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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方案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是政府支持科技創新活動的重要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一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為增強國家科技實力、提高綜合競爭力、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存在著重復、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多頭申報項目、資源配置碎片化等問題突出,不能完全適應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當前,全球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日益興起,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在調整完善科技創新戰略和政策,我們必須立足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通過深化改革著力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推動以科技創新為核心的全面創新,盡快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一)總體目標。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改革管理體制,統籌科技資源,加強部門功能性分工,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構建總體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中國特色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職責規范、科學高效、公開透明的組織管理機制,更加聚焦國家目標,更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更加高效配置科技資源,更加強化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最大限度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熱情,充分發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提高社會生產力、增強綜合國力、提升國際競爭力和保障國家安全中的戰略支撐作用。(二)基本原則。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政府各部門要簡政放權,主要負責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布局、評估、監管,對中央財政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實行統一管理,建立統一的評估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和責任倒查。政府各部門不再直接管理具體項目,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機構在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具體項目管理中的作用。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科學布局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完善項目形成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需求導向,分類指導,超前部署,瞄準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圍繞重大任務推動科技創新的新機制。促進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加強科技與經濟在規劃、政策等方面的相互銜接。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統籌銜接基礎研究、應用開發、成果轉化、產業發展等各環節工作,更加主動有效地服務於經濟結構調整和提質增效升級,建設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創新型經濟。明晰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積極營造激勵創新的環境,解決好越位和缺位問題。發揮好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突出成果導向,以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普惠性政策和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堅持公開透明和社會監督。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加強項目實施全過程的信息公開和痕跡管理。除涉密項目外,所有信息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營造遵循科學規律、鼓勵探索、寬容失敗的氛圍。
二、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一)建立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建立由科技部牽頭,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制定議事規則,負責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布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在此基礎上,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統籌配置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預算。各相關部門做好產業和行業政策、規劃、標准與科研工作的銜接,充分發揮在提出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需求,以及任務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中的積極作用。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和重點專項設置等重大事項,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後,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二)依託專業機構管理項目。將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等改造成規范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由專業機構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加快制定專業機構管理制度和標准,明確規定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關科技領域的項目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制定章程,按照聯席會議確定的任務,接受委託,開展工作。加強對專業機構的監督、評價和動態調整,確保其按照委託協議的要求和相關制度的規定進行項目管理工作。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中選取。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三)發揮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作用。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由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高層次專家組成,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重點專項設置和任務分解等提出咨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范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要與學術咨詢機構、協會、學會等開展有效合作,不斷提高咨詢意見的質量。(四)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科技部、財政部要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實行黑名單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績效評估通過公開競爭等方式擇優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結果作為中央財政予以支持的重要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建立科研成果評價監督制度,強化責任;加強對財政科技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五)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科技部、財政部要根據績效評估和監督檢查結果以及相關部門的建議,提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動態調整意見。完成預期目標或達到設定時限的,應當自動終止;確有必要延續實施的,或新設立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以及重點專項的,由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論證,提出建議。上述意見和建議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六)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要通過統一的信息系統,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主動向社會公開非涉密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盡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未按規定提交並納入的,不得申請中央財政資助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
