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個人認為您的理解並沒有錯,只是不太充分。
首先,商業保險公司是在藉助保險產品融資,但與此同時它也在幫助國家分擔民生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在國務院2006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中才反復強調「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其次,對於老百姓來說,現在大多數的保險產品都可以讓他們在享受保險互助機制提供的保障之外,還可以享受到資本公司的商業運作,使得資金穩健增值。簡言之就是,「如遇風險保風險,平安健康作理財」。
最後,為何您被有些人看作是「怪物」,我覺得這可能來源於您並非是不求甚解、草草了事的人,繼續努力吧,呵呵!
2. 保險是一種金融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3. 保險行業最終會不會是個騙局
隨著人們的生活水平越來越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未來的生活,而要保障自己的未來,最切實可行的方法就是為自己購買保險。以往人們對保險有很多偏見,認為保險大多數是騙人的,即使投保了也很難獲得賠付,這種想法現在還是有很多人持有,不過相較於以前還是少了很多。那麼為什麼會有人認為保險是個騙局?我認為這主要是因為保險有時候顯得有些虛無縹緲,有些人投完保之後每年都在交錢,但是一點意外都沒有發生,錢就全進了保險公司的口袋。有些人投完保之後出了事,但是保險公司卻選擇拒絕賠付,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而這些事實的存在,都有其自身的原因。
我們需不需要購買保險?其實每個人都可以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購買一些保險,也需要購買一些保險,因為保險的存在就是保障我們的未來,如果你認為你的未來需要一份保障,那麼購買一份合適可靠的保險還是相當有必要的。
4. 如何理解保險是人類經濟領域最偉大的發明
一、保險是收入能力的變現
年入500萬
年入50萬
VS
同樣工作10年,前者創造500萬的財富,後者只有50萬。如失去收入能力,前者會損失500萬,後者卻只損失50萬。如果我們失去收入能力將損失多少?如何提前變現?唯有人壽保險。
二、保險是應急現金
1、平安無事時,保險合同就是廢紙;事故發生時,保險合同就是現金。
2、我們存在銀行里的錢總有一部分為應急而准備。
3、保險可以以小搏大,以一當十當百,在緊急時刻創造幾十倍幾百倍的金融資產。
三、 保險是經濟補償工具
1、我們花出去的錢,有的是心甘情願,有的卻是不情不願。
2、買保險不是耽誤您花甘心情願的錢,而是代您花不情不願的錢。
3、比如昂貴的醫葯費等。再有錢的人,也不會甘心情願把錢給醫院,對嗎?
四、 保險是成本控制工具
1、擁有數億身家的富翁也會計較員工的福利和薪水,這和他擁有多少財富無關。因為降低成本是利潤增長的重要條件。
2、一筆支出,能不動用自己的財產或者少用自己的財產誰都願意,對嗎?那為什麼要拒絕保險呢?
3、保險是在緊急狀況下可以最大限度不動用自己財產的唯一方式。
五、保險是資產轉換形式
存銀行不是消費;買證券不是消費;那購買保險更不是消費!保險是金融資產的一種存在形式。
六、 保險是遺產分配的鑰匙
想過聘請律師擬遺囑嗎?
想過去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嗎?
想過變更遺囑復雜的手續和流程嗎?
想過如何分配房產等無法分割遺產面臨的問題嗎?
