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證員辦錯案有追溯期嗎
因公證人員的過錯致使公證書錯誤的,所收公證費全部退還當事人。給當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按《公證賠償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執行
因公證人員過錯致使公證書錯誤而產生的訴訟費、經濟賠償費,由出具公證書的公證人員承擔
公證員辦錯,你應該要求撤銷公證
公證書只要公證合法,且沒有撤銷,那麼就會一直有效,所以撤銷公證書是沒有追訴期限的
㈡ 市公證協會不受理向省公證協會投訴嗎
正確。省級公證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依照協會章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本省的公證工作,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
(三)加強完善本省內的行業規范;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六)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七)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八)負責本省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下級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等服務;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廳委託的其他事務。
㈢ 中國公證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公證協會(China Notary Association)。
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中國公證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由公證機構、公證員、地方公證協會以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帶領全體會員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會員素質;監督會員認真履行職責,規范行業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證事業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
第四條 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民政部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協會的職責:
(一)依照本章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
督;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
(三)制定行業規范;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六)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七)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八)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地方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十)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一)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二)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系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作好管理工作;
(十三)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等服務;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託的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取得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的公證機構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地方公證協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其他與公證業務有關的機構,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公證員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公證管理人員、從事公證法學教學、科研以及對公證制度有研究的人員和中國委託(香港)公證人、中國委託(澳門)公證人,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個人會員。中國委託(香港)公證人、中國委託(澳門)公證人成為會員,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准。
第八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
(四)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
(六)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九條 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的榮譽。
第十條 團體會員享有除第八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履行第九條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申請批准加入的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定重要事項需經出席人數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常務理事並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需要,增補或罷免個別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置或撤銷本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六)制定本協會的辦事規則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後。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除第二、三、四項以外的職權,並決定聘任或解聘協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兩次,聽取並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門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專門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協會工作,為會員提供公證信息、資料,開展學術交流、培訓、療養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動,支付協會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的各項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0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㈣ 公證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系統什麼時候上線
8月31日下午,「公證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系統」正式上線運行。
公證管理系統有何功能?
該系統將改變過去復雜、低效的手工辦公方式,將行政管理和行業管理的日常工作集成到平台,實現公證管理部門辦公自動化的轉換。建立公證電子政務,實現公證管理部門對公證隊伍、公證案件的有效監管;實現行政審批結果的公示;行政審批的在線申請、在線提交審批材料、在線查詢審批狀態;公證執業投訴案件辦理;召開協會視頻會議及會議文件查看;公證員任職培訓和職業培訓情況查看;公證復查爭議投訴案件辦理;公證賠償基金交納情況;辦證經驗的交流;公證行業最新工作動態的新聞瀏覽;業務指導資料的發布與查看;查看、下載專題項目的相關資料;查看、下載最新公證政策法規、規范性文件。
司法部關於公證信息化建設的總體規劃是什麼?
全國公證行業信息化建設總體建設本著統一布局,整體規劃,分期執行的原則,逐步建成全國公證信息化平台,建設內容包括機構人員信息庫、業務信息庫、行業管理信息庫、風險信息庫和信用信息庫等五個資料庫;公證管理平台、公證基礎數據平台、公證服務查詢平台和公證徵信平台等四個平台系統。建設內容簡稱「五庫四平台」,最終建立公證信息化技術標准規范體系。
㈤ 南水北調中線 拆遷賠償
這個南水北調工程是有國家的評估局具體處理的,在地稅局那裡也有登記,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
石家莊、保定、邢台、邯鄲市人民政府,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河北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
