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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准備金

發布時間:2021-04-05 08:01:58

A. 擔保公司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與擔保賠償准備金具體怎麼計提,還有一般風險准備金要怎麼計提依據是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並按不低於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准備金。擔保賠償准備金累計達到當年擔保責任余額10%的,實行差額提取。差額提取辦法和擔保賠償准備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監管部門另行制定。

監管部門可以根據融資性擔保公司責任風險狀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提出調高擔保賠償准備金比例的要求。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對擔保責任實行風險分類管理,准確計量擔保責任風險。

(1)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指公司一年以內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健康險業務按規定從本期保險責任尚未到期,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中提取出來形成的准備金。按照我國保險精算規定:會計年度末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按照本會計年度自留毛保費的50%提取。

指在會計年度決算時,將保險責任尚未滿期的,應屬於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險費提存出來所形成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在會計年度決算時一次計算提取,提取的計算方法有年平均估演算法、季平均估演算法、月平均估演算法和日平均估演算法。

B. 保險公司的責任准備金放在哪裡求大神幫助

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保險責任准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隨時准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一)保險責任准備金的含義與類型 保險責任准備金是保險公司按法律規定為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而將保險費予以提存的各種金額。責任准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我國保險責任准備金因險種的性質不同而不同,通常分為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非壽險責任准備金兩類, (二)非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存 非壽險責任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1)年平均估演算法。又稱50%估演算法,1/2法。其計算公式為: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當年自留保險費總額×50% 上式中,自留保險費=全年保費收入+分入保費-分出保費 (2)季平均估演算法。又稱8分法。 (3)月平均估演算法。又稱24分法。 (4)日平均估演算法。 2.未決賠款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也稱賠款准備金,是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決定賠付或應付而未付賠款,而從當年的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准備金。它是保險人在會計年度決算時,為該會計年度已發生保險事故應付而未付賠款所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 未決賠款准備金的估計方法有: (1)逐案估計法。 (2)平均值估計法。 (3)賠付率法。 (4)表式估值法。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存 人身保險分為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由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大多屬一年以內的短期險,與財產保險在費率計算方面具有類似性質,所以其責任准備金的計算原理與財產保險類似。至於人壽保險則屬於長期險,與財產保險在費率計算方面有顯著不同,需要計算壽險責任准備金。 1.壽險責任准備金的概念 由於人壽保險採取均衡保費的繳費方式,因而在投保後的一定時期內,投保人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大於自然保費(或支出),此後所繳付的均衡純保費又小於自然保費(或支出)。對於投保人早期繳付的均衡純保費中多於自然保費的部分,不能作為公司的業務盈餘來處理,只能視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須逐年提存並妥善運用,以保證履行將來的保險金給付義務。這種逐年提存的負債就是壽險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將其每年收取的均衡純保費中的「負債」部分提取出來,並累積生息,其終值就是應提取的壽險責任准備金。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壽險責任准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壽險公司保險保障基金的提取與非壽險的相同,故以下只討論壽險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2.提存責任准備金的方式 提存責任准備金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理論責任准備金提取方法,另一種是修正責任准備金提取法(也稱實際責任准備金提取法)。兩者的區別在於計算的依據不同,理論責任准備金是以均衡純保費為依據計算的;修正准備金則是根據修正後的非均衡純保費計算的。 可以證明,在整個保險期間內,各年的實際責任准備金總不會超過理論責任准備金,但兩者的差額隨著時間延長逐步縮小,直至為零。實際責任准備金和理論責任准備金在保險期間的什麼時間達到一致,隨繳費方式(如限期繳費年限的長短)和修正方法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到保單滿期時,二者的差額必定為零。 3.壽險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責任准備金的計算包括理論責任准備金的計算和實際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1)理論責任准備金的計算。由於壽險均衡純保費的計算基於收支平衡原則,即在任何時點上保險人已收和未來應收的均衡純保費應等價於保險人已付和應付的保險金額。因此,在保單簽定日,收支平衡關系如下: 責任准備金=過去已收純保費的精算積存值-過去已付保險金的精算積存值 預期法。其計算公式為: 責任准備金=未來應付保險金的精算現值-未來應收純保費的精算現值 過去法和未來法是計算責任准備金的兩種方法,前者以已繳純保費推算準備金;後者以未繳純保費推算責任准備金。如果所使用的生命表和預定利率相同,則二者計算的結果是一致的。 (2)實際責任准備金的計算。 實際責任准備金的計算方法有多種,下面介紹兩種基本的方法。①修正法;②FPT法 [編輯本段]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保險)提取的原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准備金,包括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提取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險合同保險責任准備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保險)也可以單獨設置「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保險責任准備金類別、險種和保險合同進行明細核算。 三、提取保險責任准備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 投保人發生非壽險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當期,企業應按保險精算確定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對保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應按補提的保險責任准備金,借記本科目,貸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 (二)原保險合同保險人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應按沖減的相應保險責任准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再保險接受人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應按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相應沖減金額,借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壽險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應按相關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借記「保險責任准備金」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第九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責任准備金的規定。 (一)所謂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了承擔未到期責任和處理未決賠款而從保險費收入中提存的一種資金准備。保險責任准備金不是保險公司的營業收入,而是保險公司的負債,因此保險公司應有與保險責任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隨時准備履行其保險責任。 (二)提取責任准備金的原則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責任准備金的原則有兩個: 1、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准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准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2、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除本條關於保險公司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的規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於保證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最低償付能力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 (三)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種類 根據中國保險業務分類,保險責任准備金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准備金和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兩大類。 1、財產保險責任准備金根據其用途可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總准備金。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又稱未滿期保險費准備金,或未到期風險准備金,是指當年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在下一會計年度有效保單的保險費。之所以會產生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原因在於,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與企業會計年度在時間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為企業會計年度總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險責任期限卻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因此,在會計年度結算時,必須有期限未屆滿或雖已收取但應屬下一個年度收取的保險費,這一部分保險費即稱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未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關於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提取及標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釋義中有詳細說明,這里不再贅述。 (3)總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額危險而提留的資金准備。總准備金應在公司每年決算後的利潤中提取,經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定的規模。 (4)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因此,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種保險責任准備金。 2、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也稱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履行今後保險給付的資金准備。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適用於長期性人壽保險業務,它來源於當年收入純保險費及利息與當年給付保險金的差數。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可分為理論責任准備金與實際責任准備金。 (1)理論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純保險費計算積累的用於給付保險金的資金,其計算並不考慮保險業務經營的實際條件,即附加費用及其在時間上的不平均。 (2)實際責任准備金,是指人壽保險業務中實際提存的責任准備金,它是考慮了各年間附加費用的不同開支情況,並以理論責任准備金為基礎加以修訂而計算的。 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險公司處的資金,投保人在保險期內退保或變更保險合同,保險人應根據當時實際責任准備金的數額確定投保人應享有的權利。由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經營技術上的不同,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必須單獨留存。 3、原保險法第九十三條僅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活動,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提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本條第一款對各項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原則作了規定,而不僅僅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出規定。 (四)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提存足夠的保險責任准備金是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世界各國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體規定保險人必須提存准備金的種類和比例。由於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種類比較多,而且各種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和結轉方式也不盡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體現立法體例上的統一,本法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對於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標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提存的各項保險責任准備金必須真實、充足。

