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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的目標管理案例

發布時間:2021-04-04 12:15:15

① 什麼是基金及基金會

從資金關系來看,基金是指專門用於某種特定目的並進行獨立核算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各國共有的養老保險基金、退休基金、救濟基金、教育獎勵基金等,也包括中國特有的財政專項基金、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預算調節基金等。

從組織性質上講,基金是指管理和運作專門用於某種特定目的並進行獨立核算的資金的機構或組織。這種基金組織,可以是非法人機構(如財政專項基金、高校中的教育獎勵基金、保險基金等),可以是事業性法人機構(如中國的宋慶齡兒童基金會、孫冶方經濟學獎勵基金會、茅盾文學獎勵基金會,美國的福特基金會、霍布賴特基金會等),也可以是公司性法人機構。

② 如何成立基金會

一、建立一家基金會需要遵循以下流程

1、 決定基金會的宗旨。每個基金會應該有一個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紙面的宗旨。

2、 組建理事會。初始的理事會將通過規劃和籌資幫助工作團隊把基金會背後的想法變成現實。隨著基金會的發展成熟,理事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也會改變。

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會的運營規則,應該在基金會的早期發展過程中由理事會通過。

4、 准備注冊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5、 選擇一個業務主管部門,獲得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的文件。根據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區不需要再找業務主管單位。

6、 尋找辦公場所,招募合適的工作人員。

7、 填寫法人登記申請書,確定在哪個民政部門登記,向民政部門提交法人登記申請書。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8、 進行戰略規劃。戰略規劃表述了基金會潛力的願景。戰略規劃應該描述出實現這個潛力所必需經過的步驟,決定要實現這個機會需要什麼樣的工作團隊,確定至少一年內的項目和運作優先事項。

9、 制定預算計劃和資源開發計劃。財務監管和資源開發(如籌資、獲得收入、吸收會員會費)是理事會的最重要職責。實現戰略規劃需要的資源必須在預算和財務計劃中描述清楚。

10、 建立基金會正式文件的存檔體系。登記文件、理事會會議記錄、財務報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應該妥善存檔。

11、 建立會計體系。基金會財務的盡職管理需要一套已經確立的可以滿足現狀和未來需求的會計體系。

12、 提交稅收減免資格申請。

二、個人募資行為是可以成立基金會的

1、根據募集方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是指可以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的一類基金;私募基金則是只能採取非公開方式,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發售的基金。

公募基金主要具有如下特徵:可以面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和宣傳推廣,基金募集對象不固定;投資金額要求低,適宜中小投資者參與;必須遵守基金法律和法規約束,並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

2、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不能進行公開的發售和宣傳推廣,投資資金額要求高,投資者的資格和人數常常受到嚴格的限制。與公募基金必須遵守嚴格的基金法律和法規的約束並要求接受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相比,私募基金在運作上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受到的限制和約束也較少。

3、它既可以投資於衍生金融產品,進行買空賣空交易,也可以進行匯率、商品期貨投機交易等。私募基金的投資風險較高,主要以具有較強分析承受能力的富裕階層為目標客戶。

(2)基金會的目標管理案例擴展閱讀:

1、公募基金會,是指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按照2004年2月4日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總則第三條定義,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2、2004年,中國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第三條對公募的定義,即面向公眾募捐。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對於公募性組織而言,資源獲得來自於公眾的志願性捐贈,不具有財政機制的強制性和市場機制的交易性,而是公眾的捐贈意願來決定。

