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實行統一監督管理。中國保監會的派出機構在中國保監會授權范圍內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3、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4、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以及各類專屬機構。專屬機構的設立和管理,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5、本規定所稱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省級分公司,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的分公司。保險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已經設立分公司的,應當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為省級分公司。
保險公司在計劃單列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指定一家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在計劃單列市負責許可申請、報告提交等相關事宜。
省級分公司設在計劃單列市的,由省級分公司同時負責前兩款規定的事宜。
6、保險業務由依照《保險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保險業務。
㈡ 求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和台賬管理制度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
一、總 則
二、資 格
三、專業代理人
四、兼業代理人
五、個人代理人
六、執業管理
七、保險代理合同
八、罰 則
九、附 則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保險代理人行為,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先,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保險代理人包括專業代理人、兼業代理人和個人代理人。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均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 保險代理人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保險人承擔。
第七條 保險代理人的監督管理部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二、資 格
第八條 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並獲得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九條 凡年滿十八周歲、具有高中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
第十條 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以下簡稱省級分行)對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資格證書》是中國人民銀行對具有保險代理能力人員的資格認定,不得作為展業證明。
第十三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持證人自領取《資格證書》之日起三年未從事保險代理業務,其《資格證書》自然失效。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得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一)曾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曾違反有關金融保險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而受到處罰者;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不宜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者。
第十五條 《資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第十六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自願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應將《資格證書》交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審核,保險公司統一授權後,應留存《資格證書》,並向代理人員核發《保險代理人展業證書》,以下簡稱《展業證書》。
第十七條 《展業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一印製。
三、專業代理人
第十八條
專業化理人是指專門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公司。保險代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其名稱為XX市(地區)XX保險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財產險公司和一家人壽險公司的業務,其代理人員《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二十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低實收貨幣資本金為人民幣五十萬元;
(二)具有符合規定的公司章程;
(三)擁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業證書》的代理人員;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代理公司的資本金構成中,單個法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10%,個人資本金之和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30%,單一個人資本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及各級政府職能部門、社團法人、銀行、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投資於保險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條 設立保險代理公司應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設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負責審批。但批准其籌建前,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經總行同意後,方可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保險代理公司籌建申請的批准期限為3個月,逾期未獲批準的,申請人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籌建保險代理公司,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籌建申請報告;
(二)籌建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投資者背景資料,包括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及最近三年的財務狀況等;