其實,保險是最容易實現的工具。簡單到打一個電話,簽一個字,2分鍾搞定。
七、 保險是愛心的傳遞
今天,你翻開兒時的日記,你會有何感想?當一份保單從出生就跟你一直到衰老過世時,你又作何感想?每每翻看,都能感受到父母甚至祖父母的祝福和愛。他們一直在守望,這份愛心遠比一切都值得留念和擁有。
八、保險是一種財務安排
銀行主要的職能是結算;
證券的主要職能是增值;
保險的主要職能是保值。
錢放在哪裡是一種金融資產的配置與安排。配置比例要根據其人生階段和理財目標決定。保險理財顧問就是要告訴客戶保險的具體職能,幫助客戶進行財務分析制定適合的保險資產配置比例。
九、保險是身份的象徵
身家
身價
VS
身家:實際擁有的財富總額
身價:在交易或者賠償時獲得的財富總額
1、身家高,身價未必高,有錢未必值錢。飛機失事,如果都沒有保險,億萬富翁和同機的普通白領會獲得同樣的賠付。
2、身價高,會轉換成高身家,所謂值錢就能變現。還是上面的例子,如果普通白領擁有300萬的保險,他的家人就有獲得300萬的補償作為身家。
3、身價可以規劃。身家高的人有資格獲得更高的身價。更高的身價就能變現更高的身家。如此這般良性循環,創造財富不可限量。
4、既有身家又有身價的人才能算作有身份。擁有高額的保險,就是身份的象徵。
十、保險是從容的生活態度
貸款買房是一種生活方式;一種負債生活的方式,一種透支未來的方式;他帶來的不光是舒適安定的生活空間,更是一種無形的壓力。選擇貸款就選擇了還款的壓力
沒有後顧之憂,做好最壞打算向最好方向努力,也是一種生活方式。對未來潛在的風險不逃避,做好正面積極應對,規劃好各種問題的處理方案。這是一種「從容若定,全盤掌控」的境界。選擇保險就選擇了從容的生活,一切盡在掌控!
十一、壽險的真相
真相一:不論您買不買保險,您已經投保,關鍵是您向自己的錢包投保還是向保險公司投保。
真相二:我們並不是賣保險,我們是幫您買保險,我們是您的購買助理。
真相三:買保險並不是「如何」買,而是「為什麼」要買。
真相四:保險並不是現代的產品,古代的互助組織就在做分擔風險的工作。現在的保險公司只不過更有組織、更科學地進行造福人類的事業。
真相五:無論您相信也好,不相信也好,每天都有人買保險,也都有人賣保險。
真相六:很多人害怕付保費,因為心理上都很怕付錢。付保費其實是去解決問題,不付保費才會讓問題產生。
真相七:保險就是錢,不過它是急用時的錢,就如沙漠的一碗水和您家裡一井水的價值作比較。
十二、保險是責任心的體現
我們為什麼來到這個世界?我們要為自己心愛的人做些什麼?僅僅努力和誓言遠遠不夠。因為我們與親人都會在彼此心中刻下不可磨滅的烙印,無論我們在與不在。而我們的希望就是即使我們不在,他們也一樣過著高品質的幸福生活!這個願望是一種責任,這種責任需要保障。
希望這個回答能幫到您
5. 為什麼有些保險看著很火,卻被人家說各種坑
有些保險很火,跟保險公司的宣傳有關。一些大的保險公司,因為財力雄厚,往往會花很多資金打廣告,請明星代言。普通人買保險,根本對保險產品的好壞缺乏判斷,只是聽保險代理人對保險產品的片面吹捧,買了之後,才發現有很多條款自己根本不明白是怎麼回事,不是買貴了,就是買錯了,導致根本就賠不了。這樣就會給很多人造成一種保險又貴又沒啥用處的印象,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一旦有理賠不了的案例出現,大家就會把該保險公司和保險代理人污名化,久而久之,甚至到了談保色變的境地。
其實保險是個好東西啊,無論對於有錢人還是窮人,保險都是特別好的一個金融工具。現在做保險的公司越來越多,還有普及保險知識的平台比如多保魚、九尾等也越來越多。可以多上保險知識平台看看相關文章,心裡對保險就會有數了。
6. 保險業中屬於金融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問題探析[摘要]本文探討了金融衍生工具運用帶來的收益性質認定、稅基認定、征稅時間確定等方面的稅收難題,分析了現有處理方法的不適應,提出了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構建設想。(中經評論·北京)金融創新是當代國際金融界最重要的發展趨勢,是金融結構提升和金融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金融創新又以金融工具創新為核心內容,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涌現改變了整個金融領域的面貌。衍生工具是其價值取決於另一資產或參考利率或指數價值的一種金融工具(或一種合同)。實際中主要運用的金融衍生工具包括遠期、期貨、期權和掉期等,這些衍生工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管理風險、發現價格、提高交易效率等功能,帶來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一般來說,金融衍生工具通過預測利率、匯率、股價、商品價格等的未來走勢,採用支付少量保證金或權益金簽訂合同或者互相交換不同金融商品等方式進行交易,具有虛擬性、杠桿性、風險性的特點。一、金融工具創新帶來的稅收難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與傳統金融工具交易有著根本不同,這對傳統稅收制度提出了巨大的挑戰,在理論與實踐中形成很多不一致、不對稱的處理方法。