常重視。一方面,日本政府不斷加強有效的信託制度供給,從最初的信託法和信託業法,到後來的貸款信託法、資產流動化法,再到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再修訂。信託業務作為一種法律關系,在大陸法系下需要依照基本的法律制度進行操作,日本信託制度繼承了英美信託制度,又有本土化,具有較大先進性。同時,日本又根據信託公司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各類業務特定法律制度,推動信託業的商品化和快速發展。為了適應新時期信託業務的大發展,2004年日本開始著手修訂新的信託制度,這賦予日本信託公司更大的發展空間,也保證信託機構與銀行、保險等新進入競爭者保持相同的監管要求,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而且,日本信託業法律制度與其他不動產、稅法等都有很好的銜接,解決了大陸法系下信託業務發展的不兼容問題,有效促進了日本信託業務發展。另一方面,日本政府在二戰後以及信託市場開放關鍵時期也給予了日本信託業很大的政策支持。二戰以後由於戰爭造成的災難,以及通貨膨脹的影響,資產大量流失,信託公司經營也曾一度陷入了難以為繼的困境,日本政府通過讓信託公司經營銀行業務,成功地打破這了一僵局,日本信託業從此進入了兼營階段。1953年日本又對信託業確定了分業經營的模式,並提出了長期金融和短期金融分離的方針,要求信託銀行發揮長期金融職能,以信託業務為主,而原來兼營信託業務的銀行相繼不再經營信託業務,這樣,日本的信託業務主要集中到三井、三菱、住友、安田、東洋、日本和中央等7家信託銀行手中。
日本經驗所給與的啟示在於:信託作為一個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卻是無法替代,而政府對於信託制度的供給和發展路徑設計,也決定了這個信託業發展速度和成熟度。我國缺少「信託業法」,信託公司的合法權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據,尤其是在資管市場加速開放的當下,由於缺乏頂層設計,信託公司與其他從事類信託業務的金融機構的競爭並不在同一個起跑線。雖然我國2001年頒布《信託法》,然而信託財產獨立性和產權歸屬問題、信託財產公示問題等還沒有很好的得到解決,信託立法過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條文不清的地方,這對於信託業務實際操作形成較大制約。因而我國應該加快建立和完善信託行業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理的信託行業制度供給引導其健康發展,為信託行業提供更大創新和發展空間。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稅收、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建設、業務創新給予更多優惠政策和支持,幫助信託公司渡過行業轉型發展困難時期。
⑦ 存款保險實施後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有何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1.正面效應。第一,保障銀行業整體穩定經營。存款保險制度對銀行業經營管理的關鍵影響在於促進銀行的穩健經營以及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往往面臨各種風險,其中流動性風險較為顯著。同時,如若某家銀行出現危機,極可能引發擠兌風潮,繼而形成「多米諾骨牌」效應,破環銀行體系甚至是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如上所述,中國存款保險賠付限額將覆蓋絕大部分銀行賬戶,加之採取過橋銀行、收購與承接等方式處置問題銀行,可令全部存款人得到實際保障。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其法定性和可預見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當銀行出現流動性危機時,存款保險機構可以通過資金支持幫助銀行擺脫困境,從而穩定整個銀行體系的運作。
第二,促進銀行業公平競爭。從中國銀行業的體系來看,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大而不能倒」的優勢明顯,這主要因為其擁有經濟體信譽作為擔保,而且市場普遍認為經濟體難以承擔國有大型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令其在無形中增加了保護層。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淡化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優勢,使不同規模的銀行獲得同等的公眾信任,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增強中小商業銀行競爭力,形成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另外,存款保險制度還可以增強存款人對民間金融的信心,是民營銀行發展的利好因素之一,從而也將促進民間金融的發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將引導不同類型的商業銀行相應改變其經營策略,以應對存款分流。
第三,完善商業銀行破產退出機制。優勝劣汰是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之一。當某銀行因經營不善而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並繼而出現資不抵債等情況時,只要不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原則上就應當允許其破產。然而由於銀行不同於一般企業,作為經營貨幣資金的特殊機構,其破產倒閉將影響到廣泛的人群,尤其在中國,必須謹慎對待銀行破產,並設計出合理的退出機制。存款保險制度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銀行倒閉帶來的財務損失,能將退出的負面效應降到最低,因而存款保險制度有助於為銀行建立安全有效的市場退出通道,同時也能保護為數眾多的中小存款者的經濟利益,降低政府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支出。在此基礎上,存款保險制度將放大資本金風險,繁榮整個金融市場,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第四,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金融創新能力。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特別是資本市場的不斷放開,以及公民理財需求的日益多樣化,我們已經迎來泛資產管理時代。各家銀行競相推出各種理財產品,資金供需不平衡特徵明顯,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增加了居民基本儲蓄的保障,提高了居民對盈利資金的使用意願,放大了市場資金供給,新型負債產品的催生速度將明顯加快;另一方面,由於超過保險限額的存款得不到保護,投資者必然尋求其他風險規避手段,理財產品需求也會不斷上升。這迫使銀行必須不斷進行各類金融產品的創新,在產品設計、市場營銷、風險控制等各個方面提升創新能力,主動開展跨業合作,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銀行的市場競爭力。
2.負面效應。第一,誘發道德風險。存款保險制度最嚴重的弊端是誘發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和投保銀行的道德風險,這在當前中國金融體系還不完善的情況下將更為突出。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令存款者風險意識下降,不再考慮選擇哪家銀行,對銀行進行主動監督的動力下降,從而使得銀行面臨的市場約束大大削弱;另一方面,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擠兌威脅不復存在,銀行風險管理意識有所減弱,甚至將存款保險作為一個可以依賴的因素,在經營中為追求高額利潤而過度投資,這將會對銀行的投資選擇和經驗策略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導致逆向選擇。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存款保險制度對於那些經驗不善、風險程度高的銀行更具吸引力,而那些經營狀況良好的銀行則有可能退出存款保險機制。對於中國銀行業而言,市場主體自律機制尚未完全建立,這將加劇其他投保銀行參保成本的上升速度,以彌補處置問題機構帶來的成本。最終導致問題銀行留在存款保險體系內,這不僅使銀行經營風險上升,也使得存款保險制度不具有可持續性,違背了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
