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1月1日,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不屬於違法行為。是違規行為。銀行違反了銀監會的相關規定。銀行網點不能有保險公司人員駐點。
㈡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㈢ 商業銀行如何進行有效櫃面業務風險管理
(一)完善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重構櫃面業務風險控制方案
銀行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只有構成多層次、多角度的框架,既有寬廣的平台,又有縱深的架構,才能形成統一的內控監督平台,在統一的內控監督體制中發揮作用,使內控機制更加健全有效。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應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櫃面業務監督稽核體系:一是在體系協調規劃方面,各監督稽核體系應統籌安排,各負其責,各有側重,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對綜合性、全行性大檢查,實施部門聯動監督稽核,提高檢查效果。並實現人員互補,對於全行性的案件排查、合規檢查、重點區域巡視,形成人員互相支持、統一調度、合理配備的風險控制格局,提高風險管理效果。二是在監控信息共享方面,各監督稽核體系應加強匯報與溝通,互通檢查報告,互通檢查結果,統一對全行發布揭示風險,形成資源共享的平台。逐步將審計業務系統轉化為內控監督管理系統,在信息技術上滿足不同部門的需求和使用。三是在監督級核方式上,著力推進稽核監測向件防範方面轉變,不斷加強櫃面業務重要部位和環節的專項稽核檢查工作,如「電子渠道交易業務」、「對公賬戶資金頻繁轉個人」等交易事項專題稽核,深挖問題風險源,不斷優化調整風險預警模型和監測規則,從而促進稽核工作深度和廣度的提高,進一步增強集中稽核對交易風險的監控和識別能力。
(二)完善櫃面業務管理制度建設,取得風險管理實效
只有更好的應用和服務於實踐,管理制度的建立才能發揮作用,彰顯意義,才能取得實效。針對目前我國商業銀行櫃面業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加以完善:一是探索「自下而上」的管理制度制定模式。制度是對銀行業務操作進行規范的具體指南,其制定必須從實際出發、與執行的客觀環境相適應、與基層的風險控制實踐想吻合才能體現實踐性意義。因此,商業銀行在櫃面業務操作管理制度的制定中不僅要注重先進性和理論性原則,更要強調對基層員工意見的聽取和採納,對部分操作性強的規章應探索「自下而上」的制定過程,使之更為科學合理,更好的指導實踐。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事前、事後監督、業務檢查和審計監督的職責分工管理條例,防止職能重合和管理真空,實現櫃面業務的全過程持續性監測。三是細化條例。以總行辦法為指引,統一業務操作規范及監督、檢查等管理標准。並細化總行辦法,遵循「大統一、小補充」的原則,並保持必要的穩定,促進櫃員理解、掌握,更好地預防櫃面業務風險。
(三)提高櫃員業務素質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防範操作性風險能力
商業銀行應加強櫃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和風險意識教育活動,組織櫃員利用晨會、業余時間進行學習,對重要業務、重點環節、重大事項及工作中遇到的疑點、難點進行分析,探討,熟悉櫃面業務的風險環節和控制措施,提高風險控制意識。同時,對同類問題和風險點進行每月歸集整理,做檢查通報和風險提示,並分析問題成因和存在的風險因素,制定解決措施,充分利用內外部檢查結果,舉一反三,對照檢查,杜絕類似問題重復發生,從而提升櫃員防範操作性風險的能力,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㈣ 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哪個更復雜
中國的保險公司屈指可數。而日本有上萬家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沒有先進的業務系統,沒有IT信息部門就無法給客戶以高質量的服務。前途一片光明!
