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 5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回答:如果私募基金確實發生業務性變更,比如管理人、託管人、止損線、清盤線發生變化,通過「產品業務變更」操作。填報錯誤修正只適應於修改以前錯誤。目前情況下,管理人暫時不需要進行操作。保險起見可以發送情況說明函發至中國基金業協會郵箱[email protected]。
⑵ 合夥企業基金備案後可以更換管理人嗎
備案登記沒有要求,但是從本月起,對於實收資本少於1000萬或是少於資本25%的管理人會進行特別提示
⑶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產品的管理人可以更換嗎
可以更換,變更的時候出具相關法律意見書進行披露即可,不過現在變更很難,協會會懷疑有倒賣殼之嫌疑,慎重變更。
⑷ 基金產品變更管理人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第五章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做產品重大變更,但因此埠協會暫未升級完畢,可先發送相關說明文件至協會郵箱[email protected]
⑸ 已經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變更流程有哪些是否需要審核
高管變更比較麻煩,工商變更後需要到協會更新變更,出具法律意見書披露重大事項變更等,不然會被協會拉入異常。
⑹ 私募基金的普通合夥人(gp)可以更換嗎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操作起來很煩索也很困難,這涉及到多方的權益、責任、義務,光是談判會議就會費盡口舌,如果你是GP從發起人的角度來解釋更換的理由,也許會輕松一些,要不是那就很難說服已經開始操作的項目暫停、重組,重新給投資人一個充分的因由。
另外還需要與法律顧問咨詢清楚,更換前與更換後的法律或有風險,這樣的挑戰工作不是一般戰士願意去沖鋒的,建議三思而後行。
⑺ 對基金管理人違法行為證監會不會責令更換
於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一般違法違規行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尚未造成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主要採取責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責令更換有關人員等強令整改的監管措施。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或者其內部治理結構、稽核監控和風險控制管理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基金管理人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區別情形,對其採取下列措施:
①限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轉讓固有財產或者在固有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④責令更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⑤責令有關股東轉計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基金管理人整改後,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報告。中國證監會經驗收,符合有關要求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