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口信用保險的特點
出口信用保險大體上分兩種的: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
一般情況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出口收匯風險。適用於出口企業從事以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結算方式自中國出口或轉口的貿易。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
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特別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項目,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通過承擔保單列明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使被保險人得以有效規避以下風險:
1)出口企業收回延期付款的風險;
2)融資機構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風險。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特點:
1、保本經營為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2、政策性業務,受國家財政支持。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1、轉移收匯風險,避免巨額損失;
2、提升信用等級,為出口商或進口商提供融資便利;
3、靈活貿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機會;
4、拓寬信用調查和風險鑒別渠道,增強抗風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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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主要承保哪些風險
出口信用保險可按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根據保險的期限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可分為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根據保險責任起訖時間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可分為出運前的保險和出運後的保險;根據承保方式不同,出口信用保險可以分為綜合承保與選擇承保;根據承保的風險不同,又可將出口信用保險分為商業風險保險與政治風險保險。
最基本的分類是按照保險期限分類,所以這里分別介紹中國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和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喵喵保)
3. 什麼是出口信用保險業務
出口信用保險(Export Credit Insurance),也叫出口信貸保險,是指信用機構對企業投保的出口貨物、服務、技術和資本的出口應收賬款提供安全保障機制。它以出口貿易中國外買方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保險人承保國內出口商在經營出口業務中因進口商方面的商業風險或進口國方面的政治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4. 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范圍
大原則是出口商履行合同和保單約定,由於進口商信譽問題或進口國國家風險發生導致貨款無法回收,都在責任范圍內。
1、一般貿易項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保DP DA OA LC方式帳期在1年內的出口應收帳款風險。
2、中長期,一年以上甚至10年項目類收款風險
3、海外投資保障企業在海外投資面臨的風險。
具體說:
政治風險:進口國戰爭暴亂外匯管制限制進口,撤消許可證等國家風險
商業風險;進口商或開證行破產拖欠拒絕承兌,拒收貨物。
5. 」出口信用保險「是什麼意思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准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
出口企業為防範出口信用方面的風險,可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填寫投保單、申請買方信用限額,並在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批准後支付保費,保險責任即成立。
企業按時申報適保范圍內的全部出口,如發生保單所列的風險,企業可按規定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索賠。根據支付方式、信用期限和出口國別的不同,保費從 0.23%至2.81%不等,平均為0.9%。買家拒付、拒收的,賠付比例為實際損失的80%;其它的為90%。保險公司在賠付後向買家追討的受益,按上述比例再分配給投保企業。
6. 出口信用保險具有哪些特性
出口信用保險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
出口信用保險是以鼓勵本國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貿易,開拓海外市場為出發點,為出口商和銀行承擔由於進口國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外匯管制、進口管制和頒布延期付款等)和進口商商業風險(包括破產、拖欠和拒收)而在出口收匯和出口信貸等業務上遭受的收匯損失的政策性險種,它是為出口合同項下企業享有的權益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保險機構具體操作和提供。其核心內容是保障出口企業在出口貿易,對外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出口信用保險的歷史與現狀
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最早出現在1919年的英國,當時為鼓勵本國商人向澳大利亞出口,英國成立了一個專門的政府機構「出口信用擔保署」,為出口商提供商品債權保險和融資擔保。現代意義上的出口信用保險實際上包括保險與擔保,其對出口的促進作用主要體現在:第一,對出口的全過程進行全方位保障,以降低或轉移貿易、外匯、結算中的風險,使出口商從合同簽訂,直到最後結算收匯各個環節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第二,為出口商提供貿易融資或項目融資服務。這一功能通過買方信貸擔保、項目融資擔保和固定利率融資以及保函保險等手段實現;第三,為出口商參與巨型出口或國際經濟合作項目提供了機會。這樣的項目涉及跨國采購,為保障各方利益,各有關國家通常在一家保險機構牽頭的基礎上,合作承保各自國家的出門或信貸部門:第四,國際化與一體化的發展有助於減少摩擦,保證各國出口商的平等競爭。