㈤ 如何發展我國銀行保險業務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說明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發生,在任何社會形態下都會不期而遇的。中華民族在原始氏族社會即出現了圖騰崇拜,以龍為氏族的保護者。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為鞏固政權,穩定社會秩序,相繼採取的「積蓄備荒」措施,建立的倉儲制度形成了社會保障的雛形。
到了十九世紀初葉,中國清朝政府仍處於閉關自守時期,而英國已完成了工業革命,它在不斷入侵印度的同時,也把侵略矛頭指向了中國,向中國傾銷鴉片,掠走大量的白銀和物資。為了保障往返運輸的貨物及其船舶的安全,首先在廣州開設了保險機構。鴉片的大量輸入,給中國人民造成深重的災難。清政府採取了禁煙的措施,英帝國主義乘機挑起戰爭,用大炮打開了中國的大門。腐敗的清政府被迫簽定了喪權辱國的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五口通商。這就為帝國主義經濟侵略大開方便之門。為其服務的外商保險公司,憑借特權紛紛在中國設立機構,侵佔了中國的保險市場。
鴉片戰爭以後,帝國主義列強對中國的政治、軍事、經濟侵略,在一些進步知識分子中產生了影響。如魏源、洪仁軒等人,他們對西方的情況有較多的了解,多少接受了些資本主義的思想影響,在吸取中國古代原始保險思想養料和外國保險思想理論中,探索從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尋找「富國強兵」之策。通過著作或出洋考察記實,闡述了各自的保險觀點,為創建中國的保險業,作了輿論准備。
與此同時,清朝洋務派官員,為挽救搖搖欲墜的封建統治,提出「自強」、「求富」,學習西方技術,建立近代軍工和民用企業,採取官督商辦方式,創辦了輪船招商局、保險招商局等企業。雖然在此之後,中國保險業雖有所發展(到1911年華商保險公司總共有45家),但發展的勢頭時起時落,仍然是外商保險公司壟斷著中國的保險市場。當時在整個保險業務中,外商約佔80%,華商僅佔20%。
1907年,中國近代史上的第一部保險法規《保險業章程草案》上報清朝政府,可惜並未批准實施。1909年、1911年又在國外專家的協助下先後擬定《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但都未頒行。綜觀清末時期擬訂的保險法草案,對於保險法規以及涉及到的商法、海法兩大法系都進行了制定法規的探索,而且內容比較周全。這些保險法規雖未頒行實施,但對於民族保險業的興起、發展起了一定促進作用,並對民國成立後的北洋政府時期的保險法規的制定,起了借鑒和依據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1914年—1918年),帝國主義忙於戰爭,一度放鬆了對中國的經濟侵略,中國民族保險業又一次獲得了發展。從1912年到1925年,陸續設立華商保險公司有39家。其中於1912年設立的中國華安合群保壽險股份有限公司聘請了外商壽險的精算和管理人才,向社會大力宣傳人壽保險的作用與好處,為維護民族權益而勵精圖治,培訓業務幹部,業務迅速發展,經營效益顯著。到1931年,他已成為與外商壽險公司相抗衡的著名華商保險公司。
1926年以後,中國保險業出現了一個新形勢,就是中國的銀行業相繼投資於保險業。從1926年到1936年期間,由於金融業以其雄厚的資金投入保險業,改善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注意培養專業人才,拓展險種,發展經紀人,並利用銀行貸款關系,爭取工商業的保險業務。民族保險業有了迅速發展,與1914年相比,公司家數增加了2倍多,資本金額增加5倍多,呈現一片新的景象。保險機構也從上海等地延伸到其他口岸和內地商埠,保險業務從國內擴展到了國外,民族保險公司開始走向聯合經營管理。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北洋政府曾聘請法國顧問擬訂了「保險契約法草案」共4章109條。1917年北洋政府擬訂了《保險業法案》,後因北洋政府解散,上述法案均未公布。1928年國民政府金融管理局制定了《保險條例》(草案),共9章29條。1929年,國民政府通過了《保險法》,內分總則、損害保險、人身保險3章計82條。1937年修正後的《保險法》、《保險業法》和《保險業法施行法》頒布實施。1935年頒布《簡易人壽保險法》和《簡易人壽保險章程》。抗日戰爭爆發後,國民政府遷都重慶,上述法規除《簡易人壽保險法》和《簡易人壽保險章程》外,均未能付諸實施。另一個重要的原因,為了維護中國民族的權益,試圖沖破帝國主義列強不平等條約的約束,在保險立法的某些條款中,限制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領土上的經營范圍和特權。但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執政當局對帝國主義的依賴性和它本身的軟弱性,就決定了有關限制外商權益的立法,必然會遭到它們的干擾和反對,而不可能獲得施行。
1932年中華人壽保險協進社成立。1935年中國保險學會成立。1935年中國有史以來第一部《保險年鑒》(1936年以後改為《中國保險年鑒》)問世。1935年《保險年鑒》輯錄中外保險專家的論著,保險業及研究保險業者的指南,史料翔實,統計精確。全書共分4篇:保險概論、世界各國保險概況、中國保險業概況、保險法規。《中國保險年鑒》從1935年至1938年先後出版4冊。
1925年王效文編著的我國第一部保險學專著《保險學》出版。此後十餘年,全國出版的保險書籍至多不過十餘種。這也是我國民族保險業長期處於徘徊狀態的主要因素之一。
同期,外商保險公司獨占、壟斷中國保險市場長達100餘年。它們以上海為中心,不斷向內地滲透,其分支機構遍布中國的各重要城市。據1937年《中國保險年鑒》統計,外商保險公司及其代理機構設在上海的共有126家,而華資保險公司僅有24家。外商保險公司在數量上佔有絕對優勢,而最早進入中國的保險機構是英商的。它們憑借其在華特權,雄厚資金,豐富的技術經驗和再保險勢力的優勢,率先獨佔中國保險市場。可是到了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美商保險業就逐漸滲入中國,經營各種保險業務。到20世紀30年代,美商保險公司便與英商保險公司平分秋色,長期壟斷中國保險市場,從中攫取大量的超額利潤。據1937年資料從中國每年流出的保險費外匯達235萬英鎊,佔全國保險費總收入的75%。
