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審核
申請條件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需維修、更新和改造。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事項已徵得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普通程序首撥)網上預申請請訪問http://hz.hzfdc.gov.cn地址
申請材料:
Ⅱ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官方網
網頁鏈接http://www.hzfc.gov.cn/wsbs/yw
Ⅲ 想知道: 杭州市蕭山區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在哪
個人觀點:
通過114電話查詢,應該查得到的。
Ⅳ 杭州市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是什麼時候開始徵收
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開啟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繳納的先河,開始為非強制性繳納,後來演變為房屋辦理產權證時必須繳納的費用之一。
Ⅳ 房屋維修基金怎麼算,一㎡需要交多少
商品住宅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一、根據建設部和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1、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2007年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適用於承重牆、屋頂、樓梯間以及電梯等等。然而,《辦法》規定,若要支出維修基金,需遵循"雙2/3特別多數原則",即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5)杭州市住房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擴展閱讀: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一般來說,只要小區將2/3業主通過的申請表和經費預算方案上報到我們這里,我們都會通過的。最終被卡主要因為這條2/3業主通過的規定。
某小區的物管處表示,小區交付已經18年了,但是維修基金僅使用過4次。長慶街道新華坊社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因為是老小區,房屋經常出現小破損,如屋頂漏水、公共管道破損等,
而在2013年~2014年期間,維修基金僅動用不到5次,費用大都用在屋頂、公共管道補修方面,且每次金額較小,在幾千元上下。
Ⅵ 杭州房產維修基金什麼時候開始實行
《杭州市物業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用房管理辦法》於2004年9月28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9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修改。《辦法》分總則、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物業維修基金的管理、物業維修基金的使用、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法律責任、附則8章45條,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Ⅶ 杭州市房屋維修基金購房時怎樣計算
每個地區維修資金的收取標准都不同: 1、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145元/平方米。 2、房改房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1)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2)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收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維修資金。 3、拆遷安置房屋維修資金交存標准為: 多層住宅(7層以下,不配備電梯的):6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配備電梯的):90元/平方米; 小高層、高層住宅(7層以上,含7層):90元/平方米。
Ⅷ 杭州市餘杭區住房維修基金更名去哪
杭州市餘杭區住房維修基金更名以後就不行啦。就不能用啦。
Ⅸ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