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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財務特點

發布時間:2021-04-03 14:17:59

金融保險專業和財務會計專業哪個更好一些

金融保險其實將來的方向更多的是個人理財,比如在銀行和證券業從事工作:財務會計主要是公司集團財務分析、企業賬務……看你喜歡哪類,個人覺得什麼專業課不同都不是重點,主要是看你將來的意向~

Ⅱ 金融企業會計核算的特點是什麼

特點有五條:

(1)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2)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內容上具有很大的獨特性。

(3)金融企業會計在核算與各項業務緊密聯系在一起。

(4)金融企業會計聯系面廣、政策性強。

(5)金融企業會計具有緊密的內部監督機制和制度。

金融企業會計是金融會計學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介紹金融會計運行的原理、方法及主要金融業務的會計核算與管理

其內容包括:商業銀行主要業務核算與管理、中央銀行主要業務核算與管理、行間支付系統的核算與管理、各金融公司主要業務的核算與管理、損益與財務報告等。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以及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

以現行的金融企業業務為內容,全面地介紹了我國金融企業會計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詳盡地反映了我國各金融企業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各項基本業務。

比較准確地體現出我國金融改革、會計改革及其他改革的最新內容,力求做到體系劃分合理,實務操作規范,理論聯系實際,內容務實創新。

Ⅲ 財務和金融的區別是什麼呢

財務和金融的區別:

1、起點不同:金融是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整合,財務就是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動,體現著企業和各方面的經濟關系。

2、形式不同:金融是人們在不確定環境中進行資源跨期的最優配置決策的行為,財務不僅是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在物質資料在生產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資金運動及資金運動過程中所體現的經濟關系,更主要的是財產和債務,即資產和負債等。

3、價值不同:金融實現價值和利潤的等效流通。專業的說法是:實行從儲蓄到投資的過程,狹義的可以理解為金融是動態的貨幣經濟學,金融的本質是價值流通。

4、內容不同:財務是如何從數字去看出小至一個個體戶,大至一個國家的經營狀況和隱藏的問題。依據的工具就是財務報表和其他報表。學習的內容是讀懂報表、製作報表和從報表發現問題,甚至如何分辨真假報表。

金融是資金的融通,需要學習的是基礎的經濟學理論,繼而學習各種融資工具,然後學習組合融資。為了學習這些東西,輔助的課程也包括會計、貿易、法律、行為經濟和其他的各種需要用到的知識。

(3)金融保險業財務特點擴展閱讀:

財務和金融的關系:

1、財務與金融的並列關系:財務是經濟組織的本金投入收益,是一種資本經營。金融的貨幣業務專司貨幣的兌換、保管、匯兌、結算,其中貨幣的兌換、匯兌是財務所沒有的。

金融組織中的中央銀行以鞏固幣值為首要目的,調節貨幣供應量,按經濟發展需要組織貨幣投入與回籠,並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2、財務與金融的相互制約關系:

金融的貨幣業務所發生的對象雖然十分眾多,幾乎涉及國民經濟所有部門和單位,但從業務量來看,主要是各種經濟組織的貨幣兌換、保管、匯兌和結算,而這些又與財務相聯系。

財務中有關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不斷發展,為金融的貨幣業務提出了客觀要求。離開財務貨幣資金收支,金融的貨幣業務難以開展。金融的貨幣流通也要受到財務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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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金融保險業稅收分析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金融保險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
一、營業稅
(一)征稅范圍
金融、保險的業務范圍
1.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流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1)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包括自有資金貸款和轉貸。
自有資金貸款,是指將自有資本金或吸收的單位、個人的存款貸與他人使用。
轉貸,是指將借來的資金貸與他人使用。
典當業的抵押貸款業務,無論其資金來源如何,均按自有資金貸款征稅。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稅。
(2)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3)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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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物期貨,是指商品期貨、貴金屬期貨以外的期貨,如外匯期貨等。
(4)金融經紀業,是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業務。
(5)其他金融業務,是指上列業務以外的各項金融業務,如銀行結算、票據貼現等。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保險
保險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二)計稅依據
按照規定,金融業的計稅營業額包括:貸款利息、融資租賃收益、金融商品轉讓收益及從事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的手續費收入。
(1)貸款業務的營業額
①貸款業務的營業額,是納稅人發放貸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轉貸業務僅指轉貸外匯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減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其他貸款業務一律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③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對超過催收貸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貸款,可按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徵收營業稅。
催收貸款的核算年限按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④關於出納長款、結算罰款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出納長款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對金融機構當期實際收到的結算罰款、罰息、加息等收入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⑤關於委託貸款業務代扣代繳營業稅的問題
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在徵收營業稅時,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並向經辦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解繳。
⑥關於人民幣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外資銀行經批准開展的經營人民幣業務,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即轉貸人民幣業務按一般貸款業務處理,以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外資金融機構間人民幣同業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⑦關於自有資本金存入境外銀行再拆借能否按轉貸外匯業務徵收營業稅的問題
有些外資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除按規定將自有資本金的30%存在人民銀行外,其餘部分存入境外的關聯銀行,待其發放貸款時再向該關聯銀行拆借。上述貸款中相當於自有資本金存款余額的部分,不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所說的「轉貸外匯業務」,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所說「將自有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性質。因此,對外資銀行從存放自有資本金的境外關聯銀行拆借資金對外貸款的業務,其等額於所存放的自有資本金部分的貸款,應按利息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⑧農村興辦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將其自有的資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資金投放給入會會員或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屬於營業稅稅目注釋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業務」。因此,不論是在其規定范圍內的自我服務,還是超出規定范圍的服務,都應當就其所收資金佔用費或利息收入的全額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⑨根據《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5]2281號)規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對稅款所屬期為1995年度的已徵收入庫稅款,應予以退稅。
對稅款所屬期為1994年度的,未徵收營業稅的,不再補征;已徵收營業稅的,不予退稅,也不得抵頂以後年度應納的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2)融資租賃營業額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及《關於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3)金融商品轉讓的營業額
①買賣外匯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外匯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
②買賣證券的計稅銷售額,是經營者根據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買賣外匯所得收益,即證券買進與賣出價之間的差額。
(4)金融經紀業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經紀業所得的手續費。
(5)其他金融業務的營業額
是指金融機構從事其他各種金融業務所得的手續費。
①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辦理貼現、押匯業務按「其他金融業務」徵收營業稅。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
②根據現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按照規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的要求,國債手續費收入應列入金融機構的營業收入統一核算。
上述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
銀行代發行國債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由各銀行總行按向財政部收取的手續費全額繳納營業稅,對各分支機構來自於上級行的手續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2.保險業的營業額
保險業的營業額,是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所得的保費。
(1)關於保險公司辦理儲金業務的征稅問題
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
儲金業務,是指保險公司在辦理保險業務時,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費,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數額的到期應返還的資金(稱為儲金),以儲金產生的收益作為保費收入的業務。
儲金業務的營業額,以納稅人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計算。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規定計算儲金業務營業額後,在計算保險企業其他業務營業額時,應相應從「保費收入」賬戶營業收入中扣除儲金業務的保費收入。
納稅人將收取的儲金加以運用取得的收入,凡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應按有關規定徵收營業稅。
(2)關於初保、分保業務的征稅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保險業實行分保險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為了簡化手續,在實際徵收過程中,可對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收入全額(即不扣除分保費支出)征稅,對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費收入不再徵收營業稅。
3.根據《關於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關於對經濟特區內(包括上海浦東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下同)的外商投資和外國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外營業收入的劃分問題。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來源於特區內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本特區內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來源於特區外的收入,是指外資金融機構直接為設在特區外的單位提供金融保險勞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
經濟特區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來源於特區內、外的營業收入應當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或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視為來源於特區外的營業收入徵收營業稅。
4.關於金融機構收取的賬單費、憑證費、郵電費等費用的征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勞務的同時,銷售賬單憑證、支票等屬於應徵收營業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將此項銷售收入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金融機構提供金融保險業勞務時代收的郵電費也應並入營業額中徵收營業稅。
5.關於外資金融機構離岸銀行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35號)有關規定確定的金融機構所在地為勞務發生地的原則,我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從事離岸銀行業務,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其利息收入應照章徵收營業稅。
對於外資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離岸業務收入,為便於管理,暫比照利息收入的處理辦法,以其機構所在地確定其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生地。
所稱離岸銀行業務,是指銀行吸收非居民的資金,服務於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銀行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存款證,外匯擔保,咨詢、見證業務,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6.根據《關於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摺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6]1068號)規定: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並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7.根據《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京財稅[1998]1234號)規定:
①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②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③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8.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規定:
①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關於縮短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財金[2002]5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來的180天調整為90天。因此,對金融企業貸款利息徵收營業稅做以下調整: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後,凡在規定的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內發生的應收利息,均應按規定審報交納營業稅;貸款應收利息自結息之日起,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按照實際收到利息申報交納營業稅。
②對金融企業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包括自營貸款和委託貸款利息,下同),若超過應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後仍未收回或其貸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後尚未收回的,可從以後的營業額中減除。
③金融企業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過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原則上應在2005年12月31日前從營業額中減除完畢。但已移交給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應收未收利息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
④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和財務公司。
(三)稅率及計算公式:
該行業涉及地稅徵收營業稅稅率為5%。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略)
三、教育費附加(略)
四、企業所得稅(略)
五、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徵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
或者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1.財政等部門的撥款改貸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凡直接與使用單位簽訂的,暫不貼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2.《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所說的「銀行同業拆借」,是指按國家信貸制度規定,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行為。同業拆借合同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3.確定同業拆借合同的依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0]62號《關於印發〈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為准。凡按照規定的同業拆借期限和利率簽訂的同業拆借合同,不貼印花;凡不符合規定的,應按借款合同貼花。
4.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經理國庫業務及委託各專業銀行各級機構代理國庫業務設置的賬簿,不是核算銀行本身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印花。
六、個人所得稅
(一)保險業營銷員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
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個[2002]406號)規定:我市保險業營銷員(非雇員)每月取得傭金收入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後,可按其餘額扣除25%的營銷費用,再按個人所得稅法所規定的費用扣除標准和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取得證券投資基金分紅所得的計稅規定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的規定:
1.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
4.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三)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為了保證和支持社會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現明確按照國家或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下列專項基金或資金存入銀行個人賬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