抗日戰爭的全面爆發,使內地的工商業和交通一下子得到了急劇發展。而中國保險業,也經歷了一段從落後到繁榮,後來又逐漸衰退的過程;保險中心則發生了由抗戰前的上海轉移到重慶的大變化,是中國近代保險史比較重要的一頁。大後方的保險機構以官辦保險公司為主,包括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人壽保險處、中國產物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太平洋產物保險公司、中國農業保險公司、郵政儲金匯業局壽險處、資源委員會保險事務所等8家。地方保險機構、民辦保險公司急劇增加,保險市場競爭激烈。到抗日戰爭勝利時止,已有60餘家。
抗日戰爭以前,大後方保險業的分保業務,一般要通過上海保險市場辦理,其中相當部分的分保費都輾轉流入外國保險商手中。抗戰開始不久,重慶便成了後方各地保險業的分保中心,尤其是太平洋戰爭發生以後,滬、港等地相繼被日軍侵佔,割斷了與外商聯系分保的渠道。因此,各種形勢的再保險組織也在激烈的競爭中脫穎而出。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曾竭力想通過再保險的國有化,獨占國內再保險市場,但遇到各方面的反對,在抗日戰爭期間一直沒有辦成。到了抗日戰爭勝利後的1945年10月,才由國民黨政府財政部撥出巨款作為基金,交由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辦理再保險,在內部設立再保險科。但不久大後方的保險業中心移回上海,中國的再保險市場又另是一番景象。
抗日戰爭以前,外商保險機構和業務在西南地區曾佔一定的比重。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和中國民族保險業的崛起,大部分外商保險公司均已陸續撤離回國,其勢力逐漸衰落。
早在1929年—1937年間,國民政府曾先後頒布了《保險法》《保險業法》及其修正稿。但由於外商保險公司的反對和其他原因,在抗日戰爭以前一直沒有付諸實施。迨至國民政府遷都重慶以後,才又重新制定了一些單行法規和辦法。在1941年以前公布施行的,有《國民壽險章程》、《公務員團體壽險簡章》、《戰時兵險法》及《健康保險草案》等。1942年又公布修正後的《簡易人壽保險法》。但比較系統的保險法令規章,還是從1943年起,由政府陸續頒布的《戰時保險業管理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火險、水險、人壽保險基本條款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等幾種。
1945年8月15日,日本帝國主義宣告無條件投降,中國人民堅持八年的抗日戰爭取得最後的勝利。隨之而來,官僚資本保險機構與卷土重來的外商保險公司相互勾結,控制了保險市場。在此期間,集中在上海的大量游資,再度竟相投資於保險業,保險機構驟然猛增,達到破紀錄的高峰,呈現出表面繁榮景象,形成了民族保險業發展的第三次高潮。
到1947年3月底,全國保險業的總分支機構為507家,其中總公司129家,分支機構378家。外商依法履行手續後注冊的保險公司有50家。按照1944年「保險業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登記領證辦法」,截至1946年底登記的有代理人42人、經紀人358人、公證人22人。據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對全國金融機構的調查,截至1948年6月底,全國保險業的總分支機構已有602家。1948年上海的中外保險公司,包括外商保險代理機構,最多時有275家,破紀錄的增達高峰。在此期間,中央信託局產物保險處駐美分處於1948年5月6日在紐約華爾街開業,開辦資本為250萬美元。它是中國在美國第一家獲准特許設立的保險機構。
抗戰期間,上海原有和新建立的華商保險公司,激於民族義憤,不屑與日本保險公司建立分保關系,但當時英、美、法等國的保險公司已被迫關閉,華商保險公司的分保關系中斷,因此,唯一解決分保問題的就是華商保險公司組織自己的分保集團,先後成立了6家分保集團,參加公司計80家。
抗日戰爭勝利後,再保險機構在抗戰期間建立的分保集團基礎上,又有了調整和發展,基本上有三類,形成了三股力量。第一類是以官僚資本保險公司為主體,並於1946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國再保險公司;第二類是以上海的一些華商分保集團為主體;第三類是以外商保險公司為主體。中國保險業長期依靠外商受理大量分保業務,戰後華商保險公司釐定的自留責任限額仍然很低,各分保集團的部分公司業務還各自分往國外,列入分保集團的再保險業務有限。因從國外分回業務少,分保費反差仍大。這時期的美商保險公司憑借其新的特權,控制了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和一些民營保險公司的分保業務,繼續主宰中國的再保險市場。
解放前夕的中國保險市場,由於國民黨政府的腐敗無能和惡性通貨膨脹,保險業同其他行業一樣,陷入了大混亂的狀態,主要表現在濫發保費折扣傭金,任意放寬收費期限,任意擴大自負保險責任,隨意簽發外幣保單。到1949年,華商保險公司的總分支機構已由1948年6月底的602家銳減為369家,其中一部分機構實際上已停止營業。
解放戰爭自1947年起轉入戰略進攻後,一些大中城市相繼解放。當時共產黨的政策規定,凡企業股份中官僚資本佔50%以上或雖未超過50%,但其行政實權掌握在官僚資本控制之下的保險公司應予接管,對其他保險公司進行監理。上海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自1949年5月30日開始,於1949年9月1日成立聯合清理處,接管清理工作於同年10月23日基本結束。在官僚資本保險機構中,除批准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和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復業外,其他被接管的保險公司對未到期火災保險單一律辦理退保手續,終止保險責任。對人壽保險金的清理,因涉及解放前貨幣的多次貶值,與銀行存款清償同樣,草擬了《人壽保險金清償辦法》,上報審批。為有利於恢復和發展經濟,解放後上海貫徹保護工商業的政策,扶持私營保險公司復業和加強對保險業的管理。其間一共有104家私營保險公司復業,包括華商62家,外商42家。
