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險監管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市場准入和退出的監管。
第一、保險組織應依法設立、登記,並以此經營保險業務。我國保險組織的形式為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險公司的市場准入表現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 設立保險組織必須具備比一般工商企業設立更為嚴格的條件,這是世界各國保險法的普遍規定。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了設立保險公司的五項條件。設立保險公司的一般程序為: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在保險公司的變更和退出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保險組織的變更包括保險組織的合並、分立、組織形式的變更及其他事項變更,首先要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其次要經過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最後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如果涉及到減少實收貨幣資本金時,必須通知債權人。保險公司的終止分為保險公司的解散、撤銷和破產三種形式。保險公司的解散和撤銷都要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但由於人壽保險合同具有儲蓄性質、涉及的社會面廣,故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公司不得解散。當保險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時,經我國保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但對經營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其准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則由我國保監會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2)保險經營的監管
第一、保險經營的業務范圍我國《保險法》按保險標的的不同將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分為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兩大類。
第二、保險費率與保險條款的監管。在我國對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執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而對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擬定,但應當報我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保險人惡性競爭行為的監管。為了規范保險市場、防止惡性競爭,遵循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保險法》對保險人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作出一些禁止性規定。
第四、對再保險經營與本國民族保險業的保護。在我國,再保險公司也要分業經營。為了保護民族保險業的發展,對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本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對外國保險公司則有選擇地逐步讓其進入。
第五、對承保責任限額的規定。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有必要通過保險公司業務量的限制控制其責任限額,從而分散風險,穩定經營。
(3)保險財務的監管
第一、最低償付能力的監管。償付能力是指保險組織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第二、各種保險准備金的監管。保險准備金是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准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為後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險責任。各種准備金有: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保險保障基金
第三、公積金的監管。公積金是保險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提取的積累資金。保險公司提取公積金,是為了用於彌補公司虧損和增加公司資本金。
第四、對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監管。保險資金運用是現代保險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由於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企業,其資金運用狀況,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賠付能力。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於設立證券經營機構,不得用於設立保險業以外的企業。
(4)保險中介人的監管
第一、保險代理人的監管。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監管的內容有:保險代理人的設立、保險代理人的執業管理。
第二、保險經紀人的監管。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據我國《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經紀人限於組織。保險經紀公司在辦理保險經紀業務過程中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他委託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公司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保險經紀人的性質上具有居間、代理、咨詢的性質。監管的內容有: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保險經紀人的執業管理。
第三、保險公估人的監管。保險公估人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監管的內容有:保險公估人的設立、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
Ⅱ 政府部門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手段和內容都包含哪些
所有新保單都需要保監會備案通過才能銷售,公司的運營盈利都需要上報保監會(方面監督分紅型保單) 保監會 受理保險投訴電話 一經查實會問責 約談保險公司負責人 牽涉到違法違規的 查封。當小型保險公司破產會暫時接管 等大的保險公司收購 反正保險公司不會倒閉
Ⅲ 試述保險監管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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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與管理
風險的特徵與分類,風險管理的目標與流程,風險識別的含義、過程與方法,風險評估,風險控制的目的和原則,風險控制的類型及控制方法,風險管理的實施與監控。
