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公司的基本會計處理方法
保險公司的會計處理基本方法和一般的工商業會計處理相同,科目與業務處理如下:
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
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會計處理方法(Accounting treatment),一般也稱會計核算方法,包括會計確認方法,會計計量方法,會計記錄方法,會計報告方法。
會計分錄亦稱「記帳公式」。簡稱「分錄」。它根據復式記帳原理的要求,對每筆經濟業務列出相對應的雙方帳戶及其金額的一種記錄。
保險公司是指依保險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公司法人。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將保費所得資本投資於債券、股票、貸款等資產,運用這些資產所得收入支付保單所確定的保險賠償。保險公司通過上述業務,能夠在投資中獲得高額回報並以較低的保費向客戶提供適當的保險服務,從而盈利。
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兩類:
(1) 人身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
(2)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我國的保險公司一般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採用公司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關系中的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建立保險費基金的權利。同時,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有義務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
保險公司是銷售保險合約、提供風險保障的公司。保險公司是指經營保險業的經濟組織。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包括直接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② 保險企業會計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保險公司會計核算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企業會計准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設立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三、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一般原則和本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公司在不違背《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可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公司的會計制度。
四、公司應按以下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公司不應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二)公司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者外,在不違反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規定。
(三)公司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五、公司應按以下規定編制和提供財務報告:
(一)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制度的規定,編制和提供合法、真實和公允的財務報告。
(二)公司的財務報告由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規定;公司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公司自行規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四)公司的財務報告應當報送當地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保險監管部門和其他財務報告法定使用者。公司季度財務報告應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報出;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公司匯總編報的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註明:公司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送出日期等,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六、本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辦法與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按照有關稅收規定計算納稅。
七、公司會計機構設置、會計人員配備、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執行。
八、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本制度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負責修訂。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章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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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1 │10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3 │1101│ 短期投資
4 │1111│ 拆出資金
5 │1112│ 保戶質押貸款
6 │1121│ 應收利息
7 │1122│ 應收保費
8 │1123│ 分保業務往來
9 │1124│ 壞賬准備
10│1131│ 預付賠款
11│1141│ 存出分保准備金
12│1142│ 存出保證金
13│1191│ 其他應收款
14│1201│ 物料用品
15│1211│ 低值易耗品
16│1301│ 待攤費用
17│1402│ 長期債券投資
18│1601│ 固定資產
19│1602│ 累計折舊
20│1606│ 在建工程
21│1609│ 固定資產清理
22│1701│ 無形資產
23│1711│ 長期待攤費用
24│1801│ 存出資本保證金
25│1811│ 抵債物資
26│1901│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27│2101│短期借款
28│2102│ 拆入資金
29│2111│ 應付手續費
30│2112│ 應付傭金
31│2121│ 預收保費
32│2122│ 預收分保賠款
33│2131│ 存入分保准備金
34│2132│ 存入保證金
35│2141│ 應付工資
36│2142│ 應付福利費
37│2143│ 應付保戶利差
38│2145│ 應付利潤
39│2146│ 應交稅金
40│2149│ 其他應付款
41│2151│ 預提費用
42│2161│ 未決賠款准備金
43│2162│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44│2171│ 保戶儲金
45│2201│ 長期責任准備金
46│2202│ 壽險責任准備金
47│2203│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48│2211│ 保險保障基金
49│2221│ 長期借款
50│2231│ 長期應付款
51│2241│ 住房周轉金
│ │三、所有者權益類
52│3101│ 實收資本
53│3111│ 資本公積
54│3121│ 盈餘公積
55│3131│ 總准備金
56│3141│ 本年利潤
57│3151│ 利潤分配
│ │四、損益類
58│4101│ 保費收入
59││ 分保費收入
60│4103│ 追償款收入
61│4109│ 其他收入
62│4201│ 攤回分保賠款
63│4203│ 攤回分保費用
64│4211│ 轉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65│4212│ 轉回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66│4221│ 轉回長期責任准備金
67│4222│ 轉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68│4223│ 轉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69│4301│ 利息收入