希望採納

C.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提取的各項准備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不允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3)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超額准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及存款性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存款帳戶上的實際准備金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

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法定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准備金存款,超額准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准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准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准備金率(即備付率)。

商業銀行在其經營活動中,須對其吸收的存款持有若干准備金,其數量首先受法定準備率的限制。其次,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追求利潤的同時,還必須考慮其資產流動性、風險性等,因而所持有的實際准備一般會與法定準備存在一定差額,由此產生超額准備。

當實際准備大於法定準備時,則超額准備為正數;反之,則超額准備為負數。負數的超額准備通常必須在下一計算期內補足。超額准備金一般包括借入准備金和非借入准備金。借入准備是商業銀行由於准備不足向擁有超額准備的銀行借入的貨幣資金。

超額准備中扣除借入准備,即為非借入准備,又稱自有準備。超額准備增加,往往意味銀行潛在放款能力增強,若這一部分貨幣資金不予運用,則意味利息的損失。同時銀行為了預防意外的大額提現等現象發生,又不能使超額准備為零,這就成為銀行經營管理中的一大難題,也是一門藝術。

D. 哪些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類准備金和期貨類准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一、證券類准備金
(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證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產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3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十五、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二十、7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千萬分之五十、14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一、28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二、91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六、182天期國債回購成交額的十萬分之十二逐日交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類准備金
(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在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
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3%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千萬分之十的比例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等,准予稅前扣除:
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依據精算師或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的中介機構確定的金額提取。
⑵未決賠款准備金分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准備、未到期責任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⑴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准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准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准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准予稅前扣除:
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具體計算公式為:本年度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一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巨災風險准備金結存余額。
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6類准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E. 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取規定