(一)收益性質的認定確定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性質是所得稅制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當前尚沒有統一的方法為各國採用,也沒有普適的標准涵蓋各種工具。傳統稅法對兩類金融工具(債務類與權益類)處理不同:債務類工具支付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權責發生製作為所得課稅和減免,按照現金收付制徵收預提稅,本金不征稅:權益類工具支付股息,股息按照收付實現制徵收預提稅,可以享受歸屬抵免。但是衍生工具的復雜多變性使人們難以確認其收益是債務性質還是權益性質,對收益應如何課稅存在爭議。在具體稅目方面,人們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收入/損失屬於「資本利得/損失」、「普通所得/損失」,還是其他特殊所得存在爭議。實踐中各國立法主要將交易所得歸屬於「普通所得」或「資本利得」,對「普通所得」課征所得稅,對「資本利得」課征資本利得稅;如果金融衍生交易構成營業的一般過程,則作為「營業利潤」或作為「其他所得」征稅:有些國家則採用新的所得類別征稅,例如英國將金融衍生工具所得歸為「收入項目」,荷蘭將居民納稅人互換合約的交易所得作為「交易利潤」。不同國家對收益性質認定和稅目劃分不同,相應對類似交易適用的課稅辦法和稅率也不同。根據金融衍生工具持有者的交易動機是套期保值還是投機,實踐中存在區別課稅和不區別課稅兩種做法。美國和英國實行區別課稅制度:美國稅法中將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一般損益,將投機交易產生的損益界定為資本損益,適用不同課稅規則;類似地,英國對套期保值交易產生的所得課征所得稅,對投機交易所得課征資本利得稅。交易目的不同,產生的經濟影響也不同,稅法上的這種區別對待具有一定合理性,符合稅收公平和提高市場效率的原則,但由於主客觀因素,實際區分往往要依據復雜的規則,存在概念邊界模糊、征稅效率不高等問題。日本實行不區別課稅制度,不區分交易動機,不對未實現的損益課稅,至交易結清時確認交易損益,這種方法簡單易行,節約征稅成本。這兩種方法各有利弊,未來是延續現狀或統一於某種方法還是發展一種更優越的新方法,需要探索和實踐。(二)稅基的認定國際上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稅稅基的認定存在不同方法。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組合交易,對衍生交易和基礎交易區別課稅,體現了按照經濟實質公平征稅的原則,但是不同衍生工具可分離程度不同,難以形成統一規則。不分離課稅原則將衍生工具視為整體交易進行課稅,這有利於促進衍生工具的創新與運用,但課稅辦法應有別於傳統金融工具。實踐中,上述兩種原則分別為不同國家所採用,例如英國採取分離課稅原則,法國採取不分離課稅原則。金融衍生工具在交易中通常有多個價值指標,比如期權具有內在價值和市場價值,市場價值往往偏離內在價值。選擇內在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稅收負擔隨內在價值變化而變化,符合適度稅負原則,但難以抑制市場價值偏離內在價值的投機炒作行為;選擇市場價值作為交易稅稅基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但當市場價值背離內在價值時,存在稅負不均衡的可能。此外,金融衍生工具交易金額巨大,價值變化頻繁且幅度大,無法適用傳統會計原則計價(如歷史成本原則、匹配原則等),也難以在傳統報告體系中列示(如不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此,在對衍生工具征稅時,價值量與收益額的確定是一大難題。(三)征稅時間的確定不同衍生工具交易發生時點差異甚大,同一衍生工具交易發生的時點也是可選擇的。如金融期貨既可以對沖平倉,也可以到期交割:金融期權合約到期時可以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因此交易環節的征稅時點難以統一。衍生工具從合約開始到最後清算交割,期間不發生實際資金流動,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會給合約持有者帶來損益,合約平倉或交割前的損益是否要在相應的會計期間確認,存在不同做法。英國、日本適用損益實現原則,不對合約期內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到合約終了損益通過市場交易實現後,才予以確認。這種方法簡便易行,但會刺激納稅人推遲所得實現時間,達到避稅目的。而市場計價原則要求納稅人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並征稅,美國採用這種方法。但這種方法也有問題:首先,合約存續期間價值變化都要作為稅基征稅,存在未實現收益納稅後最終未實現的矛盾:其次,按市值調整課稅有悖傳統所得稅制,需要制定一些特殊規定;最後,有些流動性差的金融工具難以取得可靠的市場價格。除上述兩個原則之外,還有研究者提出,在對沖交易獲得收益時可以確認衍生交易損益的匹配原則和衡量衍生工具期望收益的修正實現原則,來確認衍生工具課稅的會計期間。