征地拆遷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建設征地和拆遷安置(以下簡稱征遷安置)工作,保證南水北調工程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遷安置工作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進行,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按照國務院確定的管理體制實施,結合我省實際,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條塊結合,縣為基礎,項目法人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南水北調工程本著合理利用土地、保護耕地的原則,按照國家批準的數量、類別徵收土地,任何單位不得借機多征多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被佔地農民進行妥善安置,並堅持以下原則:
(一)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利益。
(二)以人為本,尊重群眾意願,維護被佔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被佔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三)因地制宜,統籌考慮農業安置、就業安置、貨幣安置、養老保險安置、投親靠友安置等方式,優先考慮本村農業安置。
第六條 專項設施和企事業單位恢復,嚴格執行國家確定的「原標准、原規模或恢復原功能」政策。第七條 占壓文物發掘與保護,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八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任務與投資包干責任制,堅持責權統一、計劃管理的原則。
第九條 省、有關設區市(以下簡稱市)及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應確定負責征遷安置的工作機構。
第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後的征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各級各部門責任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對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省內征遷安置工作負總責,研究制定重大方針政策,與有關市人民政府簽訂征遷安置責任書,落實征遷安置任務。
第十二條 有關市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責任主體,領導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與沿線各縣人民政府簽訂責任書,將任務分解落實到縣。
第十三條 有關縣人民政府為轄區內征遷安置實施主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期完成本轄區征遷安置任務,及時提供工程建設用地,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第十四條 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南水北調辦)是省征遷安置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計劃,落實資金,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各級各部門按期、保質完成征遷安置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有關市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南水北調辦)是轄區內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市有關部門和縣征遷安置各項工作,組織縣編制實施計劃,控制進度與投資,及時處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六條 有關縣確定的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工作機構是縣征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負責編制、落實征遷安置實施計劃,完成承擔的具體征遷安置工作,督促、檢查、協調相關行業部門完成各自承擔的征遷安置任務。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林業、通信、電力、文物、水利、交通、農業等部門(以下簡稱省行業主管部門)是本系統、本行業所涉及征遷安置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協調解決本系統征遷安置工作中的問題,管理本行業遷建、恢復項目的實施工作。市、縣有關部門要按市、縣人民政府及省行業主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按期、保質完成任務。
第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都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做好宣傳和沿線群眾的思想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市、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轄區內預防和處置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案,確保社會穩定。
第三章 工程建設用地徵收
第十九條 永久性建設用地徵收。
(一)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在工程建設計劃下達後,向工程所在地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涉及佔用林地的還應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佔用林地申請。各單項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初步設計批復、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占壓礦產資源審核意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共性用地報批材料,由項目法人直接提供給省國土資源廳。被佔地群眾異地安置、城鎮和企事業單位遷建、專項設施恢復用地,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向縣國土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二)縣國土主管部門按規定實行預公告,會同縣林業主管部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企事業單位)、項目法人,對擬用地塊的權屬、地類、面積等現狀進行調查並勘界埋標,共同簽字確認。耕地與林地類別的劃分,由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現狀和相關規劃現場協商確定,遇有爭議時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權屬有爭議時,按《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處理。
(三)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法人、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縣有關部門及被占壓企事業法人、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隨同土地勘界,對地上附著物和占壓影響的各類專項設施情況進行清點,共同確認,並由產權人簽字。對主體工程外的附屬工程永久用地,應按照節約和保護土地的原則,商項目法人與設計單位進行優化。
(四)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編制《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沿線具有開發補充耕地條件的區域,應優先列入縣《補充耕地方案》,並與被佔地農民生產安置有機結合。《徵收土地方案》由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按市政府依據國家批復的有關政策所確定的具體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並聽取意見後編制。
(五)縣國土主管部門完成上述方案編制並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後,按規定組卷並逐級上報,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核匯總後,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
(六)縣國土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口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填寫省南水北調辦統一印製的分村、分戶兌現卡,3個月內完成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等各項補償費兌付,並及時落實安置方案。(七)市、縣國土主管部門按批準的《供地方案》依法供地。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建設用地批准書》。
(八)對控制工期的工程,可按有關規定先行用地。在確認所需使用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兌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妥善處理好先行用地有關問題的前提下,項目法人向省國土資源廳提出先行用地申請,並抄送用地涉及的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省國土資源廳報國土資源部審查同意後,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可先行用地。
