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目前世界各國所實施的失業保險,大致可分為()
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第一節 社會保障的概念與含義
一、社會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義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和行政措施設立的、旨在保證社會成員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各種項目總和。
2.國外對社會保障定義的理解
由於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對社會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並且對這一概念的認識本身也有一個發展過程;
西歐福利國家將社會保障理解為一種公共福利計劃,人人都能夠享受。
更多的國家則認為社會保障是一張社會安全網,為需要的社會成員特別是勞動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國對社會保障定義的理解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因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失去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安全制度。
二、社會保障概念的含義
對社會保障的概念要給予比較全面的、准確的、科學的概括,至少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和社會:補償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決特定的社會問題以穩定社會。
2.社會保障的目標是滿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於人的生存權的保護,二是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
3.社會保障面向社會全體成員:社會成員只要符合社會保障的條件,就應該無一例外地成為社會保障的對象。
4.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保證和依據是法律法規:即國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條例的形式來確定社會保障的范圍、資金來源及支付標准等基本內容,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其得以實現。法和行政條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據的法律有兩類: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規和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規。在具體操作時「小法必須服從大法」。
三、社會保障的范圍和對象
1.保障的一般對象
按社會保障的定義,社會保障的一般對象應是全體社會成員。但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實現社會保障的原則不同,從而社會保障的對象也有所不同。
2.具體的保障范圍:視各國保障的原則及國情而定。
實現普遍性原則國家:保障對象為全體社會成員;
實現特殊性原則國家:保障對象有選擇,為部分社會成員;
我國的社會保障范圍:許多項目只面向城鎮的工薪階層,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在建設之中,由我國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決定。大多數地區農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進城打工,就應該受到保障;
發展趨勢:隨保障內容的完善而不斷擴大。但何時擴大到更廣的領域,要視各國經濟發展的情況、經濟承受能力而定。
本節重點:
1、社會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會保障的含義
選擇題:
1. 社會保障制度旨在滿足人們什麼水平的生活需要?(單選)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現代化生活需要
2 .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依據是什麼? (單選)
A.社會立法 B.企業和個人的自覺性C.思想教育
是非題:
1、社會保障不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
(1) 錯,社會保障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
(2) 因為社會保障的目標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會成員不至於因為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陷於貧困。
第二節 社會保障的特點與作用
一、社會保障的目的和意義
1.經濟目的
通過社會保障,使社會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條件,維持生命的安全;
2.政治目的
通過社會保障,保證國家的各項政策得到貫徹和實施,維持社會穩定,鞏固現存的社會制度。
3.最終目的: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二、社會保障的特點
一是社會性
社會保障對象具有社會性,即其保障對象是全體社會成員;
社會保障組織管理機構的社會性;
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的社會性。社會共同承擔制。
二是強制性
各國均用法律的形式將社會保障制度固定下來,以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避免了主觀隨意性。社會保障所規定的某些保障項目,不論個人或僱傭單位願意與否,都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參加並接受其保障;社會成員個人無權選擇所參加的社會保障的項目、待遇,社會保障機構也無權拒絕社會成員享受其權利的要求;
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以立法形式保證實施,符合繳納條件的個人和團體,都必須按要求繳納,否則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目前仍有不少企業拒絕參加社會保險,違反了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中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是普遍性
保障項目普遍: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險又包括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等多個方面;
保障對象普遍:覆蓋至全體社會成員;
四是公平性
符合保障的對象能夠均等地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和權利;
能夠促進整個社會的公平和進步。
