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點
⑵ 社會保險經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有哪些
首先,內控風險管理是一個管控過程,而不是停留在規章制度中的教條,因而企業、單位中的每一個員工、每一個崗位、每一個流程都屬於內控管理的一部分。
建立內控管理分析制度,先要要找出社會保險內控管理的「風險點」,包括崗位職責是否有交叉;業務銜接是否存在漏洞隱患;健全規章制度;內控環境建設;優化管控過程實現管控體系。
建議建立內控管理制度的步驟:
1.內控評測——提高內控評測的質量與效率;
2.缺陷整改——實現內控管理持續跟蹤,解決部門間配合問題;
3.報告呈現——保證內控管理的實時性;。
本來想提及自動化管理的部分,但感覺不太適應樓主的提問。
如果資金充裕的話,建議找專業的風險管理評估公司做專業質詢。
⑶ 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規程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規程是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支付與管理的一系列工作程序和業務規則。社會保險經辦工作可大致劃分為操作、管理與監督三類。操作包括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征繳核定、社會保險待遇支付審核等業務處理過程;管理包括社會保險個人賬戶管理、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社會保險業務統計與計劃、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等經辦管理過程。監督包括外部稽核和內部監督等環節。同時,社會化管理服務也是經辦服務體系的一部分。經辦業務規程的各環節是按上述業務內容展開的。從各地情況看,經辦業務規程基本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征繳核定、待遇審核支付個人賬戶管理、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稽核監督等主要環節。從這個角度講,各地經辦業務規程有共性內容,同時,由於各地實際情況的不同,業務規程又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在管理體制上,既有「五險合一」的經辦機構,又有按險種分置的經辦機構,還有徵、支分設的經辦機構,同時還存在機構分級管理與垂直管理的情況。在社會保險費徵收體制上,有社保機構徵收和稅務機構代征兩種情況。隨著社會保險制度的逐步完善,一些地區的經辦管理經歷了從單險種向多險種的轉變。
⑷ 四川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評價暫行辦法
內部控制評價流程
內部控制評價流程,就是內部控制評價工作從開始到結束的基本過程。國際上權威的觀點認為評價一個內部控制體系本身就是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應有一套規程以及其一些內在的基本要素。內部控制評價流程到底包括哪些基本要素,在理論界和實務界認識是不同的,做法也是不一樣的,也因評價主體和內容的不同而不同。管理層自我評估和審計機構評價流程會略有不同。基於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和基於全面內部控制評價的流程也不可能完全一樣。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內部控制評價辦法規定的程序,有序開展內部控制評價。內部控制評價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評價工作方案、組成評價工作組、實施現場測試、認定控制缺陷、匯總評價結果、編報評價報告等環節。這是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法定程序,是必須要執行的最基本的程序。中天恆3C框架把內部控制評價流程分為評價准備、評價實施、評價報告三個階段,每個階段又可細分若干內容。
企業應當根據內部控制評價結果和整改情況,編制內部控制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實施內部控制評價的總體情況;
(2)內部控制責任主體的聲明;
(3)內部控制評價的范圍和內容;
(4)內部控制評價的標准和依據;
(5)內部控制評價的程序和方法;
(6)內部控制重大缺陷及其認定情況;
(7)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措施及責任追究情況;
(8)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結論;
存在一個或多個內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應當作出內部控制無效的結論。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對照本指引及有關規定,說明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運行,是否存在缺陷;
(2)說明本指引重點關注的控制活動的自查和評估情況;
(3)說明內部控制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措施(如適用);
(4)說明上一年度的內部控制缺陷及異常事項的改善進展情況(如適用)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
(1)內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2)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實施;
(3)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的情況;
(4)內控制度及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風險及其處理情況;
(5)對本年度內部控制檢查監督工作計劃完成情況的評價;
(6)完善內控制度的有關措施;
(7)下一年度內部控制有關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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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哪些工作
《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第七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⑹ 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指南
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
【承辦機構】:社保機構
【辦理事項】:領取社保登記證
【咨詢電話】:12333
【相關業務】:社保登記證補辦、社保登記證年檢
辦理條件:
1、新成立用人單位;
2、按照規定為職員繳納社保費用。
辦理資料:
1、營業執照或批准成立證件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中華人員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其它有關證件。
【注】:具體辦理所需資料依據當地社會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辦理流程:
1、單位經辦人攜帶上述資料前往社會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社保機構工作人員受理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
3、經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發放社保登記證。
【部分城市社保登記證辦理】:北京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廣州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指南、成都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程序、上海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流程、惠州社會保險登記證辦理指南、青島社保登記證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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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社會保險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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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明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58條可以很好解決你的疑問)
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