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都是公司自己的規定。保險代理人不是員工,不簽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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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規范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說:(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時,在廣告、宣傳手冊及口頭宣傳和解釋中應當明確說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險營銷員而非公司員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員工,或者承諾將其轉為公司員工。(二)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招募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的活動應當與公司員工招聘活動分開進行。三、規范個人保險代理合同管理制度(一)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在個人保險代理合同顯著位置明示不屬於勞動合同,並經保險營銷員確認
㈡ 怎麼樣做好保險公司四級機構負責人
第一項:制定年度規劃,完成中支下達的任務目標。
一、工作職責內容:根據分公司年度規劃及下達的目標,與中支領導
研究確定業務、人力發展目標,分解至每季、每月,細分至營銷服務
部、業務區部,做好全年費用預算並擬出達成年度目標的主要規劃措
施
二、工作對接人員:中支領導、四級機構組訓、內勤;
三、具體流程及步驟:
第一步:根據分公司年度規劃會對各個中支公司下達目標,由中支領
導和四級機構經理召開會議進行商討,最後將中支的任務目標分解到
各個四級機構。
第二步:經理將中支下達的任務目標,於第二日的早會一一分配給各
個外勤部門並做好追蹤。
第三步:在此期間,四級機構的經理、組訓會針對不同的險種召開產
品說明會幫助業務員進行保單的促成,來完成所制定的任務目標。
㈢ 什麼叫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級機構
保險公司機構框架設置如下: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四級營銷服務部。四級營銷服務部即四級機構。
㈣ 財產保險公司四級機構管理辦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經批准實行匯總、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稱匯總納稅)的企業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稱匯繳企業)及其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以下稱成員企業),除本通知第十三條的規定外,一律執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匯總納稅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匯繳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現定,在匯總成員企業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統一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匯繳企業及成員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屬地進行監督和管理。
就地預交:是指成員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計算本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按照規定比例就地預交部分稅款,年終辦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後,匯繳企業在匯總成員企業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基礎上,合並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當年企業所得稅款後,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清算和匯算清繳。
二、母子公司體制的企業集團和總機構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級子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總分公司體制的企業以總公司和符合獨立核算條件的各級分公司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匯總納稅的銀行保險企業,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當於支行一級的辦事處(分理處),為就地預交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准實行匯總納稅的企業,以審核確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所得稅。
三、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為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0%。
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以及西部地區屬於國家鼓勵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可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5%就地預交。
總機構各成員企業盈虧相差懸殊,就地預交稅款與集中清算結果差額較大的,可由總機構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對個別影響較大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予以適當調整。
四、成員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可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以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按規定抵免。就地應預交的企業所得稅不足抵免的部分,經當地稅務機關出具證明,由匯繳企業在集中清算企業所得稅時抵免。
五、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稅款,應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分期預繳,年終進行匯算清繳。其全年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等於按規定比例就地預交的全部稅款。
六、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匯總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七、年度終了後,成員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報告、財務會計報表,並繳足按規定的比例應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
八、匯繳企業所屬成員企業為多層次的,即有二級、三級或四級成員企業,並且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區域內的,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成員企業就地預交企業所得稅的比例,是指二級成員企業將所屬成員企業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合並之後應達到的比例。如果二級成員企業的所屬企業根據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比例就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總後超過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比例的,省級稅務機關可適當調整二級成員企業所屬企業就地預交的比例。
九、匯繳企業應在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後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財務會計報表,並附送各二級成員企業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集中清算,統一辦理匯繳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
十、匯繳企業根據匯總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計算的應納所得稅額,大於成員企業按規定比例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補繳;小於成員企業在當地預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的部分,由匯繳企業抵繳下一年度統一計算的應繳企業所得稅額。