二、建設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一些思考當前我國稅制中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所得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對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暫不徵收資本利得稅。涉及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涉及的業務基本為傳統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新出現的創新金融業務主要沿用既有的相關稅種、稅目、稅率,並以國家稅務總局具體問題具體批復的形式進行詳細規定。比如曾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的形式規定金融企業外匯轉貸中發生的掉期業務可按照「轉貸業務」徵收營業稅;以嶺澳核電有限公司為例,同意公司為降低外匯風險,開展保值交易,進行超遠期外匯合約買賣收益的確認,按已交割部分外匯合約實現的損益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的開發應用,相關稅制建設要側重於促進市場發展的功能定位上,根據衍生工具的性質和特點,落實印花稅、營業稅、增值稅、所得稅、資本利得稅等稅種的恰當徵收。現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應納印花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因此遵循慣例,衍生合約的簽發可以作為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稅法規定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衍生合約交易也可以類比徵收交易印花稅,通過增加交易成本抑制投機性交易,但稅率設定必須適度,過高就會從根本上傷害到交易,同時要慎重徵收基礎資產交易稅,防止對衍生交易造成沖擊。金融機構買賣衍生工具屬於金融商品轉讓,應比照其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買賣業務徵收營業稅,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經紀業務、結算業務等同樣類比徵收營業稅。營業稅徵收中的難點是對不同工具、不同業務營業額的確定,應該堅持參照基礎交易,靈活分拆組合,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營業稅的稅率設定要體現政策對衍生工具交易的支持和控制。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自然人和法人)從事衍生交易所得徵收所得稅是順理成章的,轉讓衍生合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徵收范圍。我國目前尚未徵收資本利得稅,根據衍生交易參與主體和交易風險的特殊性,可以考慮對其徵收資本利得稅。征稅過程體現出對投機交易與套期保值交易的區別對待,引導新興的衍生工具市場朝規避風險、提高市場效率的方向發展。衍生工具稅制建設還需要考慮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待遇問題。當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與營業稅已經統一,未來與衍生交易相關的稅收政策制定,應繼續遵循平衡稅收負擔,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既要充分利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經驗優勢和鼓勵它們的參與積極性,又要防範戰略地位和經濟資源被他人控制。協調國內外衍生交易稅制中納稅義務人、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納稅期限等稅收要素的認定是最重要的,如果同樣的衍生交易,在東道國和母國的稅務處理不同,必然會引起征稅混亂和制約業務開展。總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完善必然與衍生工具不斷被推出應用,屬性特徵不斷被理解掌握,會計確認與計量不斷進步革新的過程相一致並行,最終體現為對交易性質、交易數量(價值量)、所屬會計期間的合理認定,使稅收達到公平稅負、提高市場效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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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對於保險你是怎樣看待的
一個事物能引起多數人的反感,那必有它的"過人之處"。保險就是這樣。
保險是一個專業度很高的金融工具,同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一樣,是中性的。
同樣都是金錢的游戲,為什麼有些人對大牛市心心念念,卻對保險退避三舍呢?
