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的問題
沒有規定SF6項目收取65%的稅。。。。。。
收的時候試按照LOA上的價格,算成錢來收的,不扣CER
至於錢由誰支付,看你們的ERPA怎麼規定的。
『貳』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財政部下屬事業單位,副廳級,負責節能減排項目的貸款審批。
『叄』 碳基金的運行模式
以世界銀行碳基金為例。世界銀行扮演的是一個中介服務的角色(見圖1),世界銀行利用其自身影響力,吸引了相當數量的資金和項目,並作為委託方,成功地連接了買方和賣方。這是一種以較低的成本實現減排目標的途徑。基於溫室氣體在大氣中不斷增加的科學事實,逐漸形成的全球碳市場,使在全球任何一個地方減少碳排放的行為都是可能的並且效果相同。於是通過國際碳基金的運作,達到了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也實現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雙贏。
為積極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2007年3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F)開始正式運營。該基金是根據中國政府制定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清潔發展機制減排項目收益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贈款、個人贈款、國務院批準的其它收入組成。該基金由設在財政部的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組成的「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基金支持項目,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活動提供持續和穩定的資金支持。
『肆』 CDM基金指的是什麼
在我國,每一個CDM項目成功簽發後,都會收取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基金),收取的比例按照項目類型而不同,一般的可再生能源類為收益的2%,由財政部領導下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進行管理。
我國政府還是比較wch的,據我所知,其他發展中國家的CDM項目,政府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伍』 CDM收益是怎麼上稅的
1.CDM項目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0號),首次明確了我國關於開展CDM項目的若干所得稅優惠政策,將進一步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市場在我國的發展。
為了從不同層面支持國內應對氣候變化事業,促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開發和實施,我國於2007年成立了中國清潔發展基金管理中心,專門負責基金的收取、籌集、管理和使用。關於清潔發展基金,財稅[2009]30號文件第一條明確規定,對清潔基金取得的四類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即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四類收入並非目前我國清潔發展基金的全部來源,對清潔基金的其他來源,如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業務取得的營運收入等,仍應按照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2.CDM項目實施企業可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主要包括兩方面:
一是CDM項目實施企業上繳國家收入准予在稅前全額扣除。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而由具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歸開發企業所有,因此,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中國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所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號)明確了不同的CDM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額在國家和實施企業間的分配比例,財稅[2009]30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CDM項目實施企業按照上述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
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是CDM項目實施企業有關所得可享受「三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對按照規定比例上繳給國家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HFC、PFC和N2O等CDM項目的實施企業,財稅[2009]30號文件規定,企業實施該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享受該優惠政策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的凈所得。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並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此外,我國在2005年已發生第一筆CDM交易,目前相關協議的有效期是2008年~2012年,而財稅[2009]30號文件是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對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應對2007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該文件規定進行調整。
3.CDM項目不涉及流轉稅
我國和發達國家CDM項目的合作領域涉及多種方式,如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衛生填埋、綜合回收利用,或大規模植樹造林、草原建設和管理,或使用水利、風能和太陽能發電等清潔能源。那麼,我國企業在CDM項目合作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是否需要根據雙方合作的不同項目,根據中國企業在該項目中提供勞務的形式徵收流轉稅呢對此,目前尚無明確的文件規定。但在現行政策下,我國企業在實施CDM項目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並不涉及流轉稅。
第一,對於中國企業在CDM項目合作中向國外企業或組織收取的款項,不能按中國企業在該項目中提供勞務的形式徵收流轉稅。在中外雙方合作的CDM項目中,外國企業只是對合作的項目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其向中國企業提供資金和技術,目的只是為了獲得該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而並不是為了獲得中國企業從事該項目所提供的勞務。也就是說,外國企業並不是中國企業在所合作的CDM項目中提供勞務的接受者,因而對中國企業向外國企業收取的款項不能按銷售應稅勞務徵收流轉稅。那麼,是否應將外國企業或組織提供的資金作為企業提供上述勞務所收取的價外費用,並入其勞務銷售額徵收流轉稅呢其實,無論是《增值稅暫行條例》還是《營業稅暫行條例》,其規定的應並入銷售額征稅的「價外費用」都是向購買者收取的,而不包括向購買者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收取的款項。因此,對我國企業向外國企業或組織收取的資金,也不能作為提供流轉稅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價外費用」,並入銷售額徵收流轉稅。
第二,對於中國企業在CDM項目中向外國企業收取的款項,也不能按「銷售溫室氣體減排量」項目徵收流轉稅。盡管從法律意義上講,「溫室氣體減排量」在國際市場上已成為一種可以交易的商品,但根據我國現行流轉稅法規,並不能將其歸為某種流轉稅的應稅資產。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屬於營業稅應稅項目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溫室氣體減排量」顯然並不屬於這里的任何一種「無形資產」。而增值稅中的貨物,是指「有形動產」,「溫室氣體減排量」顯然也不屬於增值稅的應稅貨物。因此,即使將中外企業CDM合作項目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作為一種資產,根據現行稅法,對其徵收流轉稅也是沒有依據的。
『陸』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中心怎麼樣