第二十條 臨時使用土地。
(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向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報送臨時用地數量、使用目的、擬佔用區域等相關材料。
(二)市南水北調辦根據國家批復及現場實際,組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和設計單位,按照方便和滿足施工要求、減少對當地居民影響、保護耕地、節約用地的原則,對臨時用地方案進行優化。
(三)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根據優化後的臨時用地方案,向縣國土主管部門報送臨時用地申請。(四)縣國土、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進行實地勘察,確認地類、權屬和面積。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單位、被佔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對用地范圍內地上附著物和專項設施進行清點,並簽字確認。(五)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與被佔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單位)三方共同簽訂佔用協議,明確臨時佔地的位置、面積、類別、補償標准和數額、支付方式及佔用時間等。
(六)縣國土主管部門與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土地復墾協議書》,明確責任和復墾要求等。
(七)縣國土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頒發《臨時用地批准書》。
第四章 生活和生產安置
第二十一條 居民生活安置。
(一)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以2004年核查成果為基礎,對被占壓情況進行核實,會同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和被占壓房屋戶主,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或村鎮規劃選址並制定恢復方案,簽訂恢復協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居委會)負責落實宅基地,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二)根據恢復方案和簽訂的恢復協議,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占壓房屋戶主按期自行拆建房屋,有條件的可本著群眾自願原則建設村民住宅樓,任何部門不得強行規定建房標准。
(三)被佔地農民需成建制異地安置且不出縣的,由市南水北調辦會同縣人民政府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實施方案(含生產安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抄省南水北調辦備案。
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單位,編制異地安置居民點及生產安置的基礎設施建設設計,並審查批復。其設計應嚴格控制在國家批準的初步設計范圍內。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和設計組織開展場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含生產安置基礎設施建設)。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組織被安置農民自行拆建房屋。
第二十二條 農民生產安置,應結合當地實際,因地制宜,選取適當方式,妥善安置。
(一)本村農業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資源比較豐富,所留機動地、新開墾的耕地和依法收回的耕地,能基本滿足被佔地農民生產需要的,應當依法落實被佔地農民生產用地,重新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本村農業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二)就業安置。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按國家批復組織實施。
(三)投親靠友安置。投親靠友仍從事農業生產的,本人需出具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同意接收、提供土地證明和戶籍准遷證,經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同意,三方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四)自謀職業自主安置(含投親靠友非農業安置)。需出具居住地(投親接收地)有關單位對其職業與住房情況的證明,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其具備自謀職業條件後,辦理相關手續並予以公證。
(五)貨幣安置。村集體經濟組織無耕地資源或不足的,可實行貨幣安置。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六)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安置。由鄉(鎮)人民政府、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參保對象,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審批後按有關規定辦理。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七)異地農業生產安置。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農業、國土、征遷安置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批準的實施方案組織實施。
第五章 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恢復
第二十三條 省南水北調辦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專項設施占壓情況。電力、通信、水利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協調、落實本行業、本部門專項設施恢復工作,明確專項設施恢復的具體要求,管理恢復項目的前期工作,並組織實施、指導驗收。
第二十四條 電力、通信、水利等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專項設施恢復要求,安排本行業的恢復項目設計,會同省南水北調辦審查專項設施恢復方案和投資,審查成果作為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與市、縣行業主管部門簽訂恢復協議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建設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占壓專項設施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遷建時間和技術要求,並簽訂恢復協議。第二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恢復,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與企事業主管部門或企事業法人簽訂恢復協議,企事業主管部門或企事業法人按協議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城鎮恢復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具備條件的電力、通信、水利等專項設施恢復項目,應實行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九條 中央和軍隊所屬企業和專項設施遷建恢復,由項目法人或委託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鄉(鎮)、村小型專項設施恢復,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不需恢復的專項設施和企事業單位,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將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權屬所有者。
第三十二條 文物保護與發掘工作,由省南水北調辦與省文物部門簽訂工作協議,省文物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章 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三十三條 征遷安置工作實行計劃管理,除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設計變更和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外,投資規模不作調整。
第三十四條 征遷安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在一家國有或國家控股商業銀行開設專用賬戶,開設、變更、撤銷銀行賬戶應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根據國家確定的投資規模和項目法人提出的工程建設任務,省南水北調辦商項目法人編制年度征遷安置計劃,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核定。省南水北調辦將核定的計劃分解下達到市。
第三十六條 市南水北調辦根據省下達的計劃,編制分縣征遷安置實施計劃。