五是互助性
橫向互濟: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遵循的是一種大數法則,也即是多數成員實現對少數遭遇風險成員的收入補償;
縱向互濟:代際之間的互濟。如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部分。
六是儲蓄性
一部分社會保障項目的資金是先行扣除、繳納和儲存,然後分配和使用。其實質是「取之於已,用之於已。」
三、社會保障的功能
1.社會保障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市場經濟的特點:一是通過市場機製作用於社會,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市場機制存在不可避免的弊端:盲目性、外部不經濟、無法協調效率與公平等。
社會保障是現代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有效手段之一。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由競爭性的市場體系與以政府為主體的宏觀調控體系兩部分組成,二者相互作用,進行資源配置。國家運用社會保障干預市場失靈。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公共利益。
2.社會保障的社會性功能(對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作用)
社會保障的補償功能:是對因為市場競爭造成失業、下崗者的一種經濟補償。
社會保障的穩定功能:通過保證勞動者乃至國民在特殊情況下的生活問題,從而實現整個社會乃至統治秩序的穩定。被譽為「社會安全網」和「社會減震器」。國際勞工組織在總結各國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作用時指出:「沒有社會的安定,就沒有社會的發展;沒有社會保障,就沒有社會的安定」,客觀地描述了社會保障作為社會穩定機制的重要性和功能。
2、社會保障的經濟性功能(對應於社會保障對經濟發展的作用)
調節投融資功能:社會保障的資金直接來源於社會保障費、國家資助(財政補貼)以及資金運營收入,經過長期積累,數量巨大,並具有較高的穩定性,成為國家調節投資的一大支柱。
平衡需求功能:經濟要保持健康的發展,就要保持需求與供給的總體平衡。在經濟擴張時期,就業比較容易,失業率低。在經濟緊縮期,找工作困難,失業率高,可支配的收入減少,容易造成有效需求不足。社會保障被稱之為調節經濟的蓄水池,具有非常有效的平衡需求的作用。
當經濟衰退而失業增大時,由於失業給付,抑制了個人收入減少的趨勢,給失去職業和生活困難的人們以購買力,從而具有喚起有效需求的效果,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復甦。
而當經濟高漲失業率下降時,社會保障支出相應縮減,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因此增大,減少了社會需求急劇膨脹,最終又使社會的總需求與總供給達到平衡。
國民收入再分配功能:通過稅收的環節,在一次分配的時候,將高收入者以征稅的形式收上來,通過財政手段轉移支付,再分配低收入者,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
保護和配置勞動力功能
維持勞動力再生產:通過失業救助,使失業者能夠維持勞動力的再生產;通過就業培訓,又使得失業者得到了新的技能,重新就業。
促進勞動力有效配置:通過社會保障調控,勞動者無後顧之憂,可以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實現勞動力要素的有效配置。部分勞動力則通過失業救助,找到了最能發揮其能量的工作,也即實現了有效配置。
本節重點:1、社會保障的特點 2、社會保障的功能
第三節社會保障的內容和體系
一、社會保障的體系構成
一般大致劃分為核心(基本)保障與補充保障兩大層次。社會保險是核心保障,因為社會保險覆蓋了人口群體中最重要的部分—勞動者群體,因此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主導地位,是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綱領。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包括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為補充保障。
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
社會救助——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保障最低生活;
社會保險——基本保障,保障勞動者失去勞動能力,從而失去工資後仍能享有基本生活;
社會福利——增進城鄉全體居民生活福利的高層次社會保障;
社會優撫——特殊性質的社會保障,保障社會上備受尊敬的軍人及其家屬的基本生活。
三、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主要介紹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及社會優撫。
1、社會保險
定義: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多渠道籌集資金,對勞動者在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勞動收入時給予經濟補償,使他們能夠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作用: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主導地位,是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綱領。
2、社會救助
定義:指國家和社會對因各種原因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給予無償救助的一項社會保障制度。
作用:社會救助是每一個公民應享受的權利,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社會救助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要實現的最低綱領和目標。
3、社會福利
定義:是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的各種福利性補貼和舉辦各種福利事業的總稱。包括一般的社會福利、職工福利和特殊的社會福利。
作用:社會福利是最高層次的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的最高綱領和目標。
4、社會優撫
定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軍人等從事特殊工作的人員及其家屬予以優待、撫恤和妥善安置的一類社會保障制度。
作用:社會優撫是社會保障的特殊構成部分,屬於特殊階層的社會保障,是社會保障的特殊綱領。社會優撫目的在於安定軍心,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社會穩定。
本節重點:
1、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及其作用
㈡ 世界上有哪些國家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基本情況如何