以英、法、德等國為代表的OECD國家於1998年4月1日達成最新的出口信貸與信用保險「君子協定」,它要求各成員國的信貸條件不得高於「君子協定」,否則必須事先通報其他各國,防止出現損害有關成員國利益的不平等競爭。正是這種公平與平等的特性,使出口信用保險得到WTO規則的認可。根據WTO有關補貼與反補貼的協議,出口信用保險屬於補貼例外。因此,出口信用保險在國家支持出口方面的作用是合法而且獨到的。相應地,在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不可逆轉的大趨勢下,各國政府已經紛紛改變過去對出口所採取的補貼性政策支持,取而代之的是國際社會所接受和廣泛採取的間接支持,其中出口信用保險正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
據國際信用與投資保險人協會(簡稱「伯爾尼協會」)統計,全球國際貿易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最高時達到14%。有些國家如日本、法國、韓國的這一比例已高達39%、21%和13%。英、法、德等國的經驗表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已成為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大宗貨物出口和海外投資的重要手段,效果十分明顯。上述三國向發展中國家的出口一般有20%以上得到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這使它們的企業能夠在政府支持下,以雄厚的實力和高度保障進出新興市場。
二、出口信用保險對外貿出口的促進作用
1.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企業防範和控制國際貿易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過程是一個風險防範和控制的過程。作為風險的承擔者,出口信用保險機構最重要的日常工作是信息的收集、處理及評估。在多年的業務實踐中,出口信用機構逐漸形成自己的信息網路,並積累了大量的不同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國別資料以及各國買家的資信材料。
出口商在辦理信用險的過程中,出口信用機構往往根據具體項目,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承保前,保險機構要對貿易雙方進行詳細的資信調查,充分了解債權、債務雙方的支付能力,為評估出口業務的風險程度提供充足的證據。承保後,保險機構還能及時跟蹤債務方的經營狀況,一旦出現支付風險或者信用風險,保險機構能夠及時向出口企業提出建議,將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保險業務完成後,保險機構可以幫助企業建立較完備的客戶檔案,為企業總結經驗提供資料,全面提高出口企業的風險意識和風險管理水平。因此,出口信用保險不僅為擴大出口提供了安全保障機構,更主要的是增強了出口創匯的信心和勇氣。
2.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出口企業採取靈活的貿易結算方式,擴大出口。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競爭的加劇,公認比較安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由於手續繁雜、審查嚴格和成本較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出口的進一步擴大。為簡化手續、減少資金佔用、節約通訊費用,買賣雙方越來越多地採用非信用證付款結算方式,如D/P、D/A、O/A等,據統計,目前歐美企業之間信用證使用比例已降至10%~20%。但評估國外買方的信用風險除涉及買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信用程度等因素外,還要考慮買方國家的政治、法律、經濟等方面的風險,所以,越來越多的出口商感到難以把握出口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有些出口企業也因此而喪失了不少貿易機會,甚至還丟掉了許多老客戶。
目前我國大多數出口企業最為看重的結算方式還是傳統的信用證,一般公司內部對D/P、D/A、0/A等其他結算方式比較謹慎,有相當嚴格的許可權規定,這樣在以買方市場為主導,大多數客戶都有賒銷方面要求的新的國際貿易大環境下,顯然處於不利地位。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則能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正由於出口信用險承擔了買方國家的政治風險及買方的商業信用風險,出口商才免除了因買方倒閉、拒收貨物、拒付貨款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出口收匯也有了一定的保證,從而減少了逾期賬款甚至壞賬的產生。在出口信用險的保障下,出口商可以放心的結識新客戶,開拓新市場,擴大業務量,促進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
3.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出口企業獲得融資便利,提高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出口企業長期以來的老大難問題——資金緊張,融資困難,是制約其加快發展的「瓶頸」。在全國范圍內,外貿企業的自有資金比重平均只有15%左右,自身規模有限,加之國際貿易合同資金佔用時間較長,僅僅依靠定金或自有資金通常難以滿足資金需求,因此為了開展和擴大業務,外貿企業大量資金需要銀行貸款。而銀行雖然熟悉評估國內貿易債務價值,但是對國外債務的安全價值通常頗感茫然,從而使得出口商就國外應收款項進行融資十分不易。出口信用保險卻可以在貿易融資方面為銀行信貸決策提供一些幫助:(1)在直接保障出口企業收匯安全的同時也就間接地保障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2)通過是否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融資銀行對出口信貸項目的選擇,根據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障程度,銀行在考慮貸款金額方面就能很容易地做出決定;(3)銀行可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互通對國外買家及市場的風險信息,節約風險調查費用開支,加速決策,提高銀行的競爭力。
所以,如果有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出口企業應收賬款的安全有了保證,還貸能力增強,資產情況得以改善,企業通過轉讓出口信用保險收匯保障權益向銀行融資,銀行沒有了後顧之優,應收款項融資變得相對便利得多,從而提高了企業的資金效益和競爭力。
