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從如下四方面入手:
1、風險管理指標體系建設,客觀統一評價風險程度
2、流程、制度建設,做好風險管控
3、風險分類,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戰略管理風險等。
4、風險計量,通過模型量化風險。關於風險量化,目前銀行走在最前面,最著名的就是新資本協議,有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
⑵ 老總辭職,子公司出事,這家基金公司到底怎麼了
提及華宸未來,估計熟悉的投資者不多,即使是在這個行業內,對其有了解的人應該也是屈指可數。最新的規模數據顯示,這家成立於2012年6月20日的公募基金公司,目前僅有0.18億的總規模,在113家基金公司中排名倒數第一。而在成立以來,華宸未來可謂命運多舛,本想藉助子公司業務迅速發展,但沒想到風控出現問題,連續兩次「踩雷」,幾乎將這家公司拖入無底深淵,至今還有投資者在四處投訴,而最新受到關注的,則是華宸未來總經理變更。也就是說,華宸未來總經理辭職了,由誰來接替,目前還不知道。這一次,對華宸未來不知算不算一劫?總經理辭職今日(3月29日),華宸未來基金發布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宣布從3月29日起由董事長於建琳擔任總經理一職,公告中未涉及前總經理楊桐的去向。藍鯨基金就董事長暫代總經理一職,詢問前總經理楊桐的去向。華宸未來方面回應媒體:「前總經理楊桐因個人原因暫時無法履行總經理一職,由董事長代任。楊桐還沒有正式離職,根據相關規定,會在三個月內發布公告說明情況。」公司僅剩一隻公募產品資料顯示,2012年6月20日成立以來,該公司僅發行過兩只基金,一隻為華宸未來300(LOF),另一隻為華宸增利債券。其中華宸未來300(LOF)已於2016年4月清盤。2016年5月3日,華宸未來基金公司在其官網上發布公告稱,至2016年4月26日,華宸300(LOF)基金合同已屆滿三年。根據基金相關法規,以及該基金合同約定,華宸300基金(LOF)合同生效滿三年後,若基金資產規模低於2億元,則基金合同自動終止。而截至2016年4月26日日終,華宸300資產規模為0.15億元,自動觸發清盤。清盤後,華辰未來僅剩下一隻基金,成立於2013年8月20日華宸增利債券。然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該基金也處於瀕臨清盤的邊緣。年報顯示,華宸增利債券目前基金規模僅為0.18億元。子公司兩次踩雷2017年1月初,21世紀報報道,數位投資者反映,在2013年-2014年期間購買了華宸未來基金子公司,華宸未來資產的資管產品。該產品主要投向安徽滁州的中普城市廣場建設項目。但是,項目到期後,他們才得知該項目早因資金不足近似停工。有投資人為此表示,華宸未來不與投資人協商,私自接管中普項目的管理工作,導致資管產品風險暴發。
其實,這已經是華宸未來子公司二次觸雷。2014年8月份,證監會宣布,因子公司華宸未來資產管理公司的信託淮南志高資管項目計劃違約,對華宸未來公募基金公司(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處以暫停新業務3個月的處罰。故該公司在2014年8月後再沒有發起過新基金。
別問我怎麼知道的,搜一下『自選基』,你會回來謝我。
⑶ 如何有效的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風險
1、看其股東的實力;
2、觀察成立以來該公司基金產品的業績持續性和穩定性;
3、客服的耐心和細致程度
4、根據以上幾點後,要配合自身的風險特徵來進行相應的基金投資以控制風險。
⑷ 董事長的刑事風險有哪些
董事長法律風險對於企業、社會和個人都有巨大的破壞力。對於企業而言,由於董事長掌握著公司的控制權,其一舉一動決定公司的生死存亡,董事長法律風險往往會引起公司信任危機爆發,從而引發資金鏈斷裂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對於社會而言,董事長法律風險往往涉及到利益的方方面面,從上下游的經銷商供貨商到公司的顧客到公司的員工,影響巨大,而且董事長法律風險總是被觸發,其他的經營主體就會進行財產轉移和消極經營,這對經濟發展無疑是重大創傷。對於個人而言,董事長是社會精英和中堅力量,其面臨法律風險是對人才的浪費,更何況會導致財產減損、身陷囹圄。
宏觀法律風險的來源主要有:1、法律變遷。我國法律制度當前正處於快速建設中,法律制度的立改廢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存續,與此相比,董事長的行動方案或行為也會合法或灰色演變為違法發甚至犯罪。例如企業對公眾發行股票,在1993年前是是不禁止的,1993年後則須經批准,而到1997年卻被列入犯罪。又如惡意欠薪,2011年只承擔行政責任,而2011年後上升為刑事處罰。2、法律不確定性。首先是立法技術差所引起的法律文字表達有歧義、法條之間自相矛盾,其次是由於地域差別,法官和執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往往差別很大,第三由於業務水平差別,不同法官和執法機關有不同法律選擇。最後是非法律因素如政治因素的影響。3、法律過嚴。目前中國經濟生活中行為的不規范性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這就顯示法律規則本身以及支持條件出了問題,由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機關會進行選擇性執法,抓你肯定沒錯,不抓你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從而為普遍違法的董事長增加了難確定的因素。4、經濟轉型。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二十年,我國大體經歷了價格雙軌制、增量改革、試驗性改革、微觀改革走在宏觀改革前面、經濟改革走在政治改革之前五個歷程,每一個歷程對於董事長來說都充滿法律風險。5、政治轉型。政治轉型在宏觀上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微觀上體現為地方官員圍繞GDP進行的晉升錦標賽模式,如果公司成為官員為升遷而確定的政績工程,則其因非常規經營而存在大量法律風險,此外,官員為升遷導致的財政虛空會採取贊助、查稅、行政處罰等方式轉嫁給公司。6、政策調控。我國的政策在發展中處於重要地位,甚至決定各個領域的走向,「生於政策、死於政策」是很多董事長的真實寫照。由於政策具有隨意性大、變動頻繁、可能超前或滯後、政策歧視等特性,會使董事長面臨大量法律風險。7、民營企業不公平待遇。民營企業在准入環境、融資環境、行政環境等諸多方面受到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但往往會突破這些限制,從而導致很大的法律風險。