(1)方法。確定實施項目風險管理使用的各種方法、計算軟體及風險評價基準。
(2)崗位職責。確定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具體領導者、支援者及行動小組成員,明確各自的崗位職責。
(3)風險情況調查和風險分類。風險分類可以利用過去項目的典型風險分類,然後結合實際進行調整。
(4)風險概率和影響的定義。
為了確保定性風險分析過程的質量和可信度,需要規定風險概率和影響的各種等級。在風險管理計劃過程中,對風險概率級別和影響級別所做的一般規定應依據個別項目的具體情況進行調整,以便在定性風險分析過程中使用。
可以使用一種相對的大小等級代表從「非常不可能」到「幾乎確定」的概率值,或者給一般的大小等級規定一個數值概率(如0.1、0.3、0.5、0.7、0.9)。測定風險概率的另外一種方法是描述與所考慮風險相關的項目狀態(如項目設計的完備程度等)。
影響等級反映某項風險發生後對每個項目目標的影響程度。影響等級對於可能受影響的目標、項目規模和類型、組織策略和財務狀況以及組織對特定影響的敏感性都是特定的。影響的相對等級只是一些諸如「很低」、「低」、「中等」、「高」和「很高」之類的排序描述法,逐級顯示組織規定的影響等級。另一種方法是給這些影響分配數值等級,這些數值可以是線性值(例如,0.1、0.3、0.5、0.7、0.9)或非線性值(例如,0.05、0.1、0.2、0.4、0.8)。非線性等級可以反映組織避免高影響危害或利用高影響機會的願望(即使其概率很低)。在使用非線性等級時,重要的一點是要了解其數值的含義、數值之間的關系、來源及其對項目各個目標的影響。
表12—2是一個負面影響定義的例子,可以用它評價風險對項目4個目標影響。圖中的數值表示的是相對等級和數值等級(在例子中是非線性的)的兩種方法;數值等級並不意味著相對等級和數值等級兩種方法是等同的,因為一個相對等級還可以取其他數值,但是用一個數值而不需要用兩個就能代表相對大小等級的和數值大小等級。
在制訂風險管理計劃時做出調整。類似方法可以用於機會影響定義。
根據風險可能對實現項目目標產生的影響,對風險進行優先排序。風險優先排序的典型方法是使用檢查表或概率與影響矩陣。通常由組織界定哪些風險概率和影響組合具有較高、中等或較低的重要性,據此可確定相應的風險應對計劃。在風險管理計劃過程中可以進行審查並根據具體項目進行調整。
(5)利害關系人的承受度。可以在風險管理計劃過程中對有關方面的承受度進行修訂,以適用於具體項目。
(6)風險對策。包括迴避風險與措施,轉移風險與措施,緩解風險與措施,自留風險與措施。
(7)制訂風險應對計劃,並估算風險管理所需費用,將之納入項目費用計劃。
(8)風險監控。包括潛在風險因素監測與控制以及控制的應急預案。若發現風險可能產生的苗頭,應提前予以控制。
(9)跟蹤。說明如何記錄風險活動的各個方面,以供當前項目使用,或滿足未來需求或滿足經驗教訓總結的需要。說明是否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審計及如何審核。
(10)報告格式。描述風險名單的內容和格式,以及需要的任何其他風險報告。規定如何對風險管理過程的成果進行記錄、分析和溝通。
Ⅳ 國家對保險業監管的目的及方法
【保險監管】
保險監管是指一個國家對本國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國家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對本國保險業進行宏觀指導與管理;二是國家專門的保險監管職能機構依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以保證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內容】
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是社會經濟補償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負有很大的責任。保險經營與風險密不可分,保險事故的隨機性、損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賠的差異性使得保險經營本身存在著不確定性,加上激烈的同業競爭和保險道德風險及欺詐的存在,使得保險成了高風險行業。保險公司經營虧損或倒閉不僅會直接損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還會嚴重損害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危害相關產業的發展,從而影呼社會經濟的穩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險業具有極強的公眾性和社會性。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是有效地保護與保險活動相關的行業和公眾利益的需要。
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也是培育、發展和規范保險市場的需要。由買方、賣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構成的保險市場,有一個產生、發育、走向成熟的過程,它伴隨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國家對保險業的嚴格監管有利於依法規范保險活動,創造和維護平等的競爭環境,防止盲目競爭和破壞性競爭,以利保險市場的發育、成熟。
構成保險的要件之一是必須集合為數眾多的經濟單位,這樣才能有效地分散風險。所以參加保險的人數眾多、覆蓋面大、涉及面廣。而如前所述,保險經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保險需專門知識,參加保險的一般成員往往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國家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監管也是由保險經營和保險業的這種技術性與專業性特點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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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險監管的內容包括
保險監管內容的基本內容包括保險組織的監管、保險經營的監管、保險財務的監管和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四個方面。
從選擇題的角度來看,本題應該選擇ABD
Ⅵ 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由於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不同、歷史時期不同,有關國家對保險業的監管曾經採取過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 (1)公示主義。公示主義亦稱公告管理,是國家對保險業最為寬松的一種監督管理方式,適用於保險業自律能力較強的國家。其含義是國家對於保險行業的經營不進行直接監督,而將其資產負債、財務成果及相關事項公布於眾的管理方式。 (2)准則主義。准則主義亦稱規范管理,是由國家通過頒布一系列涉及保險行業運作的法律法規,要求所有的保險人和保險中介人必須遵守,並在形式上監督實行的管理方式。該方式適用於保險法規比較嚴密和健全的國家所採取。 (3)批准主義。批准主義亦稱實體管理,是國家保險管理機關在制定保險法規的基礎上,根據保險法規所賦予的權力,對保險業實行的全面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其監管的內容涉及保險業的設立、經營、財務乃至倒閉清算。其監管的內容具體實際,有明確的衡量尺度,是對保險業監管中最為嚴格的一種。
Ⅶ 保險監管的方式有哪些
一個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通常由兩大部分構成:一是國家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對本國保險業進行宏觀指導與管理;二是國家專門的保險監管職能機構依據法律或行政授權對保險業進行行政管理,以保證保險法規的貫徹執行。
方式一、非現場監控與公開信息披露 二、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