3、公募基金會的公信力,概括而言,就是公募基金會公開說明組織所獲各種資源的流向,以及說明各種運作是否有成效、是否符合組織宗旨及其社會承諾,用來證明其為可靠組織。

③ 實習生王越:我眼中的蓋茨基金會,蓋茨基金會是怎麼做

一:
如果比爾-蓋茨把全部個人資產捐出後,捐出的資產,就與他「一刀兩斷」,沒有任何關聯,那就是真的;如果蓋茨資產捐出後,是把錢捐到《蓋茨基金會》,而《蓋茨基金會》的會長,又是比爾-蓋茨的父親(威廉-蓋茨)擔任的。這樣的換個牌子的資產轉移法,就叫搞慈善,那就是個騙局。為什麼呢?
比爾-蓋茨通過這樣的資產轉移,從比爾-蓋茨的私人的金庫,轉到《蓋茨基金會》的金庫,但金庫大門的鑰匙,仍然掌握在蓋茨家族手中,比爾-蓋茨仍然可以動用《蓋茨基金會》的資金,進行投資到一些企業,甚至去買美國國債股票和外國政府的債券等去賺錢活動。不同的是,通過《蓋茨基金會》去搞投資活動,可以免去政府高額的稅收。
比方說:《蓋茨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去搞投資,就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而這些報酬,都屬於比爾-蓋茨自己所有。
一句話,比爾-蓋茨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後,可以得到三個好處:1.可以得到「公德無量」的口碑;2.可以逃避50%,甚至60%的「遺產稅」;3.在《蓋茨基金會》的名義下,仍然可以進行商業活動,而且可以得到政府免稅的優惠待遇。
中國人理解的「捐獻慈善」,跟美國人理解的「捐獻慈善」,是兩個概念。中國人理解的「捐獻慈善」,是把錢捐出去後,就像撥出去的水,就覆水難收了。而美國比爾-蓋茨理解的「捐獻慈善」,是把錢捐出去後,就像嫁出去的女兒,還可以再回娘家的。
沃倫-巴菲特與比爾-蓋茨,說要到中國來,游說中國的富豪們也要向他們學習,都把錢捐出來,這就像黃牛要勸說老虎要吃草不要吃葷一樣,這簡直是在開玩笑。
要中國的富豪們都把錢捐出來給慈善,不是不可能,只要中國政府願意把美國的慈善基金會的一套玩意兒原封不動的搬到中國來,中國的富豪同樣也會願意都把錢捐出來的。
比爾-蓋茨是個企業家,是個商人,全世界的商人都是一樣的,都想賺錢,都想賺得越多越好,賺錢多多益善是商人的本質,不想賺錢的商人,是變不了富豪的。
比爾-蓋茨要捐出個人全部資產的消息被披露後,許多中國人,就迫不及待的對美國富人的個人高尚品德,大捧特捧,而自己又不願意去認真的思索一下,為什麼美國的富人,對把自己的資產都捐獻出來的熱情,會這么高。他們辛辛苦苦一輩子,難道最後的目的,就是為了把錢送給人家嗎?比爾-蓋茨,既然要做好事,把錢捐出來就捐出來唄,把錢交給美國政府不就了事嗎?為什麼還要成立《蓋茨基金會》,再把錢交給《蓋茨基金會》,然後,再任命自己的父親當《蓋茨基金會》會長。這不是脫褲子放屁嗎?
如果沃倫-巴菲特與比爾-蓋茨,要來中國游說中國的富豪的話,是否先把《蓋茨基金會》的錢,先發給幾億的中國窮人,這樣游說起來,才有說服力。

二:

6月27日,在美國華盛頓州雷德蒙德的微軟公司總部,美國微軟公司聯合創始人比爾·蓋茨(右)在員工送別自己的活動中講話。旁邊是微軟首席執行官史蒂夫·鮑爾默。當天,比爾·蓋茨度過了他在微軟最後一個全職工作日。

這些天,蓋茨辭去微軟董事長,將主要管理蓋茨基金會一事,在我國被媒體炒的沸沸揚揚。我國的不少媒體或個人,就蓋茨基金會一事做為證據,大談「仁慈」、「人道」。有人還把蓋茨主要管理蓋茨基金會,說成是「比爾蓋茨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大談的蓋茨用資金成立基金會就是「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 ,是「大公無私」,基金會就是從事「慈善」等說法。

