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民政局下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對外招聘也是合同制,根本不是事業編。我覺得沒有必要去那裡,而且就算是合同制,也都是內定的,沒有關系根本沒戲~
② 天津市民政局的領導分工
局長、黨組書記,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局長(兼),市社會組織黨工委書記(兼):曲孝麗
主管工作:主持全面工作,負責全市社團工作及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巡視員、黨組成員:趙德勤
主管工作:負責指導殯葬事業管理處、天福集團公司黨建工作;分管殯葬管理、婚姻收養登記管理、政策法規研究、工會、直屬福利企業、《天津民政》編輯部工作。
副局長、黨組成員:金海龍
主管工作:分管辦公室、民政信息工作;分管救災、救助、優撫安置、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雙擁、軍供、烈士陵園、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療養、榮復軍人療養、救災物資儲備工作。
副局長、黨組成員:程懷金
主管工作:負責指導社會福利事業管理處黨建工作;分管老齡、社會福利、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慈善工作、區縣福利生產工作。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耿增援
主管工作: 負責市紀委、監察局駐市民政局紀檢監察工作;分管機關黨委、老幹部、審計工作。
副巡視員、黨組成員:趙靜
主管工作:協助金海龍同志工作。
③ 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介紹
2000年4月18日,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為隸屬於市民政局的副局級行政單位。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責任。2010年11月,經市委批准,中共天津市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成立,為副局級單位,市社會組織工委在市民政局黨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與社團局合署辦公,負責指導全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1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協助局領導協調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管理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和所決定事項的督辦;文件收發、登記、管理和局發文件的審核、印發;機要保密、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和信息化網路化建設以及綜合統計;負責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印章保管、安全保衛工作;負責來信來訪、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
④ 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機構職能
辦公室(政治處)
負責黨務、黨員幹部的教育、培訓、考核、政審、管理;勞動人事、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紀檢監察、機關工會、共青團員、婦女工作。
社團處
負責貫徹執行社會團體、基金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社會團體、基金會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市屬社會團體的籌備,社會團體、基金會的登記、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年度檢查;監督社會團體、基金會依據章程開展活動;指導社會團體、基金會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雙重管理體制;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非處
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關政策的調查研究,承辦有關法律的咨詢接待;負責辦理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手續;單位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號手續;負責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負責落實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雙重管理體制及網路化建設;負責市級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培訓、檔案立卷及有關統計工作;負責區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
執法監察大隊主要職責
1、負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政策的調研、起草和申報工作;
2、負責區縣登記管理機關做出不予登記或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並負責向上級復議機關的舉證;
3、負責對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召開年會、研討會、博覽會、全國性或地區性會議等重大活動進行監督檢察;
4、負責對社團出國(出境)的審核及涉外活動的監督;
5、負責查處違法、非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並提出處罰意見;
6、負責對登記管理機關產生法律效力決定的監督執行;
7、負責民政部委託我市管理的在津全國性社團(含分支機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
8、負責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辦報、辦刊的審查、收集、保管;
9、負責法治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0、負責指導區縣登記管理機關法制建設和行政執法工作。
⑤ 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機構設置
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下設4個處,分別為:
A、辦公室
B、社會組織黨工委辦公室
C、登記處
D、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處
E、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處
F、基金會處
G、綜合處
H、執法監察大隊
⑥ 天津市民政局的直屬單位
天津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處
天津市殯葬事務管理處
天津市區縣社會福利生產辦公室
天津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中國共產黨天津市民政局黨組黨校
天津民政編輯部
天津市軍供站
天津市烈士陵園
天津市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療養院
天津市榮復軍人療養院
天津市救災物資儲備站
⑦ 民政局下屬除了基金會,慈善會還有什麼別的社會團體嗎
慈善組織可以採取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組織形式。
⑧ 各類公益性基金會怎麼成立,後續哪些部門能監管
民政局有一個 「社會組織管理科」你可以去那裡咨詢一下。監管部門一般只有掛靠單位和民政局了。當然稅務、審計也會找上門。要是基金會有點錢各種媒體、各個單位也會來打秋風。
⑨ 天津市民政局的內設機構
天津市民政局設一個二級局,十八個職能處室:
(一)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二級局)
天津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是天津市民政局領導的全市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行政機構。負責全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市級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籌備、登記、變更、注銷登記或備案、年度檢查;監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據章程開展活動,查處非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制度,落實雙重管理體制;協助推動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黨組織的建設;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材料、領導重要講話和年度工作要點的起草;承辦全局性會議;負責公文運轉、督查督辦、綜合協調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的建議、提案辦理;負責機關後勤保障、財務管理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法規政策研究處
組織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地方性民政法規的擬訂、行政復議應訴及局系統普法教育;指導行政執法及業務建設;負責全市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推動工作,對重要課題進行調研。
(四)優撫安置處(天津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擬定全市優撫及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傷殘評定及等級調整的審批發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負傷犧牲人員傷亡撫恤和革命烈士初審報批及烈士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軍人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間生活待遇落實督促工作;負責退役軍人異地安置的審批;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與使用;組織協調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五)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處
安置移交本市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並做好管理工作;負責核准並協調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檢查指導區縣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開展活動;負責「天津市軍隊離退休幹部活動中心」的管理。