三、優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根據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將中央各部門管理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產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的優勢,在設定時限內進行集成式協同攻關。(三)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農業、能源資源、生態環境、健康等領域中需要長期演進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戰略性、基礎性、前瞻性重大科學問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和產品、重大國際科技合作,按照重點專項組織實施,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研發布局和協同創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提供持續性的支撐和引領。(四)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通過風險補償、後補助、創投引導等方式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運用市場機制引導和支持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五)基地和人才專項。優化布局,支持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能力提升,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支持創新人才和優秀團隊的科研工作,提高我國科技創新的條件保障能力。上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要全部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管理,加強項目查重,避免重復申報和重復資助。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支持力度,加強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自主開展科研活動的穩定支持。
四、整合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本次優化整合工作針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不包括對中央級科研機構和高校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資金。通過撤、並、轉等方式按照新的五個類別對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整合,大幅減少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數量。(一)整合形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聚焦國家重大戰略任務,遵循研發和創新活動的規律和特點,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有關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進行整合歸並,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該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需求及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形成若干目標明確、邊界清晰的重點專項,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創新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二)分類整合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一步明確功能定位並進行分類整合,避免交叉重復,並切實發揮杠桿作用,通過市場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和金融資本進入技術創新領域,形成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等政府引導的支持方式。政府要通過間接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落實和完善稅收優惠、政府采購等支持科技創新的普惠性政策,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的科技投入,真正發展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三)調整優化基地和人才專項。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合理歸並,進一步優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完善評價機制,加強與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的相互銜接。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設施開放共享程度,盤活存量資源,鼓勵國家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對外開放共享和提供技術服務,促進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實現跨機構、跨地區的開放運行和共享。相關人才計劃要加強頂層設計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四)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加大聚焦調整力度,准確把握技術路線和方向,更加聚焦產品目標和產業化目標,進一步改進和強化組織推進機制,控制專項數量,集中力量辦大事。更加註重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分工與銜接,避免重復部署、重復投入。(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要聚焦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注重交叉學科,培育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六)支持某一產業或領域發展的專項資金。要進一步聚焦產業和領域發展,其中有關支持技術研發的內容,要納入優化整合後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根據產業和領域發展需求,由中央財政科技預算統籌支持。通過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支持科技創新的資金,要逐步納入中央公共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支持科技創新。
五、方案實施進度和工作要求(一)明確時間節點,積極穩妥推進實施。優化整合工作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2014年,啟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基本建成國家科技報告系統,在完善跨部門查重機制的基礎上,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並在關系國計民生和未來發展的重點領域先行組織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2015-2016年,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頂層設計的要求和十三五科技發展的重點任務,推進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對原由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等),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基本完成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按照新的五個類別進行優化整合的工作,改革形成新的管理機制和組織實施方式;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建成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開放。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不再保留優化整合之前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並在實踐中不斷深化改革,修訂或制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各項目承擔單位和專業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科研活動和管理業務。(二)統一思想,狠抓落實,確保改革取得實效。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工作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突破口,任務重,難度大。科技部、財政部要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率先改革,作出表率,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商。