許多網站曾刊登一篇名為《投資利益抵觸基金宗旨蓋茨基金會擬調投資策略》的文章。文章實際指出蓋茨基金會在「慈善」名義下大肆賺錢贏利。文章引用美國《洛杉磯時報》的話說,蓋茨基金會投入大量資金「持有一些企業的股票或債券,這些公司與蓋茨基金會所宣稱的促進健康、安居和社會福利問題等目標相抵觸」。

《洛杉磯時報》還說,「慈善」的蓋茨基金會每年從其盈利投資中獲得巨額收益,而這些投資實際與其冠冕堂皇宣稱的「社會公益活動相沖突」。根據《洛杉磯時報》資料,被某些人宣揚為主要從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蓋茨基金會,其「總資產的41%以上(約87億美元)被投資到了一些企業,這還不包括該基金會持有大量的美國國債和外國政府債券。」

根據文章引用的《福布斯》報道,據說主要從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的蓋茨基金會,「 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實際上,通過投資經營擴大慈善事業已經成為美國許多慈善基金會的基本運作模式。像多數慈善機構一樣,蓋茨基金會每年將總資產的5%用於捐贈以避免支付更多的稅收,另外95%的資產用於投資。2005年,蓋茨基金會捐獻了大約14億美元。」因此,被某些人宣揚為從事社會慈善公益活動的蓋茨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其利潤率高達15%左右,比許多公開宣布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的利潤率還要高。而右派們大肆宣揚蓋茨基金會的 「慈善」,卻避而不談蓋茨基金會在「慈善」下賺錢的真實。

實際上,「慈善事業」幌子下通過投資經營來賺錢並增加自己的財富,已經成為美國許多資本家賺錢並增加自己的財富的經營模式之一。而右派卻硬要把將資本從其他經營模式轉為基金會這種資本經營模式,美化為「將資產全部捐獻出去了」。實際上,基金會這種資本經營模式披上仁慈的外裝,還能帶來減免稅收的巨大經濟利益。像美國多數號稱從事慈善事業的基金會一樣,蓋茨基金會每年只要將總資產的5%用於捐贈,就可以使整個基金會獲得減免稅收好處。2005年,蓋茨基金會捐獻了大約14億美元,而這使蓋茨基金會另外95%的用於投資贏利資產獲得減免稅收好處。這個好處超過了它的14億美元捐贈。

而且據有關資料,2003年蓋茨基金會有268億美元的資產,2005年底蓋茨基金會共擁有350億美元資產。因此,2005年,被某些人宣揚成極其「仁慈」的蓋茨基金會,其捐獻14億美元,極可能還未達到其要求捐贈5%的百分比。

蓋茨將幾百億資產轉為自己名下的基金會去賺錢贏利,並且一年賺得幾十億美元。卻硬要把蓋茨將錢從左口袋放入右口袋的行為,說成是「比爾蓋茨捐出了全部個人資產」,蓋茨「裸捐」。似乎蓋茨已捐得赤身裸體、一絲不掛。蓋茨將「財產全數捐給名下慈善基金比爾及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實際上,蓋茨是將原來在A處賺錢的資產,轉到B處----蓋茨基金會賺錢。這種左手轉右手,從左口袋取出放在右口袋,或者說資本經營模式的變化,怎能說是蓋茨將「財產全數捐」?有將自己的財產捐給自己的說法嗎?蓋茨「完成了從企業家到慈善家的轉身」。美國基金會(包括蓋茨基金會)從事「慈善、公益」,而基金會(包括蓋茨基金會)精於賺錢,大肆贏利。

2006年6月16日,香港的星島環球網一文章寫道,「美國的大型慈善基金會素以投資精明著稱。以蓋茨基金會為例,其在美國以投資的『多樣性』和『保守性』而聞名。其慣用的手法就是簡單的『低吸高拋』,借機獲利。除了股票之外,蓋茨基金會還大量投資於短期投資項目,包括美國政府債券、高等級商業票據及短期貼現債券,還有國內國際共同基金投資、高收益企業證券和國際企業和政府證券等。