第三,加大經營成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由於投保銀行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這勢必增加銀行資金成本,減少可用資金,銀行經營利潤和資本收益都可能有所下降。同時,由於保費計費基礎不同,各類銀行所受影響也可能不同。例如,在各類參保機構保費率相差不大的情況下,如果以銀行總資產作為計費基礎,各類型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差別不大;但如果以投保存款額作為計費基礎,則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可能要大於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這主要是因為後者的大額存款客戶相對於小額存款更多,需投保存款的佔比相對較少。這對於當前中國以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為主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⑧ 日本銀行的特徵
日本政府對銀行業實行高度的集中管理。日本大藏省管理金融事務,日本銀行在行政上受大藏省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日本銀行在金融政策的決策上仍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形成了由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共同負責對日本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的監管模式。
1、登記管理
2、資本充足條件。
3、清償力管理
4、業務活動范圍管理
5、貸款集中和國家風險管理
6、外匯管理
7、銀行檢查和稽核
8、存款保險管理
9、最後貸款人
⑨ 銀行存款最大風險如何控制
⑩ 存款保險制度下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是什麼
關於制度的基礎,我認為是我國的銀監會。關於具體作用在面有一個具體的闡述,回答的可能還是不能完全如你意,見諒 存款保險制度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為:參保銀行會傾向於承擔更大的經營風險;社會公眾放鬆對銀行的監督,弱化銀行的市場約束;逆向選擇使經營穩健的銀行在競爭中受到損害,不利於優勝劣汰;降低存款保險機構迅速關閉破產銀行的能力,最終增迦納稅人的負擔。由此可見,一方面存款保險減低了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銀行擠提的概率,增強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另一方面,存款保險本身存在的道德風險又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積累。 由於存款保險中道德風險的存在,有學者對其存在價值提出了尖銳的批評,甚至主張取消該制度。然而,我們應該看到,道德風險並不是存款保險制度所特有的,而是先於存款保險而存在於銀行機制之中的。道德風險是由於銀行業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以及有限責任制度而內生於銀行的運行之中的,存款保險只是由於弱化了各方的監督激勵而加劇了銀行本身就有的道德風險。 任何保險行業都存在道德風險問題,但保險業並未因此在市場上消失。存款保險制度起到的作用與道德風險可能引起的負面效應相比較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利大於弊。問題的關鍵是防範和控制道德風險,將其消極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綜合道德風險產生的根源,道德風險的防範可以設置如下幾道防線: 1.建立銀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體系。在銀行機構的設置上做到決策機構、實施機構、監督機構的分離與相互制約,制定一系列嚴格的規章制度和規范的業務操作程序,做到決策科學化、管理制度化、投資行為紀律化。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方式經營,只有經過適當的授權方可進行交易,資產得到保護而負債受到控制,會計及其它記錄能提供全面、准確和及時的信息,而且管理層能夠發現、評估、管理和控制業務的風險。這是銀行穩健經營、防止過度追求風險收益的有效保證,因此可以作為防範與控制道德風險的第一道防線。 2.良好的制度設計。建立合理的保險范圍和較低的保險額度,將國內銀行在海外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在本國的分支機構排除在外,存款保險范圍盡量限於個人和非贏利組織的存款;風險差別費率制度,成員銀行根據自身不同的風險等級,交納不同的保費,對有較高資本充足率和較高監管評級的銀行收取較低的保費率,使其風險預期收益相匹配,從而有效防範道德風險,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督促銀行審慎經營;採用限額賠付制度,使雙方共同承擔風險的損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增強存款人對銀行行為的監督;實行強制存款保險,規定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都必須參加存款保險,以防止逆向選擇問題。 3.市場約束機制。道德風險可以通過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的監督來減弱。提高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使存款人認識到存款保險制度是減少銀行的經營風險,防止銀行倒閉,而不是「保證」銀行不倒閉,使存款人對銀行的監督加強,以保證金融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必須輔之以穩健的財務制度和行之有效的信息披露作為強有力的支撐,要做到產權明晰、競爭有序、法律規范、風險理念。允許破產、適時退出機制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前提條件,發展和完善多元化金融體系,努力培育中小型金融機構,創造公平有序的金融環境。提高存款保險制度的透明度,督促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監管機構應要求銀行及時、准確地向公眾披露自身的資本水平、風險程度和經營狀況等應公開的信息,以便公眾做出判斷和選擇,讓銀行直接面對市場的壓力和監督,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營水平以贏得競爭優勢。 4.嚴格的銀行監管體系。監管機構要掌握銀行准確而及時的信息以便在必要時採取立即糾正措施和有效迅速干預,這些信息主要來源於銀行提交的報告和現場檢查,但監管機構也應注意市場暗示的銀行狀況,密切監測銀行。同時盡可能的傳播它所擁有的信息,通過市場約束銀行系統的穩定。監管機構和存款保險機構之間應及時、充分的溝通有關信息,通過監管合作和有效的信息交流共同加強對銀行的風險控制、查險補漏。在加強外部監管的同時,完善內部監管。銀行應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在內部審計和有效稽核雙重保障的基礎上,以積極的態度接受來自金融監管當局的、外部審計部門的以及來自交易對手甚至普通債權人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