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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按員工那套管理

發布時間:2021-04-05 18:41:28

㈠ 1: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下面不屬於保險代理機構業務人員在開展業務時應該採取的措施是()。23次

答案:D、按客戶要求提供其他客戶的保險情況以供參考

因該種要求可能涉及侵犯「其他客戶」的個人隱私、商業機密等。

㈡ 保險代理公司業務服務標准

XX保險代理公司服務標准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規范我司的業務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充分體現最大誠信原則,維護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業務健康發展,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法律法規以及《XX省保險行業自律公約》、《XX省保險行業服務質量標准》。特製定本標准。
(二)本標准以守信用、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為指導原則、適用於全司內勤管理人員和各渠道業務人員。
(三)公司全體內勤管理人員和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要遵紀守法、規范經營、誠信服務、守信譽。
(四)保險業務活動要以誠信為宗旨、誠信展業、迅速理賠、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為客戶保守秘密,不誤導消費,不欺詐理賠。
(五)對外使用的宣傳材料必須與相應險種條款內容一致,保證其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六)本標准包括保險業務服務、職業行為規范、營業場所服務、咨詢投訴電話服務、服務質量保證與監督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二、保險業務服務
(一)承保
1、承保的商定
(1)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嚴格遵循自願原則,不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人投保。
(2)投保人選定投保險種時,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及時提供該險種條款全文、投保單等,以便投保人閱讀了解該他寬度全部內容以及辦理投保手續。
(3)投保過程中,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應當向投保人履行說明保險條款內容的義務,如投保條件、投保風險、保險金額、責任免除條款、賠付處理、猶豫期規定、退保處理、失效復效、現金價值等。
對於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保險等險種,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根據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進行風險提示,不得誇大保險功能、隨意預測保單收益率等誤導性的宣傳、解釋。
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使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投保人的如實告知內容以及對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的說明、詢問應進行書面確認,並在《投保單》「聲明與授權」欄內進行確認簽名。
(5)投保單應由投保人親自填寫,不能填寫或不識字的,經徵求投保人同意後,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方可代為填寫,填寫完畢後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必須按保單內容逐項向投保人閱讀,投保人確認無誤後由投保人簽字或加蓋手印。
投保以死亡為保險金給付條件的保險,被保險人非投保人時,被保險人(未成年人除外)須親筆簽名。
(6)在與投保人約定保險生效日期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客戶繳納首期保費後,需轉核保的保件,保單生效日期為客戶繳納首期保費的次日零時;對於高額保件,不得預收保險費,保單生效日期為客戶繳納首期保費,核保通過後次日零時。
(7)通過業務人員向客戶收取首期現金保費的,必須出具暫收收據;收取續期保費,必須出具正式發票;客戶通過銀行轉賬劃款繳納保費,應由客戶本人親自填寫《委託代扣人壽保險費授權書》。
2、簽發保單
(1)保險公司依據投保單以及投保確認書按程序進行核保無誤後,屬於標准件不作特殊處理的每張保單,從核保之日起應於3個工作日內簽發保單,同時不得隨意更改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內容,不能單方增加特約條款。
(2)保險單正式簽發後,保險公司與我司內勤人員進行交接後,內勤將保單分發到公司經辦人員或業務人員,並應於收單之日起10內送達投保人簽收。條款中規定有猶豫期的,保險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在送達保單時應向投保人告知猶豫期的權利。
(二)保險售後服務
1、保全
(1)變更。在保險期中,保險合同有變更的,如繳費地址的變更、被保險人年齡的變更、受益人的變更等,應當及時做好保險事項變更的批改工作。
受理投保人變更事項申請在與投保人達成約定後,對於上門辦理變更業務的客戶即時做出保險事項的變更,批單送達投保人簽收,如有問題須協商後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保險事項的變更,並將批單送達投保人簽收。
(2)投保人要求查詢保單,增加附加險的工作應立即辦理。附加險需體檢的待體檢結果出具後或需作保全核保的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3)退保。按保險條款規定可以退保的,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請並達成協議後,及時將退保金額送達或者轉賬於客戶。
在辦理退保時,公司經辦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扣除手續費的含義,並詳細解釋經退保處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費和退還現金價值的區別,以及何種情況會導致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同時不退還保費。
(4)復效。經協商,保險公司同意保單復效的,應於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成,經上級公司核保的最遲7個工作日完成。在辦理保單復效時須經體檢的,在體檢後1個工作日完成,同時公司經辦人員應向投保人說明復效後的免責條款內容。
2、通知服務
