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不開具發票需要做收入嗎
管理費應該開具3%增值稅發票。
B. 私募基金管理費收入需要開發票嗎
當然要開,這個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契約型、公司制、合夥制)基金產品收取管理費,國內一般來說,收費在總規模的1%-2%,這部分是需要開發票的。
C. 公募基金管理費是按日收取嗎
你好,無需開具發票,私募基金一般都是通過互聯網購買,
管理費也是直接從投資過程中自動扣除,不是實體經營模式,因此很少有開具發票的現象。
但是如果投資者有需求,可以要求基金公司開具。
D. 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GP如何收取管理費,如何納稅
管理費是GP收取
管理費繳納,需要發票入賬
管理費直接歸屬GP
協議範本網路上有,但是基金中LP有不同的要求,條款要適當調整。
E. 基金認購費和管理費用不用開發票
不用開發票
這些都在交易的時候顯示出來的
並且一直都有記錄的
也沒聽說過開發票這種情況
F. 基金管理公司稅務問題
1、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G. 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費要自行開發票給託管戶嗎
不用,一般交給託管的話,給人家管理費是保障賬戶正常運行
H. 管理費算不算投資成本
管理費可以算投資成本。
發票應該是開給A合夥企業,而不是個人。
I. 私募基金收取業績報酬要開發票嗎
私募基金所提取的業績報酬方法,最近成為熱門話題。在過去幾年中,陽光私募如雨後春筍般發展,高凈值投資者也踴躍參與。而直到最近,關於業績報酬計提的方法方式問題,才使得投資者重新審視自己所投資的產品。那麼私募究竟有哪些計提業績方式,哪種方式更為公平?
基本原則:利益一致
眾所周知,私募基金的業績報酬,一般是盈利的20%,有些私募可能達到30%。一般來說,投資人要將盈利部分的20%分給私募管理人,這也是國際上私募基金業績提成的通常標准。
對於這個問題,美國一位資深對沖基金人士曾對記者解釋說,他們認為這類以獲取絕對收益為目標的投資方式,和投資者投資實業的概念是類似的。投資者投資一項生意,通常是分一部分收益給實際的管理者。所以業績報酬20%或者30%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盈利。
在私募基金陽光化以前,私募行業的固定管理費通常相當低,一般沒有或者在0.5%左右。而在陽光化之後,由於託管行等參與有一定成本,私募的管理費有所上漲。現在股票私募的管理費通常在1.5%~2%上下,大於等於公募基金的管理費。由於大部分私募默默無名,通常規模很小,光靠管理費是難以生存的。
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來源,還是通過提取業績報酬。較高的報酬也才能留住好的人才。
從理論上來說,對投資人,雖然讓渡了20%的業績報酬,但這樣的一個讓渡,會讓私募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一致起來,讓私募的關注重點回到爭取正收益上來。也因此,通常較為優秀的私募對下行風險的控制特別重視,因為凈值一旦下跌,則不能計提業績報酬。同時,如果回撤過大,也會隨時喪失投資者的信任。
由於業績報酬的收取,通常都是採用「高水位標記」的方法,所以下跌後即使反彈,如果不反彈到歷史凈值高位,也是不能提取業績報酬的。
所以同時,為了更好地讓私募管理人和投資人的利益趨同,在資金投入方面,很多私募管理人也會自己購買一定份額。無論是通過信託還是券商渠道,過去很多老牌私募產品,私募管理人常購買10%的份額以表現出和投資者風險共擔——這類私募管理人相對更值得投資者信任。
早期的陽光私募,如在過去深國投平台上發行的私募,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購買至少一份,並在未來提取業績報酬時,要將業績報酬中的一部分轉成份額,一直到管理人佔到總份額的10%。這樣的條款,會讓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的利益更趨一致,與投資人靠得更近。
通過好的機制將蛋糕做大,讓私募管理人和投資人雙贏,這是業績報酬讓渡者和獲取者的共同目標。
計提方式多有不同
投資者要知道的是,同樣的業績報酬,因為演算法的不同,對私募管理人的驅動,及投資人實際讓渡出的收益,其實並不一樣。
早在2009年,銀監會正式對陽光私募的業績報酬提取辦法進行規范,其中稱盈利與清盤成為提成的必要條件(當時私募只能通過信託形式陽光化)。對此,當時業內嘩然群起攻之,在反對的同時,業內提出用「高水位」提成法代替「清盤法」。
所謂高水位是指只有基金業績超過了基金歷史最好水平,基金經理才能提取業績報酬。譬如,某基金歷史最好成績是凈值1.3元/份,而第二年凈值回落到1.2元/份,那麼雖然這一年基金仍然較發行價1元盈利20%,但該基金經理卻得不到業績提成。如果第二年該基金凈值達到1.4元/份,則基金經理可以得到業績提成,但「高水位」也就提高到了1.4元。這一方法目前已被不少陽光私募採用。
當時,業內認為銀監會的新規可能導致陽光私募難以生存。如果要求私募基金清盤後才能提取業績報酬,雖然從法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說如果不清盤,產品凈值所代表的只能是賬面價值,每天都是波動的,並沒有真正兌現給投資者。但這卻違背了長期投資的本意,導致此後發行的陽光私募信託產品為了確保「不餓死」,都會設定1年或者2年較短存續期,對行業的發展也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