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有: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捷克、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白俄羅斯、阿爾及利
到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有:阿爾巴尼亞、亞美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丹麥、捷克、克羅埃西亞、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白俄羅斯、阿爾及利亞、阿根廷、澳大利亞、亞塞拜然、孟加拉、巴貝多、巴
西、加拿大、智利、塞普勒斯、厄瓜多、埃及、喬治亞、香港特別行政區、伊朗、以色列、日本、哈薩克、吉爾吉斯坦、立陶宛、盧森堡、摩爾多瓦、馬爾他、荷蘭、紐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俄羅斯聯邦、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南非、西班牙、瑞典、土庫曼、突尼西亞、瑞士、烏克蘭、英國、委內瑞拉、南斯拉夫、美國、烏茲別克、烏拉圭等。
法國最早於1905年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隨即,挪威、丹麥兩國也分別在1906年和1907年建立了類似於法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當時這幾個國家實行的是非完全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即法律確定范圍內的人員是否參加失業保險取決於個人意願,參加保險,就必須根據失業保險法律規定接受管理,包括承擔一定的義務和享受相應的權利。1911年,英國頒布了國民保險法,開創了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的先河,後被一些國家效法,構成了世界失業保險制度的主流。到 1997年初,世界上已有68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其中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強制性保險,自願性保險的范圍只限於工會已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產業。在基金來源上,一般與社會保險其他險種相同,通常由雇員和僱主平均分擔,也有些國家規定全部保險費由僱主繳納。政府對強制性和自願性兩種保險的補貼數額都很大。在享受待遇條件上,一般都規定:非自願性失業;繳納一定期限的保險費或在受保職業工作一定年限;申請者具有工作能力並願意尋找工作。另外,對無正當理由而自願離職的,由於行為不端被解僱的,或參加勞資糾紛導致停產而使自己失業的,一般規定要取消其享受資格或降低給付標准,有的還要推遲給付時間。在失業補助金上,通常以周為單位支付,標准為其最近一段時期平均工資的一定百分比。大多數國家計算失業補助金的替代率,為平均收入的40-75%。有些國家一律支付等額補助金。如果失業人員已成家,除發給基本補助金外,還要對其配偶及子女加發一定的補助金。在支付失業補助金前,通常有幾天的等待期。大多數國家對連續領取失業補助金的時間有一定限制。一般情況下為8-36周,在某些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另外,有些國家根據繳費期限或參保時間決定享受期限。有些國家除正規的失業保險外,還提供失業援助或提供以失業人員家庭經濟狀況為條件的其他待遇作為補充。這樣,失業人員領取補助金期滿後,如果收入低於一定水平,還可以繼續得到一些救助。在管理體制上,多數國家是由政府部門管理,有些是由自治機構管理,這種自治機構一般由受保人、僱主和政府三方代表組成。失業保險與就業服務之間經常保持緊密的 行政聯系。有些國家已將失業保險和就業服務合並管理,基層的管理工作尤其如此,目的是為了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㈢ 簡述失業保險的幾種主要管理體制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對失業保險費繳納的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零點五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失業保險待遇是由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構成。失業保險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只有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項待遇。
㈣ 世界各國實施的失業保險制度大致可以分成幾種類型
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
非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
㈤ 東財08秋學期《社會保障概論課程》在線作業二
作業就自己做 不要什麼都到網上找
鍛煉自己的能力嘛
㈥ 失業保險金的管理原則
(1)強制性原則。強制性是社會保險的一項基本屬性。中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發展過程中始終面臨資金緊張的約束,實行強制性原則有利於集中資金,分散風險。近10年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應繼續貫徹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強制性首先表現在它是通過高層次立法來推動的,這是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首要條件,在參加人員范圍、享受條件、繳費比例等方面有嚴格規定。(2)公平與效率兼顧,突出效率的原則。公平原則是社會保險的通用原則,而效率原則對失業保險具有獨特的意義。失業保險對象具有勞動能力。失業保險負有促進就業的責任,這種責任要求失業保險要以充分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為目標,這種效率功能具體體現在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上。公平和效率的兩重性使失業保險成為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和就業服務體系的連接點,建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總體原則應當是兩者兼顧,但從我國就業壓力大,勞動力隊伍年輕化這一特點出發,應當適當突出效率原則。(3)適時調整原則。所謂適時調整就是對失業保險的繳費比例、失業保險金支出結構和救濟水平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作出變動。這一原則的主要依據是,我國在改革過程中許多方面的情況難以得出准確的預測,失業人員的結構和失業特點也處於不斷變化之中;同時,失業率具有周期性變化的特點,不同階段的就業與失業管理政策重點不一樣,應當留有餘地。除此以外,與其他社會保險項目一樣,我國的失業保險實行統一徵收和統籌基金原則,管理上政事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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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實行強制性失業保險模式的有哪些國家
1、什麼是失業保險制度?