(四)個人股東身份證號碼及其簡歷;
(五)籌建人員名單、簡歷及其《資格證書》;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籌建期限為6個月,籌建期內不得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開業,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提交下列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業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
(三)擬任意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表及有關資料、證件;
(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資本金驗資證明、入帳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
經批准開業的保險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頒發《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方可營業。
第三十條 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協會(同業公會)現職人員不得在保險代理公司兼職。
第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三)協助保險公司進行損失的勘查和理賠;
(四)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十二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除應具有《資格證書》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三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年以上;
(二)具有非保險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從事保險工作五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二年以上;
(三)具有高中學歷,從事保險工作八年以上或從事經濟工作十五年以上;
(四)從事經濟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條 保險代理公司自批准開業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營業者,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吊銷其《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變更下列事項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變更資本金;
(三)變更股東;
(四) 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營業場所;
(六)更改公司名稱;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保險代理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須報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其任職資格。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對轄內保險代理公司進行年度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機構設置或重要事項是否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按規定履行資格審查手續;
(三)申報材料的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四)資本金是否真實、充足;
(五)是否按規定執行保險代理合同;
(六)有無超范圍經營或其他違規經營行為;
(七)業務經營情況是否良好;
(八)營業場所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國人民銀行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 保險代理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權分行報送財務報表和有關報表。
第三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八條 保險代理公司申請歇業、破產、解敖、合並,應按其設立時的申請程序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三十九條
保險代理公司終止業務活動,應繳回《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持中國人民銀行通知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四、兼業代理人
第四十條 兼業代理人是指受保險人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人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第四十一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
(二)具有持有《資格證書》的專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三)有符合規定的營業場所。
第四十二條 兼業化理人必須持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 《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由被代理的保險公司為其申請辦理。
申請辦理《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應向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呈報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保險代理合同意向書;
(三)兼業代理人資信證明及有關資料;
(四)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簡歷及《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 兼業代理人只能代理與本行業直接相關,且能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險業務。
第四十六條 黨政機關及其職能部門不得兼業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四十七條 兼業保險代理人審批和管理實施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另行制定,並報總行備案。
五、個人代理人
第四十八條 個人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委託,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並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
第四十九條 凡獲得《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人員的《展業證書》按第十六條核發。
第五十條
凡持有《資格證書》並申請從事個人代理業務者,必須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持有所代理保險公司梭發的《展業證書》,並由所代理保險公司報經其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備案後,方可從事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一條 個人代理人的業務范圍:
(一)代理推銷保險產品;
(二)代理收取保險費。
第五十二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辦理企業財產保險業務和團體人身保險業務。
第五十三條 任何個人不得兼職從事個人保險代理業務。
第五十四條 個人代理人不得簽發保險單。
六、執業管理
第五十五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六條 保險代理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行政區域內,為在該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保險業務。
第五十七條 代理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只能為-家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第五十八條 保險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保險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二)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的保單;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強迫、弓1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或轉換保險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
(五)對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作不正確的或誤導性的宣傳;
(六)代理再保險業務;
(七)以代理人名義簽發保險單;
(八)挪用或侵佔保險費;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以外的額外費用,如咨詢費等;
(十)兼做保險經紀業務;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損害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視為保險公司直接承保業務,保險代理人不得從中提取代理手續費。
第六十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應對保險代理業務進行單獨核算。
第六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個人代理人除外)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對其經營情況、帳冊、業務記錄、收據進行檢查。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健全代理人委託、登記、撤銷的檔案資料,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經審查認為保險代理人不符合資格,發出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或個人代理人《資格證書》的通知後,保險公司必須立即終止與該代理人簽訂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有效期為三年,持證人應在有效期滿前兩個月內申請換發新的許可證。申請換證時,必須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檢報告、《保險代理合同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換發新的證書的申請。經審查同意,持證人必須繳回原許可證,方可煥發新證。
第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公司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兼業化理人必須將《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和《保險代理合同書》,放置於辦公或營業場所的明顯位置,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第六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60小時。
第六十七條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員和個人代理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時,必須持有《展業證書》,以備監督管理部門和投保人查驗。
七、保險代理合同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理保險業務,應遵循平等互利、雙方自願的原則,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書》。
第六十九條 《保險代理合同書》的內容包括:
(一)合同雙方的名稱;
(二)代理許可權范圍;
(三)代理地域范圍;
(四)代理期限;
(五)代理的險種;
(六)保險費劃繳方式和期限;
(七)代理手續費支付標准和方式(除個人代理人外,手續費必須以轉帳支票方式支付);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處理。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須在驗證保險代理公司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注冊登記文件或兼業保險代理人出具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後,方可與其簽訂正式代理合同,並將《保險代理合同書》送交其所有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七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與被代理保險公司終止代理關系後,應擯約定將被代理保險公司的各種單證、材料及未上繳的保費等送繳被代理保險公司。
八、罰 則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兼業)》,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是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未經批准擅自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進行業罰。
第七十四條 保險代理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
(二)拒絕或妨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給予個人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一)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二)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
(三)為兩家(含兩家)以上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四)為在行政轄區外注冊登記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
