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關於開辦費的賬務處理
1、會計上:
《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18號)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2 管理費用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在實際發生時,借記本科目(管理費用-開辦費),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根據以上規定,新會計准則下,開辦費在發生時就應該記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
㈡ 基金開辦費
開辦費是指籌建期的費用,不是指沒有收入之前的費用。籌建期不用交殘疾人基金和防洪金,交的殘疾人基金和防洪金是計入管理費用。
㈢ 基金會成立籌備期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
哥們,新會計准則規定,開辦費在正式運營後可以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也可以分三年進行攤銷,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你可以選擇分三年攤銷的方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和啟發!!!
㈣ 開辦費的處理
樓上的回答有點復雜。簡單一點說吧:
根據最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應在開業當月,將在開辦期間所發生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中的所有費用一次性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而不是分五年進行攤銷。
所謂的「分五年攤銷」,是指企業在年末進行所得稅申報時,應將「開辦費」進行納稅調整,至少分五年計入管理費用當中。關於納稅調整這部分,請參看2008年會計中級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實務》一書。
另外,你所提到的「裝修費用」,不管是發生在5月還是6月、7月,則可全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中,在裝修完工後次月,依照類似「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分五年進行攤銷。
而7月發生的費用,則應當按正常經營,該計入成本計入「成本」,該計入管理費用計入「管理費用」,不能再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當中。
以上處理方法,稅務局可認可。不要按你老闆說怎麼做就怎麼做,你問他是按會計制度來,還是按他的意願來?
㈤ 新准則下新公司開辦費的帳務處理
從《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附錄――「會計科目與主要賬務處理」(「財會〔2006〕18號」)中關於「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將開辦費作為資產處理的作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將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4、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即開辦費包括籌辦人員職工薪酬、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范了開辦費的賬務處理程序,即開辦費首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然後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按照攤銷處理。
而新稅法下開辦費的稅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稅法)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在我國實施。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綜上所述,新准則下開辦費是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而新稅法下對於開辦費的稅務處理與新會計准則一致,即企業當期一次性稅前扣除開辦費。
㈥ 私募股權基金設立後,開辦費所設內容中的支出是否任何時候都入開辦費,不入管理費
自己的單位,可以參考社科院金融博士班,同學能有個交流,這類問題很簡單。
㈦ 管理費用-開辦費怎麼處理
1、管理費用-開辦費怎麼處理:建議轉入長期待攤費用,分3年攤銷
國稅函[2009]98號文件第九條規定: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2、我們公司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上寫著「 籌建 」二字
這個 「籌建 」二字,很費解。應該說的你們是建築公司吧。籌建中的企業,經營范圍上不會寫著 籌建 二字的。
如果是建築施工企業,對外施工要記入「工程施工」科目,不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3、請問該期間發生的費用可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嗎?
單位自身的籌建期的費用,是要計入開辦費的。但是為了與稅法接軌,建議轉入長期待攤費用,分3年攤銷
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外埠差旅費。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2,企業登記、公證的費用:主要包括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措資本的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廣告費、交際應酬費。
(2)印花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時支付的運輸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相關人工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稅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開辦費的攤銷
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㈧ 公司開辦費怎麼進行賬務處理
直接記入當期損益(管理費用—開辦費)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庫存現金 / 銀行存款 / 應付賬款
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