據《福布斯》報道,蓋茨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回報,而2001年其平均投資報酬率為18%左右,……其高效的投資水平令人稱奇。因此有人認為,蓋茨大筆捐錢是為了逃避政府的高額財產稅。也有一些人認為,蓋茨這樣做是為了改善近年來因打官司而被損毀的公司形象」。

另一篇文章也根據《福布斯》數據,分析了蓋茨基金會到底是熱衷於慈善還是賺錢。「據《福布斯》報道,據其年報,該基金會2003年以268億美元的資本獲得了高達39億美元的投資報酬。這個總數是其財產轉讓所得的12億美元的3倍多。2001年蓋茨基金的平均投資報酬率為18%左右。……甚至當標准普爾 500股指的股息下降12% 的時候,蓋茨基金年收益率還能達到7.8%。這些數字表明,這家慈善機構的工作重點似乎不是放在慈善事業而是其投資報酬上。」

2007年1月,我國的許多網站都刊登一篇名為《蓋茨基金會違背投資宗旨破壞世界環境?》的文章,文章說,「有國外媒體報道,比爾和梅林達·蓋茨基金會的部分投資行為與其初衷相違背。據《洛杉磯時報》報道,蓋茨基金會將大筆資金投入到石油公司,這將給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帶來巨大的災難。這與基金會與貧窮和艾滋病作斗爭的宗旨相違背。

同時,蓋茨基金會所投資的一些醫葯公司還曾被指控阻止向貧窮國家提供低價葯品。另外,蓋茨基金會每年從其投資中獲得巨額收益,而這些投資可能與其宣稱的社會公益活動相沖突。」

蓋茨基金會為了賺錢不講道德,不擇手段的唯利是圖行為,不僅發生在國外,也發生在中國。被吹捧為「大公無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體現的蓋茨基金會早就在我國投資賺錢贏利,並使我國一些跟風投資的民眾損失慘重。這些事情也是大肆稱贊蓋茨基金會「慈善」、 「 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哈美人士避而不談的。他們只談蓋茨基金會要來我國從事慈善活動。

2004年8月6日新浪刊登了名為《減持海域化工蓋茨基金獲利就跑追漲股民遭套牢》的報道。報道說:「近日蓋茨基金在香港炒中國股票激起人們的無限激情,蓋茨概念股北人股份(資訊 行情論壇)(600860)昨天再度漲停,然而,正當股民還在狂歡之時,一瓢冷水就當頭潑來:蓋茨基金開始出貨了!

香港聯交所昨日公布的交易資料顯示,蓋茨基金在8月3日減持了278.8萬股海域化工股份,每股均價1.35元,持股量由5.38%降至4.8%。該基金當初買入的均價是0.94港元/股,此次賣出每股獲利0.41元,一個月的收益率達到43%。蓋茨基金初玩中國股票,就嘗到了甜頭。

蓋茨基金是在7月5前買海域化工,8月2日公布消息,公布當天海域化工股價飆升36.7%,收於1.34港元,由於是跳空高開,大部分香港股民追漲的成本都在1.25港元以上。

蓋茨基金8月3日出貨,當天海域化工下跌11.85%,昨天在香港股市大漲的情況下該股再跌3.36%,報收1.15港元,8月3日追漲的股民普遍賬面虧損10%以上,慘被套牢。」

在中國股票市場上,蓋茨基金會一貫利用股票市場中它操縱炒作起來的「蓋茨概念」,誘使廣大股民跟風抬高蓋茨基金會購買的股票價格,然後蓋茨基金會拋出其股票獲利,同時「大公無私」、「 高尚道德情操」地將使蓋茨基金會獲利的中國股民拋向虧損、套牢境地。「大公無私」、「 高尚的道德情操」蓋茨基金會這種靠損害他人利益來獲利的真實面目,高歌蓋茨基金會慈悲的哈美人士是不會談及。

