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基金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和基金資助工作評估報告,在廣泛聽取意見和專家評審組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年度項目指南。年度項目指南應當在接收項目申請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五條 依託單位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具有從事基礎研究的經歷;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或者具有博士學位,或者有2名與其研究領域相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科學技術人員推薦;
(三)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
從事基礎研究的科學技術人員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不是依託單位的,經與依託單位協商,並取得該依託單位的同意可以申請。依託單位應當將其視為本單位科學技術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第六條下列科學技術人員不得申請青年基金項目:
(一)作為負責人正在承擔青年基金項目的;
(二)作為負責人承擔過青年基金項目的;
(三)正在攻讀研究生學位的。
前款第(三)項中在職攻讀博士研究生學位且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經過導師同意可以通過其受聘依託單位申請。
第七條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數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申請人同年申請青年基金項目限為1項;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當年申請的青年基金項目數,與作為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青年基金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2項;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人員,當年參與申請的青年基金項目數,與作為負責人或者參與者正在承擔的青年基金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2項;
(四)年度項目指南中對申請數量的限制。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是申請青年基金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
參與者應當以青年為主體。參與者與申請人不是同一單位的,參與者所在單位視為合作研究單位,合作研究單位的數目不得超過2個。
青年基金項目研究期限一般為3年。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申請人可以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供3名以內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通訊評審專家名單。
第十條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的申請人或者參與者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申請時註明:
(一)同年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二)與正在承擔的各類項目的單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項目申請截止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和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過依託單位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申請的;
(四)申請人、參與者在不得申請或者參與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處罰期內的;
(五)依託單位在不得作為依託單位的處罰期內的。
第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組織同行專家對受理的項目申請進行評審。項目評審程序包括通訊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評審專家提出評審意見時還應當考慮申請人的創新潛力。
第十四條對於已受理的項目申請,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申請書內容和有關評審要求從同行專家庫中隨機選擇3名以上專家進行通訊評審。對內容相近的項目申請應當選擇同一組專家評審。
對於申請人提供的不適宜評審其項目申請的評審專家名單,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選擇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考慮。
每份項目申請的有效評審意見不得少於3份。
第十五條通訊評審完成後,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申請進行會議評審。會議評審專家應當來自專家評審組,必要時可以特邀其他專家參加會議評審。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根據通訊評審情況對項目申請排序和分類,供會議評審專家評審時參考,同時還應當向會議評審專家提供年度資助計劃、項目申請書和通訊評審意見等評審材料。
會議評審專家應當在充分考慮通訊評審意見和資助計劃的基礎上,對會議評審項目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六條多數通訊評審專家認為不應當予以資助的項目,2名以上會議評審專家認為創新性強可以署名推薦。會議評審專家在充分聽取推薦意見的基礎上,應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建議予以資助的項目應當以出席會議評審專家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第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專家會議表決結果,決定予以資助的項目。
第十八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決定予以資助的,應當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資助額度等及時製作資助通知書,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申請人,並公布申請人基本情況以及依託單位名稱、申請項目名稱、資助額度等;決定不予資助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和依託單位,並說明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整理專家評審意見,並向申請人和依託單位提供。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助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自然科學基金委提出書面復審申請。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不得作為提出復審申請的理由。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復審申請進行審查和處理。
第二十條青年基金項目評審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評審迴避與保密的有關規定。
⑵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告予以資助項目的名稱以及依託單位名稱,公告期為5日。公告期滿視為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收到資助通知。
依託單位應當組織項目負責人按照資助通知書的要求填寫項目計劃書(一式兩份),並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項目計劃書之日起30日內審核項目計劃書,並在核准後將其中1份返還依託單位。核准後的項目計劃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項目負責人除根據資助通知書要求對申請書內容進行調整外,不得對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逾期未提交項目計劃書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接受資助。
第二十二條項目負責人應當按照項目計劃書組織開展研究工作,做好資助項目實施情況的原始記錄,填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依託單位應當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並於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審查提交的項目年度進展報告。對未按時提交的,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對青年基金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不得變更。
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學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一)不再是依託單位科學技術人員的;
(二)不能繼續開展研究工作的;
(三)連續一年以上出國的;
(四)有剽竊他人科學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學研究中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
項目負責人調入另一依託單位工作的,經所在依託單位與原依託單位協商一致,由原依託單位提出變更依託單位的申請,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協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終止該項目負責人所負責的項目實施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保證參與者的穩定。