1949年下半年,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8月,由陳雲同志主持,在上海召開了有華東、華北、華中、東北、西北5個地區的財政、金融、貿易部門領導幹部參加的財經會議。創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建議就是在這次會議上提出來的。1949年9月25日至10月6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的第一次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舉行。同年10月20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國統一的國家保險機構的誕生,中國保險史從此揭開了嶄新的一頁。自解放後到1950年5月,全國公私保險公司收入保費的比例,國營公司佔70%,華商公司佔8%,外商公司佔22%。這是一種本質上的改變。它標志著國營公司領導地位的確立,而由外商保險公司操縱壟斷中國保險市場的局面一去不復返了。1952年6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中國人民銀行化歸財政部領導。
由於受特定歷史條件的制約,新中國的保險事業是在蘇聯國家保險理論與實踐的示範影響產生並發展起來的。為了認真學習蘇聯的先進保險經驗,提高國家保險工作人員的政策業務水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決定以《蘇聯國家保險》職工的業務學習材料,從1954年2月起開始學習。
1951年下半年,上海和天津的28家私營保險公司(中外合資與未復業的壽險公司不在內)分別組成太平和新豐保險公司,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入一半以上的資金,走上了國家資本主義的道路。
由於當時日益緊張的國際局勢,建國初期我國政府對外商保險公司實行了限制政策,他們不但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而且直接業務來源也越來越少。1949年在中國的外商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入要佔全國保險費收入的62%,1950年降低到9.8%,1952年則為0.01%。因此,到1952年外商保險公司都陸續申請停業,自動退出中國保險市場。
1954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解放前保險業未清償的人壽保險契約給付辦法》由財政部批准公布施行。除17家外商保險公司在我國大陸既無財產又無代表對其壽險契約進行清償外,其餘各公司的壽險清償工作基本上於1957年底如期結束。只有小部分給付延至1959年。
1956年8月,太平、新豐兩家保險公司通過合並實現了全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但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從1958年—1978年,經歷了三年「大躍進」、三年自然災害、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劇烈跌宕,中國經濟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影響。保險業作為整個經濟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深受影響。
1958年12月,由於認為人民公社化後,保險工作的作用已經消失,財政部決定停辦國內保險業務。除上海、哈爾濱、廣州、天津的保險業務辦理到1966年外,其餘國內業務全部停辦。195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從財政部劃歸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取消了保險公司建制。到1964年全國共有保險機構27個,幹部114人。1965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又獨立建制,當時的保險總公司包括工友在內總共86人。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不久,在「突出政治,政治帶動一切」的強烈氣氛中,國外業務與再保險幾乎全部停辦。196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構被精簡,其國外業務由13人的「保險業務小組」「守攤和收攤」。保險業務小組自1969年4月成立,到1971年9月為止,歷時2年多。
1969年上半年所發生的進口手錶以及白金丟失事件後,周總理明確指出涉外保險及國際再保險必須繼續辦理。
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進入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新歷史時期。在這一重大的歷史轉折關頭,1979年4月,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分行行長會議紀要》,作出了「逐步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的重大決策。同年11月,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使我國停辦20多年的國內保險業務開始復甦,進入到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
全國保險工作會議結束後,恢復國內保險業務,組建各地分支機構的工作全面展開。到1980年底,除西藏以外的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以恢復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為了完善保險公司的組織,特別是對外活動的需要,國務院於1982年12月批准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章程》和批准成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董事會、監事會。