(五)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從中捉取手續費或向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者。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給予個人人民市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以人民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為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發放《展業證書》,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公司聘用未取得《展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公司警告、直接責任人人民市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單位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九、附 則
第七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外資保險公司、中外合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開展業務亦運用本規定。
第八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解釋,修改時亦同。
第八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1996年2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㈢ 怎麼做好保險的台帳
帳不是會計上的術語,是各個業務部門用於管理、統計本部門日常工作的各種文本、文件、資料的統稱,實際上就是一種流水賬,如銷售數量台帳、銷售員業績統計台帳等。 台帳就是明細紀錄表。具體在倉庫管理中,台賬詳細記錄了什麼時間,什麼倉庫,什麼貨架由誰入庫了什麼貨物,共多少數量。同樣,出庫也要對應出庫台賬。在說的明白一點,台賬就是流水賬。 舉例:生產安全管理方面的台帳 安全生產台帳是反映一個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整體情況的資料記錄 作用: 1、在台帳資料的記錄、整理和積累過程中起到自我督促、強化安全生產管理的作用。 2、是企業規范管理上檔次,提高企業管理水平的需要。 3、對單位和安全管理人員起到了自我保護的作用。 安全生產台帳一般包括: 1、安全責任書(與主管單位及內部各班組簽訂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合同); 2、安全生產機構設置的文件(領導小組、安全組織等); 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生產教育、安全生產定期檢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制度)。企業注冊安全主任、安全員、班組長等崗位職責; 4、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制訂和下發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報等; 5、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學習、活動資料。 6、安全生產檢查資料。 7、安全會議記錄。 8、花名冊:全員花名冊,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9、新工人(含民工和臨時工)三級教育。 10、機械、電氣等設備管理資料 11、安全技術交底資料。 12、爆破物品管理台帳。 13、事故應急預案、事故記錄和報告資料,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材料。 14、安全設施和勞保用品購買、發放登記台帳。
㈣ 2019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
全文如下:
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年第72號
現就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保險企業發生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8%(含本數)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除。
二、保險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的其他事項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第二條至第五條相關規定處理。保險企業應建立健全手續費及傭金的相關管理制度,並加強手續費及傭金結轉扣除的台賬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中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和第六條同時廢止。保險企業2018年度匯算清繳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財 政 部 稅 務 總 局
2019年5月28日
㈤ 如何加強企業集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
個人認為:社保保險的經辦管理,還得再3個方面著手:一是辦理流程管理,二是資料的歸檔,3.工作溝通
辦理的流程:
公司內部員工的申請流程
社保專管員對各項業務管理的流程管理,比如增減業務,失業保險辦理、工傷保險辦理、生育險申請等等。
資料存檔:
申請表格
業務辦理的各種表格
繳費的收款收據
等等,涉及業務的各類資料都必須做好存檔。建議按照年份、再月份並分類歸檔。
工作溝通:
個人認為沒有具體負責辦理社保的人(盡管自己也買)但是對很多東西都是比較茫然和不知所措的。通常也會覺得問題好像很嚴重,因為涉及到個人的利益嘛。所以溝通一定要做到以下幾點:
及時,有什麼問題及時與員工溝通,取得理解,讓人家放心。
簡潔,不需要講過程和理由,只需要告訴員工「她要做什麼」即可,或者解答她的疑問。講得多人家理解不了,會更加復雜。
抓重點。這條也同上面第2條意思一樣。
㈥ 保險企業信用管理制度
摘要]目前保險業存在承保容易、索賠難;不能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壓賠案、壓賠款;代理人誤導;不能及時收取續期保費等不誠信行為,已經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根本保證,是保險公司的生命線。因此,應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教育;建立健全保險誠信相關法律制度體系;嚴格履行承諾;實行投保提示,綜合利用各種方法推進保險誠信建設,實現保險業做大做強的目標。
[關鍵詞]保險誠信,保險發展,誠信教育,制度體系,代理人,續期保費,投保提示,保險合同
一、保險業誠信建設現狀
作為保險業發展的基石,誠信建設日益受到重視,保險誠信建設工作初步展開並取得明顯成效。但隨著業務的高速發展,保險隊伍的迅速擴大,保險誠信建設方面暴露出的諸多問題,已成為制約保險業發展的瓶頸。
(一)承保容易,索賠難。該賠的不能盡快賠付,不該賠的也不能在較短時間內給客戶答復。據某公司2005年調查,從案件受理到給付結案,平均每案64天,有的公司超過100天,個別案件處理時間長達2年之久,引起客戶投訴。
(二)不能嚴格履行保險合同。某些公司單純考慮自身效益,隨意改變保險合同內容,降低給付標准;有的公司為照顧「關系」或「工作方便」,對一些不該賠付的案件,通過「協議」形式給予賠付,侵佔保險責任准備金,損害了公司利益。
(三)壓賠案,壓賠款。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年底。某些公司為了完成利潤等項考核指標,把該處理的賠案壓著不處理,把該賠給客戶的賠款壓著不給客戶,等到次年處理或給付。有的公司甚至從9月份以後就不再處理賠案。
(四)代理人誤導。個別代理人為獲取業務不擇手段,展業時不能全面、准確向客戶宣傳保險條款全部內容,誇大保險責任,不講或少講除外責任。尤其對於分紅險業務,誇大分紅比例,誤導客戶投保。
(五)不能及時收取續期保費。由於代理人頻繁流動,造成大量「孤兒保單」。有的公司不能及時通知保戶並收取續期保費,導致保單失效,給客戶帶來損失。