清潔基金是我國也是發展中國家首次建立的國家層面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基金,是中國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一項重要成果。
『柒』 碳基金的運營期限
由於《京都議定書》並沒有對2012年以後各國的義務進行規定,目前國際碳交易在2012年之後走勢尚不明朗。碳基金的運營期限主要與其所擔負的任務有關。所以部分設立目標單一,只為了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量目標的碳基金,包括世界銀行的部分碳基金預計會在2012年左右關閉。但像英國碳基金這樣的帶有促進節能減排、提高能效並促進節能技術的開發等任務的碳基金,會持續運營下去。
從國外碳基金運營管理情況來看,由政府設立企業化運作、吸收專業人士參與的管理模式,既能利用政府部門背景准確把握和執行宏觀政策,又可發揮專業人士的專業技能和管理特長,保證政府對基金運營的效率性和監督性。作為政府性應對氣候變化的專門基金,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正是採用了這種模式,基金的管理成員分別來自政府、企業、學術界等不同領域,在治理結構和監管體系的建立過程中,很好地借鑒了國外碳基金的管理理念和監督機制。國外碳基金總體資金規模都很大,各國在基金籌集規模方面的經驗表明,資金規模的確定主要是考慮如何滿足基金設立目標的需求。因此,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肩負著支持和促進應對氣候變化事業的重要使命,其具體籌集渠道和規模應按「十一五」發展規劃而定,兼顧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的實際需求。
『捌』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更多信息和資訊。
『玖』 臨沂市財政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信息宣傳、機要、檔案、安全保密、應急管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會務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綜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科(掛市清理規范津貼補貼辦公室牌子):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政策;承擔彩票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制定財政票據管理規章制度。
(三)法規科:組織草擬財政、稅收、相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審核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組織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集中辦理。
(四)稅政科:提出實施稅制改革和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市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性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提出市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建議;開展稅源調查分析;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建議;承辦省廳交辦的有關關稅事項。
(五)預算科: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市級預決算草案,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市級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市級部門支出標准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承擔市對縣(區)的轉移支付工作,匯總年度全市財政預算;擬訂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六)國庫科(集中支付中心合署):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執行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管理市級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負責市級財政資金調度;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承擔國債、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兌付有關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承擔行政、政法、外事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境)外機構人員生活待遇標准;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統一著裝管理有關工作。
(八)教科文科:承擔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
(九)經濟建設科:承擔工業、交通、資源、環保、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基本建設有關項目資金;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的財政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恢復重建。
(十)農業科:承擔農業、林業、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行業財務管理制度;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社會保障科: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市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匯總審核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企業科:承擔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中小企業、節能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編制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建議草案,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擬訂企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三)金融與國際合作科(掛市世界銀行貸款管理辦公室牌子):承擔金融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相關財政政策;提出所聯系部門和單位的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其年度財務決算;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按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擔保業相關政策、制度;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研究分析涉外財經問題,負責我市與國(境)外財經交往與合作事宜;參與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和項目管理有關工作。
(十四)會計科: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會計法規、准則和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工作;負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中、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行政事業資產科(掛市清產核資辦公室牌子):擬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按規定承擔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
(十六)監督檢查辦公室:擬訂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執行及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七)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擬訂政府采購規章制度和有關政策;擬訂年度市級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准;負責市級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審核,采購方式審批;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承擔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聘用專家管理、投訴處理、市級集中采購機構考核與業務指導等工作。