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並逐漸打破了自建國以來所形成的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傳統格局。1982年,香港民安保險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深圳設立了分公司。
1985年3月,國務院頒布《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根據該條例有關規定,1986年7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立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牧業生產保險公司。
1986年10月,恢復組建的我國第一家股份制綜合性銀行——交通銀行在開業後不久,即將其總管理處從北京遷至上海,並在1987年由上海分行率先組建了保險業務部,開展保險業務。1991年4月,交通銀行保險業務部按分業管理的要求而分離出來,組建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也將總部設在上海。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家總部設在上海的保險公司,也是我國第一家全國性、綜合性的股份制保險公司。
1988年3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深圳蛇口工業區招商局等單位合資創辦了我國第一家股份制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總公司設在深圳。1992年,該公司更名為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經營區域擴大至全國,遂成為我國第三家全國性、綜合性的保險公司。
1992年,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的談話發表使我國的改革開放出現了嶄新局面,保險業也開始對外開放。美國國際集團的子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和美亞保險公司於同年9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上海開設分公司。嗣後,日本的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經批准於1994年11月在上海也開設了分公司。它標志著我國保險市場邁出了國際化的第一步。與此同時,中國天安保險有限公司和大眾保險有限公司這兩家區域性保險公司分別於1994年12月和1995年1月在上海成立。
1992年11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1995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為規范我國保險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也為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創造了良好的法律環境。1996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保險代理人暫行規定》,同年7月頒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11月頒布《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3月頒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同年11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北京宣告成立。
按照保險法的分業經營原則,1996年7月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下設三家專業保險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1998年11月,集團公司撤消,分別改制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又批准成立五家中資保險公司,其中三家是總部設在北京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另兩家是總部分別設在西安和深圳的區域性保險公司: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獲准在華開業的歐洲保險公司——瑞士豐泰保險集團於1997年5月在上海設立了分公司。
到目前為止已有4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9家股份制保險公司、9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在中國開業,正在審批的外資公司有7家,有200多家外資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了代表處。最近,中國又同美國達成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雙邊協議。按照協議的規定,中國必須在5年之內全面開放保險市場。
說明:此文發表於2004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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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關於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研究
銀行操作風險成因及對策研究
楊天玲
一、操作風險的主要特徵
(一)內生性為主
從操作風險的引發因素來看,主要因內部因素而引發,如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的不完善或失效;銀行工作人員越權或從事職業道德不允許的或風險過高的業務,因此操作風險具有很強的內生性,但是銀行作為社會性企業或組織,其業務計劃的完成還需要其他組織予以配合,其他組織同樣也存在內部程序、人員和系統失敗的可能性,因此外部因素也可能導致操作風險的發生,如提供通訊線路租賃業務的電信公司技術故障而導致銀行IT通信系統無法正常運行,因此操作風險也具有一定的外生性。