第九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險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條文釋義】本條是關於保險公司提取責任准備金的規定。
保險責任准備金
提取責任准備金的原則
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責任准備金的原則有兩個:
1、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保險法的立法宗旨,同時也是保險法的重要立法原則之一。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准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於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准備金作為後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所以,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
2、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除本條關於保險公司提取各項責任准備金的規定以外,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關於保證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最低償付能力的規定,都是為了保證保險公司具有償付能力作出的非常有針對性的規定。
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種類
根據中國保險業務分類,保險責任准備金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准備金和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兩大類。
1、財產保險責任准備金根據其用途可分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總准備金。
(1)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又稱未滿期保險費准備金,或未到期風險准備金,是指當年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在下一會計年度有效保單的保險費。之所以會產生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其原因在於,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期限與企業會計年度在時間上不可能完全吻合,因為企業會計年度總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而保險責任期限卻可以發生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因此,在會計年度結算時,必須有期限未屆滿或雖已收取但應屬下一個年度收取的保險費,這一部分保險費即稱為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2)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在會計年度決算以前發生保險責任而未賠償或未給付保險金,在當年收入的保險費中提取的資金。關於未決賠款准備金的提取及標准,在本法第九十五條的條文釋義中有詳細說明,這里不再贅述。
(3)總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發生周期較長、後果難以預料的巨災或巨額危險而提留的資金准備。總准備金應在公司每年決算後的利潤中提取,經較長時期的積累形成一定的規模。
(4)廣義的財產保險包括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因此,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也需要提存以上三種保險責任准備金。
2、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也稱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公司為履行今後保險給付的資金准備。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適用於長期性人壽保險業務,它來源於當年收入純保險費及利息與當年給付保險金的差數。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可分為理論責任准備金與實際責任准備金。
(1)理論責任准備金,是指根據純保險費計算積累的用於給付保險金的資金,其計算並不考慮保險業務經營的實際條件,即附加費用及其在時間上的不平均。
(2)實際責任准備金,是指人壽保險業務中實際提存的責任准備金,它是考慮了各年間附加費用的不同開支情況,並以理論責任准備金為基礎加以修訂而計算的。
人壽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投保人存放在保險公司處的資金,投保人在保險期內退保或變更保險合同,保險人應根據當時實際責任准備金的數額確定投保人應享有的權利。由於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在經營技術上的不同,人身保險責任准備金必須單獨留存。
3、原保險法第九十三條僅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其提取比例作了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保險活動,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提高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要求,防範和化解保險業風險,本條第一款對各項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原則作了規定,而不僅僅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出規定。
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
提存足夠的保險責任准備金是保險人履行賠付責任、保障被保險人權益的重要保證,世界各國都以法律、法令形式具體規定保險人必須提存准備金的種類和比例。由於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種類比較多,而且各種保險責任准備金的提取和結轉方式也不盡相同,不可能在本法中一一作出明確規定,為了體現立法體例上的統一,本法第二款規定:保險公司提取和結轉責任准備金的具體辦法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對於責任准備金的提取標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十六條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保險公司提存的各項保險責任准備金必須真實、充足。

F. 哪些特殊行業可以限額稅前扣除的資產准備金

根據國稅總局的統一規定,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適用於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行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及其它相關行業填列。
《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填報說明
本表適用於發生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項目的納稅人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關於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等相關規定,及國家統一企業會計制度,填報特殊行業准備金會計處理、稅法規定及納稅調整情況。
一、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一、保險公司」:填報第2+3+6+7+8+9+10行的金額。
2.第2行「(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第3列為第1-2列的余額。
3.第3行「(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填報第4+5行的金額。本表調整的未決賠款准備金為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不包括理賠費用准備金。
4.第4行「其中: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填報未決賠款准備金中已發生已報案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5.第5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填報未決賠款准備金中已發生未報案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6.第6行「(三)巨災風險准備金」:填報巨災風險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7.第7行「(四)壽險責任准備金」:填報壽險責任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8.第8行「(五)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填報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9.第9行「(六)保險保障基金」:填報保險保障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0.第10行「(七)其他」:填報除第2行至第9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保險公司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1.第11行「二、證券行業」:填報第12+13+14+15行的金額。