第三十七條 省南水北調辦按照工作進度,及時將資金撥付市南水北調辦。市南水北調辦依據實施進度將資金撥付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征遷安置資金兌付方案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設計單位編制。由市南水北調辦審查批復後,抄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分解兌付辦法。
第三十九條 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張榜公示後,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兌付給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所有者;按協議撥付居民房屋補償資金;按協議撥付城鎮、企事業單位、專項設施恢復補償資金。
第四十條 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按《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號)執行。各級政府及農業、民政、征遷安置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符合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征遷安置補償資金中的直接費,市南水北調辦可在單項工程內部、縣之間調劑使用,並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調劑後的節余資金,由市南水北調辦安排用於征遷安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其他費用的使用按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一)管理費由省南水北調辦按省、市、縣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合理分配。國土等部門的工作經費由縣人民政府確定,從縣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掌握的管理費中解決。
(二)勘測設計科研費由勘測設計單位使用,地方協作、配合工作經費由設計單位支付給市南水北調辦,具體支付比例由省南水北調辦根據地方工作量核定。
(三)監理監測費由項目法人會同省南水北調辦按招標或委託協議撥付給監理監測單位。
(四)技術培訓費用於被佔地農民勞動技能和征遷安置工作人員業務培訓,由省南水北調辦按工作任務劃分各級使用比例。
第四十三條 預備費的50%由省統一管理,其餘50%由國務院南水北調辦管理。各市在通過項目、縣際間直接費調劑後仍不足,確需動用預備費時,向省南水北調辦申請,按國家確定的程序審批。
第四十四條 耕地佔用稅、耕地開墾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新菜地開發基金,按《關於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有關稅費計列問題的通知》(國調委發〔2005〕3號)及國家批復繳納。由地方掌握使用的稅費,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用於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區。國家未批准計列的稅費不予繳納。
第四十五條 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應派駐現場設計代表和征遷安置監理工程師。遇有錯漏項和用地方案調整等情況時,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組織設計單位提出設計變更,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按程序上報。(一)征遷安置方案等重大設計變更,由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逐級按程序上報審批。
(二)農村的補償方案變更包括:永久用地、臨時用地、房屋及附屬建築物、基礎設施、樹木、墳墓、小型水利電力設施等補償方案變更,不突破已批復直接費概算的,由市南水北調辦負責批復,在項目內或項目間調劑資金,並報省南水北調辦備案。
(三)專項設施的設計變更,由縣行業主管部門或企業法人向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設計變更的書面說明,經征遷安置設計代表和現場監理核實確認,報原恢復方案審批單位批准實施,在市、縣內調劑資金。
(四)設計變更需動用預備費的,報省南水北調辦按程序審批。
第四十六條 因故工期後延,造成臨時用地補償費增加,應分清原因,分別處理。因征遷安置原因造成的,可先在市、縣掌握的直接費中調劑解決,仍有資金缺口可申請動用預備費解決;因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造成的,由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解決。
第四十七條 征遷安置工作節余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征遷安置資金形成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應用於征遷安置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 階段驗收和土地使用權移交
第四十八條 征遷安置驗收以縣為單位、以國家批準的標段劃分為最小單元進行。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用地徵收,被佔地農民生活和生產安置,城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恢復,資金使用等。
第四十九條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驗收工作分為實施單位自查、縣人民政府自驗、市復驗、省初驗和國家終驗五個階段。各實施單位必須對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各實施單位在單項工程完成後開展自查,其中專項設施自查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指導完成。自查完成具備驗收條件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驗收申請。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自驗,寫出自驗報告,報市南水北調辦申請市復驗。
市南水北調辦組織轄區內征遷安置復驗,寫出復驗報告,向省南水北調辦申請進行省初驗。
省初驗由省南水北調辦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後,由省南水北調辦申請國家終驗。
第五十條 文物發掘與保護驗收由省文物部門負責,驗收報告由省南水北調辦納入省初驗報告。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自驗工作完成後,縣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填寫《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佔地移交清單》,向項目法人移交永久用地與臨時用地。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在完成規定工作後向項目法人移交用地。
第五十二條 項目法人向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縣國土主管部門依法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征遷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征遷安置實施情況。
第五十四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實施單位應主動接受財政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征遷安置資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和審計。
第五十五條 各級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應加強征遷安置工作的檢查、督促、指導、協調,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第五十六條 南水北調征遷安置實行全過程監理。監理監測單位由項目法人會同省南水北調辦招標選擇。
(一)監理監測單位依據有關法規、辦法及經批準的征遷安置規劃、簽訂的有關合同、協議等文件,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作。
(二)監理監測單位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監督政策執行情況,控制征遷安置的進度、質量和投資,進行合同和信息管理,協調有關單位之間的工作關系,對被征地居民生產生活安置、收入水平恢復,專業項目遷建恢復等情況進行監測評估。
(三)征遷安置監理在征遷安置工作高峰期採用旁站監理,一般工作採用巡視檢查的方式,征遷安置監測評估採用定期檢查的方式。
(四)占壓實物數量變化和補償兌付,需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開展後續工作。
(五)監理單位應按《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監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向有關單位提交監理月報、半年報、年報等材料。
第五十七條 各級管理和實施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征遷安置文書、技術、財務等類別檔案,確保檔案的規范完整、系統、准確和安全。
第五十八條 各實施單位應及時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財務報表。