十一、成員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對成員企業檢查出的以前年度違反稅收規定應補繳的所得稅,應按規定稅率就地全額補征入庫,不得作為當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預交的稅款,不參與總機構的匯繳清算。
十二、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辦法後,匯總納稅企業仍執行原規定的納稅申報表簽字蓋章和信息反饋制度。
十三、下列行業和企業暫不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的徵收管理辦法。
(一)由鐵道部匯總納稅的鐵路運輸企業;
(二)由國家郵政總局匯總納稅的郵政企業;
(三)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匯總納稅的各級分行、支行;
(四)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匯總納稅的各級分公司;
(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㈤ 如何加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積極搭建企業內控標准體系框架結構
基本規范在企業內控標准體系中處於最高層次,起統馭作用,描繪了企業建立與實施內控體系必須建立的框架結構,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定義、目標、原則、要素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應用指引、評價指引、鑒證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依據。
基本規范共七章五十條,各章分別是:總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和附則。
內部控制的目標。基本規范指出,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內部控制目標定位於五個方面,包括: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內部控制的目標定位,是在結合中國企業實際、比較其他國家和經濟體企業內控目標之後作出的科學選擇。
內部控制的原則。基本規范確立了企業建立並實施內部控制的五項基本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各種業務和事項;二是重要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重點關注重要業務事項和高風險領域,切實防範重大風險;三是制衡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同時兼顧運營效率;四是適應性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與企業經營規模、業務范圍、競爭狀況和風險水平等相適應,並隨著情況的變化加以調整;五是成本效益原則,要求內部控制應當權衡實施成本與預期效益,以適當的成本實現有效控制。
內部控制的要素。基本規范確立了五要素的內控框架:第一,內部環境,一般包括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內部審計、人力資源政策、企業文化等,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基礎,表明企業實施內部控制,應先從治理結構等入手。現代企業如果沒有良好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就會形同虛設。第二,風險評估,是指企業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的過程,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環節。第三,控制活動,是指企業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內,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第四,信息與溝通,是指企業應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企業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條件。第五,內部監督,是指企業應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應當及時加以改進,這是企業實施內部控制的重要保證。
應用指引在內控體系中居於主體地位,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針對企業主要業務與事項的應用指引。目前印發的徵求意見稿,基本涵蓋了資金管理、采購、銷售、固定資產、存貨、工程項目、無形資產、投資、籌資、預算、成本費用、擔保、合同協議、業務外包、對子公司的控制、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人力資源政策、信息系統控制、衍生工具、企業並購和關聯交易等,這些都是企業最為常見、帶有普遍性、迫切需要加強風險控制的業務環節和領域。隨著徵求意見的逐步深入,在具體項目構成上可能會作必要調整。
二是針對特殊企業或者行業的應用指引。比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類企業,由於其經營業務特殊,涉及金融風險,與經濟發展和金融安全關系重大,在內部控制方面,除遵循一般內部控制要求外,有必要規定特殊應用指引,構成應用指引的組成部分。這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定位不僅是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還定位於企業經營風險控制,范圍比美國薩班斯法案更廣泛
㈥ 什麼是保險公司四級機構D級
一級機構是總公司,二級是省公司,三級是市公司,四級是縣級機構。
㈦ 關於人壽保險公司四級機構負責人的問題
根據最新的規定,如下: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2號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12月29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和風險控制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下列人員: (一)總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二)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和審計責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助理; (四)支公司、營業部經理; (五)與上述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相同職權的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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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四級機構負責人就是支公司或者營業部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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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經理應當具有保險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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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是最適用四級機構的任職條件,對學歷幾乎沒要求,有要求的就是從業時間。同時以下
第十五條 保險機構擬任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其任職條件中從事金融工作或者經濟工作的年限可以減少2年。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其任職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
(一)從事保險工作8年以上;
(二)從事法律、會計或者審計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機構、大中型企業或者國家機關擔任管理職務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冊會計師、法律職業資格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它專業資格; (五)在申報任職資格前3年內,個人在經營管理方面受到保險公司表彰; (六)在申報任職資格前5年內,個人獲得中國保監會或者地市級以上政府表彰;
(七)擬任艱苦邊遠地區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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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四級機構負責人的要求就是3年以上保險工作經驗,或者5年以上經濟工作經驗。。。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