12.第12行「(一)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填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3.第13行「(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填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4.第14行「(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填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5.第15行「(四)其他」:填報除第12至14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證券行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6.第16行「三、期貨行業」:填報第17+18+19+20行的金額。
17.第17行「(一)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填報期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8.第18行「(二)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填報期貨公司風險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19.第19行「(三)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填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0.第20行「(四)其他」:填報除第17至19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期貨行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1.第21行「四、金融企業」:本行根據第22+23+24行的合計數。
22.第22行「(一)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填報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3.第23行「(二)貸款損失准備金」:填報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4.第24行「(三)其他」:填報除第22至23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金融企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5.第25行「五、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填報第26+27+28行的金額。
26.第26行「(一)擔保賠償准備」:填報擔保賠償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7.第27行「(二)未到期責任准備」:填報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8.第28行「(三)其他」:填報除第26、27行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29.第29行「六、其他」:填報除保險公司、證券行業、期貨行業、金融企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以外的允許稅前扣除的特殊行業准備金的納稅調整情況。填列方法同第2行。
30.第30行「合計」:填報第1+11+16+21+25+29行的金額。

G.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多少

計提的風險准備一般計提比例是10%。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實施指南》的通知(財金[2007]23號)

十一、關於金融企業利潤分配的規定
《規則》第44條規定:「金融企業本年實現凈利潤(減彌補虧損,下同),應當按照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向投資者分配利潤的順序進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關於一般准備金的提取。
……
主營擔保業務的企業,應按本年實現凈利潤的10%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指導意見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資管產品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准備金,或者按照規定計提操作風險資本或相應風險資本准備。風險准備金余額達到產品余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准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管產品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管產品財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7)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一般風險准備(General Risk Preparation),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准備。「一般風險准備」屬所有者權益類科目。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

二、企業提取的一般風險准備,借記「利潤分配——提取一般風險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用一般風險准備彌補虧損,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潤分配——一般風險准備補虧」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的一般風險准備。

H. 什麼叫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也就是規定稅前扣除2%,卻計提了4%,那麼剩餘的就不得扣除了。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企業只有按照稅法標准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如實體發生毀損等),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

稅法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准備金,主要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應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只有實際發生的損失,才允許在稅前扣除。

准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於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8)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我國的存款准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央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准備金率先後經歷了六次調整。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企業存款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

過高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通過再貸款(即央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實行准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

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的多少和准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

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准備率。

I. 什麼是證券公司風險資本准備

風險准備金類似投資者保護基金,是為了解決一些突發狀況造成的投資者的損失。資信越好的證券公司,風險准備金提取的比例會少一些。資信差的公司,或者小公司,會計提的高,以此激勵券商做大做全。

投資者保護基金或稱投資者賠償基金或投資者補償基金,是指一種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出現支付危機、面臨破產或倒閉清算時,由基金直接向危機或破產機構的相關投資者賠償部分或全部損失的保障機制。

(9)財產保險公司風險准備金擴展閱讀

制度基礎

投資者保護基金,是證券客戶資產風險應對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對證券公司進行嚴格的凈資本監管和客戶資產分隔監管,並建立以投資者保護為重心的證券公司破產清算程序之外,投資者保護基金以相當於客戶資產保險的方式,為客戶資產安全構建起最後一道屏障。

各國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制度基礎不盡相同,大致可以分為法律規范和自律規則兩種。

J. 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的相關規定

規范保險公司會計核算的會計制度主要有《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以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其中《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與《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自成體系,財務制度規范確認與計量,會計制度規范記錄與報告;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融合了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這三個制度之間除了規范對象不同外,在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方面也有所不同,採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之後,會計核算方式的差異也帶來了一些納稅方面的問題,現就相關政策的差異介紹如下:
(一)未決賠款准備金 《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將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分為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和已發生未報告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分別對應上述的第一層含義的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告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4%提取,並且按照此計提標准來確定稅前扣除金額。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應於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未明確規定未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的計提方法及比例。從監管部門監管及國際通行的做法來看,對已發生已報告未決賠款准備金採取據實計提的方法,已發生未報告採取精算的方法計提。
(二)未到期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對應上述的未賺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是指損益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為承擔跨年度責任提取的賠款准備,按當期自留保費收入的50%提取,並按規定比例准予稅前抵扣。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當未到期攤回保險責任准備金不足以彌補未來風險時,需要計提保費不足准備金(即第二部分提到的未到期風險准備金URR),而《保險公司財務制度》中不要求計提保費不足准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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