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主要是外生性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發生風險的因子主要是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變動等外部因素。信用風險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合約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發生風險的因子主要是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等外部因素,如借款企業遭受重大的資產損失而導致借款無法正常歸還。
(二)涵蓋全部業務
一個銀行要使用人、流程和技術來實現業務計劃,這些因素中的每一項都可能產生一些類型的失敗,因此操作風險具有普遍性,操作風險發生可能性遍布銀行的所有業務環節,涵蓋所有的部門。但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發生的環節僅限於與之相關的部分業務環節,如發放貸款、吸收存款;主要涵蓋業務發展部門和業務管理部門。一般來說後勤保障部門基本不涉及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因此對於操作風險的管理必須貫徹「三全」原則(全面性、全員性和全程性)。
(三)難以度量性
與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不同的是,影響操作風險的因素基本上在銀行內部,並且風險因素與發生的可能性和損失大小之間不存在清晰的聯系,通常操作風險以不經常發生的離散事件等形式出現。雖然經過近幾年對操作風險測量技術的研究和歷史數據的積累,國際銀行業對操作風險的嚴重性(損失大小)計量還是主要依賴於業務管理者的經驗來獲得,因為發生較大損失的經驗和時間序列數據對於大多數銀行而言都是不足的,遠沒有產生一些標準的模型。而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量化技術目前基本成熟,基本採用數據模型進行風險的計量,如信用風險中在國際上被廣泛使用的Credit Monitor TM(KMV模型)和Credit Metrics TM(信用計量模型)等;市場風險中廣泛使用的缺口分析、外匯敞口分析(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等方法。
二、操作風險管理的發展階段及趨勢
一般而言,操作風險管理的發展可分為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傳統、基本的階段。這一階段主要依靠內部控制或內部審計等方式進行操作風險管理,且等到損失事件發生時,才開始謀求對策。第二階段是認識階段。銀行認識到加強和改善操作風險管理的重要性,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針對操作風險管理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等各個環節擬定政策方針與風險管理策略,設置風險管理部門和職位並指派專人負責操作風險管理。第三階段是監控階段。銀行開始針對足以反映操作風險的各項風險數據和現象進行追蹤與自我評估,加強員工風險管理培訓,設定風險限額控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根據上述結果,確定對操作風險的容忍度,明確風險臨界指標。第四階段是量化階段。相對於第三階段較重視以質化指標作為評估基礎,量化階段的操作風險管理功能已日趨周全,銀行開始建立損失資料庫、制訂量化管理目標,開始發展風險為基礎的資本量化模型來衡量操作風險。第五階段是全面風險管理階段。銀行將操作風險管理充分融人全行整體的風險管理之中,操作風險衡量與市場風險、信用風險衡量進行有機整合,應用系統化的風險度量和管理工具,建立風險指標和損失之間的相關性,全面引入基於風險分析和資本實力考慮的保險策略與調整的收益分析等,確立全方位風險管理的理念。
遵循國際銀行業操作風險管理的發展過程,我國銀行業操作風險管理也將會呈現以下發展趨勢:對操作風險的認識將得到強化並會成為制度化;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轉移將更具合理性和可分析性;操作風險產生將隨迅速變化的環境而變化且涉及更多業務領域,銀行監管部門更加重視操作風險;銀行業開始考核現有組織結構對操作風險管理的影響,操作風險管理理念開始進行更新,操作風險管理框架將進行重構。中小銀行將普遍使用基本指標法或標准法,規模較大的銀行開始嘗試使用內部衡量法;度量模型將從國外商業銀行陸續引進,並結合國情進行改造;內部和外部的操作風險損失資料庫將開始建立。
三、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成因分析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真正意義上的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衡機制尚未建立,而管理部門機構控制設置繁多,但職責不清,職能不明確,容易產生控制的重復(資源的浪費)和出現管理的真空地段,同時各部門間又缺乏協調與制約,極易對同一控制點產生不同的控制標准和辦法,使一線管理和操作人員無所適從。
由於內部約束不力、規章制度不夠健全或執行不力所造成的操作風險,一是制度的空缺,前些年我國商業銀行出現的盲目投資,辦公司經商以及由此造成的巨大損失,很多都與沒有明確的制度規定有關,現在存在部分商業銀行的基層行違規經營,有些根本就沒有規矩;二是雖有制度,但制度設計的漏洞很多,許多制度的設計多是從方便管理層工作的角度考慮,而卻很少從方便客戶和防範風險的角度去考慮;三是有章不循,本來就不多而且存在漏洞的制度在實踐中也沒有得到認真執行,有的甚至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從近年來有關銀行多次對分支行會計科目使用情況進行的檢查分析,會發現普遍存在科目隨意使用,賬戶核算混亂,會計統計信息嚴重失真的現象。