(六)侵佔、挪用保費。個別代理人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將收取的保費侵佔或挪作他用。有的代理人雖然離開公司,但仍持未交回的「收費收據」收取保費占為已有。
(七)道德風險。有的保戶投保動機不正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帶病投保騙取保險金。更有甚者,還存在代理人與投保人合謀欺詐保險公司等現象。
二、加強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措施
保險誠信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不僅依賴於整個社會誠信建設狀況,又同每個單位、每個人密切相關,要綜合利用各種方法和手段來構建與推進。
(一)進一步加強保險誠信教育。加強保險誠信建設,教育是基礎。要教育全體員工站在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高度,站在公司生存和發展的高度,站在整個保險業生存和發展的高度,站在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成敗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保險誠信建設的重要意義。要在全體員工中廣泛開展誠實守信道德教育,倡導「誠信為本」,形成「守信為榮、失信為恥」的良好氛圍,使誠信理念深人全體員工的內心,讓誠信變為每個員工的自覺行動,把誠信落實到具體工作當中(二)建立健全保險誠信相關法律制度體系。一是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充實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中介等保險合同各方誠實信用的具體條款,對違者的處理,也要有明確的定性、定量法律規定。二是抓緊制定和出台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如《保險誠信制度管理辦法》、《保險市場管理辦法》、《反不正當保險業競爭法》、《保險違規行為處罰辦法》、《保險信息披露管理規定》和《保險代理人管理辦法》等,使保險誠信建設有法可依,全面納入法律法規監管之中。三是完善保險企業信用管理體系。首先,建立保險企業信用評級制度並通過法律認可。其次,組建保險企業信用評級機構,定期對保險企業信用情況進行評估。目前,可暫由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並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管理。第三,建立保險人、保險從業人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信用檔案,建立保險信用信息網路,實現保險機構、監管機構和社會信息資源的共享。第四,制定信用評級標准,使保險信用評估有可靠的依據,避免評估工作隨意性。第五,規范保險信息披露工作,定期將保險信用評估情況及有不良記錄的「黑名單」公布於眾,接受社會監督。第六,加強社會和群眾監督。進一步完善客戶服務電話中心建設,接受客戶的監督。聘請保險監督員,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見,以便及時改進工作。第七,強化失信懲戒機制,有效發揮法律和市場對失信行為的雙重懲戒作用。要加大失信行為成本,對失信者,按《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懲處,以維護保險業的整體行業信用。第八,建立保險市場退出機制。對有不良記錄被列入「黑名單」的代理人,保險公司應解除其代理合同,其他保險公司在規定年限內不能再錄用。對不講信用的保險企業,或連續兩年信用評估不合格的保險公司,應責令其退出保險市場,以增強保險經營的危機感、責任感。
(三)嚴格履行承諾。客戶購買保險,買的是保障,買的是信譽,買的是服務,最關心的是保險公司能否真正兌現保險承諾。
首先,誠信承保。一是准確、全面宣講保險條款,不僅要向客戶講清保險責任、保險費率及保險給付等,更要向客戶講明除外責任、免賠額及退保扣除等。對於保險分紅產品,要客觀宣傳保險收益,不能誇大分紅率,誘導客戶投保。二是規范手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應由投保人填寫的事項及內容,必須由投保人親自如實填寫,保險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得代簽。避免合同無效,損害客戶利益。三是及時簽發保險單。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後,要依據投保單內容和有關規定及時簽發保險單,並責成代理人或派專人把保險單正本及有關保險單證送到客戶手中,讓客戶放心投保。
第二,誠信理賠。理賠是客戶關心的熱點,投訴的焦點,也是公司誠信建設的重點。一是實行理賠崗位人員准入制度,堅持持證上崗,強化培訓,不斷提高理賠人員素質。二是制定《理賠工作流程》,從立案登記、事故調查到保險理算、給付等,每一個步驟都要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三是開辟理賠綠色通道。對小額賠案即時給付;對重大賭案實行賠款預付制,減輕家庭和社會負擔。四是制定(理賠質量考核辦法》,加大對保險案件勘查率、結案率、結案速度和理賠質量等項指標的考核力度。凡屬保險責任的案件,必須及時調查、及時研究、及時給付,不能拖延,更不能久拖不決。對於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案件,也要盡快向客戶做好解釋工作。堅決杜絕為自身利益而隨意壓賠案、壓賠款等現象的發生,從根本上解決「投保容易、索賠難」的問題。五是建立理賠案件公示制度。定期將公司處理的理賠案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員工和社會的監督。六是推行定點醫院和駐院代表制度。保險公司同醫院簽訂合作協議,對保險「病員」實行定點治療。同時,選派公司專業人員作為駐院代表,對保險「病員」提供慰問、接案受理、案件調查、協助索賠等服務。
第三,及時收取續期保費。尤其是「孤兒保單」,要指定專人負責,使「孤兒保單」不「孤單」。要不斷完善續期保費收取辦法,通過銀行代收,建立收展員隊伍等途徑,及時收取續期保費,避免保單失效,切實維護客戶利益。
第四,做好客戶回訪。要通過電話服務中心和代理人,對新單、撤單、失效和永久失效保單、退保、給付、投訴等進行全面回訪。通過回訪,不僅可加深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聯系和溝通,還能及時發現和解決在承保、給付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維護公司和客戶利益。
(四)實行投保提示。讓客戶明明白白買保險,放放心心交保費。一是銷售人員身份提示。銷售人員上門推銷保險或收取續期保費時,應向投保人出示《保險代理人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和《展業證書》,便於投保人查詢核實。二是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提示。投保前,保險銷售人員要提示投保人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保險責任、除外責任、免賠額、退保扣除等事項。三是如實告知和親筆簽名提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應由投保人如實告知的內容及事項,如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等,必須提示投保人如實告知並簽名。四是產品回報率提示。對於投保投資、分紅類保險,必須提示投保人回報率具有不確定性,提示產品說明書或保險利益測算書中的測算數字、宣傳資料中收益率的演算等,都只是對未來收益的假設,不能保證未來實際收益。五是索要單證提示。合同成立後,提示投保人應及時向銷售人員或保險公司索要保險單、保險條款、保費發票或保費收據等保險憑證。六是索賠提示。提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件後,要及時報案,並持保險單、保費收據、事件證明(事故證明、傷殘證明、死亡證明、醫療費收據等)、領取證明(戶口簿、身份證等)等到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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