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失業保險的五大作用
符合條件的失業參保人員可享受5項優惠政策:
一、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繳費年限計算期限,期限為4~24個月,標准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住院的可申領住院醫療補助金;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保金期間死亡的,可按在職職工同等待遇對其家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憮恤金;
四、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保金期間生育且符合國家計生政策規定的,可領取生育補助金;
五、領取失保金期間,免費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
❷ 失業保險基金可以用於哪些支出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可用於下列支出:(1)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3)失業人員在領取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向其遺屬發放的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此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失業保險基金還可以用於失業人員領取保險金期間接受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以及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❸ 討論:失業保險基金的作用是什麼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❹ 失業保險基金的特點
失業保險金,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是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要特點:
1、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2、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覆蓋范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❺ 失業保險基金由哪幾項構成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中的一種專項基金。其特點:
一是強制性。
即:國家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向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個人征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必須履行繳費義務,否則構成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哪些單位、哪些人員要繳費,如何繳費都是由國家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沒有選擇的自由。
二是無償性。
即:國家徵收社會保險費後,不需要償還,也不需要向繳費義務人支付任何代價。
三是固定性。
即:國家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的需要,事先規定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對象、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在徵收時,不因繳費義務人的具體情況而隨意調整。固定性還體現在社會保險基金的使用上,實行專款專用。
建立失業保險基金是失業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其他國家一般採取五種方式籌集失業保險所需資金:一是由僱主和雇員雙方負擔;二是由僱主和國家雙方負擔;三是由雇員和國家雙方負擔;四是由國家、雇員和僱主三方負擔;五是全部由僱主負擔。全部由僱主負擔失業保險所需資金的國家,主要採取徵收保險稅的辦法,目前只有個別國家採用。各國主要採取的是征繳費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一直實行基金制,在基金來源上採取用人單位繳費和財政補貼的方式。實踐證明,基金制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是相適應的,可以為失業保險提供穩定的資金來源。但由於只限於用人單位繳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造成收繳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弱。若大幅度提高征繳比例,勢必增加用人單位負擔。在目前國家財力尚不充足和一些企業經營狀況較為困難的情況下,適當提高用人單位繳費比例,並實行個人繳費較為可行,也有利於增強職工個人的保險意識。
失業保險費是失業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城鎮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保證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所需資金支出。
發展失業保險事業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職責,一方面政府要組織好失業保險費的征繳和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失業保險費不能滿足需要時,也有責任通過財政補貼的形式保證基金支出的需要。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存入銀行或購買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並入基金,這是保證基金不貶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資金是指按規定加收的滯納金及應當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罰款不在此列。
❻ 領取失業保險金會有什麼損失嗎
可到http://trs.molss.gov.cn/was40/mainframe.htm查一下當地政府的具體條例。但是,一般來說,在《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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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根據《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參加失業保險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以及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其他單位人員失業後(以下統稱失業人員),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適用本辦法;按照規定應參加而尚未參加失業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准,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二章 失業保險金申領
第四條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由本人按月到經辦機構領取,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第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第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按規定向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積極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章 失業保險金發放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者,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十六條 失業保險金以及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待遇的標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應按月發放,由經辦機構開具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
第十八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一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有權即行停止其失業保險金發放,並同時停止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通過准備書面資料、開設服務窗口、設立咨詢電話等方式,為失業人員、用人單位和社會公眾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十條 經辦機構應按規定負責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的統計工作。
第四章 失業保險關系轉遷
第二十一條 對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本人戶籍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其失業保
險金的發放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提供由兩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協商,明確具體辦法。
協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遷的,失業保險費用應
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需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
訓、職業介紹補貼。其中,醫療補助金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按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
業保險金總額的一半計算。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
費用的處理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憑失業保險關系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的證
明材料到遷入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發現不符合條件,或以塗改、偽造有關材料等非法手段騙取失
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應責令其退還;對情節嚴重的,經辦機構可以提請勞動
保障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經辦機構或主管該經辦機構的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失業人員造成損失的,
依法賠償。
第二十七條 失業人員因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與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可以向主管該經
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
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的樣式,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❼ 失業保險基金用於哪些支出呢
1失業保險金;2.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補貼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5.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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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失業保險基金有哪些特點
失業保險基金特點一:普遍性
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
申領流程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
失業保險基金特點二:強制性
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失業保險基金特點三:互濟性
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覆蓋范圍 城鎮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各類企業及事業單位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職工也要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業主及其僱工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❾ 和面臨風險的不同,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方式可以分為
由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組成。其中,社會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又分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