4.出口信用保險能夠通過賬務追償減少和挽回外貿企業出口貿易中的直接損失。隨著我國對外貿易和經濟合作的發展,國際貿易欠款亦隨之大量增加。出口企業為擴大出口規模和市場佔有率,紛紛採用商業信用結算方式出口貨物。但由於缺乏信用風險管理經驗,企業的逾期應收賬款大量增加。據統計,我國出口企業的平均壞賬率達5%以上,遠遠高於西方企業平均0.25%~0.5%的水平。當欠款出現後,出口企業又常常苦於不了解當地法律制度、慣例和程序,再加上語言方面的障礙,無法有效地進行境外追討。信用保險區別於一般商業性財產保險的一個重要特徵是賠款的可追償性。在出口信用保險十幾年的經營過程中,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已經積累了寶貴的賬款追償經驗和豐富的信息資源,初步培養了一支專業追賬隊伍,並與世界上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追收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能夠通過賬務追償為出口企業減少和挽回貿易中的直接損失。
5.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政府靈活實施外貿和產業政策,改善出口貿易結構,推進市場多元化戰略。從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重點即機電產品和大型成套設備看,1991年以後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的比重從19.6%上升到1997年的32.5%。這一時期正是我國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關鍵時期。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我國出口增速急劇下降,但機電產品出口比上年同期增長了12.2%,其中,出口信用保險功不可沒。此外,我國外貿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近年來能夠有實質性進展,應該說出口信用保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保險機構能夠根據各國的政治經濟狀況,對其信用風險程度進行專業化的評估,同時,通過與伯爾尼協會和其他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進行信息交流,對世界各國市場的風險和信用狀況有較全面的了解,從而通過咨詢等方式,幫助企業有針對性地開拓新市場、開發新產品,推動了外貿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的發展。
6.出口信用保險有利於企業「走出去」,開展海外投資。貫徹「走出去」戰略,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對於促進經濟發展、維護國家安全都具有重大意義。由出口信用保險機構開辦的海外投資保險就是政府鼓勵本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強有力的政策工具,為世界各國廣泛採用,能夠極大地促進本國境外投資的發展。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不以贏利為目的,有著鮮明的政策性特徵,其作用主要在於通過承保徵收、戰爭、匯兌限制和政府違約等政治風險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幫助企業轉嫁風險、促進融資、開拓市場和加強風險管理。
海外投資保險包括股權保險和貸款保險兩類產品。股權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和既得收益因所投保的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貸款保險則對貸款人的貸款本金和既得利息因所投保的風險發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的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經營風險,而這種風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三、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發展與展望
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始於1989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接受政府的委託正式開辦機電產品出口的信用保險業務,並在隨後的幾年裡將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在全國迅速推廣開來,受保市場達70多個國家和地區,為我國的外貿出口開辟了提高競爭力的新途徑。1994年中國進出口銀行正式成立,並開展了包括出口信用保險在內的各項業務,從而形成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2家共同辦理出口信用保險的局面。2001年12月18日,經國務院批准,合並以上兩家機構的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成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為我國唯一的專業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成立是我國政府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全新經濟環境下,參照國際慣例,深化金融保險與外貿體制改革,加大對出口貿易政策性支持力度的重大舉措,標志著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業進入了一個嶄新的發展時期。
中國的出口信用保險經過10餘年來的發展,已積累了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到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從保單條款及單證制定到業務人員的上崗培訓;從國家風險、買家風險評價研究到承保諸環節如信息調查、限額審批、賠款處理和欠款追討等方面的實際經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更是取得了迅猛的增長,市場覆蓋面不斷擴大,滲透率指標大幅度提高。僅2003年上半年,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金額就超過21億美元,實現保險業務收入4.4億元,出口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共獲得銀行融資7.13億美元,摺合人民幣60億元。從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近3天就向「大連國際」支付3328萬元巨額賠款,到日本「禽流感」事件中成為遭受封關損失的農產品出口企業的及時雨,再到最近為中化和成達兩家工程公司以BOOT方式投資印尼巨港電站項目提供1億美元的海外投資保險和融資擔保支持,出口信用保險在支持出口貿易的發展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我國各級政府十分重視出口信用保險對促進外貿出口的重要作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財政部共同制定了《出口信用保險扶持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許多省、市、自治區也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了相關的扶持政策,如河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財政廳也聯合制定了《河南省出口信用保險專項扶持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規定,凡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均可獲按應繳並實際交納保險金額的50%的專項資助。