第五十九條 建立省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委員會辦公會議制度和省南水北調辦每月通報、調度制度,建立縣人民政府與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的協調聯系機制,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六十條 對在南水北調工程征遷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征遷安置所涉及的單位、個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依法向征遷安置主管部門或信訪部門反映,征遷安置主管部門及信訪部門對反映的問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成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核實並妥善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有關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㈥ 公證處提取的賠償基金總賬科目如何做
公證處費賬務處理怎麼做
應該記入「管理費用-其他」科目核算。
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以及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不能計入成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比如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投標費用、合同公證費、印花稅,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企業因籌集生產經營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不計入合同成本,而應作為期間費用。
公證處費賬務處理怎麼做
代收公證費需要交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國稅發[1999]023號)規定,司法部所屬事業編制的公證機構及其投資興辦的公證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管;省級及以下各級司法機關所屬事業編制的公證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因此,你處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繳納。
你處賬證健全,適合查賬徵收。
國家對公證處有一定的稅收優惠,詳情請咨詢當地地稅局
按照國辦函[2000]53號規定,由原行政體制改為事業單位或者合作性質的公證機構,可視為新辦從事咨詢業的經營單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001號)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過本文的內容介紹,大家對公證處費賬務處理怎麼做也有一定的認識了。在面對公證處費等費用支出後不知道如何做賬的煩惱,
㈦ 關於道路救援基金向誰追償
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出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其中第75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在國家立法後,國務院又在2006年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對道路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形及資金來源作了更為詳細的劃定。2009年,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頒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就道路救助基金籌集、使用管理作了詳細系統的規定。
此後,北京、上海、江蘇、福建、陝西、深圳、長沙等省市先後制定了有關道路救助基金實施細則、管理辦法或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暫行辦法。
交強險為救助基金貢獻巨大
道路社會救助資金是從哪裡來的呢?《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道路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按照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等。
㈧ 廣東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申請辦法
《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徵求意見。其中規定三種條件可申請救助基金,即遇機動車肇事逃逸,或肇事機動車沒有參加交強險,或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徵求意見稿》中,也首次將「電動自行車或其它非機動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納入基金救助范圍。據了解,實施細則將於明年4月1日正式施行。
申請
程序
1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通知交強險承保公司和交通事故肇事方墊付搶救費用;符合上述三種情況的,交警部門通知受害人及其家屬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墊付搶救費用。
2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對交通事故事實做初步審核,符合條件的,與受害人或其家屬簽訂協議。
3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通知醫療機構,同意墊付相關搶救費用。
4
搶救工作完成後,醫療機構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劃撥相關費用。
5
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對醫療機構的相關材料、清單進行審核,將符合條件的費用劃撥至指定賬戶。
㈨ 2007年的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頒布了嗎
解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經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征納雙方希望的是能有一部操作性較強的《實施細則》,為此,筆者將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一些難以操作、稅企之間均難以界定的問題、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歸納整理如下,以求能夠對新《細則》的制定有所幫助。
一、需要明確的概念。
1、保險費扣除問題。稅法規定: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運輸保險以及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程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按照規定交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但參加的商業性保險其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什麼樣的保險屬商業保險應該明確。
2、非廣告性質贊助支出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那麼,什麼屬於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應予明確,它與捐贈有什麼區別。
3、固定資產標准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囂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這里的什麼標准屬於「與生產、經營有關」和「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應作明確解釋。
二、需要明確的范圍。
1、准備金提取問題。原《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 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提取的范圍應進一步明確。
2、國債范圍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具體都包括那些國債應明確。
3、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扣除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後,因意外事故而由保險公司給予的賠償不允許稅前扣除,那麼個人和單位等責任人給予的賠償部分是否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4、相關與非相關支出界限劃分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各項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其界限應該劃分清楚。 如:原《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允許扣除,但不包括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中外雙方已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那麼內資企業替別人交納的稅費如:礦產資源稅、運輸營業稅、房產稅,經營農產品和廢舊物資替個體倒賣戶交納的增值稅及附加費用能否扣除呢?
