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代理人制度的主要作用
保險代理人制度對我國保險業發展的積極作用:
1.彌補了保險公司一線展業力量的不足。通過保險代理人的活動,直接為各保險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費,並取得了可觀的經濟效益。目前有的保險公司通過代理人所獲得的保費收入已佔總保費收入的50%,保險代理人營銷已成為促進保險業務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
2.推動著保險公司經營機制的轉換。我國保險市場競爭主體的增多,中外保險公司在國內市場上短兵相接,保險市場的這一客觀趨勢要求國內保險公司機制的轉換。保險代理人營銷隊伍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國內保險公司的體制改革。
3.促進了制度的完善,提升了保險產品質量。隨著保險代理人隊伍的擴大,管理者與代理人之間、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競爭與秩序、規模與效益、等一系列的新情況出現。保險代理人最大的優勢是與客戶進行面對面的聯系,銷售手段靈活,可以詳細地向顧客介紹險種、條款,提供投保方案,同時通過廣泛的接觸社會公眾,了解市場的需要。因此,通過保險代理人登門入戶推銷保險,既可以滿足被保險人的現實需求,又可以發現更多的保險潛在需求,提升產品質量。
4.有利於保險活動實現社會效益。保險代理人的展業活動伸展到各行各業,覆蓋了城市的方方面面,為社會各層次的保險需求提供了最方便、最直接的保險服務,發揮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5.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意識。保險代理人直接有效地宣傳和普及了保險知識,對提高和增強整個社會的保險意識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推動著我國保險業向縱深方向發展,而且也創造了新的大量的就業機會。
2.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 銷售前培訓不少與 多少個小時
《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業務人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小時,上崗後每人每年接受培訓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於36小時,其中法律知識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不得少於12小時。
3. 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存在問題
由於保險代理人發展的時間較短以及區域間的不平衡,保險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亟待加以解決。這些問題具體表現在:
(一)保險代理人制度與法律法規不完善
2009年新出台的保險法對保險代理人實施了更加嚴格的監管,為與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保險法》相配套,中國保監會9月27日、28日先後發布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等多部法規。雖然為我國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礎,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行政法規還不完善,有關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的實施細則、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准則、傭金和咨詢費標准等尚未出台,有待於進一步的完善。同時,盡快出台有關涉外保險代理法規,形成與國際規則接軌的保險代理法律法規體系,為我國保險代理業務的發展和保險代理監管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行業組織管理不嚴、缺乏制約力
保險公司招聘的代理人與保險公司基本上是出於一種單一的業務代理,也可以是僱傭關系。由於代理人的流動性大,沒有將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掛鉤,兩者之間缺乏相應的約束,使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缺乏力度, 再加上保險公司對代理人的管理沒有形成一套具體的、可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傭金制度在發揮激勵作用的同時容易誘發各種短期行為,代理人有空可鑽,違規開展代理業務時有發生。
(三)代理人的本身素質不高,代理行為不規范
代理人招聘上的存在要求過低,只是經過短期培訓便倉促上崗,表現為部分代理人對保險的各種法規、條款,以及承保、理賠、保險責任等基本常識還未掌握就開展業務,出現不規范的代理行為,具體表現為:只注重業務數量,忽視業務質量;自行簽訂保單,截留保費;保險代理人在展業中對代理的險種宣傳不實;部分代理人在未取得代理人資格證的情況下開展代理業務。以上現象導致競爭低級化,甚至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使真正優秀的保險代理人離開保險業, 保險業的行業形象和公眾信譽也因此不斷下降。
4. 創保網代理人管理辦法
保險代理人的生存困境,絕對不是保險行業的個例,而是保險行業的一個縮影!據統計世紀保網3年就接到多起關於虛假招聘的投訴,國內也有多家媒體進行報道。2007年,世紀保網曾對保險行業的虛假招聘做過專項調查,發現保險公司在招聘時,僅僅代理人崗位名稱就有122種,其中新華人壽高達101種。有些崗位名稱更是聞所未聞,比如:女性主管、業務策劃助理、特許籌備部經理、應往屆畢業生新秀計劃、挑戰高薪人員等。
保險代理人在整個保險行業的食物鏈中,處於行業的最底層。與保險公司的關系是不平等的代理關系:你不是我的員工,所以我可以不給你工資,社保、展業費用,不承擔僱主的任何義務。但是你必須接受我的管理,所以你必須接受考勤、培訓、管理和考核。如果不高興,我可以隨時開除你(當然我的說法會很文雅,不是開除而是解除代理關系)。至於你的續期傭金,那是不用想的,肯定沒有。至於你的押金退還,對不起我很忙,請遵守公司管理制度,等我空了自然會給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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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現在是否有效
不能 3年審批一次 過期 失效
6. 保險代理制度什麼時候在中國施行的
1992年,美國友邦保險公司引入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到中國。1995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其中規定了保險代理人的資格條件。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實施了《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進—步明確了保險代理人的分類、組織形式和設立程序等,將保險代理人分為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三種形式。
7. 求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 則
二、資 格
三、專業代理人
四、兼業代理人
五、個人代理人
六、執業管理
七、保險代理合同
八、罰 則