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積極配合,主動改革,以釘釘子的精神共同做好本方案的落實工作。(三)協同推進相關工作。加快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推進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加強科技政策與財稅、金融、經濟、政府采購、考核等政策的相互銜接,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激勵創新的普惠性稅收政策;加快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評價制度,創造鼓勵潛心科研的環境條件;促進科技和金融結合,推動符合科技創新特點的金融產品創新;將技術標准納入產業和經濟政策中,對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升級形成創新的倒逼機制;將科技創新活動政府采購納入科技計劃,積極利用首購、訂購等政府采購政策扶持科技創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積極推動軍工和民口科技資源的互動共享,促進軍民融合式發展。各省(區、市)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統籌考慮國家科技發展戰略和本地實際,深化地方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優化整合資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強大的科技支撐。
Ⅲ 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解讀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按照深化科技體制改革、財稅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中發〔2012〕6號)、《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的精神,科技部、財政部在充分徵求各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聯合制定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2014年12月3日正式印發。 建立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是本次科技計劃管理改革的亮點。各政府部門通過統一的科技管理平台,構建決策、咨詢、執行、評價、監管等各環節職責清晰、協調銜接的新管理體系。具體內容包括:聯席會議制度(一個決策平台),專業機構、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三大運行支柱),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一套管理系統)。
聯席會議制度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財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參加,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形成統籌協調與決策機制。聯席會議是實現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統一管理的關鍵。其主要作用體現在:首先是形成相關各方的合力,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加強溝通協調,圍繞國家科技發展重大戰略任務、行業和區域發展需要,研究凝練形成科研任務需求,經聯席會議充分討論後按程序確定,相關各方在科研任務組織實施過程中及時跟進,產生的科技成果在行業和區域內應用示範。其次是建立共同參與、共同決策的議事機制,聯席會議由各相關部門共同組成,共同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布局與設置、重點任務和指南、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專業機構的遴選擇優等事項。第三是形成統一的決策程序,一般事項經聯席會議議定後即可實施;重大事項需經國家科技體制改革與創新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審議,按程序報國務院,特別重大事項報黨中央,確保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符合國家重大戰略需求。
政府職能轉變,從項目的日常管理和資金的具體分配中解放出來後,將依託專業機構具體管理項目。對專業機構的遴選:主要是對現有具備條件的科研管理類事業單位進行改造,形成若干符合要求的規范化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並鼓勵具備條件的社會化科技服務機構參與競爭,推進專業機構的市場化和社會化。專業機構的任務是: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受理各方面提出的項目申請,組織項目評審、立項、過程管理和結題驗收等,對實現任務目標負責。
《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在國家層面設立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充分體現了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原則。委員會的組成具有代表性,不僅有科技界的專家,也有產業界和經濟界的專家,反映各方面對科技創新的需求。委員會要有戰略高度,跟蹤國際科技發展和產業變革趨勢,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重大任務和重大科技創新方向的選擇等方面提出咨詢意見,為聯席會議提供決策參考。另外,委員會對制定統一的項目評審規則、建設國家科技項目評審專家庫、規范專業機構的項目評審等工作也要提出意見和建議,還可以接受聯席會議委託,對特別重大的科技項目組織開展評審。
政府部門在簡政放權的同時,將進一步加強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等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具體舉措包括: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績效、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和專業機構的履職盡責情況等統一組織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並根據結果提出動態調整意見,經聯席會議審議後按程序報批;完善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對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倒查機制,開展「一案雙查」,即在查處追究有關承擔單位和個人責任的同時,倒查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是否存在管理漏洞,是否有工作人員在項目管理中存在瀆職或以權謀私等行為;各有關主管部門要負起責任,對所屬單位承擔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任務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加強日常監管;加強對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財政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對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向社會公開。
《改革方案》明確要求,要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對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需求徵集、指南發布、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結題驗收等全過程進行信息管理,並按相關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讓資金在陽光下運行。分散在各相關部門、尚未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的項目信息要盡快納入,已結題的項目要及時納入統一的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不納入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和國家科技報告系統並向社會公開的,中央財政將不予以資助。 在對我國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實施和管理情況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新科技革命發展趨勢、國家戰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和科技創新規律,《改革方案》提出優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一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增強源頭創新能力。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大資助力度,向國家重點研究領域輸送創新知識和人才團隊;加強基金與其他類科技計劃的有效對接。二是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解決「卡脖子」問題。進一步改革創新組織推進機制和管理模式,突出重大戰略產品和產業化目標,控制專項數量,與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加強分工與銜接,避免重復投入。三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針對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社會公益性研究,以及事關產業核心競爭力、整體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突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領域的技術瓶頸。