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慈善基金的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B. 為什麼要限制私募公益基金,比如壹基金曾經的困境謝謝有識之士!
所謂雁過拔毛!
C.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介紹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 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 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而制定。《條例》於2004年2月11日在國務院第3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於2004年3月8日由國務院令 第400號發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共7章48條。《條例》施行的同時廢止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國務院令 第18號)。《條例》在總結過去16年來中國基金會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吸收和借鑒了世界非營利組織管理立法的經驗,第一次系統地對基金會登記、組織機構、財產使用和管理、監督管理等進行了規范。這個被稱為「雖然不是最好,但顯然就是答案「的條例,以其鮮明的民族特色,在世界非營利組織管理制度中占據了自己獨特的地位。
D. 基金會的注冊難問題怎麼解決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8條設立基金會,應當具有以下條件: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E. 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基金會的組織和活動,維護基金會、捐贈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第三條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四條 基金會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五條 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下列基金會、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一)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二)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
(三)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
(四)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不屬於前款規定情況的非公募基金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是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業務主管單位。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八條 設立基金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驗資證明和住所證明
(四)理事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簡歷;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
第十條 基金會章程必須明確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不得規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益的內容。
基金會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住所
(二)設立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三)原始基金數額
(四)理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理事的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六)監事的職責、資格、產生程序和任期;
(七)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審定製度
(八)財產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會的終止條件、程序和終止後財產的處理。
第十一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九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條 基金會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申請,並提交擬設機構的名稱、住所和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十三條 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基金會在境外依法登記成立的證明和基金會章程
(三)擬設代表機構負責人身份證明及簡歷;
(四)住所證明
(五)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中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中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中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登記後,應當依法辦理稅務登記。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憑登記證書依法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將組織機構代碼、印章式樣、銀行賬號以及稅務登記證件復印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徵得其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十七條 基金會撤銷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注銷登記。
基金會注銷的,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注銷。
第十八條 基金會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由登記管理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所在的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四條 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二十六條 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
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二十八條 基金會應當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條 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二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
(二)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
(二)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的初審