《金融界》的這篇文章,講述蓋茨基金會、洛克菲勒基金會在捐助醫療科研的幌子下,參與衛生決策,而決策「考慮的對象永遠只是自己」,並且專制地要求醫療科研必須與蓋茨、洛克菲勒等捐助方的「意願相一致」,「 利益相一致」。如科研課題負責人不按捐助方的意願行事,「仁慈」的基金會就會專制地要求受捐助方將科研課題負責人隔離、下崗。文章說:「近日,世界衛生組織負責瘧疾的官員抱怨,由於比爾和梅琳達蓋茨基金會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的瘧疾研究越來越廣,已處於支配該領域的程度。世界衛生組織表示,蓋茨基金會的一家獨大將可能阻礙科學家們在該領域提出不同意見,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共同制定衛生決策的功能逐漸喪失。

在一份諒解備忘錄中,世界衛生組織的瘧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向世界衛生組織的總幹事陳馮富珍博士提出了自己的憂慮:蓋茨基金會捐給世界衛生組織的錢是『關鍵的,但同時有著深遠的、意想不到的後果。』

『 由於研究經費的限制,世界上許多在瘧疾研究領域處於領先地位的科學家,在研究導向上都必須與支持自己研究的機構意願相一致。』科崎博士說:『如果每個在這個領域做研究的人都要與自己的集團利益相一致,科學家進行科學研究的獨立性將會越來越難以保證。』

此外,科崎認為,基金會資助的研究方嚮往往都偏重自己的喜好,如果蓋茨基金會的決策足以對世界范圍內的機構有著舉足輕重的指導意義,這將對世界范圍政策的制定過程有著不良的影響,政策將不會估計到所有人的利益。

……科崎博士在世界衛生組織是一位性格剛直的官員,曾因為抗擊世界肺結核擴散而受到行內的尊敬。然而此次在抗擊瘧疾項目上,科崎被『隔離』,其原因是他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會、蓋茨基金會這樣的捐贈方。科崎認為這些基金會在參與世界性衛生決策時,如同一個封閉的內部工作程序,其考慮的對象永遠只是自己。他補充,基金會總是把其既得利益者所看到的數據融入到政策的制定中。」
世界衛生組織的瘧疾部主管阿拉塔·科崎博士這個案例,只是無數個資本家基金會用「慈善捐贈」來專制、霸道地控制受捐助方的案例之一。科崎博士這個案例之所以暴露出來,是因為「科崎博士在世界衛生組織是一位性格剛直的官員」,他不屈從資本壓力,他以為西方真的是「科研自由」,他以為西方真得「尊重」民主自由,「尊重人材」,而他是「受到行內的尊敬」的人材,所以認為他能按自己的科研方向行事。他沒明白壟斷資本基金會的「仁慈」只是騙人幌子,壟斷資本是社會的統治者,壟斷資本要求社會的一切人都服從自己的權力,即使在所謂「慈善捐贈」時也不例外。因此科崎博士「得罪了像洛克菲勒基金會、蓋茨基金會這樣的捐贈方」而被隔離。

④ 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工作規劃

中國基金會將研究提出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基金會工作的意見,並積極開展以下兩方面的工作:
—— 配合禁毒人民戰爭積極開展禁毒公益活動。
配合禁毒人民戰爭重點工作開展資助活動,包括贈送重點戒毒場所戒毒治療器材,募集資金資助戒毒康復場所建設,募集戒毒葯品、毒品檢測試劑支持吸毒人員動態管控機制建設;繼續開展禁毒英烈慰問活動,努力為有突出貢獻、有特殊困難的禁毒民警解決後顧之憂;配合《禁毒法》出台,積極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活動;會同國家禁毒辦繼續辦好《禁毒周刊》,充分利用這塊陣地,普及禁毒知識,交流禁毒經驗,宣傳禁毒成效;著手開展民間的國際禁毒合作,重點與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國全球基金、香港禁毒基金等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為推進國內禁毒公益事業服務。
—— 積極募集社會資金,進一步擴大基金規模。
充分利用禁毒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優惠政策和基金會基金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一些激勵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基金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積極開辟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為更好的服務於禁毒人民戰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⑤ 慈善基金會的慈善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范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范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佔、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為了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范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准,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范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范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范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序、監事的設置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沖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范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文件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⑥ 公益基金的策劃