怪只能怪:
1、銷售渠道的扭曲。
傳統的代理人模式弊端重重。本應專業的保險銷售卻成了只要有一張嘴會說話就能做的工作。有太多人遭遇銷售誤導、誇大收益,被故意引導進行不誠實的健康告知,投保時你好我好,理賠時才發現被忽悠了,遭遇各種理由拒賠。殊不知,代理人的承諾不可輕信,唯有保單中的白紙黑字才是理賠的唯一依據!雖然也有為客戶負責又專業的好業務員,然而,普通老百姓又有幾人能遇到?
最近幾年出現的互聯網銷售渠道,雖然看似很美,「沒有中間商賺差價」,消費者可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直接選擇產品投保,多樣的選擇、低廉的價格,讓消費者有種撿到寶的感覺,然而,沒有專業人員把關,又有幾個消費者能看懂晦澀的條款?
2、保險理念的扭曲。
保險是根據大數法則進行風險分攤的工具。貪小便宜是每個人都可能會有的心態。多數人都認為風險發生在自己身上是小概率事件,為不確定的風險支付確定的保費總有種吃虧的感覺。因此,買保險必須返本,如果自己用不著就得把錢拿回來。某些保險正是利用客戶這種心理設計了返本。所謂羊毛出在羊身上,返本的結果就是推高了保障成本,保費高出一大截。商業保險除去其商業盈利性外,本質上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如果從這一點出發,大家對保險的認識會有所改觀,對銷售誤導就多了一些免疫力。
3、保險知識的欠缺。
人們對於不熟悉不了解的東西,保持距離是自然的選擇。尤其是保險,動輒數十年交費,動到錢袋子的事,任誰也不會隨隨便便就把錢交出去。保險種類繁多,每種險都有其適合解決的問題。從業經歷告訴我,很多人對基本的保險類型都沒搞懂就冒然投保,買錯保險的概率很大。重疾險保大病,醫療險用作報銷,壽險保的是身價。如果買了大病險,卻等著用它來報銷住院費用,那就是南轅北轍了。一旦買錯,理賠必然不理想。這也是導致一些人對保險退避三舍的原因。
現在的人排斥保險,無非以上原因。當務之急,是做好保險科普,凈化銷售渠道,體現專業價值,讓保單不再晦澀難懂拒人千里,讓人人知道保險的好處,知道需要買什麼保險,知道怎麼才能買到稱心如意的保險。
保險被排斥的時代,恰是我們經紀人大展宏圖的時代。
秉持理性專業中立,讓保險貼近你我,為客戶創造價值,這是我們不懈的追求。
8. 保險的本質是什麼
保險是一種金融工具。保險的本質有二部分:融資功能,,組織經濟基金的補償功能。
一、融資功能
資金融通的功能是將形成的保險資金閑置部分再投入到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為了使保險經營穩定,保險人必須保證保險資金的增值和保值,這就要求保險人使用保險資金。
三、組織經濟金補償功能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8)其實保險不過是一種金融工具罷了擴展閱讀: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風險是一直存在,也是一定需要解決的(比如疾病、房貸車貸、孩子教育撫養費等等)。
買保險是最古老的風險管理方法之一,萬一風險降臨時,我們可以更從容應對,控制損失,不至於構成家庭重大危機事件;反之,可能要用全部收入或者全部財產直接面對風險的沖擊。
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前者保證在規定的時間內,後者將賠償保險人因某一特定事件或事件組而造成的任何損失。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和保險的本質。本質上,保險是一種經濟關系。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津貼保險和海上保險。
按保險范圍可分為人壽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擔保保險。
1、火災保險是指對儲存在一定范圍內的土地上基本處於靜止狀態的財產,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用電器等因火災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
2、海上保險本質上是一種運輸保險,是各類保險業務中發展最早的保險。保險人對因海上危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海上運輸外的一種貨物運輸保險。主要包括內陸、內河、沿海和航空運輸中的貨物損失。
4、工程保險包括各種工程項目中的所有意外損失和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失。