5、遞延資產中工資(含「三項費用」,下同。)和招待費、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遞延資產是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那麼按規定工資和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都是按限額和比例扣除的,開辦費中的工資和招待費、捐贈支出應明確如何扣除。
6、個人融資資產扣除問題。原《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價。那麼租入個人融資的資產怎麼辦,應當明確。
7、工資范圍問題。原《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計稅工資是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准。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種類補貼、津貼、獎金等待。那麼年終加薪,一次性獎金具體應該怎樣扣除應予明確。
三、需要明確的政策。
1、直接列入成本費用扣除的憑證。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通常憑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和財政部門監制的《行政性收費收據》可以列入成本費用扣除,確實支付而取不到發票的費用,如:支付農民的土地出讓金、租賃費、青苗補償費;零星不足起征點的勞務費;市場進貨的成本等 ,這些都取不到發票怎麼入帳應予明確。
2、間直接列入成本費用扣除的憑證。一是可以以重量計量的材料其購進入庫時是否應附有計量憑證,如過磅單等;二是企業成本計算分配是否應有成本計算單、生產日報表、車間主任及實物負責人的簽字等;三是工資費用計算是否應附有考勤簿、記件工資的完成工作量等;四是商品銷售成本是否應附有產品銷售成本計算單,等等,都應在《細則》中明確。
3、企業初始投資資產評估入賬價格確認問題。包括流動資產待轉的成本和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原值,評估增值部分能否轉入成本和計提折舊應予明確。
4、盤盈、評估資產增值的日後成本列支和提取折舊問題。日常盤盈資產和資產評估增值的所得稅和日後成本、折舊等費用的所得稅處理方法應當進一步明確。
5、企業發生整體轉讓後,購買單位的具體財產價值如何確認問題。是按評估價,還是按原企業賬面價,如有增值怎樣處理等都應予明確。
6、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商品購銷合同、協議問題。應明確應該採用什麼形式的,即要式還是非要式的,需要不需要公證,應由什麼部門簽,什麼人員簽,簡單書立的行不行?
7、成本、費用列支批准手續問題。扣除或列支的原始憑證是否應由財務主管領導或廠長(經理)簽批應與明確。
8、建造、購進的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投產時間界定問題。主要涉及期間費用列支問題,什麼算竣工、決算、投產?費用支出的劃分究竟在哪個環節,試產算不算投產?都應一一明確9、經營租賃資產費用列支問題。原《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第二十九條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可以分期攤銷。那麼經營性租賃資產確實發生的其他費用,如包裝物、房屋、車輛的修理、房屋裝修、油料、門窗更換等配件是否可以稅前扣除應明確。
10、直銷商品和借名進貨問題應明確收入、成本怎樣確定。過去會計制度中有有關直銷商品業務的規定,目前,制度中雖沒有相關規定但實際業務卻存在,還有因銷售渠道固定借經銷商名義進貨問題,這些業務在新《細則》中應該有詳細規定。
11、損失和合理損耗的區別問題。原《細則》對損失的處理做出了規定,但沒有規定非正常損失與合理損耗質的區別,如糧食儲存及加工、食品加工、酒及酒精、汽油、柴油、鹽、杏仁、煤炭、礦石、石粉、鐵粉等易耗商品的正常損耗率應予明確。
12、不同扣除標準的捐贈額稅前扣除限額計算問題。稅法規定對不同捐贈對象的捐贈額稅前扣除標准不同,那麼不同捐贈額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次序與方法應當明確,如:是按同一計算基數還是按次序分別計算扣除等應予明確。
13、跨年度費用扣除問題。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跨年度費用扣除問題,如因資金緊張拖欠的貨款、管理費等,不付款對方是不開發票的,企業能否預提?還存在補發(含計提)以前年度工資和各類保險基金、統籌基金問題,都應明確是否允許扣除。
14、接受無票贈與的資產計價手續問題。原《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無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怎樣認定或這個手續如何做應該明確。
15、廢品收入憑證問題。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改擴建過程中殘料變價收入要沖減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的變價收入要沖減清算成本;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殘料、下腳料收入要記如入收入總額,那麼在出售時開具什麼票據呢?白條收據行不行?