70│4302│投資收益
71│4303│ 匯兌損益
72│4311│ 營業外收入
73│4401│ 賠款支出
74│4402│ 死傷醫療給付
75│4403│ 滿期給付
76│4404│ 年金給付
77│4411│ 退保金
78│4421│ 分出保費
79│4422│ 分保賠款支出
80│4424│ 分保費用支出
81│4431│ 手續費支出
82│4432│ 傭金支出
83│4441│ 營業稅金及附加
84│4451│ 營業費用
85│4461│ 利息支出
86│4462│ 保戶利差支出
87│4471│ 其他支出
88│4501│ 提存未決賠款准備金
89│4502│ 提存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90│4511│ 提存長期責任准備金
91│4512│ 提存壽險責任准備金
92│4513│ 提存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93│4521│ 提取保險保障基金
94│4601│ 營業外支出
95│4701│ 所得稅
96│4801│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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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公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設下列會計科目:
1.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1401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2.公司如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提取投資風險准備,可以增設「1403投資風險准備」科目。
3.公司撥付所屬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可以增設「1404撥付所屬資金」科目,所屬分公司收到公司撥入的營運資金,相應增設「3103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4.公司如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發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貸款,可以增設「1501貸款」科目,並相應增設「1502貸款呆賬准備」科目。
5.公司與所屬分公司之間、各分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業務,可以增設「內部往來」科目。
6.公司內部各部門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以單獨設置「1193備用金」科目。
7.採用外幣分賬制核算外幣業務的公司,可以增設「2251貨幣兌換」科目。
③ 郵政保險 會計核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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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貫徹落實支付結算、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人民銀行會計核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德宏的具體情況制定單項辦法和實施細則。
2.負責地區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和推廣應用,負責對支付清算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
3.組織管理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會計核算系統的推廣應用及管理,負責對人民銀行會計核算風險的監督檢查,協同會計部門組織辦理會計年終決算工作。
④ 最新保險公司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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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2008年8月7日,財政部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以下簡稱「《2號解釋》」),要求境內外上市保險公司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經商財政部,現就保險業執行《2號解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號解釋》總體實施要求
(一)《2號解釋》的總體實施方案是「統一執行,一步到位」。「統一執行」是指所有保險公司,無論是否在境內、境外上市,均執行新的統一的會計政策;「一步到位」是指保險公司在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時,對目前導致境內外會計報表差異的各項會計政策同時進行變更。
(二)包括境內、境外上市保險公司在內的所有保險公司,編制2009年年度境內、境外財務報告時應遵循以下會計政策:
1、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引入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分拆處理;
2、保單獲取成本不遞延,計入當期損益;
3、採用新的基於最佳估計原則下的准備金評估標准。
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標准、保費分拆標准、新准備金評估標准另行發布。在上述新標准發布實施前,各公司暫按目前會計政策核算,待新標准實施後,再對以前年度數據進行追溯調整。
(三)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保險公司,除上述報表差異外,其它報表項目存在的差異,原則上也應按《2號解釋》的要求,對同一交易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消除境內外會計報表的差異。
⑤ 保險公司會計核算
保險公司基本會計處理: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一、保險業務核算分類及損益結算辦法
1.公司應對保險業務按險種進行分類核算。
(1)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
(2)人壽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普通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等。
(3)再保險公司的業務分為:分入保險業務和分出保險業務。
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要求,對保險業務實行進一步分類核算。
2.保險業務實行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和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兩種辦法。除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業務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外,其他各類保險業務應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
按會計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一年期結算損益,保險業務的各項收支,不分業務年度,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並確認當期損益。
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即實行多年期結算損益,年限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非結算年度的收支差額,全額作為長期責任准備金提存,不確認利潤,並於次年轉回滾存到結算年度終了時結算損益。
二、保費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1.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2)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公司;
(3)與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保費收入按保險合同規定應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額確定。
三、保險准備金的核算
