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年費和銀行託管年費是怎麼收,怎麼算的
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x管理費年費率÷當年天數,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定期支付。
基金規模越大,基金管理費費率越低。但同時基金管理費費率與基金類別及不同國家或地區也有關系。一般而言,基金風險程度越高,其基金管理費費率越高,其中費率最高的基金為證券衍生工具基金。
為了激勵基金管理公司更有效地運用基金資產,有的基金還規定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業績報酬。基金業績報酬,通常是根據所管理的基金資產的增長情況規定一定的提取比率。至於提取的次數,香港規定每年最多提取一次。
(1)基金公司管理費收入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基金管理費的會計處理:
基金託管費收取的比例與基金規模和所在地區有一定關系,託管費收入與託管規模成正比。在一些國家和地區,託管人也通過提供績效評估、會計核算等增值性服務來擴大收入來源。
託管費從基金資產中提取,費率也會因基金種類不同而異。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託管費收取比例相對要高。託管費年費率國際上通常為0.2%左右。
目前,我國封閉式基金按照0.25%的比例計提基金託管費,開放式基金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比例計提,通常低於0.25%;股票型基金的託管費率要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的託管費率。
我國規定,基金託管人可磋商酌情調低基金託管費,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公告,無需因此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
必須指出的是,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是管理人和託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收取的報酬,是管理人和託管人的業務收入。
管理費和託管費費率一般須經基金監管部門認可後在基金契約或基金公司章程中訂明,不得任意更改。
『貳』 陽光私募管理費收入會計處理
陽光私募管理費收入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主營業務收入以外的所有通過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入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材料物資及包裝物銷售、無形資產使用權實施許可、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運輸、廢舊物資出售收入等。 其他業務收入是企業從事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經常發生,每筆業務金額一般較小,占收入的比重較低等特點。
『叄』 銀行收到基金管理費怎樣做分錄
銀行收到基金管理費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者其他業務收入(看企業的主營業務是什麼,從而確定計入哪個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肆』 基金管理公司收到的管理費怎麼入賬
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費建議計入:其他應外收入科目核算。或者是計入管理費用
『伍』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如何確認收入和納稅
這個問題,目前我也在學習中,但應該首先看私募基金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然後2%的管理費收入和20%的傭金,應該確認為收入。
『陸』 私募基金如何做分錄涉及什麼稅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柒』 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應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相關科目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捌』 請問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收入應該入什麼會計科目
其他業務收入
『玖』 基金管理費在會計上如何入賬
計入「管理人報酬」科目,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按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計提的基金管理人報酬,包括管理費和業績報酬。 二、管理人報酬的核算原則: 管理人報酬應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和標准計提,並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三、管理人報酬的賬務處理: 計提基金管理費和業績報酬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管理人報酬"科目;支付基金管理人報酬時,借記"應付管理人報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應分別管理費和業績報酬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的借方余額全部轉入"本期收益"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