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於客觀原因確實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參與者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項目負責人或者參與者變更單位以及增加參與者的,合作研究單位的數量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內容或者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提出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條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申請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
項目負責人應當於項目資助期限屆滿60日前提出延期申請,經依託單位審核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項目在結題前應當按時提交項目年度進展報告。
第三十條發生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情形,自然科學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終止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自項目資助期滿之日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應當撰寫結題報告、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取得研究成果的,應當同時提交研究成果報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當對結題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統一提交自然科學基金委。
對未按時提交結題報告和經費決算表的,自然科學基金委責令其在10日內提交,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自收到結題材料之日起9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結題要求的,准予結題並書面通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改正並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提交的結題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手續不完備的;
(二)提交的資助經費決算手續不全或者不符合填報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公布准予結題項目的結題報告、研究成果報告和項目申請摘要。
第三十四條發表青年基金項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應當按照自然科學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關規定註明得到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
第三十五條青年基金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重點項目資助工作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結合國家需求,把握世界科學前沿,針對我國已有較好基礎和積累的重要研究領域或新學科生長點開展深入、系統的創新性研究工作,
⑷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列六章,三十九條。這是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結合重大項目資助工作特點而制定的,該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1996年11月20日公布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大項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自然科學基金委以往公布的其他重大項目有關辦法規定,凡與該辦法不一致的,以該辦法為准。
⑸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九條項目依託單位須將批準的重點項目列入本單位的重點科研計劃,落實所需條件,加強監督檢查並及時解決存在問題,確保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條項目負責人須根據批准通知要求認真撰寫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計劃書,經項目依託單位審核後一式兩份報自然科學基金委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將其中一份返回,作為項目經費撥付、中期檢查和驗收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託單位進行審查,於次年1月15日前統一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審核通過後辦理撥款手續。
重點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成員應保持穩定。確需變更的,項目負責人須及時提交變更申請及相應變更材料,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主管科學部審定。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不得因申請或參加申請新的重大、重點項目而退出正在執行的重點項目。 第二十二條重點項目執行中期,科學部應採取專家會議或通訊評議等適當方式對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檢查,根據項目發展趨勢,對後期研究工作提出建議。鼓勵相近領域項目集中進行交流與評議。
科學部根據同行專家意見完成中期檢查報告。對原批准經費需要調整的項目,科學部在中期檢查報告提出經費調整方案,經科學部負責人審核、計劃局復核後,報科學部分管委主任審批。根據審批結果,科學部向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下達經費調整通知。 第二十三條項目執行過程中,科學部負責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出現下述情況時,應採取相應措施:
(一)不按時報送或未按批准通知要求撰寫計劃書或擅自降低研究目標的項目,可視情節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經分管委主任批准予以撤銷。
(二)不按時報送年度進展報告、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擅自變更研究計劃或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暫緩撥款並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當年 7月15日前補交年度進展報告或及時改進工作的,經審核後可於下半年恢復辦理撥款手續;對一直未予糾正的,可視情節中止或撤銷。 第二十四條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時間為一年或兩年。項目延期申請報告最晚於項目原執行期結束兩個月前經項目依託單位簽署意見報主管科學部,科學部核准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重點項目的成果管理,按照《規定》有關要求執行。自然科學基金委仍將在項目結題後三年內對項目進行跟蹤管理,項目負責人須將有關專著、論文被引用以及新發表的情況,研究成果獲獎及推廣效益等情況報主管科學部。
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特別是:
(一)對學科發展有重要推動作用的關鍵科學問題和科學前沿的研究;
(二)對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有重要應用前景和意義或能夠充分發揮我國資源或自然條件特色的基礎研究。 第三條重點項目要體現有限目標、有限規模和重點突出的原則,重視學科交叉與滲透,有效利用國家和部門現有重要科學研究基地的條件,充分發揮中青年學術帶頭人的作用,積極開展實質性的國際合作與交流。重點項目一般由一個單位承擔,確有必要時,合作研究單位不超過兩個,研究期限一般為四年。 第四條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按照五年規劃對重點項目進行整體布局,每年確定受理申請的研究領域、發布指南引導申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五條重點項目通過審核年度進展報告、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等方式進行跟蹤和動態管理。資助經費根據批准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⑺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青年基金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即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2009年9月27日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委務會議通過)
⑻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向全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資助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部分應用研究,重點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條件、研究實力的高等院校中和科研機構中的研究人員,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實施與管理。
⑼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總則
第一條 青年基金項目支持青年科學技術人員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主選題,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培養青年科學技術人員獨立主持科研項目、進行創新研究的能力。
管理職責
第二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在青年基金項目管理過程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年度項目指南;
(二)受理項目申請;
(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四)批准資助項目;
(五)管理和監督資助項目實施。
第三條 青年基金項目的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