1.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公司由於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並已提出保險賠款以及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款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案提存的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尚未轉回的未決賠款准備金應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2.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財產險、意外傷害險和健康險業務在會計期末,按規定從本期保費收入中未到期責任部分提存的、以備下年度發生賠款的准備金。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
作為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3.長期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工程險、再保險等按業務年度結算損益的保險業務,在未到結算損益年度之前,按業務年度營業收支差額提存的准備金。長期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轉回上年同期提存數,計入當期損益。長期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
示。
4.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壽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壽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
益。壽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5.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公司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期末提存,同時將上年同期提存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加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入而增加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減當期因被保險人轉出而減少的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後的余額轉回,計入當期損益。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應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6.保險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從保費收入中提取,計入當期損益。保險保障基金作為長期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7.總准備金,是指公司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准備金。總准備金應作所有者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備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按合同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准備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備金通常根據分保業務賬單按期扣存和返還,扣存期限一般為12個月,至下年同期返還。
四、外幣業務核算
1.有外幣業務的公司,可採用外匯分賬制的核算方法,也可採用外匯統賬制的核算方法。
2.採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
3.採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人民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也可採用業務發生當月月初的匯率摺合。月份終了,各種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以及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為人民幣。按照月末匯率摺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分別情況處理:
(1)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計入開辦費;
(2)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
(3)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
⑥ 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會計核算管理制度
一。會計年度採用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 月1 日起到12 月31 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二。採取借貸記賬法記賬,採用權責發生制。
三。記賬用的貨幣單位為本位幣,憑證、賬簿、報表均用法定文字書寫。
四。會計科目: 根據國家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制訂的 「企業會計制度」 (財政部發布的房地產開 發企業會計制度) ,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而制訂的會計制度中所訂的會計科目。
五. 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並註明交接日期,由主管人員監交,並 由交接雙方簽章,未按規定辦清交接手續的財務人員不得離職。
六. 會計報表: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及集團董事會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填報時間、 份數執行。 會計報表每月由主管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報出須經財務部經理、財務總 經理審核蓋章後上報總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
七.
1. 會計憑證: 使用自製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
2. 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 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3. 公司統一使用借貸復式記賬;
4. 會計憑證保管期為 15 年,保管期滿需要銷毀時,須開列清單,經領導審查,報 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毀。
八.
1. 其他: 一切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各種會計記錄,都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 進行登記,做到手續齊備,摘要簡明,內容完整,准確及時。有關會計處理方 法,前後其必須一致,不得任意改變;
2. 公司的各項財產,應該實際成本核算,不論市價是否變動,一般不調整賬面價值;
3. 劃清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的界限,不能相互混淆;
4.建立內容稽核制度,對款項的收付,債權債務的發生與清算各項經濟業務,都要有明確的經濟責任,有合法的憑證,並經授權人員審核簽證;
5. 會計核算,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具體情況,主要項目為:貨幣資產及往來款項、 存貨、固定資產、開發成本及間接費用、營業收入和利潤以及投入資本的核算。
九.
1. 會計憑證、賬簿設置與使用的會計科目: 原始憑證的制定、填寫、取得,都按有關基本要求執行,記賬憑證包括收款憑 證和付款憑證,也要按基本要求填寫及簽證,據以記賬並歸檔保管好;
2. 對外開出的憑證,要妥善保管好存根,備查;
3. 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支票簿、現金收據等)要妥善保管,嚴格領用責任;
4. 對於手工記錄的錯賬憑證,可採用劃線法或另制憑證更正,對於電腦記錄的錯賬,要另行填制記賬憑證更正。
5. 賬簿設置:
現金及銀行日記賬(訂本式及電腦賬)
外幣及銀行日記賬(訂本式及電腦賬)
各類明細分類賬(包括多欄明細賬)
總分類賬
6. 對於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會計師查賬報告等必須按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或銷毀.
以上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