(三)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在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前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在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未經登記或者被撤銷登記後以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名義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登記:
(一)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
(二)符合注銷條件,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登記:
(一)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二)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或者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或者公布虛假信息的。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會違反本條例和章程規定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遭受財產損失的,參與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基金會理事、監事以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佔、挪用基金會財產的,應當退還非法佔用的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被責令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其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境外基金會,是指在外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合法成立的基金會。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設立申請書、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以及基金會章程範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訂。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換發登記證書。
F. <<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詳解
你好,基金會工作人員行政辦公支出不僅包括「辦公費」,還有其他的一些費用,具體參考下面。
建議設置相關明細科目,按「管理費用」科目的明細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希望有所幫助。
G. 買房陷阱:扶貧基金會參與,返款中斷業主陷困境
買房補貼50%、五折購房、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2015年底,貴州省盤縣(現「盤州市」)的大街小巷貼滿了「買房返還補貼」的廣告,加上媒體報道,幾乎全城皆知。然而不到3年,「公益項目」就被指為一場「騙局」。
當時的廣告稱,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貴州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凡符合條件者在指定小區購房即可獲總房款50%的置業補貼,補貼分20年每月返還。指定樓盤推出後大受歡迎,有當地業主稱,2016年就有462名戶主與基金會簽署了「置業補貼協議」購買住房。
「我們這些收入低的,從心裡感謝基金會的好政策,讓我們圓了買房夢。」盤州市購房者王利明(化名)稱,他以高出市場價22%的價格買了「公益住房」。然而開心了沒多久,2018年8月按月發放的置業補貼戛然而止,後經信訪、投訴等,置業補貼補發至2019年3月,此後再未收到一分錢。
王利明稱,業主們聯合維權,發現高價購買了房屋卻沒按期收到置業補貼的業主多達678名。有購房者依靠每月置業補貼配合償還房貸,在補貼中止後,面臨著無法負擔房貸、房屋被銀行拍賣的風險。
澎湃新聞記者調查發現,在2015年前後,貴州、江西、四川、湖北等多個省份均出現過以公益扶貧為名的「買房返50%補貼」房地產促銷活動。在購房不到兩年的時間里,相繼出現補貼中止的情況。
2019年,有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警惕「買房返還補貼」購房陷阱提示。同年貴州省民政廳也就貴州省扶貧基金會開展「購房補貼項目」一事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年9月,盤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解決方案,終止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購房戶簽訂的置業補貼協議,由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350元/㎡標准對置業補貼戶進行一次性補貼,且扣除已領取的補貼金額。
王利明稱,該方案遭到了業主們的反對,因為參與置業補貼的業主普遍以高出樓盤原本定價22%的價格購買「公益住房」,補貼方案不僅同原有補貼金額相差巨大,且少於購房時高出的差價,目前仍未協商一致。
9月25日,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盤州市公益項目咨詢專線工作人員就此事回應澎湃新聞稱,目前仍執行每平方米350元的補貼措施,只此一個解決方案。同日,澎湃新聞記者多次聯系恆福地產,均未獲詳細回復。
地產商聯名扶貧基金會開展樓房「促銷」
2015年年底,貴州省扶貧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和貴州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福地產)以「扶貧」的旗號,推出一項「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宣傳廣告遍布盤縣的大街小巷。
廣告稱,針對盤縣(現「盤州市」)就業人群,凡符合補貼條件,在恆福地產旗下的「藍山一品」和「城市公館」小區購買商品房,均可以獲得總房款50%的置業補貼,分20年返還。
補貼對象涵蓋「鄉鎮戶籍到縣城購房人士」、「首次購房,單位、個體工薪階族」、「無力承擔按揭壓力的低收入人群」、「政府及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等6類。從條件來看,補貼人群並沒有太多局限。
這則消息讓王利明十分心動,當時他已年近50歲,一家四口人仍在租房居住,置業補貼給他帶來了買房的希望,「當時想著這個小區能補貼一半的價格,雖然位置比較偏,但是算上補貼很便宜了,所以覺得很不錯。」
王利明說,自己也曾懷疑過活動的真假,但在2015年12月,基金會和恆福地產在盤縣舉行了盛大的「圓你購房夢」活動啟動儀式,「現場除了恆福房地產、基金會的領導,原盤縣政府副縣長和扶貧局局長都在活動上講話發言了,盤縣電視台、報紙都進行了報道,幾乎都知道這件事。」
2016年1月12日,王利明以每平方米3170元的價格購買了恆福房產旗下「藍山一品」小區的一套141.29平方米的商品房,總價448596元,首付20%。
除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外,王利明還與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簽訂了一份《置業補貼專項基金資助協議書》,協議書中註明王利明可享受合同價款總額50%的置業補貼,即人民幣224298元,將分240個月返還,平均每月補貼金額935元。
當時王利明每月收入在2000-3000元間,但每月房屋貸款需償還2180元,「我計算了下,去掉每月發的置業補貼,我只需要還1245元,還是很合適的。」
和王利明抱有想法的購房者不在少數,他稱,經業主們統計,2016年,共有462戶業主通過「公益補貼」審核,在與基金會簽訂置業補貼協議後購買了恆福地產旗下的「藍山一品」和「城市公館」小區商品房。
補貼中止發放,業主面臨房貸壓力
