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產擔保債權購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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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權擔保是指企業為申請人依法發行企業債券提供的擔保,以保證購買該企業債券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擔保債權:
因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法律規定如下: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銀監會向商業銀行下發了《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權擔保風險的意見》,各銀行將停止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計劃、信託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等融資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銀行擔保。已經辦理擔保的,要採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產保全措施。
B. 債權投資計劃是什麼
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專業管理機構)作為受託人,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規定,面向委託人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以債權方式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按照約定支付預期收益並兌付本金的金融產品。
C. 什麼叫保險債權計劃
保險債權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發起設立的投資產品,通過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主要包括交通、通訊、能源、市政、環境保護等國家級重點基礎設施或其他不動產項目,並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由於債權計劃較好滿足了保險資金投資安全性、收益性、流動性和資產負債匹配等要求,同時支援了國家基礎設施和重點產業的建設,因此得到監管部門的認可與支持。
保監會已出台政策落實債權投資計劃注冊制度,並提升了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債權計劃等投資品種的償付能力認可標准,這將繼續增添債權計劃對保險機構的吸引力。
(3)保險資產債權管理計劃擴展閱讀:
《指引》要求專業管理機構開展債權投資計劃業務時,要建立專業管理體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或者事業部。
對投資項目,《指引》要求其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戰略計劃,關系國計民生、具有重大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屬於鼓勵發展的產業或行業;財務內部收益率不低於債權投資計劃預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數不低於4倍等。
對於專業管理機構設立債權投資計劃,《指引》要求應充分考慮經濟周期和利率周期,合理確定債權投資計劃的發行額度、期限和投資收益,防範系統性風險。
投資同一償債主體的余額,一般不超過30億元人民幣,且占單一項目總投資額的比例不高於40%;投資未建成項目的余額,不超過銀行實際已經發放的貸款金額。投資已建成項目的余額,在債權投資計劃存續期內,不超過銀行貸款余額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