可以肯定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導下,經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各類外經貿企業的共同努力,出口信用保險對提高我國外經貿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防範結算風險的作用將日趨明顯。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事業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發展規模和水平與國家的要求和我國出口貿易的需要尚有相當大的距離,承保規模小是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落後最主要的表現。目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支持的出口約占當年國家一般貿易出口總額的2.7%,遠低於伯爾尼協會成員支持出口12%的平均水平。制定單獨的法規、規章規范政策性出口信用體系;繼續加大出口信用保險的宣傳力度和市場營銷意識;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析指標體系;改革費率機制,加快費率形成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拓展承保領域;加強對出口信用保險運營的科學管理等等,都是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所面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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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出口信用保險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被保險人在經營出口業務時面臨的來自進口國家或地區的政治風險和買家的商業風險。☆ 政治風險是指被保險人在對外投資和貿易過程中,因保單約定的、債務人所在國(地區)或貸款須經過的第三國或投資目的地的政府行為和訂約雙方不能控制的事件,使債權人或權益人可能遭受損失的風險,包括禁止或限制匯兌、進口管制、沒收、徵用、國有化、撤銷進口許可證、頒發延期付款令、戰爭、暴亂或革命等。☆商業風險在商業信用付款條件下國外買方或在信用證付款條件下國外開證行或保兌行由於出現信用問題致使被保險人發生收匯損失。包括:買方或開證行破產或者無力償付債務;買方或開證行拖欠貨款;買方拒絕接受貨物;開證行拒絕承兌。
8. 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分類
簡介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短期險)。短期險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內的收匯風險,根據實際情況,短期險還可擴展承保放帳期在180天以上、360天以內的出口,以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信用證項下的出口。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主要適用於以下3項:
1.一般情況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出口收匯風險。
2.適用於出口企業從事以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
3.結算方式自中國出口或轉口的貿易。
承保風險
1.商業風險——買方破產或無力償付債務;買方拖欠貨款;買方拒絕接受貨物;開證行破產、停業或被接管;單證相符、單單相符時開證行拖欠或在遠期信用項下拒絕承兌。
2.政治風險——買方或開證行所在國家、地區禁止或限制買方或開證行向被保險人支付貨款或信用證款項;禁止買方購買的貨物進口或撤銷已頒布發給買方的進口許可證;發生戰爭、內戰或者暴動,導致買方無法履行合同或開證行不能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買方支付貨款須經過的第三國頒布延期付款令。
損失賠償比例
---由政治風險造成損失的最高賠償比例為90%。
---由破產、無力償付債務、拖欠等其它商業風險造成損失的最高賠償比例為90%。
---由買方拒收貨物所造成損失的最高賠償比例為80%。
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1.保障您的收匯安全;
2.提高您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地位和能力;
3.為您實施出口多元化戰略、開拓新市場肋一臂之力;
4.為您提供買方資信調查服務;
5.可使您獲得資金融通的便利,幫助您解決獎金周轉困難、擴大經營能力;
6.幫助您追討欠款,減少企業和國家的損失。 簡介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簡稱中長期險),可分為買方信貸保險、賣方信用保險和海外投資保險三大類。中長期險承保放帳期在一年以上、一般不超過10年的收匯風險,主要用於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海外投資,如以BOT、BOO或合資等形式在境外興辦企業等。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通過承擔保單列明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使被保險人得以有效規避以下風險:
1)出口企業收回延期付款的風險;
2)融資機構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風險。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特點
1、保本經營為原則,不以盈利為目的;
2、政策性業務,受國家財政支持。
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
1、轉移收匯風險,避免巨額損失;
2、提升信用等級,為出口商或進口商提供融資便利;
3、靈活貿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機會;
4、拓寬信用調查和風險鑒別渠道,增強抗風險能力。 與出口相關的履約保證保險簡稱保證保險,分為直接保證保險和間接保證保險。直接保證保險包括開立預付款保函、出具履約保證保險等;間接保證保險包括承保進口方不合理沒收出口方銀行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