答: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由社會集中建立失業保險基金,對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失去工資收入的勞動者提供一定時期的物質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2、失業保險制度具有哪些特徵?
答:失業保險隸屬於社會保障范疇,具有同其它社會保險相同的特徵,即:
(一)強制性。通過國家頒布有關法律,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強制性地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章定期繳納失業保險費,否則便以違法論處。
(二)預防性。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預先籌足失業保險基金,一旦勞動者失業,就立即施行救助行動,防止勞動者因失業而陷於生活困境,防止社會因失業者增多而陷於動盪不安。
(三)互濟性。全體勞動者都要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只有失業者才能享受失業保險。
(四)補償性。失業保險基金在勞動者因中斷就業而中斷工資收入時,給予一定的補償,使其不致於在遇到失業風險時毫無收入來源,從而使勞動力再生產得以進行下去。
(五)公正性。所有勞動者都有平等地參加失業保險的機會,在其履行繳費義務後一旦失業,都有享受失業保險權利。其次,是權利義務對等,在保證失業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業保險待遇標准、享受期限要因失業者履行社會義務的長短相應區分不同的檔次,不搞平均主義。
3、失業保險制度建立以來發揮了哪些作用?
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和實施以來,為促進深化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實施失業保險制度,給付失業保險金,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幫助他們渡過難關。特別是近兩年來,我市使用失業保險金每年救助的人員都在10萬人以上,對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再就業。按照有關規定,先後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出部分資金,用於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活動,幫助失業人員重新走上了就業崗位,實現了再就業。第三,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保障了企業走向社會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減輕了企業的壓力,推動了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
4、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有那些規定?
答: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5、如何辦理失業保險參保登記?
答:按照國家勞動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營業執照、批准成立證件或其它核准執業證件;
(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三)省、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6、用人單位和職工按什麼標准繳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費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
7、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是否應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編辦《關於事業單位辦理失業保險登記的通知》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到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8、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3個條件:第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第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具備上述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9、如何認定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答: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10、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如何計算?
答:按照《湖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費時間滿1年,失業後發給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以後每增加1年繳費時間,增發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重新就業滿1年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11、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答: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作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確定。目前,武漢市中心城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標准為490元/月,失業人員醫療補助金確定為35元/月。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和醫療補助金,按月足額發放。
12、失業保險金申領有那些規定?
答: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13、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書;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職業介紹機構出具的求職證明。
14、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哪些規定?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持失業人員證、死亡證明、領取人身份證明,按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失業人員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可由其家屬一並領取。
15、農民合同制工人申領一次性生活補助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一是農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單位必須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二是農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單位必須為其繳納了失業保險費;三是農民合同制工人必須在繳費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此外,自願失業的農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16、失業人員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有哪些規定?
答: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進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應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六)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七)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服務的;
(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17、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按照《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政府鼓勵破產企業的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那些得到一次性安置費的人,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因為他們已經自謀職業。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國有企業改組職工安置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
㈧ 當今世界主要的社會保障模式有幾種
社會保障制度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五種模式。
1、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
2、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准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戶救濟等。
3、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
4、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恤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
5、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群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
㈨ 目前世界上採取最多的失業保險模式是
其中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實行 強制性保險,自願性保險的范圍只限於工會已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產業。 .. 美國:用失業保險稅籌資美國的失業保險項目由州政府進行管理,通過失業保險稅來籌集資金。在大多數州,失業保險工薪稅由僱主負責,而不是由僱主和雇員共同分擔。各個僱主的稅率根據各僱主裁員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雇員人數的多少而上下浮動,解僱率越高,稅率也越高,即經歷稅率。失業保險稅的經歷稅率抵制了僱主的解僱行為。
㈩ 失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失業保險
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並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