銀行管理人員對內控管理認識不足,舊的觀念和行為慣性一時難以扭轉,認識有偏差,同時由於受傳統專業銀行控制的影響,部分管理人員對現代銀行管理理論與方法缺乏系統的了解,對體現銀行管理水平的內控系統認識不足,沒有把內控這種自我調節、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自律行為作為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缺乏強化內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隨著金融創新業務不斷增多,服務領域不斷拓展,銀行內部隊伍素質不高已成為操作風險發生的原因之一。一是沒有形成防範風險所要求的人員能進能出、幹部能上能下的激勵與約束機制;二是員工隊伍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個別人經不住腐蝕誘惑,這些年發生的一系列案件足以說明這個問題;三是員工隊伍的專業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識別和防範風險的能力,更不要說運用專業技術來分散風險了;四是一些領導幹部的責任心不強,管理粗放,甚至大撒手。
稽核審計部門缺乏應有的權威性、獨立性、超脫.性、制衡性和全面性。稽核部門是對已發生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是事後監督,沒有滲入到經營管理的開始與過程中進行監督,且稽核手段落後,工作效率低下,內部稽核人員數量不足,素質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且得不到及時培訓與更新,內部審計有時流於形式,查出來的問題也不一定得到應有的處理。財務核算上事前分析、預測和監督少,監察系統對近年來銀行各種案件的分析結果也表明,有章不循、檢查監督不力是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近年來,電子計算機在商業銀行中得到廣泛應用,使金融業務實現了一次革命性的轉變,但是電子計算機處理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問題。而且內控部門未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內部電子監督、預警系統,仍是看報表、翻傳票、查漏洞等老一套,內控效率低,局限性大,時效慢,反應不夠靈敏,內控信息不系統不完整,系統支持和運作能力的復雜程序與銀行業務活動量的大小和復雜性不相協調,不能容納所從事的各類越來越復雜的銀行業務。
四、我國商業銀行操作風險控制的對策分析
操作風險的這種特殊性質決定了商業銀行要注重防範損失的發生,而損失發生的減少就意味著收益的增加。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於2004年末頒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共設八章七十二條,從評價目標和原則、評價內容、評價程序和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等級、組織和實施及罰則等六個方面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管理問題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是中國銀行業走向科學化管理、完善自我約束機制的一部具有現實意義的指導性文件。目前中國商業銀行業的內部管理架構都屬於大型、非集中式的管理模式,對於這類銀行實施內部控制防範操作風險的管理原則是:首先,在全行實施分散化管理,各業務部門的前線經理應當是操作風險管理的主要負責人,負責降低風險的各項具體工作;其次,對全行的風險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要求總行的內控委員會負責監督全行的操作風險,界定全行各相關部門在操作風險不同層面的具體工作之間的相互聯系,以確保全行一致,充分合作,避免重復工作,推廣最佳做法,並促進銀行高級管理層在風險問題上統一立場。銀行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的運營是有效率和效果的,交易記錄是准確的,財務報表是可信的,風險管理系統是可依賴的。銀行內部控制的手段包括限制授權、保護銀行資產和記錄的使用與接觸、分離重要崗位的職責並不定期地加以輪換、確保有定期和不定期的評估及測試。銀行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應該包括一個可控的環境,及時的風險測評,有效的控制活動,完整的會計、信息及通訊交流系統和完善的自我評估監測機制。
(一)建立清晰的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
要根據銀行的業務種類和流程建立操作風險管理流程和框架,建立與本行的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完善的、可靠的操作風險管理體系。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完善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完善的操作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以及適當的操作風險資本分配機制。
(二)建立分工明確的操作風險管理架構
設立專門獨立的部門負責操作風險的管理,由它牽頭、各部門配合制定操作風險管理戰略和政策,提供必要的管理工具,並負責匯總全行操作風險管理信息向管理層報告。各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在制定的操作風險管理框架內負責組織實施,保證業務運作的合規性,保證條線內的全體員工認識到操作風險的存在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去迴避和管理這些風險。每一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去開展自己的工作,准確識別操作風險,確保自己辦理的業務和管理的事項無差錯、無事故、無損失,有責任及時報告那些有可能威脅銀行正常經營,損害銀行、股東、客戶和員工利益的事件。內部審計部門應定期地、獨立地檢查操作風險管理系統是否由上至下得到有效貫徹。此外銀行應有效依靠外部審計來實施對操作風險的獨立第三方評價。