微觀法律風險的主要來源有:1、依附權力。官員通過權力尋租獲得利益,企業通過政府支持高歌猛進,一旦所攀附的權貴倒台,董事長很難置身事外。2、產權不清。由於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混同、股份結構不合理、公司財產與個人家庭財產混同、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混同、借貸關系與股東關系混同、重組整合存在產權不清等問題,從而導致董事長法律風險。3、非法經營。一是走私,利用境內外產品的差價,大肆走私,擾亂國內市場,偷逃國家關稅,謀取巨額暴利;二是涉黑,如組織賣淫、賭博,大都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三是傳銷。傳銷活動不僅騙人錢財,而且危害社會穩定,顛覆社會道德。4、侵佔挪用。許多董事長尤其是民營企業,不區分企業和個人財產,隨意從企業取用,還有企業無視企業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業之間隨意調撥使用資金,而不知道如此做法屬於侵佔挪用。5、弄虛作假。有的董事長為了企業做大做強,往往虛報虛構注冊資本或者抽逃注冊資本,有的董事長為了上市進行虛假操作包裝,上市後又進行虛假報表進行虛假陳述,或者直接操控市場價格。6、偷逃稅收。偷稅漏稅是企業的紅線。有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有的虛開抵扣稅發票,而且呈專業化企業化規模化趨勢。7、非法融資。有的盲目擴張或者管理不善導致資金緊張而騙取銀行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有的利用信用證的時間差採取變通方式融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有的承諾高息吸收社會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的向社會作出無法實現的承諾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8、合同詐騙。通過誇大事實或隱瞞真相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合同無法履行,就會構成合同詐騙。9、對抗國家。長期生活在特權圈子容易滋生法外犯事不受處罰的幻覺,並在官匪勾結的籠罩下走上尋釁滋事、妨害作證私藏槍支彈葯甚至黑社會犯罪的道路。10、跳槽辭職。如果尚未脫離關系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關,會承擔公司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利在原公司的核心技術和核心資源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要明確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否則極易導致犯罪。
⑸ 基金管理公司法律風險有哪些
1、法律地位風險
2、合同法律風險
3、操作風險
4、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5、律師調查不實或法律意見書失誤法律風險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入企業後的企業法律風險
7、退出機制中的法律風險
⑹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有哪些風險
1.法律和政策風險
對於國內私募基金而言,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問題是缺乏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使其處於法律和政策的邊緣地帶。迄今,我國的《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的條文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行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由於存在諸多爭議,仍未能夠為私募基金「正名」。
從外表看,許多基金似乎都有合法身份,但如果對其經營的業務進行深究,其中一些機構很容易讓人與「地下集資」、「非法集資」聯系在一起。正是由於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得不到承認,其經營活動一直游離於法律和政策監管之外,一旦發生違約行為,不論基金管理者還是投資者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因而面臨很大的法律和政策風險,並且基金規模越大,這種法律和政策風險就越高。
2.道德風險
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是一種典型的委託?代理機制,有限合夥人將資金交給一般合夥人負責經營,只對資金的使用作出一般性的規定,通常並不幹預基金經理的具體運營。
在運營過程中,私募基金經理和基金持有人都追求期望投資收益最大,私募基金經理越努力,收益越大,可是私募基金經理除了拿固定的管理費之外,還可以拿業績提成費用,當業績提成費用大於管理費用時,私募基金經理並不會採取使雙方利益最大化的投資策略,因為這樣選擇並不能使其本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可能會濫用自己的職權去追求更多的個人利益,從而使基金持有人的資產將承受更大的風險,所以即使私募基金有較為優越的激勵安排,但代理人的道德風險仍然存在。
3.操作風險
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具有隱蔽性,國際上一般對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沒有嚴格的限制,這就會造成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不利於對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沒有外在約束機制的情況下,私募基金追逐利益的投機本性,可能會讓它們為了獲取巨額的利潤,與上市公司串謀,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這些操作風險都會給投資人和市場帶來很大的危害。基金管理人的個人操守不好衡量,如果管理人不遵守合同,就會給投資人造成損失。
私募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私募基金一般都具有很長的鎖定期,在這期間資金不準撤出,以此來保證基金運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對基金經理的投資策略不造成影響。私募基金不能上市交易,因此風險不能隨時轉移,持有人只有等待持有期滿才能變現,基金持有人可能在基金封閉期內會因為資金難以變現而發生債務危機甚至破產。
⑺ 中基協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么
中基協並未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必須是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但公司法是這樣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