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小金庫資金如何處理
第一條 為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有效遏制私設「小金庫」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中紀發〔2009〕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前款所稱「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是指各單位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對「小金庫」問題的處理處罰,主要根據「小金庫」資金來源和「小金庫」支出情況綜合確定,原則上以「小金庫」資金來源處理處罰為主,並根據「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性質、情節和金額等,考慮是否「從嚴」或「加重」處理處罰,但不得重復處理處罰。
第五條 按照「小金庫」資金來源應予處理處罰的行為包括:
(一)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
(二)利用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三)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四)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五)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戶核算設立「小金庫」;
(六)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七)以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八)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第六條 按照「小金庫」支出的去向、情節、性質和金額應予處理處罰的行為包括:
(一)彌補經費;
(二)購建資產;
(三)發放獎金、津貼補貼、福利等支出;
(四)接待宴請、公款旅遊支出;
(五)禮品禮金支出;
(六)私分「小金庫」資金。
第七條 按照「小金庫」來源情況,應予以下列處理處罰:
(一)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符合規定的收費、罰款,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予以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坐支的,收繳國庫;違反規定的收費、罰款以及攤派,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給當事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三)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收繳國庫;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收入,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管理。
(四)以未實際發生的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虛列支出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超范圍、超標准列支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掛賬消費或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單位相關經營收入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原則上追回有關款項,納入本單位預算管理,並按照稅收有關規定補繳稅款。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列支套取資金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購買假發票等票據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沒收違法所得;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取得發票等騙取財政資金或其他公款設立「小金庫」的,追回有關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
(八)將單位公有資金轉入非規定賬戶,或者在規范津補貼之外,利用工會經費直接向職工個人自行發放津貼、補貼或福利,或以報銷職工個人費用的形式變相發放津貼補貼的,原則上予以追回,收繳國庫;上級單位撥款到下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應繳未繳上級款項,列支上級費用的,限期追回轉移的資金,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支上級津貼補貼的,追回有關款項。
第八條 按照「小金庫」支出情況,應予以下列處理處罰:
(一)解決本單位正常經費不足的,原則上不再追回,責令規范經費渠道,將全部經費支出納入單位賬簿;提高標准、擴大范圍支出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
(二)購建資產保障公用需要的,按規定需要報批的,重新履行報批手續,調整有關會計賬目,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超過規定標准,購買房產、汽車、高檔傢具、高檔辦公用品,高檔裝修辦公用房等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購建資產供個人使用的,限期處置資產,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三)對利用「小金庫」發放的津貼補貼,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發放的實物及購物卡等,追回已經發放的款項,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接待宴請支出,視情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用於集體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用於個人公款旅遊的,追回有關款項,收繳國庫。
(五)禮品禮金支出,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數額較大的,追回資金;對已購買尚未發放的禮品,責令限期處置,將處置所得收繳國庫。
(六)私分「小金庫」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資金,收繳國庫。
第九條 凡設立「小金庫」和違規使用「小金庫」資金的,除按本辦法予以處理處罰外,還應移送有關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組織責任,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涉及公款私存、資金用途不明、私分、貪污、挪用、行賄受賄、公款旅遊、揮霍浪費,以及報銷應由個人負擔費用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需要追究組織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協調組織部門處理。
(二)對於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涉嫌犯罪的,可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再移送司法機關,也可直接移送司法機關(包括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