給你下載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基金會在20世紀蓬勃發展。1900年的卡內基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基金會最有名。1936年成立的福特基金會,由福特家族資助,擁有數十億美元。已成為世界最大的基金會。其他世界性的大型基金會還有: 約翰·古根海姆紀念基金會、丹福思基金會、凱洛格基金會等。80年代以後,中國基金會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國務院常務會議在1988年9月通過了基金會管理辦法, 對基金會的性質、建立條件、籌款方式、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事項作出了規定。中國已建立的基金會有中國老年基金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福利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

要創建基金會 首先要擬一策劃書 (例如)
基金會成立策劃書
一 活動背景

生活困難的需要援助。現在很都藝人還有各界的朋友都會搞一些慈善活動來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既然他們都能將這么做了,我們還在等什麼?所有的網友們,請伸出你們的左手和偶們一樣獻出我們的愛心,去溫暖著那些等待著我們幫助的人的心靈吧!!我們相信我們的愛是真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心是善良的,我們相信我們的品質是優質的,我們要用真摯的行動來為自己建立一片更加廣闊的天空!!

二 活動的目的和意義

1 、社會上有很多人需要我們的幫助,我們每個人只捐一元錢的話,那麼200個人的一元錢可以幫助一個輟學的孩子返回學校。我們捐出我們不穿的衣服,不用的書本去幫助那些還在為溫飽問題不能讀書而愁苦的孩子們。
2、 在幫助他人的同時,這樣的活動也是在幫助我們自己,提高自己品德的素質,通過這次活動加強大家之間的交流,使我們變得更加團結,使我們更加被社會所接受、所認可。

三 具體活動
1、 我們籌得的資金將在銀行建立一個帳號,這個帳號我們擬通過當地希望工程建立,以便監督。首選基地在泉州,負責人宋躍藝。只要有想要幫助別人的網友就可以把錢匯近來,可以是1元,2元,5元,10元。。。。。。。。。。。。只要你們的一點點愛心就可以幫助很多的人。
2 、衣物和書本的郵寄我們還在商量之中。
3 、最後基金的流向我們會捐助給希望工程。
4 、將我們的想法發布到各個貼吧,引起社會上的廣泛關注
5 、寫一分細節報告給泉州電視台希望他們能幫助我們來宣傳一下,要更多的網友知道我們的想法,加入到我們的隊伍。

然後交到當地政府:
成立基金會或者任何的團體都是需要到民政部門進行備案的,如果基金的性質是融資的話,就會涉嫌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了。

首先和地方政府或著民政部門進行相關登記,可能還是需要銀行設立特別賬戶。稅務局的非營利性機構稅務登記也是需要的,工商局好像也一樣要登記的,當然還要有其他各個相關部門的批文。
最重要的就是一筆資金,和能夠做好相應的運營計劃,確保基金會的正常運作。捐贈收入的規模逐漸擴大,表現為社會團體和個人積極地捐贈或設置基金會資助教育。

創建基金會的要求:
基金會許多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更多有熱情、有奉獻精神、有某一方面工作能力並能保證一定工作時間的義工來參與。以下是目前基金會存在比較迫切需要的一些義工崗位:
具有一定社會活動能力,能夠從事幫助基金會擴展捐款人及會員網路、聯絡媒體、開發各界資助機會等工作
具有企劃運作經驗及能力,能夠參與助學活動運作籌劃及具體操作
關注中國教育,善於思考問題,能夠參與基金會助學觀念及方式的調查研究及交流討論
能夠在中國境內代表基金會對學生、學校情況進行監察、協調及負責發款
最後
基金會管理條例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1674109322

基金會分兩類,一類是非公募基金會,本金至少在200萬以上才能成立,不能公開籌集資金;另一類是公募基金會,本金至少在400萬以上才能成立,這類基金會不能以個人名字命名,可以通過廣告、活動等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⑦ 基金會和基金有區別嗎