九、附 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代理人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先,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二、資 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對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具有保險代理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展業證明。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自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統一授權後,應留存《資格證書》,並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
第十七條 《展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三、專業代理人
第十八條
專業化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為XX市(地區)XX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其代理人員《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經總行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公司籌建申請的批准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等;
(四)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五)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擬任意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 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改公司名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對轄內保險代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或重要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資格審查手續;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四)資本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是否按規定執行保險代理合同;
(六)有無超范圍經營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七)業務經營情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權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敖、合並,應按其設立時的申請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終止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四、兼業代理人
第四十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二)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四十二條 兼業化理人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審批和管理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另行制定,並報總行備案。
五、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九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人員的《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五十條
凡持有《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梭發的《展業證書》,並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六、執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七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弓1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五)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八)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十)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後,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煥發新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化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員和個人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必須持有《展業證書》,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七、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
(二)代理許可權范圍;
(三)代理地域范圍;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險種;
(六)保險費劃繳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和方式(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必須以轉帳支票方式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處理。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須在驗證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登記文件或兼業保險代理人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後,方可與其簽訂正式代理合同,並將《保險代理合同書》送交其所有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擯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繳被代理保險公司。
八、罰 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業罰。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在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從中捉取手續費或向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人民市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發放《展業證書》,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責任人人民市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九、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亦運用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8. 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制度的利弊
做保險代理人的好處
1、保險代理人都是絕對的人才
有句話說:保險不是人乾的,是人才乾的。想像一下能把一份看不見摸不著的非渴求性質的保險銷售出去,甚至是銷售給陌生人,絕對不簡單!
2、保險代理人都是有責任心、有愛心的人
他們已經為自己購買了合理周全的保險計劃,一旦發生意外,將不會把沉重的家庭負擔,壓在自己的妻子、父母等親人身上。
3、保險代理人都是理財的行家能手
理財四要素包括讓錢生錢、保本、避稅、保障(保住創造財富的人)。每個深諳此道的保險代理人最清楚如何給自己的家庭做理財規劃。保險是所有金融工具里最適合做理財的一種。
4、保險代理人都是善良的好人
推銷保險實際是在做善事和好事。中國大陸第一個購買人壽保險的法光和尚說:人壽保險和佛的相似之處在於既能幫助自己又能幫助別人,用佛語講是一種無形的福報。保險代理人正是促成這種福報的一類人。
5、保險代理人都有著積極的人生態度和頑強的心理素質
常說保險推銷是從拒絕開始的,其中遭遇的冷遇、譏諷甚至侮辱讓保險代理人們練就了過硬的心理素質。樂觀和開朗是這個職業付與他們的一大筆人生財富。
做保險代理人的弊端
1、鏈各環節間關系失調
保險代理是保險行業鏈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應該是保險公司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的橋梁和作用。但是目前國內保險公司普遍地還不能與專業保險中介機構建立良好的信任及在此基礎上的穩定業務合作關系,甚至個別地方出現保險公司連手打壓中介公司的現象;保險客戶盡管已經逐漸習慣於從銀行或者營銷手裡購買保險,但是卻鮮於向專業的保險中介公司咨詢保險業務或通過他們維護自身的利益。
2、保險代理人行為不規范
部分代理機構和兼業代理機構受利益驅動違法違規,主要表現在坐扣手續費、挪用手續費、變相降低費率、和保險公司相互勾結集體利益為小集體乃至個人利益等;
3、缺乏優秀的專業保險代理人才
我國雖然有龐大的保險個人代理人才,這是由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保險代理公司對專業保險代理人才重視度不夠。許多保險代理公司過於注重公司投資者對本身的影響力,滿足於來自股東和相關企業相對企業相對穩定而充實的業務來源,對保險代理人更強調其現有的人際關系和交際經驗而不是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業務拓展能力,這種用人方式在保險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和人們的消費越來越理性的情況下正日益顯露出其弊端。另一方面,真正優秀的專業保險代理人更願意留在保險公司而不是保險代理公司。保險公司已經深刻意識到保險代理人的業務數量和質量對其生存和發展直觀重要,對保險代理尤其是優秀的「展業明星」給予了豐厚的物質待遇並且努力為他們開創進入管理決策層的路徑以提高其「政治地位」,這對優秀的專業代理人才具有很強的吸引力。而保險代理公司由於成立時間短,品牌知名度低,資本和人才都比較薄弱,短期內很難得到優秀保險代理人的關注、了解和認同
9. 兼業保險代理人的制度分析
保險兼業代理問題主要表現在兼業代理人身上,但直接原因是保險公司管理不力,因為保險公司是建立兼業代理契約的重要一方,而且兼業代理承攬的保險業務最終要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始終是控制風險的主要源頭。
首先,保險公司現行銷售模式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存在制度性缺陷。當前,中國保險銷售體制的主要特點是,保險公司直接銷售和個人營銷員制度同時並存,並逐步向中介制(包括兼業代理和專業代理、經紀公司)轉化。由於中國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還處於初級階段,市場作用還遠沒有發揮出來,保險公司的產品銷售只能依賴直銷、保險營銷員和兼業代理這三種保險銷售渠道。近年來,部分保險公司為調動營銷員和兼業代理的積極性、擴大市場份額,實施了「一司兩制」的管理模式,即允許部分營銷員和從事兼業代理的人員對外聲稱是保險公司的正式員工,對內則採取以業務量為主要考核手段並按業務量提取手續費的管理方式。這種銷售管理模式,在實施初期對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改善保險服務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深層次的負面影響也逐漸暴露出來。一是由於銷售渠道有限,保險公司對於掌握重要客戶資源的兼業代理有很強的依賴性,無法有效監督兼業代理人的市場表現,縱容了兼業代理人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二是由於保險公司的激勵機制不合理,片面追求保費規模,並與分支機構的費用額度、員工的福利待遇掛鉤,使部分分支機構在保費任務和市場競爭的壓力下,經營行為扭曲。為了爭取業務量大的兼業代理,保險公司往往不惜成本,對兼業代理的種種不合理要求予以妥協,對兼業代理市場的混亂客觀上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三是在「一司兩制」的模式下,一些保險公司的銷售團隊為了謀求自身利益,以代理業務名義從直銷業務中套取大量手續費和傭金,或者從非法兼業代理處承攬業務並支付手續費,轉給保險公司時再次抬高手續費和傭金,形成「二次代理」,不僅增加了成本,也增加了交易的復雜性,誘發了大量違法案件。
其次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存在缺陷。目前,中國「一司兩制」、「團隊化管理」的保險銷售體制,主要依靠人海戰術,只能適用於承攬大量的零售業務。而保險公司集產品開發、展業、理賠等職能於一身的經營模式,其核心是產品銷售,只能依靠層層設機構、鋪攤子、上人員的方式來開展業務。根據產業經濟學中「市場結構一經營行為一經營績效」範式(即S- P範式)的理論,這種微觀的保險公司資源分配模式(展業模式)從本質上就存在制度上的不合理,必將產生相應變形的經營行為,進一步對應相應低下的經營效率。實踐證明,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團隊化管理」很容易導致保險營銷員、保險公司內部銷售隊伍同兼業代理之間形成利益同盟,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粗放型經營模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來,不僅經營成本高,而且風險也得不到有效控制,已不能適應開放條件下的市場競爭。必須探索保險營銷渠道的改革,從根本上解決保險兼業代理人問題。
再次,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對兼業代理應有的管理職責。兼業代理點的社會性和廣泛性,決定了對其監管具有較大的難度。兼業代理人只是兼業保險銷售,擁有自身主營業務,並分布在社會經濟的各個領域。這些特點決定了對兼業代理的監管,只能以保險公司對兼業代理人的合同約束為基礎,實行間接監管,保險監管機關也不可能對兼業代理人行為的方方面面進行直接管控。當前,片面追求保費規模,不重視成本核算仍是保險公司粗放經營的顯著特點,這種經營模式必然導致基層公司對風險控制的漠視,對兼業代理人普遍疏於管控,更有甚者反過來與兼業代理聯手欺詐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