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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03 07:32:13

1.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墊付前期未結算的搶救費用一般為72小時內搶救費,也就是欠費,你花掉五萬,那你欠費也是五萬嗎?

2.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56號令 是什麼文件

1、「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56號令」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屬部門規章。
2、《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由財政部、保監會 、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以第56號令發布。
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四十條,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3.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有多少,能不能全部承擔

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4. 無法償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麼辦

應該及時與基金管理機構協商還款,否則會被起訴。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其主要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費用。

所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墊付而不是直接的賠償責任人,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墊付費用後,有權向相關責任人進行追償;如果責任人不能償還墊付的費用的,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法院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條 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5. 交通事故請求救助基金怎麼辦理

按照當年交強險制定的規則,出現交通事故,請求救助基金,應當是由當地政府設立專門機構,處理這樣事情,但是大部分的政府都沒有設立機構,也沒有設立這樣的基金

6. 河北省內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第56號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7.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怎麼補貼

最高墊付幾萬元呢。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並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
地方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地方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
第五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並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籌集、使用和管理救助基金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救助基金籌集

第六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第七條每年3月1日前,財政部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保監會)根據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第八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於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個季度保險公司交納交強險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本地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當年預算在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罰款全額劃撥至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十一條省級救助基金與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的財務關系由省級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章救助基金墊付費用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依法應當由救助基金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時墊付。
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說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核算。
第十三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在搶救受害人結束後,對尚未結算的搶救費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墊付申請,並提供有關搶救費用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一)是否屬於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二)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與醫療機構就墊付搶救費用問題發生爭議時,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會同衛生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七條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
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准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的墊付申請進行審核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關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救助基金管理

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
(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
(三)依法追償墊付款;
(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第二十一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開立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後,應當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進行追償。
發生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情形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偵破後,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於每季度終了後1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並於每年2月1日前將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如實報告救助基金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
第二十七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每年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二十九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
(二)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三)依法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
(四)依法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
(五)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三十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等情況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保監會。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未依法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並及時足額轉入救助基金特設專戶的,由地方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催繳,超過3個工作日仍未足額上繳的,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提供虛假搶救費用的,由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可以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撤換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並進行墊付的;
(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使用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四條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確定。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8. 發生交通事故後,政府有一筆救助基金,需要怎麼去申請.

墊付搶救費用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包括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

2、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審核:收到材料後的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律規定和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醫療機構:

①是否屬於上述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情形;

②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

③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3、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作出結論: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對不符合墊付要求的,不予墊付,並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8)河北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救助基金來源: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三)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六)社會捐款;

(七)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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