(三)找准關鍵風險環節,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操作風險與內部控制有密切的聯系,內部控制失敗可能形成操作風險,因此必須強化內部控制建設,找准關鍵的風險環節,做到「制度完善、目標准確」,提高操作風險防範的效率和能力。
銀行應對各項業務操作流程制訂全面和系統的政策、制度、程序,並在全系統范圍內統一業務標准和操作要求。內部控制貫穿於整個業務操作的全過程,滲透於各項業務流程和各個操作環節,涵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覆蓋所有主要的風險點。各項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均應以審慎為出發點,貫徹「內控優先」要求,在控制措施嚴密充分的前提下進行,以准確計算和評估風臉,防患於未然。同時,對現有制度要不斷進行評估修訂、補充和整合,確保各項制度在各部門、各層次得到貫徹執行,並加強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判斷控制制度是否有效的重要標準是是否批准了此項業務的風險關鍵環節,並有針對性地提出控制措施,事實上,抓住了關鍵環節,也就抓住了風險控制的全局。因此,銀行應對各層級、各崗位、各環節的業務流程、操作規程等進行梳理和分析,找出關鍵的風險環節,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控制和改進措施。
(四)培養員工的操作風險意識,提高規章制度執行力
科學合理設置崗位,貫徹「不相容職務分離」原則;建立完整而清晰的崗位職責制度,明確崗位的職責、擔任人員的資格和素質、崗位工作目標等;根據崗位特點,選擇合適的員工從事該崗位的工作,做到量才施用;加強員工的風險教育培訓,提高操作風險的識別和控制能力。強化對操作過程的控制,對關鍵風險設置定性和定量指標,建立操作風險預警機制,對這些指標進行持續監測和早期預警,使管理層及時採取預防措施,如採用現場和非現場的監控手段,對可能發生操作風險的環節要持續跟蹤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督促其及時整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對發生操作風險事件的直接經辦人員和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五)建立完善的事件管理機制
如何加強案件事故管理,最大限度降低負面影響,甚至利用媒體的高度關注和傳播,將事件轉化為增加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的契機,反敗為勝,成為各銀行在操作風險管理中的一個重要課題。
應盡快在銀行內部建立危機公關機制,並逐漸形成危機公關管理的智慧和體系,不斷摸索有效的危機公關方法、危機管理反應方案,確定危機出現後危機處理工作的基本原則。重大操作風險事件發生後,迅速啟動應急預案,在第一時間及時發布信息,以積極的姿態與媒體、政府部門等利益攸關者進行「懇談」溝通,爭取各方的支持,將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甚至在逆市中提升品牌。
作者單位: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分行 原載《現代商業銀行導刊》(京),2008.1. 48—51
本文摘自《金融與保險》2008/6 99頁
㈧ 什麼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現代商業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企業。銀行的盈利必須通過承擔風險才能獲得,存貸利差的獲得必須要承擔貸款資金收不回和存款資金到期必須支付這樣一種風險。現代金融理論認為:銀行就是一部「風險機器」。它承擔風險,轉化風險,並且還將風險植入金融產品和服務中再加工風險。風險對於銀行來說是一把「雙刃劍」。它既是銀行獲利的手段,又是蝕利的原因。管理不當,風險就會侵蝕銀行利潤,股東投資就得不到預期回報。嚴重時風險還會進一步侵蝕銀行的資本,極端情況下,銀行將會破產倒閉,股東血本無歸。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講,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基本職能,是商業銀行生存與發展的靈魂。
縱觀國際銀行業發展史,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成敗的關鍵因素。國內外商業銀行的發展進程中,因風險管理不當、資產質量低下而導致倒閉、被政府接管的不乏其例。如近年來,國外有英國巴林銀行事件、日本長期信用銀行破產,國內有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被關閉,以及光大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中國經濟技術開發信託投資公司被撤銷等等。這些反面的案例警示我們,風險管理是商業銀行的生命線,是關乎到商業銀行經營成敗的關鍵因素。
銀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它的穩健發展不僅要求商業銀行奉行審慎經營原則,而且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必須將風險管理放在監管工作的首位。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不管是商業銀行自身,還是監管當局都把風險管理放到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目前,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監管組織在風險管理方面已達成共識,把風險管理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這種強調風險管理的理念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中得到了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