(1)分期保費。保險公司應於每月20日前向下月應繳納保費的客戶寄送保費催繳通知書,並對已寄送催繳通知的客戶信息進行保存。
(2) 我司在每月月底將下月應收及當月應收未收續收清單分發到公司業務員,業務員同時根據資料電話通知客戶繳納續期保費。
(3)業務員變動的續期業務將歸為上一級主管負責。
(三)保險理賠、給付及退保
1、理賠、給付原則。代理公司在處理保險理賠、給付時必須遵守公平合理原則,做到主動、迅速、准確、合理。
2、保險理賠、給付程序
(1)保險事故通知。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及其他有關情況通知保險公司或代理公司。
公司經辦人員接受有關保險事故的口頭或書面報案後,應進行登記,並及時告知報案人理賠手續和資料收集注意事項。
(2)審核保險責任。公司收到事故通知後,應確定賠付申請人資格,並一一核對立案並出具《理賠申請材料簽收單》,資料不齊的出具《補充資料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補充資料;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立案,並說明不予立案理由;對於拒賠案件,通過理賠結論,列印《拒賠通知書》闡明具體拒付理由,並由立案人送達,經申請人簽字確認。
(3)保險事故調查。立案後,對於意外死亡、案情不明、給付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案件,在接案後當天調查人員需著手進行調查,對重大案件須進行重點調查,進行現場查勘,形成調查筆錄,完備理賠證據。
(4)確定賠償給付保險金。通過理賠審核、調查形成理賠結論後,需賠付的案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理賠計算、復核,及時向申請人出具《領款通知書》。申請人拿到通知書當日即可領款。對於超許可權案件,接案當日須逐級上報理賠結論在立案後60個工作日內通知受益人。
(四)行業調解處理服務
除通過法律仲裁或訴訟解決外,對保險理賠、給付、退保中確實難以解決的糾紛、投訴,可提交行業專家裁定處理(專家裁定處理辦法另訂)。
三、職業行為規范
(一)儀容儀表
工作期間穿著職業裝。男士不蓄長發、留胡須、剃光頭;女士不濃裝艷抹,不佩戴樣式怪異的飾物。
(二)談吐舉止
舉止文明,微笑待人,不卑不亢,使用服務用語,嚴禁服務禁語,禮貌、親切、謙和、明確。坐姿端正,迎送客人時要站立並致意。
(三)禮儀禮節
接待客戶主動熱情、握手時做到:身到、笑到、手到、眼到、問候到。握手以右手為宜,並注視對方。
自我介紹或交換名片時,應雙手遞上名片、名片的文字要正對對方;接受對方名片應雙手捧接,接受後認真仔細看一遍,並稱呼對方的職務,然後放入口袋或公文包里,不得隨意亂放或拿在手中玩弄,對待客人要做到來有迎聲、問有答聲、走有送聲。
(四)保險業務人員職業行為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監管部門、保險行業組織以及所屬機構相關規章、管理規定,應服從保險監管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2、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應遵守職業行為規范中的儀容儀表、談吐舉止、禮儀禮節服務標准。
3、在業務活動中,各渠道業務人員應告知客戶自己所屬公司的名稱、個險、團險業務人員須攜帶職業資格證。
4、根據客戶需求向客戶推薦適合的保險產品,不強迫和誤導、誘騙投保。
5、主動提供客戶投保險種的條款及相關資料,並按本服務標准對條款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認真做好書面確認。
6、各渠道業務人員在代收保費時應向客戶出具暫收據或正式發票,嚴禁個人白條收費,不挪用、侵佔保費。
7、秉持勤勉的工作態度,言談舉止文明禮貌。服務熱情周到,時刻維護職業形象。在執業活動中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8、尊重競爭對手,不詆毀、貶低或負面評價保險公司、其他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為客戶和所屬機構保守秘密。
四、營業場所服務
(一)公司辦公場所要有明顯的標識,按照標准配備完善的防火、防盜設施,標示緊急出口。
(二)環境整潔明亮,通風換氣流暢。遵守國家、地方政府的各項衛生法規,健全衛生制度和措施,定期進行衛生檢查,對呼吸道傳染病流行季節要注意消毒。
(三)營業場所應配備便民設施(包括筆、飲用水、休息座椅等)懸掛服務流程、服務標准、投保須知、索賠須知,設置監督投訴箱和《客戶意見薄》。
(四)員工要佩戴工號標志或識別卡,不得酒後坐班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五)營業場所應設有明顯的服務標示牌和咨詢投訴導引服務窗口。由專人負責客戶咨詢,引導客戶投保、索賠及處理營業場所發生的緊急情況。
(六)接待客戶實行「首問制」服務。即,最先受理客戶咨詢、投訴的員工,要對客戶負責到底。對專業性強不能答復的問題,要負責引導客戶到相關部門,並跟蹤至問題解決為止。
五、咨詢、投訴電話服務
(一)服務電話要通過媒體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二)服務電話應在第三次振鈴前接通。接答電話應使用服務用語,主動告知公司名稱,詢問來電話人的要求,同時進行電話記錄;如對方詢問,應告知接話人姓名和工號。
(三)回答咨詢電話准確完整。把握不準的問題,要向對方講明,待向有關部門了解清楚後,最遲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答復對方,並做好記錄。
(四)對電話預約服務,要詳細記載客戶姓名、服務內容、地址、聯系電話、約定時間等情況,並於當日通知有關部門按客戶要求按時上門服務。
(五)接到報案電話,要進行登記,詳細記載報案人、出險人的有關情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並將公司的處理意見及時反饋給客戶。
(六)接到投訴電話,要進行登記,立即交付專門負責客戶投訴處理的部門。
六、服務質量保證與監督
(一)質量保證制度
各機構要有齊全完善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與措施,總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人員進行服務質量檢查和評比。
(二)服務質量監督機制
保險行業協會將對外公布行業協會服務質量監督電話,定期收集分析客戶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各保險代理公司,使保險代理公司隨時接受行業監督,進行相應改進。
(三)投訴處理
對客戶投訴要認真填寫《客戶投訴登記薄》,客戶有書面材料的要附貼在登記薄後面。接受投訴應耐心傾聽客戶陳述,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絕受理。立案受理投訴後,應按照規定時限進行處理,並將投訴處理結果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告訴投訴人。對保險監督機構、行業協會、上級公司以及其他部門轉交的投訴件,經調查研究得出處理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做出回復。
(四)考核評比
總公司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服務質量檢查評比,具體考核辦法另訂。

