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求成本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中心成本費用控制,強化全員成本意識,嚴控不合理開支,增強財務約束能力,使中心財務管理工作更趨程序化、規范化、精細化和預算化,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心成本費用管理工作應遵循「成本效益、統一管理、監督制約、依法合規」的整體原則。
1、成本效益原則。各成本中心都應樹立成本觀念和成本意識,在設備采購、基本建設、行政管理、後勤服務等涉及資金投入方面,必須充分考慮「投入產出」平衡,避免盲目投入,重復建設、不計成本、不重效益的隨意行為。
2、統一管理原則。按照財務統一管理的思路,中心及關聯單位的財務管理和計劃投資工作,由中心計劃財務部門統一管理與協調。各部、室成本費用堅持「一支筆」審批制度。
3、監督制約原則。根據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要求,通過預算分解、定額包干、適度獎懲、財務監控的手段,達到監督制約的效果。各部門班子成員應對部門成本費用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合規的原則。中心各項財務管理活動和行為必須依據和遵照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辦事,做到依法理財,照章辦事。
第三條:中心成本費用項目按性質分為變動費用和剛性費用(相對)兩類。對變動費用實施定額包干管理,對剛性費用實施監控約束管理。
第四條:實施監控約束管理的成本費用有工資總額,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障費,勞動保護費、住房公積金、防寒取暖費、防暑降溫費,保險費、綠化保潔費、水電消耗、各類稅金及附加等項目。
第五條:實施定額包干管理的成本費用有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修理費、燃料動力、器材配件、運輸費、電話費、業務招待費等項目。
第六條:剛性費用實施監控約束管理,由計劃財務部門根據全年預算批復,協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具體指標,報中心批准後實施。變動費用實施定額包干管理,由計劃財務部門根據全年預算批復及歷年數據採取「零基預算」與「定基預算」相結合方法編制,報中心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計劃財務部門在編制全年預算時,根據預算批復情況,考慮中心生產運行實際,預留部分機動經費作為中心總預備費,以應對臨時性、專題性、實發性、大額性的相關經濟事項。動用總預備費,必須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計財部門匯同其他職能部門初審後,報中心批准後方能實施。中心領導的相關費用實施單列,在定額以內使用。
第八條:對各項變動費用定額包乾的具體說明
1、差旅費:核算各部、室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相關費用。(部門核算指標中不含境外培訓和專題性考察發生費用)凡涉及一個以上部、室員工共同出差、培訓、考察時,一般按出差人數平均分攤出差費用,分別計入各自所在部、室變動費用指標內。(具體報銷規定參照《中心差旅費開支管理暫行辦法》及《總局財務司轉發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准和管理辦法>的通知》。
2、辦公費:核算各管理部門辦公用品的耗用,以及其它應列入「辦公費"科目的費用。不含業務部門的辦公費用(在「業務費』』科目核算)。集中采購、倉庫發放的辦公用品,入庫時統一計入采購部門的辦公費用,月末計劃財務部門根據倉庫提供的出庫統計表,分別計入各領料部門的變動費用指標中,並相應沖減采購部門的變動費用指標。
3、業務費:核算各業務單位開展專業技術工作發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在倉庫領用的辦公用品。
4、修理費:包含房屋修繕費和設備修理費。設備修理費包括車輛維修費、專業設備維修費、通用設備維修費、有關專業設備的維保費等。設備出現重大故障或房屋建築物大修,涉及費用較大可由具體承辦部門提出申請,經綜合業務部門技術論證,計劃財務部門平衡預算後上報中心批准,方可動用總預備費。
5、燃料動力:核算中心各部、室車輛、設備耗費的各種油耗。其中車輛在定點加油站簽單加油,將定期根據車管部門提供的各車輛油耗明細計入各部、室的變動費用指標中。
6、器材配件:核算業務部門購置的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零配件和小型設備、器具。.
7、運輸費:核算各部、室車輛的路橋費、租賃費、停車費、養路費、以及其他力源費等。
8、電話費:核算中心支付給電訊部門的固定電話、行動電話、以及專線費用。此變動費用指標下達給各部、室的為部、室實際使用的辦公電話費用,其餘的在預備費中核算。
9、業務招待費:核算各部、室開展管理工作和業務活動發生的餐費、食品費、服務費等費用。具體管理辦法參照相關文件執行,該費用下達指標包括直接報銷費用和定點賓館酒店
第九條:,中心計劃財務部門將定期與部、室核對有關變動費用指標使用情況並予以公示。對變動費用指標按時間配比超標單位,將提出預警提示。(有關表格附後)
第十條:各部、室應指定專人為成本費用核算員。對部、室發生的成本費用登記流水賬管理並定期與財務部門對賬。
第十一條:為使成本費用預算控制落到實處,中心將結合變動費用指標考核情況,酌情進行適度獎懲。
⑵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保監發〔2019〕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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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大綱:
一、綜合題部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修訂)
(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09〕1號)
(三)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0〕2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五)保險基礎知識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涉及保險業市場競爭的條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部分涉及高管人員職務犯罪的條款
(八)關於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內部審計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8〕56號)
(九)關於印發《保險業內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預警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7〕127號)
(十)關於印發《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通知(保監發〔2010〕12號)
(十一)關於貫徹實施《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26號)
(十二)關於明確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0〕49號)
(十三)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
(十四)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年第1號)
(十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十六)關於《保險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7〕70號)
(十七)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十八)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十九)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二十)關於印發《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培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保監發〔2008〕27號)
(二十一)關於嚴厲打擊利用保險業務從事商業賄賂行為的通知(保監發〔2010〕106號)
(二十二)關於改進服務質量落實服務承諾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1〕16號)
(二十三)關於印發《保險監管人員行為准則》和《保險從業人員行為准則》的通知(保監發〔2009〕24號)
(二十四)保險統計管理暫行規定
(二十五)江蘇省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開業統計與信息化驗收指引細則
(二十六)關於做好四級機構數據維護工作的通知
二、專業題部分
(一)產險部分:
1.關於印發《江蘇省產險公司分支機構和高級管理人員發展指引》的通知(蘇保監發〔2011〕83號)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二)壽險部分:
江蘇人身保險監管政策參考(2011電子版)
(三)中介部分
1、代理
(1)《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進一步完善保險代理合同有關問題的意見》(蘇保監發〔2005〕13號)
(3)《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分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保監發〔2008〕78號)
2、經紀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
(2)《關於規范保險經紀機構參與大型商業保險及各類招投標業務的通知》(蘇保監發〔2007〕150號)
3、公估
(1)《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
(2)《保險公估相關知識與法規》
⑶ 財產保險公司理賠費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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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類保險的保險很多,共有常規險種70餘個,歸類有:機車險;企業財產險;責任險;意健險;水險;航意險等,你問哪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