(六)救災救濟處
擬定全市救災救濟的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核查災性,申請救災款物及其使用和管理工作;做好中央及地方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等工作;指導「天津市救災物資儲備站」工作,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災區生產自救以及扶貧濟困等社會救濟和社會救助活動;推動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七)基層政權建設處
擬定全市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指導區縣及街、鄉(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展村委會、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工作;負責「兩委」評比表彰及幹部培訓,監督檢查基層政權組織建設的開展情況。
(八)社區建設工作處
擬定全市社區建設規劃和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政策、規章並推動實施;指導社區組織體系、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建立和實施;負責社區幹部業務培訓,組織調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推動全市社區建設。
(九)區劃地名處(天津市勘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定本市行政區劃管理的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制訂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和街、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省界及本市區縣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審定本市行政區劃圖及資料的編輯出版。
(十)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
負責擬定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及社會福利機構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積極推動全市社會福利社會化建設。制定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規范化管理標准並監督執行;負責核准社會福利機構的設置、執法檢查和培訓及特教工作。
(十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對我市老齡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規劃和老齡工作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區縣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宣傳貫徹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做好老年人的法律咨詢和服務工作;總結推廣宣傳老齡工作的典型經驗,推動全市老齡事業協調發展;承辦委員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婚姻收養登記管理處(市政府涉外婚姻登記處)
依法管理全市婚姻登記,依法承辦涉外結婚登記和涉港、澳、台胞、華僑的婚姻登記;指導區縣依法預防和查處違法婚姻,倡導婚姻習俗改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承辦中國公民的收養登記、解除收養及承辦外國人的收養登記工作。
(十三)計劃財務處(外經外貿處)
貫徹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及規章制度,監督民政事業費使用;負責民政系統行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物價調整及福利生產的稅收減免政策協調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及局系統國有資產的管理。
(十四)政治處
負責局系統黨組織建設、黨員管理、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及宣傳工作;負責處級領導班子和幹部考核、任免;負責局系統人事、保險、勞動工資及統計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專技人員管理、教育培訓、內保、安全生產、出國政審等工作;指導局系統共青團工作,負責機關黨委日常工作。
(十五)審計處
負責民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依法對局系統經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幹部任期、離任的經濟責任審計;指導局屬各單位的內審工作,負責對專項資金的全面跟蹤審計和審計幹部培訓工作。
(十六)紀檢組(監察室)
負責檢查局及所屬單位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檢查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以及局系統重要的違紀案件,根據有關規定,對所檢查的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協助局黨組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糾正行業和部門不正之風,開展執法監察工作,對黨員幹部進行黨風黨紀教育;指導局系統單位紀檢監察工作;受理對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舉報及其申訴;完成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局黨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老幹部處
落實關於老幹部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老幹部的政治學習,參加重要會議和政治活動等具體組織工作,負責老幹部生活待遇的落實;負責組織老幹部的健康療養工作和醫療保健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離休、退休幹部繼續發揮他們的作用;對老幹部進行家訪和組織慰問活動,了解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合理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開展適宜的文體活動。
(十八)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論學習和基層黨組織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機關黨員教育管理、黨員發展和違紀黨員處理工作,按照黨章和《准則》對黨員、黨員領導幹部實行有效監督。負責機關工會和團支部工作,組織黨員參加屬地社區建設。
(十九)局工會
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制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依法組織各級工會開展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活動,開展群眾性文體和勞動競賽活動;指導局系統女職工委員會和退休職工管委會工作;負責局系統扶貧解困、送溫暖和勞動模範評選表彰與管理工作;負責工會組織的財務管理及統計報表工作。
⑩ 天津市民政局的機構職能
(一)貫徹實施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政策、規章和法規;負責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等工作;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最本市社團組織和受民政部委託代管的社團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區縣社團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區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四)負責擁軍優屬、撫恤優待、革命烈士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傷亡褒揚工作:指導軍供站管理與發展工作;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退伍義務兵二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接收安置及其待安置期間生活待遇落實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宮、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由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六)組織、協調本市救災工作;負責核查災情;做好國家救災物資的儲備、調運,管理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捐贈工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社會救濟工作和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農村開展村民自治活動;指導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建設。(九)擬定社區服務事業發展規劃;指導開展社區服務,推動社區建設。
(十)研究擬定本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的審核報批主作;負責本市區縣界線勘定工作;負責本市行政區劃有關資料的編輯和審定指導監督行政區劃地名工作。
(十一)負責涉外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十二)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四)牽頭全市老齡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擬定我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福利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本市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准和扶持保護政策;負責本市福利彩票的發行銷售及福利基金的使用管理。
(十七)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局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監督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根據市委、市政府規定,領導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黨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