Ⅳ 現代金融企業的特點

金融企業:是指執行業務需要取得金融監管部門授予的金融業務許可證的企業,包括執業需取得銀行業務許可證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部分財務公司等;執業需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執業需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各類保險公司等。
金融機構是一種特殊的企業,它與一般工商企業既有共同點,也有其特殊之處。其共同點是:從事直接的經營活動,具有一定的自有資本,獨立核算,通過經營活動獲取利潤等。其特殊之處在於:
(1)來自於資本高杠桿率的特殊利益。在銀行經營過程中,銀行不需投入很多的自有資本即可進行經營,並獲取可觀的收益,資本的財務杠桿率非常高。在資本高杠桿率的作用下,銀行作為信用中介,以其所擁有的巨額信貸資本、兼有理論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大量專業管理人才,在業務經營活動中能夠創造出豐厚的收益。
(2)銀行的特殊風險。銀行作為經營貨幣信用的特殊企業,它與客戶之間並非是一般的商品買賣關系,而是以借貸為核心的信用關系;這種關系在經營活動中不是表現為等價交換,而是表現為以信用為基礎、以還本付息為條件的借貸,即銀行以存款方式向公眾負債、以貸款方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銀行經營活動的這種特殊性,產生出特殊的風險:即信用風險、經營風險、公信力風險和競爭風險等。
經過 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體系已逐步發展成為多元化的金融機構體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作為最高金融管理機構,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監管。各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
(1)銀行業;中國大陸的金融機構體系以銀行業為主體,目前銀行業的金融機構主要有兩個體系,一是商業銀行體系,一是政策性銀行體系,它們都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
(2)證券業;目前證券業的金融機構主要有:)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基金管理公司;各種中介服務機構,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評級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3)保險業。