16、土地折舊問題。稅法規定:未使用、不需用的房屋、建築物也可以提取折舊,土地是房屋的組成部分,顯然與房屋一起計價的土地可以提取折舊,但是規定單獨計價的土地不提折舊,是否有些不合理,如不準提折舊,其價值怎樣補償應明確。
17、視同銷售業務收入的會計處理問題。稅法規定:納稅人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職工福利、贈與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那麼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呢?應予明確。
18、關聯企業業務往來定價問題。原《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在實際工作中沒有與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怎麼辦?應該予以明確。
四、需要明確的職責。
主要是省以下國地稅具體征管措施、方法問題。現行企業所得稅管理政策規定除中央企業、匯總繳納企業、信用社、外資企業等所得稅由國稅負責徵收管理外,其他企業則按成立時間、投資人、投資比例等劃分國地稅的徵收管理范圍,同時省、 自治區人大、政府有部分稅收政策制定權,如減免稅、扣除項目、計征方法(如是採取核實徵收還是定率徵收、執行職工教育經費扣除率)、提高教育附加徵收率等,往往造成同一地區國地稅執行政策不一樣,出現納稅人在籌資方案上選擇主管稅務機關的現象,建議新《細則》規定,省及省以下人民政府出台的相關稅收政策時必須徵得國地稅雙方意見,並由雙方聯合下文。
五、幾點建議。
1、納稅地點問題。新《細則》對企業分支機構應以不在同一縣區(市)內的生產經營地確定是否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實際工作中,納稅人的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往往不在同一縣區(市),過去是在總機構繳納所得稅,其結果經營地稅務機關不管或監管責任不強,總機構稅務機關管不到,實際成了無人(稅務機關)管的單位,造成所得稅管理失控,建議:一是在生產經營地核實徵收。二是在生產經營地按定率預征,在總機構抵減。
2、違法罰款和違規罰款的稅前列支問題。原《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允許扣除。一是應詳細列舉出罰款的種類,如:排污罰款、環境衛生罰款、司機違章罰款等;二是合同的違約金、賠償金、銀行加息、等都屬罰款性質,最起碼都是法規規定的,在稅前列支上應一致。
3、招待費列支的合法憑證問題。原《細則》第十四條規定: 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 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准准予扣除。在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也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這樣提很不嚴肅,實際工作中也沒人執行,應明確必須附有收款單位提供的詳細資料,如菜單等,否則不予扣除。
4、運費發票的開具地點和運價、稅前列支運費以及自用車修理費、燃油的稅前扣除標准問題。由於某些原因,目前有些需要稅務機關代開的運費發票既不是在起運地、到達地代開,也不是在承運人注冊地代開,而是到其他地稅務機關代開,這樣的發票建議稅前不予扣除,此外,對長、短途和零星運輸的運價業應確定一個范圍。對自用車修理費、燃油應象業務招待費那樣確定一個比例,如:按行車里程扣除等。
5、新《細則》與原有相關《辦法》、規范性文件的關系問題。原《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頒布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制定了一些相關的《辦法》及規范性文件,希望新《細則》能夠涵蓋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外的所有內容,以提高執法位階和可操作性。
㈩ 中國公證員協會的主要職責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各地公證員協會工作;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負責全國公證員統一考試的具體組織工作;
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按照《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的規定,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副本的寄送工作;
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系生產、調配,負責公證賠償基金的管理,對外提供公證法律咨詢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