(三)發現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和使用「小金庫」,情節嚴重需要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移送財政機關處理。
(四)發現涉及其他問題,如預算、稅收、收費、土地等,線索清晰但未能調查清楚或需要有關部門處理的,移送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或加重處理處罰:
(一)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扶貧、防疫、捐款、國債、社會保障資金納入「小金庫」的;
(二)設立「小金庫」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支付、報銷不合理費用的;
(三)設立「小金庫」用於買賣股票、有價證券等各種營利性活動的;
(四)設立「小金庫」用於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以其他方式奢侈享用、揮霍浪費的;
(五)設立「小金庫」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授意、指使、縱容、強令下屬工作人員設立「小金庫」的;
(七)偽造、塗改、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銷毀「小金庫」賬冊、原始憑證,或者隱匿、轉移「小金庫」資金的;
(八)對「小金庫」問題不制止、不糾正、不查處,或者袒護、包庇,故意拖延查處的;
(九)阻撓、干擾、抗拒檢查或者拒不糾正錯誤、不執行處理決定的;
(十)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或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十一)有其他從重或加重處理處罰行為。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B. 單位私設小金庫,責任人被紀委處分,檢察院還能處理嗎
單位私設小金庫18萬多元,責任人被紀委處分,一般不涉嫌犯罪檢察院不介入。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小金庫」資金(資產)來源眾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13種:財政撥款;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資產處置收入;資產出租收入;經營收入;利息收入;捐贈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等。
「小金庫」問題定性主要依據以下法律法規:《會計法》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財務、預算、資產、稅收、規范津補貼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處理處罰若干問題的具體意見:對檢查發現的「小金庫」問題處理處罰的總體要求是:將「小金庫」的資金或資產納入國家規定的賬簿內,統一登記和核算;對財政性資金,該繳入國庫的繳入國庫,該上交財政專戶的上交財政專戶;對「小金庫」資金發給個人部分,該追繳的追繳,該退還的退還;對設立使用「小金庫」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該罰款的罰款;「小金庫」凡涉及稅務問題,按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設立「小金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會計人員參與設立「小金庫」,情節嚴重的,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公告其行為及處理處罰決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C. 醫院小金庫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強化醫院財務管理,嚴肅國家財經紀律,禁止醫院設置「小金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醫院會計制度》、《醫院財務制度》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醫院的收入,未納入醫院法定會計賬簿內(以下簡稱賬內)核算的資產,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
第三條 醫院財會部門應當統一負責醫院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工作,做好財務會計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做到原始記錄准確、完整,禁止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和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醫院財會部門應當嚴格遵守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將各項收支納入賬內管理和核算,做到賬賬、賬證、賬款、賬實、賬表相符,禁止設置「小金庫」。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凡屬醫院經營業務范圍內的各項收入,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禁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五條 醫院取得的各項收入必須開具統一規定的票據,嚴格按照醫院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確認、核算收入。
第六條 醫院取得各項收入由財務部門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門、科室和個人不得收取款項。
第七條 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和費率收取各項費用,並將收入全部納入賬內核算。禁止將收入存放在其他單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收坐支。
第八條 醫院其他收入應當按照形成原因如數納入對應賬戶核算,包括培訓收入、利息收入、救護車收入、捐贈資金收入等。
第九條 醫院經營各項業務所獲得的回扣、傭金、好處費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禁止隱匿或者轉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私自用於個人福利。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條 醫院各項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葯品支出、管理費用、財政專項支出和其他支出,應當嚴格按照醫院會計制度規定,據實列入對應賬戶核算,禁止虛列、多列或者作其他賬務處理。
第十一條 醫院以貸款形式籌集的各類資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適用利率提取應付利息,並按照規定結息,禁止多提或者少提應付利息。
第十二條 醫院財會部門應當嚴格控制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標准,費用支出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禁止虛列費用支出套取現金,用於其他支出或者轉移存放到其他單位和個人。
醫院財會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使用費用科目,禁止以錯用會計科目等手段調配、轉移、列支成本費用,通過賬外設賬的形式私存私放資金。