將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農業部、衛計委等13個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整合形成一個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當前,從「科學」到「技術」到「市場」演進周期大為縮短、各研發階段邊界模糊,技術更新和成果轉化更加快捷。為適應這一新技術革命和產業變革的特徵,新設立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著力改變現有科技計劃按不同研發階段設置和部署的做法,按照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該計劃下,將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和科技發展優先領域,凝練設立一批重點專項,瞄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的重大、核心、關鍵科技問題,組織產學研優勢力量協同攻關,提出整體解決方案。四是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按照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不同階段的需求,對發改委、財政部管理的新興產業創投基金,科技部管理的政策引導類計劃、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財政部、科技部等四部委共同管理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支持科技創新的部分,以及其他引導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基金)進行分類整合。現階段,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依然薄弱,尚未真正成為創新決策、研發投入、科研組織和成果應用的主體,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通過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採用天使投資、創業投資、風險補償、後補助等引導性支持方式,激勵企業加大自身科技投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不斷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五是基地和人才專項。對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發改委管理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等合理歸並,進一步優化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加強相關人才計劃的頂層設計和相互銜接。在此基礎上調整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基地和人才是科研活動的重要保障,相關專項要支持科研基地建設和創新人才、優秀團隊的科研活動,促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整合形成的新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既有各自的支持重點和各具特色的管理方式;又彼此互為補充,通過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立跨計劃協調機制和評估監管機制,確保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形成整體,既聚焦重點,又避免交叉重復。
將按照上述五類新科技計劃體系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不包括哲學社會科學和對中央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實行穩定支持的專項。 本次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優化整合工作將按照整體設計、試點先行、逐步推進的原則開展,具體進度安排為:2014年,啟動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對部分具備條件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優化整合;啟動重點專項試點,按照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選擇5-10個重點專項進行試點,並在2015年財政預算中體現;同時,開展有關制度建設和基礎性工作,著手組建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開展科研信用體系建設和評審專家庫建設,初步建成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和科技報告系統。
2015-2016年,基本建成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優化整合,實現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安排和預算配置的統籌協調。初步完成國家重點研發計劃下設重點專項的布局,並據此編制發布2016年項目指南,按新機制組織2016年新立項目實施;同時,為確保管理改革與現有工作的有序銜接,在研項目(課題)可繼續按照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經費渠道和管理方式組織實施。初步完成相關制度建設和基礎性工作,發布聯席會議議事規則、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工作規則、專業機構遴選辦法、專業機構資質能力評價標准、科技計劃評估和監管機制工作方案、科技計劃重點專項設立規則和動態調整工作規則、有關科技計劃和資金管理辦法等,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料庫和科技報告系統。
2017年,經過三年的改革過渡期,全面按照優化整合後的五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運行,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將不再保留。同時,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建設,完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制度等各項科技管理制度,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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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關於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誰能簡單明了的給我講解下
近年來,「863」計劃、「973」計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取得了大批成果,如天河系列高性能計算機、嫦娥登月工程、蛟龍號深海載人潛水器、超級水稻等,無不引人矚目。然而,隨著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發展,國家科技計劃在體系布局、管理體制等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科技部和財政部共同起草了《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已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按程序報批後發布實施。根據方案安排,到2017年,現有的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渠道將不再保留,所有的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將按照優化整合後的體系運行。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計劃?改革後的管理體系將會是什麼樣?20日,記者就此專訪了科技部科研條件與財務司司長張曉原、財政部教科文司司長趙路。
此次改革主要針對哪些問題?
張曉原:首先要強調一點,我國科技計劃投入所取得效益還是相當不錯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這些年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產出與國家發展的要求相比還遠遠不夠,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在體系布局、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總體績效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問題。最主要的問題是頂層設計、統籌協調、分類資助方式不夠完善,存在著重復、分散、封閉、低效等現象。這些問題反映出科技宏觀管理體制和政府部門的職能定位與科技創新和產業變革的趨勢不相適應。
趙路:國家科技計劃經費是財政科技資金最重要的一部分,在中央財政科技經費中佔到一多半。然而,現實情況是,這么多的經費分給諸多部門,每個部門都有資源,但都有限,這也就是所謂的資源配置碎片化。這種情況導致科研項目目標定位不清晰,管理邊界不明確。這既是科研項目聚焦不夠,做大事力量不夠的原因,也導致了多頭申報,重復資助,重復投入等問題。調整科技計劃結構布局和組織實施方式,就是希望能激活科研經費的存量資金,調動有限資金集中力量辦大事。
此次改革涉及哪些科技計劃?
張曉原:我們對中央財政支持科技創新的計劃(專項、基金等)進行了全面梳理,本次改革針對所有實行公開競爭方式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根本目的就是通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使有限的中央財政民口科研經費更加聚焦國家戰略目標,集中力量辦大事。
趙路:民口科技研發經費包括基本支出,例如科研人員的工資,包括設備、科研用房等在內的科研條件建設支出,基本科研業務費以及公開競爭性研發經費。此次改革只涉及其中的公開競爭性研發經費。
改革後的管理體系將會是什麼樣?