基金只是個產品,應該比較一下基金會和基金管理公司這兩個組織機構吧~~~

基金會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雖然同樣是基金管理機構,但有著本質的差別:

1、組織形式不同。基金會是非營利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2、所有權關系不同。基金會的基金的建立基於捐贈關系,所有權發生轉移;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形成則是投資行為,所有權歸投資人。

(基金會的財產所有權不再屬於捐贈人,不能收回,捐贈人不再享有財產的佔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權,財產的轉移不可逆。而證券投資基金類似於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者可以投入一定的貨幣資金來購買對應份額的基金,也可以隨時出售或贖回。在投資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財產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投資者可以隨時變現收回資金,並享有投資期間的增值收益。)

3、基金設立目的不同。基金會設立基金,目的是通過合理使用,服務於社會公益事業,謀求社會公共福利的增加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證券投資基金則屬於一種金融產品,目的是為投資者的資金提供保值增值服務,歸根結底是營利性的,唯一的目標是獲取利潤。

4、基金的管理方式不同。由於所有權關系和追求目標的區別,兩種基金的管理方式上有很大區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將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在管理中受投資者意願的影響,在收益性、風險性、安全性三者之間,更強調收益性。而基金會基金由於具有社會公共財產的屬性,管理上主要強調安全性,收益是次要的。
此外,證券投資基管理公司可以獲取管理費用,形成利潤,這部分利潤可用於管理者分配、而基金會雖然運營支出全部來源於基金及其增值,但基金會作為管理者,並沒有自己的利益,基金會的任何收入都不能用於分配。

⑧ 校園基金會管理和運營

我拋個磚:
成立基金會是個好事,我先贊揚一個!
1、首先成立組織,要有相關的章程,人員構成等。還要咨詢相關部門,要不要備案等。
2、要開設基金賬戶。同時制定完備的收支程序。要有嚴格的監督機制。這個很重要。
3、要有明確的救助標准。這樣有助了具體操作。

⑨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組織計劃

內容
2007年9月21日,中國建設銀行與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北京簽署協議,由建設銀行捐贈1.2億元人民幣設立專項基金,共同啟動「建設未來——中國建設銀行資助貧困高中生成長計劃」。
該計劃的主要內容是:建設銀行出資幫助全國特別是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普通高中成績優良、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幫助他們順利完成高中學業,成長成才。按一學年向每名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1,500元的標准,建設銀行計劃出資1.2億元,每年資助約1.3萬人,連續6年,總計約8萬人次。
目標
為保證助學資金的規范使用、科學管理和有效監督,建設銀行與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制定了「建設未來——中國建設銀行資助貧困高中生成長計劃」暫行辦法,對助學金的設立、管理、發放等進行了明確規定(附後),以接受社會監督。

⑩ 關於家族基金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志願者事業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傳播志願服務理念,弘揚志願服務精神,提高志願服務水平,推動志願者事業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廣東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州市寺貝通津1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籌集資金,接受捐贈;
(二)管理基金,運作基金;
(三)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四)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五)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志願者事業,且有相當社會影響力的社會活動家、企業家;
(二)為廣東志願者事業做出過重要貢獻;
(三)社會公益事業和志願服務方面的知名專家學者;
(四)本會基金的主要貢獻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的權利:
(一)選舉和被選舉為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權利;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理事的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志願文化培育、志願理念宣傳、志願者事業研究、志願服務推廣;
(二)資助志願者培訓、志願者表彰、志願者權益保障等;
(三)資助其他與志願者事業發展有關的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重大募捐活動:
(一)有重大影響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捐贈現金50萬以上,或實物100萬以上,或分期捐贈現金100萬以上的活動;
重大投資活動:
(一)超過100萬的投資項目;
(二)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投資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在廣東省青年志願者協會設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二)在省財政設專戶管理使用,用於本基金會宗旨、業務范圍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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