第十三條 醫院其他支出應當按照發生原因如數納入對應賬戶核算,包括財產盤虧損失、罰沒支出、醫療賠償支出、贊助捐贈支出、救護車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其他管理
第十四條 醫院在固定資產購建過程中所獲得的回扣、傭金、好處費等收入,一律納入賬內核算,禁止通過任何形式隱匿或者轉移、私存私放、坐收坐支。
醫院以購買、租賃等方式獲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務時,應當進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標采購,禁止違反規定進行采購。
禁止科室和個人侵佔國家和醫院資產、私攬業務獲取賬外收入。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管理,控制現金使用,做到庫存現金賬面余額與庫存金額相符。禁止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使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利用賬戶套取現金,將資金轉移到賬外。
第十六條 醫院應當建立健全財會監督制度,建立職責分明、相互監督的制約機制,嚴格各項業務的財務核算,從根源上消除形成「小金庫」的各種隱患。
醫院應當加強對財務的檢查、考核力度,強化對收費票據及會計憑證的檢查。
醫院應當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和業務科室的管理,禁止各職能部門和業務科室私存私放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醫院應當健全、完善內部財務會計監督制度,明確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明確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明確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檢查的辦法和程序。
第十八條 醫院財務部門對醫院各職能部門和業務科室定期進行財務監督檢查。發現部門和科室設置的「小金庫」要及時責令改正,追回資產和資金,上繳非法所得。對使用「小金庫」資金向個人發放的獎金、實物、津貼、補貼等,財務部門依照規定追回。
財務部門對醫院的部門和科室私設「小金庫」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追究部門科室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D. 保管單位小金庫的資金中一部分讓領導拿走,能給保管小金庫的人認定貪污罪而判刑嗎
能,這個是共犯。不過如果能證明這個保管人並不知道領導拿錢是為了「貪污」,並且這個人有免責事由,就不會犯本罪,或許會定個不認真履行職責相關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罪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構成貪污罪應具備以下條件: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所謂公共財產是指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和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為上主要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4)科室管理基金小金庫擴展閱讀:
案例: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保管壽春鎮花園村征地補償款和備用金的便利,多次從中挪用545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共獲利72733.80元。
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從保管征地補償款和備用金的個人賬戶中轉出30萬元,用於其丈夫購買車輛進行營利活動。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從購買理財產品獲利的72733.80元中取出7869.76元作為征地補償款和備用金利息入村賬,餘款64864.04元被其據為已有。
安徽省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挪用資金、挪用公款、職務侵佔案件。
袁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挪用資金、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的犯罪事實;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居於次要、從屬的地位,系從犯。
以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對被告人袁某某退繳的職務侵佔違法所得271834.23元,由收繳機關返還壽縣壽春鎮花園村委會。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村委會成「後花園」 報賬員私設小金庫獲刑
E. 上級剋扣我們的獎金,當作科室基金.(其基金主要用於獎勵和用於人情世事),這樣是否合理是否屬於建立小金庫!
肯定是不合理的,不過,人在屋檐下。。。很多事你很難計較的!
F. 「小金庫」屢禁不止,是貨幣資金管理中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請你談談企業「小金庫」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
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
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
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
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屬於「小金庫」。
(一)行政事業單位「小金庫」主要現形式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之間互相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等。
G. 如何查科室是否設了小金庫
你主要看看主業的財務的賬面有沒有直接撥付給科室的錢,比如按月撥付的辦公經費啊、差旅費之類的,到科室去了解它的使用情況,如果沒有票據拿到主業做賬,就不是據實報銷,就有小金庫的嫌疑哦~~要規避的話,就要科室拿發票據實報銷。其他的獎勵什麼的也最好發到個人,不要發到科室。
還有就是一些工程部門的什麼招標費用啊,設計費用啊,是應該交到主業的,而不是擅自使用。還有除了工會以外的部門收了職工的罰款之類的
H. 「辦公室小金庫」是什麼意思有什麼用
「小金庫」又稱「小錢櫃」,是一些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自行籌集建立的由本單位自由支配的資金。其資金來源大都是採取隱匿收入、截留利潤或化公為私、公款私存、轉移收入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主要用於濫發資金等違規的或不合法的支付。
「小金庫」,是指在單位財務以外另設賬目的公款。目前私設「小金庫」僅屬於違紀行為。並不違法。基層單位「小金庫」資金來源的途徑主要有三條:一是收入不記賬。(注意,這里的收入是明文規定的,紙皮可沒有一條文件規定要賣錢上繳)如某鎮派出所,將三個月近10萬元的罰款收入不記賬,直接放入「小金庫」。二是截留上交款項。有些單位的收費理應上繳上級主管部門,但是個別單位採取繳大留小的方式,將其中的一部分留下來。如某局鄉建科,將本應上繳市局的20萬元收費截留下來,建立了「小金庫」。三是虛列支出。有的採用支少報多的方式,有的則直接虛列支出項目。如某單位「虛構」了一個辦公樓維修項目,將40萬元公款劃入「小金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