張曉原:改革後,將形成科技部門牽頭,財政、發改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這是一個常設制度,在每個五年計劃的開局之年對本階段的重大科研任務進行布局,審議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在科技計劃實施過程中,如有重大變動或補充,也會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另外,政府部門將不再管理具體項目,而是將這項工作交給規范化的專業機構負責,政府轉而抓戰略,抓規劃,抓監督,這也是本次改革的最大亮點。
同時,還會成立戰略咨詢和綜合評審委員會。由他們統一對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提供決策咨詢,對項目評審提出指導意見,對特別重大的項目組織評審。此外,還會建立統一的評估和監管機制、動態調整和終止機制,並完善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為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宏觀統籌和信息公開提供技術支撐,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趙路:新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體系,主要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二是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三是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四是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基金),五是基地和人才專項。這五個方面的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都要納入公開統一的國家科技管理平台,中央財政加大支持。同時,中央財政會以專業機構的監督和評估結果作為財政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張曉原:在新的體系中,國家重點研發計劃是一項重大改革舉措。這個計劃將整合科技部管理的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國家科技支撐計劃、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專項,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的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有關部門管理的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等。新設立的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將瞄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各主要領域的重大、核心、關鍵科技問題,以重點專項的方式,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應用示範進行全鏈條設計,一體化組織實施,使其中的基礎前沿研發活動具有更明確的需求導向和產業化方向,加速基礎前沿最新成果對創新下游的滲透和引領。
Ⅵ 政府工作報告解讀:怎樣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我國金融改革盡管已經取得了較大進展,但與現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還難以有效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決心,用更大的氣力推進金融改革,從根本上破除金融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不斷增強金融業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形成有利於金融穩健發展的體制機制,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經濟增長和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作用。
一是繼續深化國有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改革。繼續完善已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邊界,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能力,真正建成決策科學、執行有力、監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切實推進業務發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轉變。強化內部控制,建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加大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場化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探索商業銀行薪酬體系和激勵機制改革。加大上市銀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強基層分支機構改革。繼續推進中國農業銀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備工作,著力推進「三農」事業部制建設。繼續深化國家開發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的改革,不斷推進進出口銀行和農業發展銀行改革。通過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優質、效益良好、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強的現代化銀行。
二是大力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近年來,雖然我國農村金融不斷發展,但是由於多方面原因,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的環節。為此,要加快培育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有序發展小額貸款組織,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設立適應「三農」需要的各類新型金融組織。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改革發展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力度,拓展農業發展銀行支農領域。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農村金融運行質量和效率,顯著改善「三農」金融服務,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進小企業金融服務改革。通過改革增加小企業金融服務供給。進一步鼓勵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不同形式的小企業信貸專營服務機構或小企業服務中心。增加網點數量,擴大小企業金融服務覆蓋面。加強信貸機制創新,提高貸款審批效率,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採取動產、應收賬款、倉單、股權和知識產權質押等方式,緩解中小企業貸款抵質押不足的矛盾。落實對中小企業融資擔保、貼息等扶持政策,設立多層次中小企業貸款擔保基金和擔保機構。提高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比重,確保全年小企業信貸投放的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增速,信貸投放的增量高於上年。對商業銀行開展中小企業信貸業務實行差異化的監管政策。
四是繼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穩妥推進融資融券業務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完善業務規則,逐步有序擴大試點范圍。抓緊做好股指期貨推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適時推出股指期貨。推動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體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遺留的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問題。穩步推進創業板建設、新股發行制度等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經濟發展需要的證券期貨新品種,不斷提高市場運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進我國債券市場發展,積極發展公司債、企業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規范發展信用評級機構,促使我國債券市場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開放的方向邁進。
五是繼續深化保險業改革,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鞏固發展保險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動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整體改制、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改革。穩步推進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試點。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積極穩妥地推進保險營銷體制改革試點,鼓勵保險公司結合自身實際探索完善營銷模式,維護營銷隊伍穩定,提高營銷隊伍素質。提升服務能力,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鼓勵各地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保險試點,探索創新「三農」保險經營組織形式,推動農村相互保險和村鎮保險試點。逐步擴大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的試點區域。推動養老保險業務創新。引導專業健康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轉型。在試點的基礎上,擴大責任保險的覆蓋范圍。建立並完善巨災保險制度。促進內控制度建設,以內控監管為抓手,堵塞保險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培育市場,完善行業自主發展的內生機制;通過公司改革,理順行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通過完善制度,營造行業發展的良好環境。
六是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推動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改革,簡化貿易信貸登記管理。允許企業出口收匯存放境外,進一步便利企業靈活運用外匯資金。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繼續以拓寬資本流出渠道為重點,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擴大中資企業外債試點,統一中外資企業外債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匯債權債務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參與國際金融規則制定。加強中國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機構間的協調合作,提高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測與管控能力。加強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監管,探索逆周期監管,不斷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監管機制。強化資本監管和流動性風險監管。推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促進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積極推動基金組織份額和治理結構改革。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標準的討論制訂。加強對國際金融形勢的跟蹤和評估,預防跨境金融風險傳染。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努力防範各種金融風險,確保金融體系穩健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