Ⅵ 金融業的特點

金融業具有指標性、壟斷性、高風險性、效益依賴性和高負債經營性的特點。 汽車金融業
汽車金融業是指以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信託聯盟組織及其關聯服務組織為經營主體,為消費者、汽車生產企業和汽車經銷商提供金融服務的市場經營活動領域。
完整的汽車金融業服務體系具備3項主要職能:為廠商維護銷售體系,整合銷售渠道,提供市場信息;為經銷商提供存貸融資,營運融資,設備融資;為直接用戶提供消費信貸、租賃融資、維修融資、保險等業務。
汽車金融業最初的職能僅僅是向汽車生產企業的經銷商及其下屬零售商的庫存產品提供貸款服務,並允許其經銷商向消費者提供多種選擇的貸款或租賃服務。隨著其業務范圍和職能的不斷拓展,汽車金融服務公司開始逐步向消費者、經銷商和生產商提供多種形式的全方位金融服務;現代成熟的汽車金融業已經衍生出行業金融職能:除了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外,還包括融資性租賃、購車儲蓄、汽車消費保險、信用卡等,滲透到了從製造→銷售→消費,直到最後報廢的整個汽車產業每個環節以及與之相關聯的其它產業。包含有條件融資、儲蓄、信用卡、貸款、保險與擔保等業務,形成了比較完整的金融服務業鏈。有人甚至認為汽車產業有兩條腿,其中一條就是汽車金融。

Ⅶ 保險行業會計和普通的會計有什麼區別,具體賬務處理是怎樣的

金融保險業:本稅目適用稅率為5%,徵收范圍①金融業,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②保險業,是指將通過契約形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以補償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的業務。

Ⅷ 保險公司作為金融機構 哪些方面體現了金融機構的特點怎樣體現,舉實例!

保險業作為金融機構的一種,特點主要體現在資金融通方面。金融機構,顧名思義,就是主要是以貨幣資金為經營對象的機構。保險公司的保險費收取聚集了大筆的資金,賠款支付之間會有一個時間差,就會產生實際的資金融通和投資的需要。具體體現和實例如下:
一是金融機構主要就進行貨幣資金的收取和支付,沒有其他實物的繳付。保險費的收取和賠款的支付具體了這樣的特徵。
二是保險公司會進行大量的貨幣投資,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主要參與者之一。

Ⅸ 金融保險企業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

1錯誤(不應終止確認)
2正確
3錯誤(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也會影響所有者權益的)
4正確
5正確
6正確
7正確
8錯誤(還有一般風險准備,第5題相關)
9正確
10正確

題目有點難度的,非常專業。不額外給分太摳了吧 ^_^

Ⅹ 你了解保險行業的特點和發展前景嗎

做保險還是比較有前途的,前提是你要有能力,人際關系很強才行!說保險丟人是因為不了解保險,我給你分析一下保險的發展前景吧,希望能幫助到你:
保險經理人:上漲空間較大

薪酬水平:具有一定客戶群的保險經理人,平均年薪二三十萬元。

職業前景:精通各險種,具備法律、金融、財務等知識的此類人才在2006年的職場還有較大的上漲空間。

與國內保險業高歌猛進的態勢不和諧的現象是,保險行業人才隊伍的短缺成為其發展的瓶頸,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把國內保險多年積攢的優秀的人才大都吸引走了。有數據顯示,目前保險行業人才總量不足,供需只有1∶4的水平。並且保險公司對從事這個行業的專業人才要求越來越高。

薪酬指數:中華英才網的薪酬數據顯示,在保險行業,高級研究員年薪中位數在10萬-12萬,高位數在12.4萬-14.5萬;銀行客戶經理年薪中位數在7萬-8.2萬,高位數在9.1萬-11萬。客戶服務主管年薪中位數在8萬-9.6萬之間,年薪高位數在10萬-1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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