2016年1月10日購買房產後,同年2月份,王利明就收到了基金會發放的935元補貼。此後每月21日,王利明都會收到基金會發放的補貼。
王利明稱,補貼發放2年多後,2018年8月,他和其他462名業主,均未收到當月的補貼,「我們業主當時一起去問基金會和恆福地產,基金會說是因為恆福地產一房兩賣,等基金會調查清楚後,就可以恢復補貼。」
但等待數月後,業主們仍未收到補貼,房貸壓力陡然上升。「我們又去向盤州市人民政府求助,貴州電視台也報道了這件事,政府召開幾次協調會後,恆福地產承諾補發2018年8月到2019年3月的補貼。」王利明本以為事情就此解決,然而在補發結束後,自2019年3月起至今,置業補貼一直屬於停發狀態。
在置業補貼停發後,每月2180元的購房貸款全部壓在了王利明一個人的身上。他說,為留住這套來之不易的住房,家庭生活受到了嚴重影響。
另一名和王利明同期購房的業主馬紅軍(化名),在一家煤礦進行地面協調方面的工作,月收入3000元左右。他每月需償還貸款1996元,置業補貼可補貼將近一半。馬紅軍稱,在置業補貼中止後,2019年10月時,因經濟狀況,他不得不停止了向銀行繳納住房貸款。
2020年7月20日,因拖欠銀行貸款,馬紅軍被銀行告上法庭,經法院審理,判決馬紅軍需在2020年12月31日前,把房屋貸款約26萬余元一次性結清,否則將會對馬紅軍的房子進行拍賣。
「因為沒有錢裝修,我們現在都沒有住進這個小區,在外面租房子,辛苦還了兩年貸款,結果房子還要被拍賣,這不是圓我們購房夢,而是一個噩夢啊。」馬紅軍說,被置業補貼吸引買房的購房者大多數是當地的低收入人群,在置業補貼停止後,房貸成為了家庭的不可承受之重。
多地曾開展「買房返補貼」項目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公開報道發現,在2015年前後,貴州、江西、四川、湖北等多個省份都曾出現過以公益扶貧為名的「買房返補貼」的房地產促銷活動。這種分20年返還50%房款的優惠政策,讓許多三四線城市的低收入人群有了購買自住房的希望。
幾乎和盤州市推出「圓你購房夢」公益補貼項目同期,2015年廣州市華宇扶貧基金會也在湖北、四川等多省與地產公司開展了「買房返還補貼」活動。然而在新房還未交付時,2016年年底,購房補貼就已經停止發放。據南方周末此前報道,多省共有240戶補貼出現了停發,涉及1595萬元。
2019年江西婺源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曾發布《關於警惕「買房返還補貼」購房陷阱的提示》,其中揭露了這種運作模式的套路:開發商以高於樓面價約20%的價格劃撥一批房屋,作為「專項扶貧房」出售給購房者。開發商得到購房款後,將購房款中的20%一次性捐贈給(合作)公益基金會,公益基金會拿到錢款,通過投資、運作獲利,分20年返還給購房者50%的房款,實現宣傳中的「買房返還補貼」的效果。
提示明確指出「買房返還補貼」是一種違法的房屋促銷模式,存在巨大風險與隱患。
王利明還記得,當初購買房屋時,「藍山一品」小區由於位置偏遠,公開售價每平方是2600元,但銷售告知他,如果要參加置業補貼活動,售價則是3170元每平方米,漲價近22%,「我考慮到參加補貼能享受50%的返還,算算還是可以的,就加價購買了這個小區的房子,現在想想都是套路。」
2019年央視《焦點訪談》欄目中曾公布2015年年底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恆福地產雙方簽訂的《關於聯合開展置業補貼活動的協議》,其中規定:恆福地產公司將所銷售房款的20%(約3600餘萬元)捐贈給扶貧基金會,基金會再將3600餘萬元以借貸的方式返還給恆福地產公司,約定月息為每月1.25%,通過這種方式基金會在每月補貼業主37.5萬元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每月7.5萬元的結余。
但這種操作營利的方式,違背了「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的規定。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到,2019年3月,貴州省民政廳曾對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明確指出,基金會開展的「購房補貼項目」行為,違反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捐贈應當是自願和無償的……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基金會應當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其財產」以及民政部《關於規范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用)》第一條第十一款「基金會不得資助以營利為目的開展的活動」之規定。
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貴州省民政廳對貴州省扶貧基金會作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但被拖欠的置業補貼如何解決?民政廳沒有給出解決方案。
每戶一次性補貼350/㎡,業主難接受
據貴州電視台2018年11月的報道,早在2016年5月份,貴州省民政廳就已經要求貴州省扶貧基金會停止購買補貼項目,但在項目停止後,恆福地產仍冒用基金會的名義,同216戶購房業主簽訂了「置業補貼協議」,此後216戶補貼款由恆福地產提供。但在2018年8月貴州省基金會停止發放補貼後,9月份,由恆福地產提供的216戶補貼也中止發放。
王利明稱,在2019年3月置業補貼再一次停止發放後,678戶業主們開始了頻繁的信訪、投訴。2019年9月20日,盤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曾針對業主王定分的信訪事項,給出了《關於「五個攻堅」王定分信訪事項的處理意見》(以下簡稱《信訪意見》),其中首次提及置業補貼停發後的解決方案。
《信訪意見》中介紹,2019年9月19日,經市工作專班組織協調,終止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與購房戶簽訂的置業補貼協議,由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按350元/㎡標准對置業補貼戶進行一次性補貼,扣除已領取的補貼金額,在2020年9月底錢分批補貼完畢。
《信訪意見》還指出,若不同意上述實施方案,與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簽訂協議的業主可通過司法途徑起訴貴州省扶貧基金會解決。
王利明稱,這份處理方案讓業主們表示難以接受。
王利明算了一筆賬,「原本是補貼22萬多,現在相當於一共只補貼49000多,少了17萬多。而且我們當初是以高出市場價570元/㎡買的這個房子,現在只補貼350/㎡,我們等了那麼久反而虧了一大筆錢。」
9月25日,澎湃新聞記者致電貴州省扶貧基金會盤州市公益項目咨詢專線,工作人員回應稱,目前仍執行每平方350元的補貼措施,「具體怎麼補貼,業主可以到小區7號樓和律師進行了解。」對於置業補貼為何突然中止?項目是否存在違規行為?該工作人員表示不清楚,目前只有一個解決方案。
同日,恆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售樓處一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解決方案已經告知業主,具體情況需要公司領導來回復。截至發稿,尚未得到回應。
H. 《基金會管理條例》如何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和非公募兩類的
為了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首次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非公募基金會由個人或企業等組織出資設立,資金由設立者提供,不得面向社會募集。設立非公募基金會,為富裕起來的個人和企業回報社會、奉獻愛心提供了渠道。條例對非公募基金會在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都做了有別於公募基金會的規定。
I.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國家法律嗎
《基金會管理條例》是法律,但這是廣義的法律,具體屬於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
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包括一切法律規范性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