(十八)人事科: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九)市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擬訂全市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全市農村綜合改革;承擔市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二十)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局屬有關事業單位
(一)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研究擬定全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監督、稽查、獎懲等管理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彩票公益金、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性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對各縣區非稅收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匯總編制市級非稅收入(計劃)預算以及調整、超短收考核獎懲等工作;負責市級非稅收入預算、土地收支預算的編制及執行。負責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國有資本收益等非稅收入項目的直接徵收。負責全市財政票據的保管、發放、核銷、檢查以及票據年檢等日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有關非稅收入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及非稅收入預算執行情況,受理涉及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信訪、投訴、舉報,依法查處違反非稅收入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負責罰沒收入及執法單位暫扣款、沒收物資監督管理,參與沒收物資的拍賣及處理;負責罰(沒)款許可證年檢。負責土地儲備運營財務管理,審核認定和撥付土地收儲成本;負責收儲土地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殘值收入管理。其他非稅收入管理事項。
(二)基層財政管理處:負責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研究擬定鄉鎮財政財務管理的有關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財政、財務管理;負責農村財務管理工作,研究擬定規范和加強村級財務管理制度、辦法並督導落實;對財政用於「三農」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督察等。
(三)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負責基建投資評審業務委託工作,統一管理財政投資評審經費,指導投資評審有關業務工作; 負責市級部門預算中財政性投資項目的評審,為預算編制和資金撥付提供技術支持; 參與編制並負責執行市級城市建設、維護資金計劃(預算),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 承擔市級部門預算安排的事業發展支出項目的評審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市直會計集中核算中心:負責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包括依法審核各項原始憑證及支出標准、及時准確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辦理財政授權支付業務、辦理各項繳撥款及各項資金收付、往來等結算;按有關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做好財務分析考核工作,及時為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資料;對單位的會計信息資料和會計檔案進行整理、歸檔、保管,並負責保密;負責對會計集中核算機構人員和各單位專職報賬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集中支付中心(與國庫科合署):根據確定的年度部門預算、用款計劃和支付通知,對市級預算單位的工資、經費、項目等財政性支出進行集中支付。
(六)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住房資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財政性住房資金以及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單位住房資金的管理工作。
(七)財政信息中心:制定全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規劃;負責建設和管理局機關區域網和全市財政系統廣域網;承擔財政業務應用計算機系統軟體開發和數據處理;承擔信息資源開發、資料庫建設和信息服務;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和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等項工作。
(八)機關服務中心: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承辦機關授權管理的有關工作等。
『拾』 CDM收入怎麼納稅
給你最新的政策吧 多給我分哦。
關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清潔基金)和清潔發展
機制項目(以下簡稱CDM 項目)實施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明確如下:
一、關於清潔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對清潔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一)CDM 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上繳國家的部分;
(二)國際金融組織贈款收入;
(三)基金資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
(四)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收入。
二、關於CDM 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CDM 項目實施企業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發展改革
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令第37 號)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
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
入的65%;
2.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
3.《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
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
(二)對企業實施的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上繳給國家的HFC 和
PFC 類CDM 項目,以及將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上繳給國家的N2O 類
CDM 項目,其實施該類CDM 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
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
稅。
企業實施CDM 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 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
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 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後
的凈所得。
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 項目的所得,並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
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