㈢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專業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的組織形式包括

有限公司形式,個人出資和法人出資比例沒有限制,但是有保證金要求

㈣ 根據《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的組織形式包括( )等

第七條 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以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
第八條 設立合夥企業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並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協議;
(三)出資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夥企業名稱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六)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2個以上至50個以下的股東;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個以上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實收貨幣;
(四)有符合法律規定的公司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
(五)持有《資格證書》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不得低於員工人數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㈤ 中國人保人壽實行代理員工制

代理是代理,員工是員工,這是兩回事。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實行代理制,就是說業務員代理銷售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與保險公司簽定代理協談,按合同法管理,不屬保險公司的員工。
而保險公司的一般內勤,與保險公司是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按勞動法管理。
如果要成為保險公司的員工,需要應聘內勤崗位,如獲聘用,一般會簽定勞動合同,即為員工。
一般情況下,成為保險公司的內勤,至少需要是大學本科。

㈥ 為什麼保險代理人不實行員工式管理

這個問題很簡單,關鍵在於成本,由於壽險的銷售模式決定了它需要大量的一線展業人員,保險公司不可能吃進這么多人成為自己的員工,現在國家規定正式員工必須繳納五險一金,保險公司又不可能向小工廠那樣不給交或是少交保險,所以為了控制經營成本只能採用代理人制,而且代理人的簽訂和解約不涉及勞動關系,管理起來更方便,如果採用員工制,那些手續保險公司的人事部門還不直接瘋了

不過財產險公司的業務員都是員工制,因為財產險只需要控制渠道,一個公司沒有多少業務員,而且這些有渠道的人是公司的資源,公司很希望他們穩定,所以就採取員工制,給好的報酬留住他們

㈦ 求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 則
二、資 格
三、專業代理人
四、兼業代理人
五、個人代理人
六、執業管理
七、保險代理合同
八、罰 則
九、附 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代理人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先,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二、資 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對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具有保險代理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展業證明。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自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統一授權後,應留存《資格證書》,並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
第十七條 《展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三、專業代理人
第十八條
專業化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為XX市(地區)XX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其代理人員《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經總行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公司籌建申請的批准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等;
(四)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五)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擬任意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 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改公司名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對轄內保險代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或重要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資格審查手續;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四)資本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是否按規定執行保險代理合同;
(六)有無超范圍經營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七)業務經營情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權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敖、合並,應按其設立時的申請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終止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四、兼業代理人
第四十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二)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四十二條 兼業化理人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審批和管理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另行制定,並報總行備案。

五、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九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人員的《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五十條
凡持有《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梭發的《展業證書》,並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六、執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七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弓1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五)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八)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十)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後,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煥發新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化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員和個人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必須持有《展業證書》,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七、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
(二)代理許可權范圍;
(三)代理地域范圍;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險種;
(六)保險費劃繳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和方式(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必須以轉帳支票方式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處理。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須在驗證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登記文件或兼業保險代理人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後,方可與其簽訂正式代理合同,並將《保險代理合同書》送交其所有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擯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繳被代理保險公司。

八、罰 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業罰。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在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從中捉取手續費或向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人民市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發放《展業證書》,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責任人人民市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九、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亦運用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㈧ 根據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保險代理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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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保險營銷活動的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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